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嵩,邓建伟,秦小平,左为东
(1.黄冈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2.山东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济南 250102;3.三峡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资源配置格局由扩散重新走向集聚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阶层的不断分化造成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而由于各阶层所拥有的政治及经济资源的差异,各利益集团在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比社会强势集团,弱势群体在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加强民主建设,尊重和扩大民众的话语权是保障公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现代政治文明、保证社会政治稳定与和谐安宁的重要方面。在多元利益格局的背景下,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1],越发受到政府和学界的关注。而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首先要拓宽他们的话语渠道,保障弱势群体的话语权,促进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话语权的落实。体育基本利益作为公民利益的一部分,让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都公平地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体育基本利益和公共服务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问题。本研究基于话语权的视角,旨在对弱势群体体育基本利益的保障提供思路与建议。
话语权是近些年来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汇。话语权,就是说话权、发言权,亦即说话和发言的资格和权力,这种权利往往同人们争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和权益的话语表达密切相关[1]。关于话语权的研究,国内学者虽然从不同视角展开论述,但却已形成共识:即认为话语权是人们生存的一个基本权力,是大众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平台。有学者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认为,话语权是人们通过媒介对各种社会现象及事务发表自身看法的权利[2];也有学者认为话语权是一种利益表达机制,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需要利益表达机制来实现和追求自身的利益[3]。这种语言被认为是人们对自身权力的一种运作,其实质是一种权力关系和权力行为。随着现代文明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现代国家的人们亟须用话语方式在公共领域宣扬他们的政策或方案以实现他们群体的利益,而这种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其群体利益的获得。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话语权也多有论述,胡锦涛同志认为话语权是引导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心理、引导思想理论潮流的重要武器[1]。因此,话语权是在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物质资源走向聚集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大众获得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基础,而我国要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保障势在必行。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4],也是体育利益实现均等化首要关注的问题。关于弱势群体,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其分为两类,即“自然性的弱势群体”和“社会性的弱势群体”。参照学术界对二者概念的界定,本文将其概念界定如下,指生活有困难,政治影响力低,参与政治的机会少,利益诉求和表达能力差,远离政治中心,自身利益表达的话语权缺失,利益诉求很难顺畅地被反映甚至没有渠道反映,成为沉默和失语的群体。这部分群体主要是指在我国经济转型中,不但没有分享到改革转型的收益而且还承担了社会转型成本,生活上存在困难或由于体制、诉求渠道缺失等原因其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个体或群体。
利益的表达就是话语权。弱势群体对自身体育利益缺乏话语权,实际上就是其体育利益表达缺失[5]。而由于城乡之间、阶层之间所享受到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均,体育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大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体育物质生活资料不足的矛盾已成为我国体育发展的基本矛盾。其中,弱势群体体育利益被漠视和边缘化问题尤其突出。在各种场合,由于弱势群体缺乏群体利益代表,也无法律保障支持,无法享有和行使体育权益表达话语权,其体育利益受到压制甚至剥夺,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话语霸权的确立需要一套和权力结构相关的语言秩序。所以,弱势群体的失语与沉默,主要原因是政府的缺位失管。而政府缺位失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没有建立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保障制度[6]。制度即博弈的规则,其主要是由社会强势地位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权的支持下制定的。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平等享受体育利益的机会,保障他们享有大致均等的体育基本权利,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体育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在现实背景下,社会精英群体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生活的各方面与弱势群体相比都明显地处于强势地位,在各项体育制度与体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掌握着更多的话语权。而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掌握的社会资源很少,在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居于弱势地位,其体育利益往往被忽视。另外,国内现有体育体制的利益表达机制尚需完善,对弱势群体自身体育利益的诉求渠道也不畅通,客观上导致了弱势群体由于表达体育利益诉求无门或诉求无效而暂时失声。再者,弱势群体中存在着较大部分维权意识不高、对体育认识不清和文化素质偏低的个体,在主观上削弱了弱势群体的影响力。这也导致了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体育利益的不关注和不关心,进而在制度的设计上也就没有把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包括进来,致使弱势群体维护自身体育利益的话语权缺乏制度保障。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认为,个人只有通过组织才能行使政治权力,组织是政治权力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组织成员政治自由的前提。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并且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没有话语权,难以与其他社会阶层进行沟通,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利益表达、行使话语权的载体——组织,而作为弱势个体又没有机会和条件与强势者对话。弱势群体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不但没有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伟大成果,反而还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强势群体的侵害与压制。在体育权益方面,在弱势群体内部由于主客观的因素,没有形成维护他们自身体育权益的组织。现有研究表明,弱势群体体育组织缺乏是造成弱势群体体育参与现状不理想的重要因素[7]。而在外部亦缺乏为弱势群体体育权益保障而奔走的社会公益组织,故而弱势群体在政治层面所获得的权益诉求十分有限。其诉求渠道的缺少,更是无法让其参与各种体育制度及政策的制定。“有组织的少数胜过无组织的多数”,缺乏组织的社会弱势群体虽然人口众多,但其影响力小,无法与掌握着一定物质资料的有效体育组织抗衡,因此,面对社会强势利益集团,弱势群体只能任凭摆布、听之任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体育组织的缺失致使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社会民主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各阶层群体的利益表达日益活跃,通过话语权来谋求和争取自身权益已成为各群体参与政治民主生活的主要方式[8]。而当社会中上层都在积极争取正当权益之时,社会下层弱势群体却由于缺乏公民意识、群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等原因,在其与强势利益集团的体育利益博弈中屡屡受挫。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平等分配物质资源已成为弱势群体共同的利益诉求。我们经常会发现,受过一定教育、具有主体意识、衣食无忧的居民经常会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等反映本区域内的居民健身娱乐设施缺乏、缺少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缺少体育指导等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等问题,并要求增加体育服务的时间和空间[9]。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通过面谈、信访、网络等渠道表达自身和群体的体育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已被广大知识分子和中上层人士采用。相反,弱势群体一般受教育水平较低、自身素质不高、相关知识缺乏、对权利的享有及行使都缺乏了解,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的体育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去捍卫,甚至不知道是否应该去捍卫,更谈不上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弱势群体普遍对自身的体育权益表达缺乏自觉性与主体意识[10]。居民在参加体育利益表达时一般都具有从众性,自主自愿的不多,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缺失加上主体意识的缺乏,致使他们参与体育利益表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低。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在行使体育利益表达及话语权时的高成本及渠道不通畅,以及政府对他们体育利益的低回应也大大削弱了他们本就微弱的体育利益表达意识,以致他们最终选择沉默和无所谓。
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本国策。制度资源的匮乏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是弱势群体体育利益话语权缺失的客观原因,致使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表达遭遇到体制瓶颈。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使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得到公平而有效的表达,并在价值取向上公平而正确地得到评判和平衡,是和谐体育利益表达机制的民主难题[11]。要使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得到保障,政府要以立法的形式为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表达机制建立规则,建立比较通畅的体育利益表达渠道,提供体育利益表达话语支持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不仅可以从法理上规范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且可以使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体育利益时也有法可依,据理力争。从现行体育法规的分析来看,我国体育法规尚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体育利益保障问题的立法。而在行政实践中,也很少见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体育利益而举行的决策听证会、座谈会、访谈等“眼光向下”的举措。缺少了法律保障的弱势群体,其体育利益的获得也就举步维艰。因此,通过宪政平台以及司法体制去保障弱势群体表达体育利益的话语权显得十分重要。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把保护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政府的基本任务,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作为非常重要的一条基本法则。在我国这么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政治传统里,要保护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更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加以救助,这是现代文明国家进步的象征。
在现代政府治理中,强调政府与民众的合作与互动是一个重要的趋势,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善治。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不能是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治理主体应该多元化,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与互动。公民社会是善治的基础,因为行政部门执政的基础在于公民的自愿与对权威的认同。公民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可以使政府真正听到民众的真实感受与需求,大大促进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但我们应该看到,个体是无法实现直接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的。只有发育的比较成熟的社会组织才能够弥补单个体弱小的局限,代表分散的个体来进行各种利益表达和诉求。体育组织同样具有这方面的功能。如社区或单位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各单项的体育协会,他们在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中,能够较好地表达本群体的各种体育需求,并都受到了重视,需求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诸如运动场地设施、健身娱乐器材、体育人力资源和健身指导等。因此,通过体育组织参与和监督政府体育的管理是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得到保障的有力途径。通过弱势群体体育组织向行政部门传递利益诉求,使其体育利益表达话语权拥有组织依托和载体,是体育利益表达理性化和合法化的重要形式。大力发展弱势群体体育组织,一方面政府要从体育管理的角色转变到服务的角色,为弱势群体体育组织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包括人才与资金等;二是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弱势群体体育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来调整体育管理政策,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让弱势群体体育组织真正参与到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来。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指导方针。近年来,我国科技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微博政务的正式开通使得我国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都要求或已经在行使自己的话语权以维护自身或群体的各种利益,其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日益高涨。然而和社会强势群体相比,弱势群体由于在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文化素质方面存在不足,因此这一群体的主体意识与公民意识还比较落后,自卑的心理也使其产生了比较强烈的依附感,进而表现出对政治参与的冷漠态度,更谈不上正确行使自己的话语权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种态度也影响到弱势群体体育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弱势群体由于缺乏主体意识,不清楚体育权益是自身各种合法权益的一种,缺乏争取体育权益的主体性与动机;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一直把体育当作是一种福利,而这种福利的分配一般都倾向于“声音”大的社会强势群体,而弱势群体的小“声音”造成他们的福利无端被剥夺。增强弱势群体维护自身体育权益的主体意识,首先要塑造全新的行政文化,在体育各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是要考虑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而是要让各种利益群体按照均等的人数比例一起讨论。让弱势群体明显感觉到自己是政策制定的一分子,而不是被施舍的对象。二是要大力发展体育教育和宣传,让弱势群体认识到自身的合法体育权益,形成体育利益表达的价值观念及文化条件。政府要为弱势群体搭建各种体育利益表达平台、提供畅通的体育利益表达渠道,弱势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及时反馈。三是要提高弱势群体表达自身体育权益的素质和能力,采取各种措施为他们行使话语权以维护自身体育利益而付出的成本给予保障,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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