派驻乡镇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

2013-08-15 00:48孟祥福
关键词:检察室职务犯罪检察

孟祥福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50)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意义

1.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我国的“三农问题”迄今为止仍是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农村正向城镇化的方向发展,而在向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利益分配的问题出现了很多社会矛盾。笔者所在的地区属于天津市的一个郊区,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很快,整个区域都在进行城镇一体化建设,而在城镇一体化建设中涉及了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工程建设等问题,其中大多涉及利益分配,而由利益纠纷引起的上访问题,以及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腐化等职务犯罪和黑恶势力刑事犯罪问题也不断滋生,而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就地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提供司法服务。

2.检察机关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乡镇一级司法机构只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唯独检察机关没有乡镇一级的检察机构。这种情形下,对于乡镇一级的基层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就缺少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使得我国宪法构筑的司法权力制约架构出现缺损,与宪法立法本意相左,不利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而作为延伸法律监督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使原来的“两所一庭”司法机构框架变成“两所一庭一室”。这样,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各项工作,全面对乡镇一级的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3.派驻乡镇检察室是适应社会发展推进检察改革的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飞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各种因素也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影响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而且随着人们教育程度的提高等因素也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服务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将会很明显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制约到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有义务去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和和矛盾,有责任去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就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进行改革创新,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和司法服务的能力。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立以及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派驻乡镇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当前农村居民大多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可以借助深入基层的有利时机,通过走进农村、农户、社区、学校等发放宣传资料,进行法制宣讲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向村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懂法、知法、守法、维权的意识,推动农村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2.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职务犯罪举报。基层政权的稳固与否,基层矛盾的产生与否均与基层干部与是否廉洁有很大的关系。当前一些基层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因为贪污腐化、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引发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往往造成群访、闹访等问题甚至产生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若要消除这些因为职务犯罪带来的消极问题就要从根本上打击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派驻乡镇检察室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不适宜独自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但可以通过法制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等形式预防职务犯罪,对乡镇干部村干部起到警示教育,促使其廉洁自律。派驻乡镇检察室也可以利用贴近基层的便利条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或者通过设置举报箱、接待来访群众等方式受理职务犯罪举报,协助派出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打击、预防职务犯罪。

3.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当前农村、社区等基层单位,人民群众内部仍然存在不少社会矛盾,因此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义不容辞的工作任务。派驻检察室可以利用近距离靠近群众的便利条件,深入基层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一是做好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应当根据矛盾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如采取释法说理的方式、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等进行调解,调解时可以与派出机关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成立联合调解组共同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二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信访接待应本着热情和富有实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出现接访态度生冷的情况出现,要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进行接访。接访工作不应当只在办公地点进行,可以深入到上访人员家中进行。信访接待不应当只关注涉检涉诉信访问题,对于基层政府部门其他信访问题,也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通过信访接待工作,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当面、解决在基层。

4.广泛开展法律监督,强化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首先,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受邀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参与派出所办理的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引导侦查取证,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保证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可以定期到辖区派出所,查阅相关刑事案卷材料、受理和公安110指挥中心的派警记录等。其次,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治安案件的处理情况和其他行政处罚情况,户籍管理情况是否依法办理进行检查,纠正违法情形,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应强化对基层法庭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或者主动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审判活动,对审判活动进行现场庭审监督或者查阅庭审判决材料,发现违法审判活动并提出纠正意见。第四,应强化对基层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涉农专项资金、惠农资金负责管理、发放的行政部门,对事关群众生产、生活负有管理的工商、税务、交通等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五应强化对社区矫正执法的监督。当前,社会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给各地司法局,虽然社会区矫正执法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的法律监督没有发生变化,依然需要加强监督工作。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依法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的罪犯“漏管”;依法开展对司法所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问题;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5.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其他工作途径。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延伸检察职能,开展社会管理创新。一是可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以及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使其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早日回归社会。二是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利用检察工作特有优势协助当地政府部门解决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等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健全和完善当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三是运用检察手段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高度重视网络犯罪打击、预防工作,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四是深入当地村镇集体、私营企业,进行司法调研,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预防职工各类犯罪。

三、派驻乡镇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制约瓶颈

1.保障机制有待完善。一是办公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派驻乡镇检察室由于经费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大多借用乡镇政府或者社区街道的办公用房。有的地方派驻乡镇检察室存在检察技术装备落后、办公车辆不足等问题,不能满足办公需要,这都制约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工作人员保障不足,有的基层检察院虽设立了派驻乡镇检察室,但是在人员配备上却难以达到工作要求,有的由于派驻人员数量有限不能常驻办公地点按照正常工作日进行办公,有的虽然能够正常办公却只有一到两人进行工作,或者还有政府部门的兼职人员,这都影响了检察室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机构定位不明确。当前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机构定位不明确,首先体现在外部名称上,比较混乱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派驻检察室、乡镇巡回检察室、检察站、检察联络室、检察法律服务室、检察工作联系点等,这些不统一的称呼使得人民群众在某种程度上不清楚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性质和职能。其次,组织体制有些混乱,有的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有正式的编制,与其他科室职能部门平行,受检察长的领导;而有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无正式的编制,有的还属于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由这个派出部门的人员兼任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受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再次,派驻检察室在开展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有时受到当地党委、政府过多的干预和影响,不能保持检察工作的“独立性”,但也有的派驻检察室工作有些“越权”,基层政府部门做的工作也参与进去,几乎成为类似于当地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制约了派驻检察室的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

3.缺乏详细的规章制度,职责不明确。虽然派驻乡镇检察室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但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无限制无范围地进行,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需要有规范的制度或者工作办法予以指导。而就目前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行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多种多样,有的强调受理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的重点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工作等;有的则是职责范围广泛化,基层检察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派驻乡镇检察室都能做,远远超出了派驻检察室的职责范围。

四、派驻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强经费保障工作。在经费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在经费保障上,要依靠派驻的检察机关解决,以防派驻乡镇检察室为了解决经费而受制于其他机关或部门,影响派驻乡镇检察工作的独立性。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立独立的办公用房,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进一步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明确加强和规范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方向和发展方向。首先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称呼作统一规范,可以统一称作派驻乡镇检察室。高检院或者各省、直辖市的检察院应当统一出台派驻乡镇检察室相关规定,明确派驻检察室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经费保障等问题,进一步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规范化、运行标准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

3.进一步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队伍专业化建设。对于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乡镇派驻检察室。比如几个乡镇作为一个地区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而不是每个乡镇都设置检察室,以解决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另外,进一步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干部的配备交流工作,把综合素质优秀、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派驻乡镇检察室队伍中来。

[1]王凤海,陈秀珍.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是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EB/OL].http://www.yzdb.cn/html/201112230358.html,[2012 -07 -02].

[2]王 琼,胡贤刚.进一步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思考[EB/OL].http://www.ybpaw.com/news,[2012 -07 -02].

[3]毕玉宝.派驻乡镇检察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1(1).

[4]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研究室.对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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