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在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是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他们经济收入较低,生活质量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心理上也比别人更加敏感。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困境。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们要创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救助弱势群体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分内职责。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网络中政府处于核心地位,对弱势群体社会生活的保障,对社会公平的维护,对社会稳定的促进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怜悯与恩赐。一个政府能否妥善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衡量这个国家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在2012年11月15日的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就是让“我们的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这就意味着新政府的政策一定要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环境等方面保护绝大多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政府要发挥应有的职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力。其中,政府首先要在保障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方面要明确其角色定位,进而主导相关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才能逐步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经济建设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基本国策,我国的社会政策有明显的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特点。社会政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以改善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为目标的。因此,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应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更为基本和全面的目标。社会各项政策也应围绕这一目标来制定和实施,只有把弱势群体现状的改善和权益的保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任务,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弱势群体发展的工作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前,弱势群体问题已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政府是不可替代的主导力量,必须承担起其对弱势公民的应有责任,通过制定和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协调社会矛盾,有力地支持弱势群体。
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是歧视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怜悯,而是把它视为一种责任,并成为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的价值基础[1]83-91。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对民众的管理重于对他们的服务,这是与我国的“官本位”文化及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1]。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民要实现三个“共享”,即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享优质教育的资源、共享公共财政的光明。然而在城镇化的实际进程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没有真正得到保护,更不用说实现三个“共享”了。弱势群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必须正视弱势群体的存在,努力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促成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实现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从重视行政管制职能转到重视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创造有利于弱势群体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方面,社会弱势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也就是说他们是否与其他的社会群体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均等化”的权利是评估服务型政府的标准。因此,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意味着政府应该着重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福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只有很好地行使其公共服务职能,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才能保证其真正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问题都难以避免:无论政策上如何支持就业,无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如何公平,都会出现失败者。换言之,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会形成各种弱势群体。为了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经济收入的减少和生活的贫困,政府责无旁贷,必须以立法、制度和政策的形式予以保障,以保证弱势群体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存权。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的,“当饥饿现象发生时,社会保障系统尤为重要。”[2]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扶助弱势群体的首要职能。
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特征是经济贫困,而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是其症结之所在。从理论上讲,调节收入分配的力量来自两方面,一是市场,二是政府。但是,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作用是扩大收入差距,而不是缩小差距,其分配机制无法改善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那么,要保持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就必须发挥政府在再分配中的调节职能。因此,政府应该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分配机制的构建者。
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略,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建立健全农村保障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
1.立足实际,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仅要遵循国家的总体目标要求,而且一定要立足农村实际,充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一定要遵循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的原则。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贫困、医疗水平差、看病难等问题,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凸显,我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要把老年保障、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作为建设的重点。要把扶贫开发与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3]。同时,要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健康。
2.加大投入,探索多元化资金筹集方式
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农民的缴费,国家财政投入不足,这也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要加大立法明确政府每年必须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上的投入比例。在确保政府财政投入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多元化基金筹集方式。首先,在筹资主体上要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多元化,积极探索三者之间的投入比例。另外,还可以推行商业储蓄,发动农民自身的力量来补充社保基金。其次,筹资渠道的多元化。除了政府的财政投入之外,可以从土地流转中筹集资金,彩票筹集资金方式,债券筹集资金方式等等。也可以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商业储蓄,保障储蓄,如养老、失业储蓄等,通过发动广大农民的力量来补充农村社会保障基金金。
失业保险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同等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的并轨,这一制度面临着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迫切要求。
1.提高统筹层次,保障失业人员生活水平
通过提高失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者的利益,同时,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能力,从根本上保障非自愿失业人员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
2.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强化其促进就业功能
首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在科学掌控失业人员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建立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实现职业介绍部门的就业信息、社保中心企业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联网共享。其次,民政部门要完善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互联,实施动态管理。再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失业和低保人员的年龄、就业能力、技能培训等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服务。有针对性开展工作,通过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促进失业和城市低保人员实现就业。
1.提高资金投入,对保障群体实施差别救助,增大保障的覆盖面
首先,政府应在加大对低保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探索和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4]36-37。其次,根据“按需要救助”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实施差别性救助,满足不同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除了区分有无劳动能力之外,还要将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细化、分类、规整。
2.加大就业激励机制,帮助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减少对救助的依赖
对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应建立规范的、具有激励作用的保障标准和支付方式,预防其对救助金的过度依赖。改进对低保对象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使之真正满足低保对象的就业需求。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劳动报酬。
3.加强专业化培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实低保工作者队伍
由于基层低保工作者大多是招聘录用的,缺乏专门的工作经验和技能,整体素质较低,往往导致低保政策不能准确传达,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必须充实低保工作者队伍,提高低保工作者业务素质,以满足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求。首先,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业务培训和工作理念的提升。在业务培训中着重传授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技能和理念,培养低保工作人员为贫困者服务的职业道德。其次,要从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中吸引大量专业人才充实低保队伍,实现低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将一批受过专门教育的社会保障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补充到低保工作队伍中去,显得尤为必要。
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是改善其发展能力的根本,文化的贫困往往导致生活的贫困[5]39-44。教育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长远之计。
1.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教育均衡发展
对弱势群体实行差别对待,实施特殊补偿政策,弥补他们因先天不足和外部环境影响所造成的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首先,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不是对所有的地区、所有的学校、所有的受教育群体配置同样的教育资源,而是将资源向弱势地区和弱势学校倾斜;其次,均衡配置人力资源,建立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共享机制,改善弱势地区和学校人力资源状况;最后,促进各类教育之间的相对均衡发展,处理好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关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关系。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弱势群体技能素质
职业教育可以解决普通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是改变弱势群体的困难处境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增强职业的择业就业转换能力。职业教育为社会弱势群体摆脱困境,通过培养弱势群体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改善其就业模式和成就动机,从而为弱势群体摆脱困境。另一方面,参加职业教育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存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个人的社会关系,从而为摆脱生活困境创造条件。针对弱势群体的实际特点,可以发展一些针对性很强的职业教育培训。例如,培训农民的科技应用技能、农民工的施工作业技能和残疾人的手工加工技能等,这些都会在扩大他们再就业范围的同时,增加其收入来源。
1.探索新机制,确保经济适用分配的公平性
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上,首先,要建立一套公平的、科学的、严格的审批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建立长效监督体系和实施动态监控,用制度来保证廉租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其次,要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规范化。
2.重新界定廉租对象,逐步扩大廉租对象覆盖面
目前,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也就是说将城市中有住房困难,收入低,买不起房,但是由于并非低保的社会群体和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就被排除在外。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个群体还将不断地扩大。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的住房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状况等情况,确定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收入准线,并据此确定廉租对象。同时,政府还要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把外来务工人员等有住房困难的社会群体也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
[1]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J].北京大学学报,2003,(11).
[2]森·阿马蒂亚.贫困与饥荒[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
[3]王 俊.城乡收入差距视域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D].福建:漳州师范学院,2012.
[4]宋其超,郭雪剑.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J].中国财政,2008(15).
[5]第七战略专题调研组.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教育公平[J].教育研究,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