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刘海裕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00250)
村落文化景观是自然与人类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农耕文明与自然共同塑造的人类历史记忆。村落文化景观包括物质形态的景观,还包括非物质形态的景观。
贵州有众多丰富多彩、独具民族特色的村落文化景观。在贵州省安顺市的天龙屯堡,核心地区仍留有400多座始建于明初的城堡式石屋。从物质形态的景观来说,贵州村落自然风景优美,山清水秀,一些建筑物如侗族的鼓楼等非常有特色。从非物质形态的景观来说,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侗族大歌、瑶族猴鼓舞、安顺地戏、布依族八音坐唱等。贵州村落文化景观既体现出贵州的地方特色,又体现出贵州浓郁的民族特色。如贵州苗族地区的吊脚楼,是利用山坡斜度较大或者临水、沟的一侧建房,使房屋的前半部临空悬出,房屋以石块堆砌为地基,以当地的树木为建材修建而成。“房屋一般为三层结构。最上层用于存放粮食;二楼住人,有美人靠,以供天气晴朗时晒太阳和休闲使用;底层用于堆放杂物或饲养牲畜”。房屋的这种结构,既节约了有限的土地,同时,由于其通风性能良好,适宜人在潮湿多雾的环境中居住。但是,目前贵州对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与利用存在如下问题:
1.保护利用的理念落后。目前,我们对于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科学的保护理念。在实践中,不是单纯的保护,就是单纯的利用。单纯的保护,就是使其“整旧如旧”,力图使景观保持原貌,只注重建筑物外表形式的修缮,忽略了建筑物所蕴涵的文化内涵的发展。作为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试点村寨——麦翁寨村整治工程一律采用“坡屋面、小青瓦、仿古木门窗”等元素来修建建筑物。目前,单纯的利用即是对村落文化景观进行旅游开发。如“贵州省黔东南州的雷山县西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苗寨,2008年9月,为了迎接旅游发展大会的召开,当地政府共投资3亿元,完成了道路建设、主会场馆、苗族博物馆、精品街建设、民族古街改造、观景台、河滨大道民族特色改造等20多个重点项目,”新建的房屋为砖瓦水泥结构,与村落中原有的木质结构的房屋风格极不统一。
2.自然性破坏。在贵州,许多农村的建筑物都是木质结构,年久以后,常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2011年5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凯棠乡大坪村长响寨发生火灾,烧毁了寨中23栋木楼。
3.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村民现代化建设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贵州原有的村寨民居是传统农耕方式的人畜共居,其卫生条件较差,自来水、电力等现代化设施缺乏。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村民拆旧建新,致使村寨传统的建筑风貌遭受严重破坏。
4.民族文化、风俗民俗被破坏。贵州村落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和风俗民俗,在旅游热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受城镇化冲击较大,商业化气息浓厚;本地人口外迁的现象突出,本土文化消退速度较快;另外,各地旅游开发大都是简单的民族歌舞表演,原来只有在节日才有的歌舞,现在天天都在表演,完全脱离了百姓真实生活的场景。出售的旅游商品也大都是一些身穿民族服饰的小人玩具,内容单调、重复。将乡村沦为售卖纪念品的市场和娱乐的市场,对居民延续数百年的生活方式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5.村落文化景观中的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现在大家对村落文化景观中一些建筑物的保护等比较重视,但作为村落文化景观的本底——自然生态环境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由于大量游客的涌入,超出了当地环境的承载容量,使当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1.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世界各国所认可的一项原则,其核心内涵是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能对后代造成影响。一般人们讲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的行为不要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这里所讲的可持续发展,既指人的行为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同时,还不能对村落文化传承造成影响,要保留传统文化的原真性。
2.整体保护原则。对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一定要物质形态的文化景观和非物质形态的文化景观一同保护,而不仅仅是对所谓精英文物的保护。如匈牙利的托考伊葡萄园从种植园、农舍、酒窖、教堂,到特殊的土地使用传统全部被列入了乡村类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现在贵州很多村落由于经济落后,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传统文化失去了滋润的土壤。在村落文化景观的构成中,原住民本身就是文化景观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中,要能吸引和留住原住民。
4.真实性原则。现在在贵州一些民族村寨,给旅客提供身穿民族服装拍照的有偿服务,不仅难于表现民族文化的精髓,也使得一些优秀的村落文化景观庸俗化和商业化。我们要保持文化景观的真实性,不能让商业化抹杀了这些民俗独有的魅力。
5.动态保护的原则。村落文化景观是发展变化的,当代人的责任不仅仅是保护现有的文化景观,还应该面向未来创造新的文化景观。如安顺孙家村,四周大山环绕,可耕种的土地并不多,在距孙家村不远的地方,有一片肥沃的盆地,但由于被山阻隔,农民需花2个小时翻山才能到达。农民金礼刚耗资百余万元在山里开出300米长的隧道,通向山外沃土。这也是一个景观,它充分反映出当地老百姓不畏艰险,开发土地,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精神。
6.公众参与原则。只有将文化景观保护定位于全民的共同事业,对于保护的倡导和管理才能引起民众的广泛响应,才能使文化景观保护达成全民的共识。
7.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是一个浩大的工程,现有的条件有限,只有先从重点保护开始,才能逐步推进到村落文化景观的全面保护。目前可优先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
1.村落文化景观评价制度。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应该分步逐渐推进,当前应优先保护意义重大的景观,这就需要对贵州全省的村落文化景观进行评价,以找到保护的重点。建议通过评价,将景观分为遗产型景观和特色性景观。遗产型景观侧重于保护,特色性景观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利用途径。建议评价村落文化景观时可以这样考虑:对于物质形态的景观,主要评价景观的完整性、美观度、景观保存真实性及文化价值性;对非物质文化景观,主要对其历史影响、文化影响、生活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2.村落文化景观规划制度。为了避免村落文化景观被无序的开发利用,应该有村落文化景观利用与保护的规划制度。通过规划,将村落文化景观分为核心区、缓冲区。核心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应尽量保持区内的原有状态,尽量避免商业活动对传统风貌和生活气息造成干扰。尤其要注意保留核心区内的原住民,保留居民原有的生活居住氛围。缓冲区内保护、建设并重,新建筑要延续历史风貌特征,要与整体历史、地理环境尽量协调一致。
3.村落文化景观管理预警制度。村落文化景观容易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破坏,所以应该建立村落文化景观管理预警制度,对景观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物质形态的文化景观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地震等自然损害,大量游客的涌入对景观的触摸踩踏等。非物质形态的文化景观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本地居民的外迁和人口增长率的下降,外来思想的影响,传统节日、礼仪观念的淡化等。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景观提出符合实际的风险评估,在维修维护中实行干涉,防止文化景观因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毁坏。
4.名镇、名村保护利用行政干预制度。从法律属性上来说,村落文化景观具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一些原住民私自拆除传统民居修建新民居而影响到整个村落文化景观的统一性时,国家应该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如制止涉及建筑物遗产的不正当交易,对公共空间或建筑的腾空,处于保护和复原利益的强制性购买,对因使用与保护不当而造成民居损害的,要求其使用者强制性恢复或修复原有建筑风貌。
5.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优惠制度。如可以让景观中的建筑物的产权人出资修缮建筑物,根据一定的情况,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制度,提高民众的保护自觉性。
6.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宣传教育制度。要加强对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需要教育公众提高文化景观保护意识。公众保护文化景观的意识不是靠简单的宣传就可以解决,需要常抓不懈,形成一项长期的制度。
7.村落文化景观保护利用责任制度。(1)政府的责任。村落文化景观由于具有供给的普遍性与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其成为典型的公共物品,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应承担起保护的职责。所以,要明确政府保护村落文化景观的职责,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对破坏村落文化景观的行为进行调查、查处,如未做到,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2)村落文化景观所在地民众的责任。村落文化景观所在地的民众,是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主体,其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合同约定。民事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但由于村落文化景观具有公益性,所以民事合同中村落文化保护义务具有形式上的自愿性和实质上的强制性。可以设立国家对该民事合同的监督制度,由国家对民事合同中的村落文化保护进行监督。完善备案制度,设立权利转让方对受让方造成重大村落文化景观损害的过错追究制度来促使民事合同生态环境义务的分配。(3)社会公众的责任。对于村落文化景观进行保护,收益者不仅包括文化景观所在地的民众,整个社会的公众都因此收益,因为通过保护,文化得以传承。因此,笔者主张,收益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通过补偿制度,规定收益者给予保护者一定的补偿,以提高保护者保护村落文化景观的热情。
8.国际合作制度。文化的传承是整个人类的事业,关系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对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应强调国际合作。要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加强与国外组织、科研单位和友好人士的联系。
综上,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对贵州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一定要在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基础上,设计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原则和保护制度,才能在实际中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