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明
(浙江大学 人文学院,杭州 310028)
自现代性肇端以来,尤其是在被麦金泰尔称为现代性的主要特征[1]的对于何谓理想人生的决策主义(decisionism)的关照之下,自由还是平等才是自由主义道德原动力的问题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论辩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自由与平等”这对“著名的冲突”(德沃金语)中,究竟是“自由胜出”,还是“自由必败”,抑或二者完全相容、“不可能发生冲突”,或者是如史蒂文·卢克斯(Steven Lukes)所说:“自由和平等在一个很高的抽象层面上将我们联合在一起,而使我们彼此分离的则是对其含义的解释。”[2]260面对二者之间众说纷纭而又相互抵牾的关系,本文将首先阐述卢克斯对认为二者相互对立的观点的分析,并将其分析延伸至对认为二者相容的观点的剖析,进而指出这种辨析的意义所在。
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现当代政治哲学研究和争论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正如弗里德曼夫妇所言:平等与自由是相互一致的,还是相互抵触的?……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继续是我们政治辩论的主要内容。它将像影响我们的过去一样,影响我们的未来。当代自由主义者,按照对待平等态度,大体可分为三类:反平等主义者、温和平等主义者、强平等主义者。反平等主义典型者如哈耶克和诺齐克。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受早期古典自由主义影响,主张一种消极的自由观,在其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基础上,主张“人人生而不同”,他认为“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如果忽视人与人之间差异的这种重要性,那么自由的重要性就会丧失,个人价值的理念也就更不重要了”[3]103-104。这意味着如果追求非“自发秩序”的平等,不仅会使自由变得无足轻重,甚至会消弭人自身的价值。诺齐克(Robert Nozick)认为,如果一种贫富悬殊的结果产生于合法的分配过程,当事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是拥有权利的,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当然并非说不平等不可以改变,但只能以不侵犯人的权利为条件来改变[4]232。而这种持有的权利(entitlement)正是诺齐克主张的自由的基础所在。在诺齐克的理论中,这种权利的作用有如德沃金所说的王牌(trump),它不能为了包括平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诉求而有所妥协。
罗尔斯可以被看作是温和的平等自由主义者。他在《正义论》中力图发展出一种与平等诉求兼容的自由主义,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就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一种和谐”[5]204。这种与自由相兼容的平等的主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义第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对与他人类似的自由兼容的最广泛的自由的都拥有平等权利(an equal right)[5]60。二是在正义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需要服从的条件之一就是“它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5]60。三是他把天赋好的人的体脑力优势当成社会共有财富,认为没有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由此产生的利益也不为他应得[5]100-10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他的正义二原则中给予自由原则以词典式(lexical)优先地位,甚至指出“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5]302,但他的理论却表现出较为强烈的平等主义精神。
德沃金走得更远。他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称为强平等主义。正如他自己所说,“我的论证的核心概念将不是自由而是平等”[6]272。他指出政府不仅要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他们。决不能因为某些人更值得关心就给他们更多的利益和机会,也不能因为某一公民认为某一群人关于好生活的观念更高贵、更优越而对自由做出限制[6]272-273。他认为,自由和平等作为两种政治美德,“不可能发生冲突”[7]186。
按照他的资源平等观,被我们视为至关重要的自由权利甚至是分配平等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只要做到了平等,这些自由权利也会自动受到保护。我们是以平等的名义而不是通过牺牲平等来保障自由的优先性的[7]133-134。
从对待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角度,我们可以将这三种观点分为两类:一类是反平等主义者的认为二者相互冲突的观点,另一类是温和平等主义者和强平等主义者的认为二者可以相容的观点。
对于认为二者相互冲突的观点,正如斯蒂文·卢克斯(Steven Lukes)在《平等和自由:两者必定相互冲突吗?》中指出的,这些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观点“都没有充分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思”。“每一种情况下,‘平等VS 自由’这一过于简单化的公式都需要加以解释”,然而一旦我们对这些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的话,就不会简单地认为它们只是对立的关系。
卢克斯将认为二者对立的观点分为三类。
第一类认为二者对立的观点被称为是“意识形态上的诡辩”。这种观点是通过对自由和平等的概念的个性化界定得出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通过自己所下的定义,认为自由和平等在本性上就是彼此矛盾的,并试图让我们相信:一旦我们理解了其中一方的含义,我们就会发现它与对另一方的追求是不相容的。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貌似是一种推理论证的结果,其实是一种先入为主的独断论。
正如弗里德曼夫妇所指出的,“无论是上帝面前的平等还是机会均等,都同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自由不存在任何冲突”,但是,当将平等界定为“结果平等”,则“显然是与自由相冲突的”[8]131。
因为结果平等要依赖政府实施所谓的“公平分配”,但这里所谓的公平却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因此,“如果所有人都要‘公平份额’的话,那就必须由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来决定什么样的分配是公平的,而且他们必须能够把他们的决定强加给别人,从财产多于‘公平’份额的人那里拿走一部分,给予财产少于‘公平’份额的人”[8]138。这种意义下的平等必然会限制人们支配自己收入的自由;如果是平均分配,则会对自由形成更加严格的限制。这种与自由相冲突的平等不仅有损自由,而且由于其允许一部分按照自己的信念对其他人的收入进行平等分配,这最终使其追求平等的愿望成为泡影[8]138。
哈耶克与此相类似,他是通过对“社会正义”概念的独特界定得出平等和自由是相冲突的观点的。哈耶克认为“唯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把‘正义’这一术语适用于人之行为以外或支配人之行为的规则以外的种种情势,乃是一种范畴性的错误”。“社会正义”是一种“幻想”,因为它被看作是“社会的‘行为’或者社会给予个人或群体的‘待遇’所应该具有的一种属性”。哈耶克的观点是:“在由自由人组成的社会(它与任何强制性的组织不同)中,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社会正义的概念乃是空洞且毫无意义的。”所谓由自由人组成的社会是指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每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去运用自己的知识”。而要实施那种所谓的“社会正义”(这种叫法本身就具有误导性)就必须将“某种报酬模式”强加给社会,“而这里所说的报酬模式,乃是以一个掌握着实施此种模式之权力的权威对不同个人或群体的偏好或需要所做的评估为基础的”。根据卢克斯的分析,这里有三层意思:(1)任何“社会正义”的方案都是错误的说法;(2)根据这种方案实施的分配必然是建基于解释过的知识上的强加于人的模式;(3)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要求的平等必然会侵犯人们“为了自己的目的去运用自己的知识”的自由。
第二类认为二者对立的观点,按照卢克斯的分析是将经济学家关于交换的观点运用到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上来。这种观点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达到何种程度的自由能够为达到何种程度的平等所交换或代替,或者一种价值要达到既定的程度,另外一种价值必须做出多大的让步。“这两种思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是两者都暗含着如下的构想:存在单独的、自足的和具有独立特征的‘价值’——在这里就是指‘平等’和‘自由’——在每种情况下,它们实现的程度都能够通过某种尺度来加以衡量。”[2]255
以这种方式理解自由和平等之间对立是困难重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自由和平等的含义的复杂性,这里的交换是指自由的哪些方面和什么的平等的交换很难确定。再加上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所关注的自由和平等的复杂性比理论上的复杂性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无疑使交换的对象成为更加不确定之物。
2.退一步,即使我们能够确定所要交换的对象,它们各自的总体的实现程度也是很难确定的。自由的实现程度肯定要涉及选择的数量,还要涉及选择的重要性。同样,平等的实现程度也是成问题的。如果我们在起点上实现了很大程度的平等,这并不能保证我们在结果上也能实现相应的平等,事实告诉我们这两者之间常常是冲突的;还有福利的平等、功利的平等,这些平等都很难放在一起衡量出总的平等的实现程度。
3.自由和平等之间的价值还存在着交叉的情况。无论是按照罗尔斯的解释,还是德沃金以及阿马蒂亚·森的解释,自由都是应当平等化之物的一个关键部分。这也使将经济学中的交换概念运用到自由和平等之间变得十分困难。
4.斯蒂文·卢克斯在他的文章中还将自由和平等之间交换的可能情况具体地列了出来,从而证明了这种交换的虚假性。当我们使“某一组自由对所有人来说变得更为平等,将会减少(1)某些人的同种自由;(2)某些人的其他自由;(3)某些人的整体自由;(4)所有人的同种自由;(5)所有人的其他自由;(6)所有人的整体自由”。这里只有可能性(6)是一种极端的情形,这正是哈耶克所描述的“通往奴役之路”。但是,我们知道,如果不是在某种意识形态框架中去实现所有人自由的某种意义上的平等的话,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除此之外,即使平等化减少了从(1)到(5)所设定的种种自由,但这里只是自由和自由之间的一种交换,而不是自由和平等之间的交换。
所以,通过将自由和平等的关系概括为一种交换关系从而认为这二者是对立的,是难以成立的。
第三类认为自由和平等之间对立的观点,其实往往并没有否认这二者在一个抽象的层面上的统一,而只是认为它们所支持的事物或者所反对的事物之间是对立的。无论对于认为自由胜出还是平等胜出的人,都不会反对如下对于自由和平等的抽象界定:我们珍视自由,就是希望能够根据我们自己的信念、欲求和目标追求我们的生活;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能够在某个相当大的范围内追求不同的道路和真正的选择对象、做出实质性的或真实的选择,而且还意味着我们并且有机会审查并修正(如果适当的话)它们,即是说自由“至少必须包括:不存在操纵或强制、可以获得充分的信息和不同的善的思想或观念、不存在对大量可行之行为的可以取消的障碍或限制”[2]261。对于平等,不管有多少种解释,我们都会有这样的共识:每个人的必不可少的利益都应该受到同等的重视或考虑,这里不应该有歧视。“简言之,平等指的是没有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状态,它之所以具有重大的价值是因为我们不可或缺的利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2]261所以,在追求这样的自由和平等上,自由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之间应该是没有分歧的。是自由主义者对自由的种种狭隘解释和平等主义者产生了冲突。
首先,很多自由主义者把限制自由的因素看得很狭隘,例如哈耶克就认为自由就是指“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3]4。诺齐克认为“其他人自愿地做出选择并在其权利范围内行动,而没有为一个人提供一个更为理想的选择,这一事实并没有使这个人在各种不如意的选择之间做出的选择成为不自愿的选择”[4]263-264。这些都是只将那些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的、专断的,由特定的一些人或一类人故意强加的限制才看作是对自由的限制,因而这种自由是与非常少的选择是相容的。伯林甚至认为,消极自由“与某几类专制政体,或至少与自治的阙如,并非不能相容”。(It is that liberty in this sense is not incompatible with some kinds of autocracy,or at any rate with the absence of self-government.)平等主义者肯定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他们会认为种种无意的行为、社会关系以及那些可能从根本上限制了人们选择其他思想与行为、甚至可能塑造了他们信念与偏好的、非人际的和匿名的过程,以及便利条件的缺乏、资源(包括技能甚至动机)的匮乏,等等,所有这些同样会使得生活缺少自主性,这样的自由肯定会导致不平等,从而也最终会影响到自由。这就是有些人主张的“自由市场并非真正‘自由的’,它自身在某种程度上是自由的敌人”[9]。
其次,有些自由主义者把需要由社会来保障的、不可或缺的利益仅仅限制在自我所有权所保护的利益,并把那些遭受者对之不负责任的种种不利的需要补偿或矫正的因素,看作是“正常的”或“自然的”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的权利和机会是平等的,只要获得它们的某种最低限度的条件是存在的。这样的话,平等主义者肯定会问,为什么不可或缺的利益不能包括人的基本需要或者人们进行活动的一些基本条件,人们为什么要对自己无法控制的环境负责,这些在个人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为什么不能成为我们实施非歧视政策的领域呢?
卢克斯对认为自由与平等相互冲突的观点的抽丝剥笋式分析,几乎使得任何认为二者相互对立的观点都难以立足,但这也给人一种印象,即二者不存在冲突,是可以相容的——虽然卢克斯的文章中并未明确声称这种观点。不过,我们可以在他的分析的启发之下,将他的分析延伸至对认为二者可以相容的观点的分析。这种分析,从对二者关系的全面而深入的理解来说应该是有必要的。
从对待平等的态度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主张温和平等主义的罗尔斯,还是主张强平等主义的德沃金,都持二者可以相容的观点,而其中又以德沃金的观点最为典型。他指出“自由和平等之间任何真正的竞争,都是自由必败的竞争”[7]128。作为自由主义理论家,他是不会允许这种真正的竞争发生的,至少在他的理论中不能发生这种竞争,所以他说:“如果我们关心自由,我们就必须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因为它们之间任何真正的冲突,都会是一场自由必败的竞争。”[7]135这种调和是如何实现的呢?
1.将平等界定为特定之物在特定意义上的平等。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平等的外延,即何物应该平等分配。对于分配平等的一般性理论,即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德沃金在总体上否定前者而赞成后者的一种特定形式[7]6。德沃金所赞成之“资源平等”的资源在一般意义上就是指“个人所私有的任何资源”或者是指“那些身体的、心智的或个性的种种能够为成功生活提供手段或造成障碍的特征”[10]。二是平等的内涵,即何为平等。德沃金对平等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即“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和“视为平等来对待”(treatment as an equal)。前者是指每个人的分配所得的物品与机会都是平等的;而后者是政府在决定资源如何分配时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关注与尊重,即所谓的一视同仁[6]273。前者是以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为典型的平等分配;后者则并不一定要求平等分配,但仍不失为一种平等对待。如一个地区受灾而另一地区没有受灾,政府将更多的物资分配给前者,这虽然不是平等分配,但是却符合视为平等者对待的原则。德沃金在另一篇文章中更是明确地指出:“政府对它的公民视为平等对待是什么意思?我想那就与政府对它的公民视为自由,或视为独立或具有同等的尊严来对待是什么意思是同一个问题。”[11]此处非常明显地说明了德沃金所谓的视为平等者对待已经内在地包含着视为自由者对待。
2.对自由严格设限。这其中包含如下两层含义。一是否定普遍自由的存在,只承认有各种各样具体的自由权。在这些具体的自由权利中,德沃金又将可能与其所主张的平等观发生冲突的自由排除掉,他指出:“我们基于良知,不能赋予和我们所赞成的平等观的要求相冲突的自由以任何权利。”进而认为“只有那些适合于一种有吸引力的自由观的权利,才能在资源平等条件下被赋予重要地位”[7]134。在他的理论中这种有吸引力的自由观的权利就特指要求被视为平等者对待(right to treatment as an equal)的各种自由权。二是认为自由没有内在价值,其价值在于其所实现的生活的价值上[7]129。而什么样的生活才是有价值的又是非常主观性的,在德沃金这里有价值的生活又必然是“被视为平等者对待”的生活,或至少是源自“被视为平等者对待”的生活。这样,对自由的诉求就内在地包含了平等,也只有这种自由观才是“正确的自由观”。因而德沃金得出结论:“假如自由的价值在于自由的生活是更有价值的生活,那么平等原则本身就要求政府关注自由,因为它要求政府关心被统治者的生活,因此,平等怎么会与正确的自由观相冲突呢?”[7]129-130经过如此严格设限的自由自然是不会与其所主张的平等发生冲突了。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主张自由和平等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德沃金正是通过对平等的独特界定以及对自由的含义及其价值的严格设限,从而得出自由与平等完全相容的结论。
通过对两种对立的关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二者虽然在结论上截然对立,但是其方法论既无本质的不同,也没有明显的高下之分,所以二者之中没有一方对另一方在说服力上具有压倒性优势,本文也无意于在二者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但是我们认为,深入分析 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可以获得如下两点启发。一是任何简单地认为自由与平等相互冲突或是相容都是有失偏颇的,只有通过细致分析,明晰这两种价值追求之间的分歧与相容的具体所指,才有助于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二是自由与平等固然都是我们所珍视的价值,但对于任何对自由或平等的主张,我们都需要细加审视,因为二者各自都具有极其复杂的含义,任何简单的主张可能都不像看上去那么纯粹,对各自的追求既有可能会伤及对方又有可能走向各自追求的反面。
另外,我们认为在这种对立的论辩之后,隐藏着一个更加深刻的关切,即自由的价值所在:对于自由与平等持对立观点的自由主义者,往往认为具有本然的自由,或者自由具有独立的价值;而对二者关系持相容观点的自由主义者,典型如德沃金则认为自由的价值在于其所实现的生活的价值上,即否定自由具有独立价值。当然任何严肃的自由主义理论都必需关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由的价值所在或许才是他们关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的真正动机。
[1]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London:Duckworth,1981:112.
[2][英]史蒂文·卢克斯.平等与自由:两者必定相互冲突吗?[C]∥刘训练.后伯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4]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New York:Basic Books Inc.,1974.
[5]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6]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
[7][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8][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M].席学媛,安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杰·纳维森.平等VS.自由:自由胜出[C]∥刘训练.后伯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221.
[10]Ronald Dworkin.What is Equality?Part 2:Equality of Resources[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Autumn,1981,10(4).
[11]石元康.当代自由主义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