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敌意”:犯罪学范畴体系中的整体论思考*

2013-08-15 00:49王燕飞
关键词:犯罪学敌意范畴

王燕飞

(湖南大学 犯罪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2)

近年来在我国犯罪学界,“社会敌意”这一范畴引起广泛关注,由此激发了学界热烈的争鸣。然而,这种讨论尚没有深入到犯罪学学科范畴体系的整体视域中进行本体性的探讨与思考,因此尚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为此,笔者尝试从本学科范畴体系中展开整体性思考与分析,以望能够推动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 “社会敌意”概念之提出

“敌意”一词无论在英语当中还是在法语当中,都是心理学里非常常见的一词,所表达的含义是一种仇恨、内心的排斥或者否定,或者说拒绝接受一个与自己的主观意愿不那么相符的客观事实,或者说把自己本人的意愿强加于别人。但是各个学者在使用敌意时所界定的意义存在一些差异。如日本有学者认为:“敌意是指因为感受到了来自自己所不能敌的对手的压力,或者迫于自己内心所存在的道德观或者价值观的自我抑制的影响致使自己的欲求或者愿望受到干涉阻碍,由此产生的一种否定对方或者他人的感情状态(兼有恼羞成怒的情绪状态)。”他同时进一步指出敌意“是一种可能使人产生攻击性行为的心理机制,同时也是反暴力的心理机制,也是一种带有尽量不让其发展成攻击性行为的控制技能的心理机制”[1]。美国有学者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敌意按照所涉及的智能的组织活动(mental organization)的水平分成三类:原始的即自发的或者动物性的形式;社会的、同情的、想象的或者个人的一种比较直接的即不涉及正义准则的形式;合理的或者伦理的,和上面一类相似,但是涉及正义准则和良心的形式。[2](P191)我国有学者则进行如下理解:敌意,是社会主体之间互不相容,相互排斥的否定态度。敌意的三个组成要素是:其一,对一定社会性对象(个体、群体、主体制度的制度、规范等)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其二,厌恶仇恨的消极否定情绪;其三,敌对的行为倾向。敌意是人的态度,它与人的需要、动机、认知、个性、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敌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3](P122)很显然,敌意这一概念在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与犯罪学等不同学科中予以使用,其含义也较为宽泛,涉及到了心理活动与具体的社会态度。与此同时,学界也对敌意进行了一些类型化划分。如有学者将其分为“有形敌意”与“深层敌意”。前者指以特定社会成员为对象的敌意,这种敌意往往发生在一定情境中的人际纠葛之间,其敌对的原因、性质、内容、指向和消失的标志都是显而易见的。而后者是以一定社会规范,社会群体或者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的敌意。[3](P122)也有学者根据人数多少将其分为个体敌意与群体敌意,根据事件性质分为政治性敌意与非政治性敌意,根据所起作用划分为消极性敌视和积极性敌视[4]。

基于我国社会当下频繁出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性事件,有学者为了对其进行深入解析,提出了“社会敌意”的概念,希望这一概念能够提供观察现实敌意事件(不包括颠覆国家的政治事件和反社会的一般刑事案件)的新视角,并将其界定为“指在群体或者个体之间出现紧张状态时所表现出来的对立的意思表示、负向情绪和可能的侵犯行为”[1]。而对敌意内涵的表述,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其一,对立的状态,表示敌意赖以发生的外部结构。其二,否定的意思表示。在确定敌意的外部结构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敌意的内涵可以分为认知、情绪和行为三个层面。其三,从情绪层面上看,敌意可以表现为个体或者群体的愤怒和焦虑情绪。其四,从行为层面上看,敌意具有侵犯性(可能趋向)的特点。敌意可以表达为肉体的和非肉体的心理的、精神的攻击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对规范和秩序的非暴力的侵犯。之后,在其进一步的研究中,作者将敌意事件限定在具有维权动机的行动,而不是纯碎政治的或者是犯罪的行动。质言之,社会敌意事件是以维权或者意志表达为初始动机,因维权失利或者意志表达受挫而发生的冲突事件。[5]

然而,社会敌意这一范畴刚刚提出,就引发了我国犯罪学界很大争议,多数学者大体上持反对的态度,主要的理由就是敌意就民众理解而言就是敌对、敌我关系,容易误解为敌我矛盾,以致上纲上线。除了这种隐忧而公然反对外,还有些学者着手一些“矫正”性的诠释工作,对其进行一些修正。其实,对于这种反对与异议,国内学者认识是非常有限的,没有深入到犯罪学本体问题上来进行探究,略显简单武断。质言之,该范畴在犯罪学的范畴体系中是否具有独立的学术价值与地位?这一新范畴与其他犯罪学范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之中?在学科建设中具有怎样的现实解构的学术价值与意蕴?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可望深刻地理解对这一范畴引发争议的实质,从而科学地确立其在犯罪问题研究中应有的价值与地位,以致推进犯罪学范畴体系的发展。

二 “社会敌意”范畴的整体论解析

对于社会敌意这一范畴我们可以纳入到犯罪学范畴的整体体系之中,从总体上对于该范畴展开体系性思考。为此,笔者试着手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本体解析:

第一,社会敌意范畴是犯罪本源的范畴还是犯罪具体原因的范畴,这一实质的把握有利于认识这一范畴解释的“因果”程度与范围。犯罪本源回答犯罪的最终产生,关系到寻找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方向。而通常所指的犯罪原因是指决定犯罪产生的因素[6](P156-166)。因此,从一般意义上,犯罪本源属于形而上的问题,犯罪原因属于现实的形而下的问题。反映在理论建构与功用上表现得更为明显,这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实证学派的犯罪学不屑于讨论犯罪本源问题,但实际上它的各种犯罪原因理论或明或暗地透露出对犯罪本源的这样一种理解,即认为犯罪是人类固有的现象,有人类社会就有犯罪现象,如果硬要追溯犯罪现象的本源,那么这本源就是人类社会自身。……当今的实证犯罪学把犯罪本源归结为人类社会自身的存在时,犯罪本源问题自然也就不再成为其问题,除非你把人类社会自身的存在视为一个错误。”[7](P77)正是这样,犯罪本源的范畴通常归结到人性的模型与社会属性预设上。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敌意,针对的是社会冲突与群体事件的现实而提出的原因范畴,就应该立足这样的现实来进行思考与把握,而不应该“抽象”到本源范畴的体系之中,否则就难以把握其实质内涵。关于这一点,最为突出的地方就是:一方面学界对于敌意涵义的理解切入到人性的属性的一面如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天生就存在互相不信任、排斥不熟悉人的天性。如有学者如是描述:“中国人在性别方面,男女之间,在亲子长幼之间存在隔阂,中国人见了陌生人是不会主动示意和打招呼,这是戒备,中国人为什么很难达成一种交易,手拉着手都做不成交易,这种敌意是一种普遍性。”[4]另一方面学界又急于解释当下社会群体冲突事件现象,结果两者在逻辑上不相自洽,发生了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社会敌意”,应该在犯罪具体原因的范畴的体系中进行定位。基于这种认识,社会敌意范畴是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是针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而提出的工具性概念。它是基于特定社会事实而产生的特定的范畴,而不是基于人类的想象力而“发明”的带有普遍性、一般性的元概念的精神产品。

第二,社会敌意作为犯罪学范畴与社会学范畴体系中相关概念应该进行实质性的区别。一般而言,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有自己独立的概念、范畴与理论体系。因此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与社会学、刑法学等学科的范畴体系独立出来,“赋予其在本学科中的具体的特定含义”[8](P137)。由于犯罪学是解释犯罪这类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社会现象,社会学通常是解释社会正常的社会现象(包括越轨现象),因此在范畴体系上应该作出实质性的区分,也就是应该在实质或本质上进行把握,而不应该两者不加区分混淆一体。比如对于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冲突事件,一般出现的不满、抱怨、泄愤等群体性事件,都是一个社会可容忍范围下的正常的社会现象,与严重暴力事件导致众多伤亡的巨大的社会冲突的超常态的“犯罪现象”,在原因理论上、发生的机制上是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因此,对于这两种虽然关联、形式上“貌然”有些相似但社会含义实质不同的社会现象,在解释论与所使用的概念工具上我们应该做出不同区分,这样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事实上,我国有学者在使用社会敌意范畴时观察到社会现实中“社会冲突”独特的社会事实与弥漫的社会心态:仇官、仇富、仇警。因此,加以区分与准确把握是其必要的前提。对此,我国有学者道出学界所存在的这种不足:“群体事件是当前社会需要重视的、亟待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社会学学者关注群体事件,是相当自然的,是应当充分肯定的。社会学学者强调群体性事件一般不是敌意事件,从中国社会现实看,群体事件主要是维权事件、泄愤事件,甚至不能称之骚乱事件,因而更不能说成是敌意事件。这种看法和定位之所以相当有道理,不仅仅是出于社会措施和政治措施的策略考虑,更重要的是对中国社会现实中群体事件的准确描述和恰当定性。……不能被称为敌意事件的群体事件其实更不能被称犯罪事件。在一个犯罪学的学术会议上从犯罪学的角度讨论群体事件其实是相当不合适的。社会学学者们忽略了这一点,犯罪学学者们因社会学学者的有意无意的诱导,也忽略了这一点。”[9]

第三,社会敌意范畴主要是解释有组织性(群体性)事件而不是个体性事件的基础性概念工具。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学者认识上非常模糊:一方面认为它是一种个体的心理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是坚持犯罪学唯名论的个体论立场;另一方面又认为它具有实在性,弥散在社会,会发生分化与扩散等社会效益,坚持唯实论的整体主义论立场。[10]笔者认为,对于社会敌意这种社会心理现象,我们应该坚持唯实论的整体主义论立场,凸显出其存在的社会实质含义,它独立存在于个体心理之外,具有突生的特质。之所以是这样,理由主要在三个方面:其一,我们在研究中,不能忽视社会活动的宏观过程,将其注意力转向社会活动的微观领域;也不能忽视宏观过程的“突生”性质,将其还原为能够通过实验过程把握的微观现象[11](P61)。因此,对于敌视这种心理现象所激发的社会冲突与群体性事件,应该纳入到社会宏观层面进行思考与分析,这样才能深入分析其发生的社会动力机制、运动过程以及社会结果。其二,我们所使用的“社会敌意”概念,不是敌意概念,从逻辑上,敌意可以大体上分为个体敌意与社会敌意,因此是应该加以区分的。这种区分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逻辑上顺畅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社会敌视”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一种“社会存在”。也就是说,敌视的社会心理是通常存在于特定个体的,但是社会敌视只能在特定历史阶段出现。这种独特现象出现是特定阶段的社会矛盾所激发而累积形成的,是社会矛盾急剧冲突的一个表征,是一种普遍存在社会中独立于个体外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心理状态或者社会倾向。其三,社会敌意从一定意义上是表明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一种社会态度,弥漫于社会之中,这为群体性社会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社会敌视范畴是解释社会群体暴力事件的一个有效的概念工具。另一方面,社会敌意也能够有效地解析出有计划性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有组织性的行动,昭示出有组织性行为背后潜在的、深层的社会心理驱动力。

三 “社会敌意”学术观点的整体回应

根据上述的解析,我们对于社会敌意这一犯罪学范畴的把握与理解有了自己独立学科意识的内涵,或者说有了本学科特定的界域或者语境。因此,对我国犯罪学界关于这一范畴所存在的不同观点以及引发的争议,我们也就可以从本学科语境下或者界域中展开本学科框架下的解答。为了统一认识,消除无谓的争议,也为了推进犯罪学科学发展,笔者试图对近年来社会敌意范畴提出后,学界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进行总结归纳概括,作出整体回应,认真地展开批评与阐明我们的主张。

第一,社会敌意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赞成使用社会敌意这一范畴的学者大体认为,该范畴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认识的角度不同: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过往在犯罪学中间研究社会冲突现象时,使用反社会性倾向这些概念来讲,社会敌意这个概念比较客观、比较中性,没有价值先入的导向。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发展阶段,存在各种类型的社会冲突现象,有的还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对这样一些社会冲突现象或者群体性事件怎样定性?如果在犯罪倾向或者反社会倾向语境下讨论的话,往往容易价值先入,而社会敌意概念则没有这个毛病。”[1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犯罪学研究应该坚持价值无涉的原则,学术研究涉及社会阴暗面,就等于进入了一个特别容易价值涉及的研究领域。中国这种泛政治化的国情,只是我们在研究中加以认真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脱离这个因素来研究社会敌意是不会得出正确结论的。但是,如果站在政府的政治立场来研究敌意,必然会偏离研究者的独立性,给自己戴上有色眼镜。因此,从中性化的角度研究社会敌意,应该将政治敌意和社会敌意区别开来,以防止将敌意研究政治化。[5]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前者主要的不足是“由于中国语言的缘故,尤其是中国近代以来极端对立、你死我活的政治文化的影响,赋予了敌意特定的与敌、敌人有关的政治含义,使得这一概念在中国较少使用。”[13]而上述学者认为该概念比较中立、客观,没有价值先入导向观点,与通常人们的认识或观念不符,显然存在不妥之处。至于后一种观点所提出的坚持价值无涉原则主张是对的,但是既然是这样,将政治敌意排除之外,将社会敌意限制在维权之维度内,过于狭窄,而且也将其含义似乎排除在通常含义之外,是值得商榷的。这种不足根源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将社会学范畴与犯罪学范畴加以实质区别。[14]

第二,社会敌意不应该使用,容易产生误导,应该用其他用语表达。[15]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一种隐忧:由于社会敌意在通常思维下容易指涉敌对、甚至阶级对立的状态,因此用这样的范畴分析社会维权事件或者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容易把事态扩大化,误导政府政治化处理的走向,容易为当权者所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我们使用的科学语言(包括范畴),尽量满足民众的主观心态,否则会遭致大众化的反感或反对而不能接受。这种状况从2009年“动态中的和谐”——“社会敌意事件及调控·犯罪学高层论坛”会议中很多学者反对的声浪中明显感受到。这无疑让人想到隆布罗索使用“天生犯罪人”这一概念一样:从该学说提出所遭受的批判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势头,甚至非常的刻薄。[16](P154)笔者认为,这一范畴提出所遭致的反对,站在犯罪学学科发展的角度上可以做出如下思考:非本源性的、具体现实层面的科学范畴(这里主要指具体原因范畴)应该来源于特定经验事实,具有客观存在性,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反对抑或褒扬,往往不是对于这一范畴引发争议,而实质是指涉这一范畴所指的事物本身。如果在人们经验观念中,这种事实很难为人们定型化,就会存在很多的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范畴使用,曾经在域外学理上使用过,所包含的意义大体上是特定化的,但是内涵很为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移植使用,能够为学界认同与达成一致也是非常难的。很显然,从西方语境下移植社会敌意这一范畴引发众多争议也就很自然。抛开这些因素,使用社会敌意这一范畴引发反对,主要是这一范畴的现实经验描述还很为欠缺,所表现的事实材料很不扎实,使用这一范畴观察现实的视角还很难启发新的思维与研究路径。如果能够克服这些缺陷,我们也无需顾虑使用这一范畴如同使用“天生犯罪人”一样所导致的是否为当权者所操纵利用的风险的隐忧而弃之。从这个意义上,这一范畴尚需要在犯罪学范畴体系中加强建设,从而更为科学、更为专业性、系统化。

第三,社会敌视(敌意)就是社会冲突,是否需要特定语境化的思考?有学者认为:从辞源看,社会敌意为舶来品,在中国社会科学层面,其实就是指社会冲突。[13]如果是这样进行范畴转换,社会敌意就不陌生了,在社会学中,研究社会冲突已经是一个重要领域,而且也非常深入。而在我国犯罪学中似乎在对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事件没有很大领地或者没有用武之地。这一方面是我国犯罪学的刑事法律倾向,主要关注那些违反刑法法律的犯罪问题,另一方面是对于社会问题的经验研究尚为薄弱。[17](P178)笔者认为,如果在我国犯罪学中,将社会敌意等同社会冲突而进行“西方式”的社会学研究,与我们当下所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看起来似乎有格格不入的感觉。正是这样,对于社会敌意需要在中国当下特定语境下思考,从而为解释特定犯罪学现象提供有益的解释性工具。从这个意义上,将社会敌意等同于社会冲突是不恰当的。可见,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在犯罪学的范畴体系下加强建设,不断完善,科学“标定”在当下特定的、具体的社会语境之中,并明确指涉具体的、特定的社会事件,是我国犯罪学学者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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