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对策

2013-08-15 00:43项露莹
生物技术世界 2013年10期
关键词:患方医患暴力

项露莹

(湖北中医药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5)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统计,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2013年9月,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院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共同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中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这一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医疗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也显示了医患关系矛盾的尖锐性。

1 医疗暴力及其表现

医疗暴力,是指医疗活动引发的暴力行为,亦称医患暴力或医院暴力。[1]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暴力手段往往是患者选择的解决方式。其表现为,患方采取各种途径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以此来施加压力,一般用一哭二闹三伤医的极端表达形式。这种医疗暴力的发生,使得社会中医患纠纷更加尖锐,甚至一度演变为患方解决医患纠纷的普遍救济手段,这使得医患双方的生命健康权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但想要有效的缓解医患纠纷,我们就应该找到产生它的诱因。

2 医疗暴力的诱因

2.1 医方因素

由于医护人员的高压力、高强度的工作性质,医护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存在疲惫表现。我们知道,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医院的问诊量一直居高不下,医护人员平均工作8小时,有的医生甚至一天做4、5个大手术。致使医患缺乏有效的沟通,从而导致患方的误解。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个别医护人员没有医德、变相增加患者及其家属的负担,乱收取费用和红包等的情况,从而导致患者对整体医护人员的反感,继而影响了整体医护形象,引起大众对医疗行业人士的偏见。

2.2 患方因素

一般来讲,培养一个医生从本科开始到执业一般要8至11年。巨大的教育成本和时间,代表社会对医学生的要求很高,也就是对他们的期望值很高。大部分的患方对去医院治病抱着极大的期望,觉得进医院就可以治好疾病。这也许与我国历代医学的神化度息息相关,如称颂医生起死回生、妙手回春等。但是,医学科学是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一门重要学科,是一门永远都在发展和完善中的“缺陷学科”。因此所有的医学领域都存在着未知和不确定,这种未知和不确定贯穿与诊断、治疗和康复过程的始终,具有比其他科学风险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或然性。[2]所以,医疗效果往往可能会与患方的预期产生落差,导致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而关于误诊与前期做的大量检查,很多人认为这是医院在变着法的收钱,在利益驱动下这种情况的发生确是有可能。但更多的是,医生确实无法确诊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疾病,某一种疾病的症状在事后看来可能很清楚,属于心理学中的事后聪明,但在正确的诊断结果出来前,症状可能根本不是那么明了。人体非常复杂,就算是头痛也有数十种引起的可能性,在保守状态下,医生更可能让病人去多做检查排除每一种可能,而造成了收费过高。[3]诚然,当患方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医疗效果却与其所希望的预期有很大的落差,必然会对院方产生怨恨,诱导医疗暴力的滋生。

2.3 媒体因素

消极的事物总是比积极的事物有更大的影响,极化效应:按照统计学,医疗事故只占总数的不到20%,但是它最吸引眼球,在人的心理能留下更深刻的印象,所谓新闻效应。并且只有收到不好待遇的患者才会在网上一吐为快,而碰到好医生的人大半不会在网上发言,就算是按照十比一的比例,也造成医疗事故频发的错觉。[3]我们知道,每当有医患关系的新闻,大多是对医院的负面新闻,而鲜有夸赞医者。作为新闻媒体,他们善于抓住社会大众普遍心理来做相关的新闻。由此可见,医患纠纷已经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所以各大媒体才争相跟进报道。这种报道对医疗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加深了社会群体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但是,毕竟个别现象并不能代表全部。

2.4 国家政策因素

“以药补医”机制是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以药品加成政策为基础而形成的一项经济补偿机制。但药品加成政策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多用药、用高价药,加之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药品加成政策逐步演化为“以药补医”机制。这种机制催生大处方、高价药等现象,损害了群众利益,不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继而,也由于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医疗保障人群覆盖率低,导致了一些患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因为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就会时刻关注医疗卫生行业,从而进行监督,也越发的曝光了一些医疗行业的潜规则,同时增加了社会大众对医疗行业的怨恨和误解,形成了恶性循环。

2.5 法律因素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需求趋于多样化,且人们医疗保健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有些医疗机构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或管理松懈,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患沟通不当等而引发医疗纠纷。[4]大多数的患方不愿意去运用法律救济来解决问题,因为法律诉讼具有局限性:如诉讼周期长、胜诉率较小等。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部门处理医患暴力冲突案件时,较同情患方,甚至觉得这种暴力行为是有情可原的,其宽容态度增加了医疗暴力的滋生,也间接纵容了大批职业医闹的不法行为。

2.6 社会因素

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交往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由此引起的利益诉求越来越突出。职业医闹也正是这种利益趋势而衍生出来的职业。医闹,顾名思义,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医闹并不是患者本人或家属,而是借炒作医疗纠纷进行商业运作获利的第三方,往往是医患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阴暗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职业医闹唆使患方利用医疗暴力来解决问题。致使一些医疗纠纷不能合理合法的进行解决。

3 医疗暴力的处理对策

3.1 对公众的要求

普及医学知识,相信医学局限性,作为公众,我们应该用科学理性的眼光看待问题。因为天下没有包治百病的医院。我们不能期盼每一个去医院的病人都能药到病除、完全康复。当然,保持一种乐观的心态是极好的。我们也需要站在医护人员的角度想问题,尊重那些医护人员的劳动成果,了解他们工作压力大、高强度的难处。毕竟缺少医德的医护人员还是少数的,哪有那种成天就想着把病人治死治残的医护人员?医护人员作为和我们一样的公民,也拥有着和我们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就闹医院、与医务人员刀剑相向,那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岂不是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和保护?社会岂不是无序的?生活在无序的社会我们也就没有安全可言了。当然,要是因为院方原因而发生了医疗事故,我们应该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如社会救济(调解)、法律救济(诉讼)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医学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具有的风险是不能预测的,只有医患双方之间相互信任和理解,才会更大的促进医学的发展和稳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3.2 对医院的要求

①由于病人数量过多,医护人员的工作强度过大,医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医护人员数量,补充医疗资源;②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如全程监控制度,有助于保留法律证据;③改善患者单一签字的方式,让患方亲自签写已了解手术风险和手术相关形式等,让患者实现实质上的知情同意权;④监督医护人员违规行为,实现“四不乱”(不乱收费、不乱开药、不乱检查、不乱做手术);⑤在医院内部普及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利用第三方赔偿机制(如保险公司等)来解决医疗事故,减少医院损失,及时处理医疗纠纷;⑥建立医疗风险管理机制,成立医疗风险控制小组;⑦建立患者意见投诉平台,将患者的投诉意见情况,增加到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之中。这样既可以有效管理规避医疗纠纷,也可以加强院方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增强信任和理解。

3.3 对医护人员的要求

作为医护人员最基本的就是应该重视和尊重人的生命,眼里不再是人的病,而是病的人,态度要亲切和善,看到病人及其家属的需求。因为医患双方是平等的主体,病人也需要关怀和尊重。管好医护人员手中那杆笔,做到“四不乱”(不乱收费、不乱开药、不乱检查、不乱做手术);同时也应该加强医疗法律意识,学习和了解相关医事法律,做到规范操作、规范治疗,减少医疗纠纷。

3.4 对政府的要求

首先,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是确保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卫生部部长陈竺发文谈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取消“以药补医”机制问题。文中指出医务人员培养周期长、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但长期以来收入明显偏低,因此取消“以药补医”要注重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解决好医务人员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执业环境等利益关切问题。[5]其次,加强医疗行业的管理力度,使医疗行业规范化;同时,加快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使医疗鉴定具有权威性,这样可以杜绝标准不一且公开公正;其次,加强第三方调节机制的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让第三方调解机制第一时间介入,使患方第一时间能找到解决的途径;最后,从社会体系层次解决这样的冲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使老百姓看的起病,减少他们的负担。

3.5 对法律的要求

首先,加强医疗卫生事业法律的建设和发展,减短医疗案件的诉讼期限;其次,在司法实践当中,公安部门,应该加强针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后,健全医事法律救济机制,使患者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加快完善立法,统一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

[1]游宗宪.台湾医疗纠纷中病患采用自力救济行为探讨[D].长庚大学医务管理学研究所,2004.

[2]赵敏,邓虹,乐虹.医疗法律风险预防预处理[M].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3]《尝试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解释医患关系矛盾》,新浪微博:http://blog.sina.com.cn/s/bolg-4bc325a9010133f3.html,2014年2月2日访问.

[4]丁书琴.从法律角度谈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7年9月5卷第9期

[5]《政府应担起责任!陈兰:医务人员风险高劳务收入明显偏低》,新华网: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97898302/1.html,2014年2月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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