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对策

2013-08-15 00:54任学婧
关键词:听证会利益案件

任学婧,朱 勇

(河北联合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9)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可见,通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群众利益意识日益强化,利益表达愿望日趋强烈,建立一个健全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为不同利益诉求主体提供完全、充分、畅通的表达渠道显得尤为重要。利益诉求表达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法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明要求,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和谐社会是利益均衡的社会,整合各种利益诉求以达到利益均衡,需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保护各种合法利益,从而扩大和保障公民权利和其他群体的正当权益。

一、顺畅利益诉求表达的必要性

群众的利益诉求一旦无法得到有效实现,长期积累的张力和压力就会爆发。例如,不少农民工选择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上街游行等方式,甚至殴打绑架雇主,以期引起政府领导的重视。深圳曾出现过两三千人以上的罢工事件。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使干群关系极度紧张,而且使老百姓失去了安全感,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时经济发展带动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旧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多层次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使得当前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从总体数量上日益增多。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就是这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表现。而利益表达机制的不顺畅是问题的核心症结所在。国务院参事任玉岭研究员通过大量调研后也认为,中国99%以上的群体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1]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问题。

二、顺畅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矛盾,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沟通、反馈不及时,往往会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因此,需要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完善的沟通反馈机制。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组织,直接面向群众,也最能了解群众的疾苦。这是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第一道环节。重视基层组织在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方面的优势,建立群众来访的接待机构,健全工作制度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拓宽群众诉求表达的多种渠道。像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等,都是公众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群众的利益得以畅通的表达,才会更进一步激励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利益诉求的制度设计中来,同时也便于更好的引导群众以一种合理合法的诉求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方面已有不少好的做法。如:各级党政部门都建立了信访办公室;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部门电话投诉热线;公开了市长电话、电子信箱[2];市长接待日等。为了避免这些好的制度流于形式,在实践中监督落实尤为重要。加强人大、政协同群众的联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对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认真做好议案、意见、建议、提案工作,使群众的利益能得到有效表达和真正落实。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媒体的监督很容易为各级政府部门所注意和重视,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大众媒体所披露的社会现象和各种问题,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的动因。

(二)利用微博新媒体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这些传统媒体在表达群众利益诉求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2010年以来我国国内的门户网站诸如新浪网、腾讯网等都建立起了自己的微博平台,微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提供了新机制。微博媒体不同于传统意义网络媒体,微博的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日常交流、经验分享的作用、公众参与社会事件讨论的平台作用、不满情绪宣泄以及社会管理作用。微博具有双向互动性,更直观的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其民情反应机制、舆论监督器的作用。在现今各矛盾显现并公民意识逐渐形成的情况下,参与性较强的微博新媒体正成为社会紧张之下公众合理表达其诉求、适度释放其情绪的重要渠道,可以作为现有的信访、司法制度等一系列官方的诉求表达、矛盾化解机制所承担的负荷的合理分流。[3]最终在微博平台上形成公众的理性交流平台,促使其成为党和国家的政策建议源,引导民意,促进社会进步。

目前很多国家机关部门都开通了官方微博,例如广州开通立法官方微博并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成为全国人大系统的首创,2012年5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定于6月1日正式施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1年6月开通腾讯微博,通过网络微博这一新兴媒体,公开立法活动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是进一步创新民主立法的制度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立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微博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国家机关倾听民意提供了重要窗口和平台。

(三)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利益格局调整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各类案件汇聚法院,而以诉讼方式起诉到法院的矛盾恰恰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休戚相关的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对裁判结果期望过高,一旦对结果不满意,就把矛头指向当地政府和法院、法官个人。有的采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直接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极端方式报复社会。例如2010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审判过程中,一名男子枪扫法官和工作人员,导致3 名法官死亡,3 人受伤的恶性事件。

目前法院面临更多的是涉诉信访问题。“涉诉信访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提出有关投诉请求或者意见建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活动。概括地说,涉诉信访就是案件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达利益诉求和反映意见建议,主要是要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行为。”[4]涉诉信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涉诉信访是“信访”这种传统的我国民众表达利益诉求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有利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全面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够更好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涉诉信访在表达群众利益诉求、推进司法民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其非程序性和非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规则的形成。目前,各级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压力。采取集中一段时间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短平快”方式,确实解决了一批疑难信访案件,满足了部分群众长期积压的利益诉求。但是,司法诉讼是个常态活动,涉诉案件会不断地产生,如何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问题则显得更为重要。引导群众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促使涉诉信访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立法明确涉诉信访案件的对象和范围。“在涉诉信访问题上,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盲目信访、反复信访、多头信访、越级信访等现象。究其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案件能够信访,哪些案件不能进入信访渠道。”[5]因此,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会将信访作为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方式。同时,“由于涉诉信访对象和范围的立法缺失,信访人与接访人之间很容易就是否应当将有关案件作为信访问题处理发生争议,出现信访人随意信访、接访人任意接访等各种非理性的行为。因此,从立法上具体规定涉诉信访案件的对象,规范涉诉信访的范围和程序,是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重要内容,”[6]是保障涉诉信访实现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础。

第二,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把社会矛盾和纠纷引导到正规的司法诉讼程序中去解决,逐步减少涉诉信访。树立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判决、营造司法最终裁判权威的氛围,降低人民群众对涉诉信访的心理预期。同时,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规定涉诉信访终结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从而有效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问题。

第三,充分发挥信访听证会息诉息访作用。召开信访听证会,让当事人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相互理解,相互协调,尊重信访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通过信访人亲历听证会过程,有关办案单位和部门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其信访事项进行分析,使信访人感觉到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增强信访人对司法机关的认同感,以提高利益诉求表达的现实性和合理性。不过在实践中,出现听证会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尴尬局面,上述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例如某地检察院主持召开涉诉案件案情听证会,中立性不强、听证各方权利义务模糊,偏听偏信当事人一方的一面之词,出现了一边倒的结果。信访人根本没有能力和机会去博弈,对如此听证只剩下失望和无奈,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表达,矛盾纠纷没有化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强化诉讼监督,澄清事实,依法纠错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职责。检察院主持召开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明确信访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参加听证会。严格执行听证程序,保证信访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听取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信访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听证意见,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

[1]袁金辉.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研究——基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析[J].理论探讨,2010,(1).

[2]胡广红.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9,(10).

[3]汤博为.微博新媒体时代的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基于宪法学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思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4][5][6]最法院司改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须坚持源头治理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5-28/39210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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