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佩珊
(韶关学院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版权制度的建立
曾佩珊
(韶关学院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及广泛使用才可能产生。印刷术大大提高了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效率。版权观念在中国产生较早,但是中国版权的立法保护,却落在西方人的后面。随着“西学东渐”的不断深入,以及一些有识之士的宣传和躬身实践,晚清政府才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改变了中国版权发展历史的分期,中国版权保护历史从分散的、不完整的地方官署的告示保护发展到具有全国意义的保护,中国版权保护开始从人治逐步向法治过渡。
西学东渐;《大清著作权律》;中国近代版权制度
“西学东渐”是西方学术思想向中国传播的历史过程,是中国历史上第三次外来文明的大规模传入活动,一般指的是在明末清初以及晚清民初两个时期,欧洲及美国等地学术思想向中国传入[1]。1582年利玛窦入华传教,被誉为中西文化交流的第一人。当时的西方处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后,启蒙运动、工业革命前夜,传教士带着传教使命来到中国,他们的到来,使西方的科技与思想开始有选择地传播于中国社会的上层。由此,拉开了“西学东渐”的序幕。但是,到了1724年雍正禁教,“西学东渐”遭到中断。
从19世纪中叶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再次开始进入中国,并以各种报刊、书籍,以及新式教育等媒介带来西方的新知识。到了鸦片战争和英法联军侵华战争时期,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门户被迫一步步对外开放,西学更是如潮水般涌入。“西学东渐”是在侵略与反侵略的特殊背景下西方文化的强行输入[2]。同时也促进了清朝政府开展“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运动,关注西方的先进武器以及技术。甲午战后,中国当时面临着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许多有识之士为了挽救民族危机,把更多的目光投向西方,出现了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一批维新派思想家。他们不但向西方学习西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政治上也要求变革维新。从此,大量的西方文化知识传入中国,掀起了“西学东渐”的又一个高潮。
在晚清的西学东渐过程中,维新派是这一活动的主力军,他们为了鼓吹维新变法,大力传播资产阶级社会学说和制度,其中包括带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版权制度。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梁启超。
梁启超(1873-1929)字卓如,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广东新会人。清光绪年中举,1890年从学康有为,1895年赴京会试,随康发动“公车上书”,逐步成为中国改良运动的领袖,是维新派“西学东渐”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早年曾到欧洲留学考察,归国后又参加戊戌运动。为了宣传西学和变法思想,他先后多次在国内和国外(日本)办报,在一系列的编辑出版实践中,自然会发生一系列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此间,梁启超开始借鉴西方版权制度。梁启超对中国近代版权保护的切身实践,也多方位体现了他的版权观。
梁启超担任《新民丛报》主笔,其作品也属于职务作品。《新民丛报》是实行股份制的,共设6股,除梁启超之外的4个出资人各占一股,而没有出资的梁启超一人就占两股。因为主笔当时在本刊撰稿不拿稿费。由此看来,梁氏当时对他的“稿费”看得比一般稿费还要重要[3]35。梁启超深知,如果一个企业经营得好,股权是会升值的;而他也正是依靠这些收入,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过着流亡生活,但是还是有充裕的资金游历欧洲各国,还接济困境中的康有为。可见,梁启超在报刊编辑、论著出版活动中,努力实践版权制,有效的维护了自身的版权利益[3]34。
梁启超是受过欧风美雨洗礼的先进知识分子,也是较早接受和实践现代版权观念的知识分子之一,对当时的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他相信日本报纸上所讲,倘若在中国实行版权制,一来可以帮助中国人更多地译书,二来可以推动中国变法维新。因此,梁启超极力赞同中国实行版权制。
严复(1854-1921),是福建侯官(今闽侯)人,戊戌时期主张维新变法,主编《国闻报》。是中国近代著名的翻译家,他早在1877年至1879年留学英国,对英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均有较深考察,是西学东渐的主要代表之一。
由于当时中国的经济文化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还是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所以没有加入1886年成立的国际著作权公约组织。这样,中国在翻译西方书籍时,就不需要承担版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严复在翻译《天演论》、《原富》等书籍时,开创了独具特色的“信、达、雅”的翻译标准。若用现代版权观来理解“信”,实际上包含着译者对原作者人身权(或精神权)予以尊重。严复在他的《天演论·译例言》中说道:“译文取明深义,故词句之间,时有所(颠)倒附益,不斤斤计较于字句次,而意义不倍(背)本文。”[3]21其中,“不倍本文”意思就是说不违背原作的本义也尊重作者版权。可见,严复在译书过程中,十分注重原著作者人身权利。
同时严复还明确对作者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提出著译者的报酬和版税要求。他认为:“译书颇费苦心,不知他日出售能否于书价中坐抽几分,以留著书者永远利益”[4]。严复更是借鉴西方各国版权成例,对版税支付的操作,提出更具体的办法:其一是“限以年数”,他说外国人著书,专利版权是有年限规定的,或50年,或30年,中国亦可仿效之;其二是随着年份的推移递减分成比例。此外,严复强烈呼吁政府注重版权,实施全面的立法建制保护。他认为,政府实行版权保护是对著译者严重精神损耗的重要补救举措;也可以使中国出现“与西方各国媲美的中文佳著”。
严复所处的时代,中国版权制度仍处于萌生成长时期,更没有纳入正式的国际法制轨道,他能提出这些详细的版权要求,可见其眼光卓远,胆识过人,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在西学东渐中,除了一些受过欧风美雨洗礼的中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外,还有大量的曾接受西方良好高级教育的传教士。他们的到来,犹如给西学东渐注入了新的血液。
以林乐知为代表的西方基督教赴华传教士,也是西学东渐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们以传播西方先进文化科学为幌子,编辑和发行了一些出版物,并在中国设立了一个著名出版机构广学会。通过宣传他们的宗教思想,提高传教的效用,进而扩大传教的范围。它从成立之日就开始编辑出版图书和报刊,可同时也遭受到盗版的侵害。
广学会的传教士编辑家们都是来自于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接受良好的高级教育。盗版问题产生之后,广学会的传教士出版家必然借用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来审视发生在中国的版权问题[5]。同时,广学会的传教士还在出版实践中,宣传和使用多种方式保护自己的著作出版权,明确的申诉自己的版权保护主张,以此来保护自身的著作出版权益。
第一,广学会在报刊编辑出版中,主张录用他刊新闻著论译稿,要注明出处,反对掠夺他人之利。
广学会在其出版实践中,为申明自己的版权保护要求,除了借用地方官府文告这一传统的中国版权保护方式;还在其出版的报刊上刊登“书籍告白”(即图书发行广告)的上方,赫然加上“翻刻必究”的版权保护字样。如1896年,广学会机关报《万国公报》上就印有广学会“书籍告白”,正上方加排一行大字—“考试时务场中必备书翻刻必究”。这表明,外国传教士在中国为了保护本机构的版权,尽量借用中国的所有版权保护方式[5]。
第二,广学会传教士还专门撰写文章论述版权问题,阐发版权思想和主张。尤其是在中美续修商约谈判期间,为了促使续修中美通商行船条约时能加入版权保护条款,在《万国公报》上翻译和介绍西方各国的版权制度。
光绪二十九年九月(1903年10月)第197卷的《万国公报》的“欧美杂志”栏中,编发了林乐知等人译述的《版权通例》短文,简明扼要的综述了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版权保护通例及年限。同时也阐发了林乐知的版权主张:“今中国不愿入版权之同盟,殊不知,版权者,所以报著书者之苦心,亦与产业无异也。凡已满期之书,尽可翻印。若昨日发行,今日即已为人所剿袭,是盗也。且彼著书之人又何以奖励之,而俾有进步乎!”[5]林乐知认为:版权可以报答和补偿著作者;著作和产业一样,均属于社会劳动生产;盗版、抄袭与盗贼无异;而且版权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对国家社会都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呼吁中国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版权。
林乐知在西学东渐中,作为西方基督教赴华传教士,希望通过出版和发行刊物来宣传他们的宗教思想。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版权权益,翻译西方版权保护通例,宣传版权保护思想,论述版权保护问题,撰写文章表达其版权保护思想及其主张。促进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先进的版权制度。尽管这是为了促使续修中美通商行船条约时能加入版权保护条款以及扩大宗教文化传播的需要,但是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近代版权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902年,美国、日本借续修商约之机,伺机扩大在华权益,对中国提出版权保护要求。最后,在清朝大臣和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的努力和据理力争之下,将中方关于版权保护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中外续修商约期间关于版权条款的论争,引起国人对版权问题的极大关注[6]。加之随着中国近代出版事业的发展,盗版现象日益猖獗,许多文化界有识之士纷纷呼吁晚清政府实行版权保护。文明书局的创办者之一廉泉就极力呼吁政府立法保护版权,并详细论述保护版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明书局是晚清编译出版西书的重要出版机构,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过中国地方封建势力的压迫。
1904年,北洋官报局公然翻印了文明书局的《中国历史》等四种图书,并发行谋利,直接影响到了文明书局的出版发行。面对北洋官报局明目张胆的盗版行为,虽深知其权大势重,但文明书局总办廉泉还是坚决提出指控。于是,廉泉上书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请求查禁盗版:“文明书局版权,承咨各省保护在案,夸闻有人另称官报局翻印多种。垦严行查究,以保版权。”[7]
文明书局廉泉的指控,辗转又到了北洋官报局总办张孝谦处。张孝谦不仅对他们盗版翻印文明书局编辑出版的书的行为丝毫没有悔意,而且还恼羞成怒,对盗版事实进行诋毁,还对文明书局的书籍进行政治诬陷,要求直隶总督袁世凯撤销对文明书局的版权保护:“该局之书如《中国历史》一种、《浏阳二杰文集》一种、《李鸿章》一种、《法国革命史》、《自由原理》两种,或亵渎不敬,或干犯法纪,禀请撤销保护版权,前案并咨部罚办。”[8]北洋官报局的这种做法犹如盗贼窃人之物,被人抓住送官,不但否认此事,还强词夺理,予以抵赖,进而反咬一口诬陷文明书局之书亵渎不敬,触犯法纪等问题。
袁世凯身为北洋大臣、直隶总督,对于下属出现盗版问题,也不管是非曲直,一味偏袒、庇护,并无理撤销对文明书局印书的版权保护。
文明书局面对北洋大臣和北洋官报局的蛮横无理的专制压迫,以及袁世凯的这种出尔反尔态度,随即呈文上书进行据理抗争[6]。双方展开了惊心动魄的斗争。同时《大公报》于光绪三十年三月二日(1904年4月17日)的“附张”头条“专件”刊登了《廉部郎声复商部请奏订版权法律呈稿并批》,将此事公之于众。
具有强烈封建衙门特权色彩的北洋官报局,倚仗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盛气凌人、态度蛮横、措词狡辩,企图用政治大棒打死文明书局。文明书局不惧强势,坚决维护自身的版权,代表了社会的正义、进步、文明,将盗版者的恶性公诸于众,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近代版权制度的发展。
第一,文明书局与北洋官报局的交恶,《大公报》均作了全程报道,将北洋官报局盗版的丑陋恶行公诸于众。一时间舆论四起,纷纷批评袁世凯和北洋官报局的恶劣行径。同时出版界也清楚的认识到,仅仅依靠官府衙门给予的版权保护是靠不住的,因为衙门能给予版权,也能剥夺版权。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的做法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为廉泉敲响了警钟。因此,他们主张应该严加惩治盗版翻版之人,极大的激发了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呼吁版权立法。清朝的商部和学部也能够审时度势,同意商定版权法律,奏明朝廷,再全国实行。
第二,文明书局与北洋官报局交恶,犹如给出版界人士当头一棒,他们清楚地认识到:面对封建官府衙门的盗版侵权行为,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出版界联合起来,用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不久,出版界便组织成立书业商会,希望用集体力量来维护自身的版权权益。
晚清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满足人们对文化知识日益增长的渴求,学界的新书出版业日益增多。但是往往新书刚出逐利之徒就会竞相翻印,严重损害了著译者的权益。这不但给出版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在出版机构之间形成不正当的竞争。与此同时,旧有的落后的官府告示保护版权办法,其效力也是十分有限,引起了出版界极大不满。
面对封建势力的压迫,文明书局能够审时度势,团结同业,顶住了压力,最终促使清政府面对现实,编定颁行了《大清著作权律》。文明书局反对北洋官报局盗版的行动,实际上是促成晚清制定颁行著作权法律的一个直接内部原因。
中国的版权保护观念产生比较早,也逐渐产生了由官府发布告示的版权保护制度,但是告示的影响范围还是十分有限的,仅限于北京、上海等一些出版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而且到了清朝末年,外国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从此沦为资本主义体系的商品倾销地和原料产地,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新式印刷术的发展冲击着原来的旧有的官府告示保护版权的方法,使其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版权纠纷事件。一些受过欧风美雨洗礼的中国先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见识卓越、独具慧眼,较早的提出版权问题,宣传和躬身实践西方先进版权制度,并在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版权主张。最终在中国资产阶级和社会各个阶层先进文化人士以及西方传教士的强烈要求下,清政府为了维护稳定及其统治,被迫于1910年制定颁行了《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共有通则、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等5章,共55条内容。其中关于著作权受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获得、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的权利期限、著作者权利的保护、对侵犯著作权者的处罚等等都有专门的详细的明确的规定。
《大清著作权律》颁布时,尽管当时大清已经危在旦夕,也不可能起到较多的法律作用和效力。但是我们还是要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它的影响和作用。
第一,《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著作权保护立法的开端。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立法,从而结束了中国单靠官府告示保护版权的历史,改变了中国版权发展历史的分期,是中国版权保护历史从分散的、不完整的地方官署的告示保护发展到全国范围的保护,使中国版权保护从人治开始逐步向法治过渡[3]127。
《大清著作权律》颁行之前,清政府仅仅是依靠《大清律例》、《大清报律》、《大清印刷物专律》来统制出版活动,调整出版纠纷。但是这些法律不够完备,缺乏详细的相关条款,而且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因此很难保障著作者的正当权益,仍然磨灭不掉以保护出版者权利为主的封建性版权保护制度的色彩。而《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实现了中国版权保护主体的转移,即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的权利转移到保护著作者的权利[3]127。
《大清著作权律》相比于之前的《大清报律》、《大清印刷物专律》等法律来说还是比较完备的。因为它的5章55条的内容里面基本上保护了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和范围。不仅有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而且有著作权保护的详细的期限及其时间计算办法,还详细的说明了权利限制、禁例和罚例,也包括了详细的著作权注册登记办法和注册呈式。可以说它是一部相对比较完备的著作权法[3]127。
此后,中国版权保护的范围从原来仅北京、上海等通都大邑及一些文化出版事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一下子扩大到整个国家的广大地区,开始逐步打破实施版权保护制度不平衡的局面。
第二,《大清著作权律》对中国后来的著作权保护立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3]35。
晚清政府被推翻后,中华民国成立,并继续沿用《大清著作权律》。内政部于民国元年9月发表公报,说道:“《大清著作权律》因无与民国抵触之条,通告本律应暂行援用。”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颁布了《著作权法》,也只是将《大清著作权律》的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一些改动,基本上与《大清著作权律》相同。
1928年,国民党新军阀上台后也颁布了《著作权法》。但也是在《大清著作权律》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补充。该法主要是增加了剥夺作者政治权利,是为了适应法西斯统治需要的内容[9]。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旧有的、落后的官府告示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来就不大的影响力更是越来越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随着西学东渐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西方先进的版权保护制度和思想也不断地在中国国内传播,客观上冲击着旧有的版权思想和制度。1903年,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为扩大在华利益,强迫中国签订《续修通商行船条约》,给本来就已经畸形发展的中国版权保护制度沉重一击。尽管中国一些有卓越见识的官员极力争取,将损害将到最低,但仍无可避免这一伤害。此时,出版界及西学东渐的知识分子已经意识到,只有在中国国内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才能使国内出版业有序发展,才能维护自身的版权权益。1904年,北洋官报局与文明书局交恶,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不分青红皂白,对北洋官报局进行包庇,表现出强烈的封建衙门特权性,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极大的刺激了出版界的神经。在各方的压力之下,晚清政府不得不顺应时势,制定颁布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使中国版权保护从分散的、不完整的地方官署告示制度向全国范围的版权保护过渡,改变了中国版权发展的历史分期。从此,拉开了中国版权保护法治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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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亮.西学东渐与近代中国社会风俗的转型[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7):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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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办书局咨文[N].大公报,1904-03-03.
[8]廉泉.廉部郎声复商部请定版权法律呈稿并批[N].大公报,1904-04-17.
[9]郑思成.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282.
The Entrance of Western Cultur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Chinese Copyright System
ZENG Pei-shan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Shaoguan University,Shaoguan 512005,Guangdong,China)
Only when typograhy was invented and widely used did copyright come into being.The use of typograph had tremendously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copying and transmissing works.The conception of typograhy appeared early in China,but we fell far behind the Westerners in legislating on proctecting copyright.In the Qing Dynasty,with the entrance of the western culture,intellectuals constantly advocated innovation,under the pressure of which Qing government had to promulgate the first copyright law of China:Copyright Law of the Qing Dynasty.From then on,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pyright changed,mak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m local protection to national one,from being governed by man to being governed by laws.
the entrance of the western culture;Copyright Law of the Qing Dynasty;China modern copyright system
D923.4
1007-5348(2013)01-0111-05
2012-12-10
曾佩珊(1990-),女,广东广州人,韶关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历史系学生,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文化史研究。
(责任编辑:彭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