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广文
(河北联合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9)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批的农民涌入城市,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农民工。据有关调查估算,我国平均外出时间大于6 个月的流动人口已经超过2.8 亿,仅2012年上半年,全国就有9000 多万农民外出务工,这样的发展速度,使得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在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待遇。在当前中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农民工市民化非嵌入性困境”这一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推动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变迁,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嵌入性”理论是美国新经济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首先由经济史学家卡尔·波拉尼在研究某些领域的经济现象时提出的用以解释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的关系。之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亚历山德罗·波茨把它引入社会学中用以描述人和社会结构的关系。它指称的是在有一定历史渊源的群体中,成员之间在长期的联系中形成了相应的惯例和稳定的关系,并通过这种关系结构影响群体中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或采取行动时的行为倾向。
依据“嵌入性”理论,针对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笔者在此引入“非嵌入性”这一命题来描述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状态,即在改革开放后,城乡相对隔离的封闭状态被打破,受到城乡差距“推拉力”牵引的农民大量离开农村涌入城市,作为一个外来群体,他们期望其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都能融入城市生活中,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像城里人一样的工作和生活,但他们因本身不属于城市这个群体,在其“嵌入”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形成一种“非嵌入性”状态。具体来说,农民工市民化非嵌入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农民工社会身份的排斥与歧视;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政治参与呈现“边缘化”;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与就业歧视;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不能妥善解决。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他们在身份上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最终达到离农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克服各种障碍逐渐转变为市民的结果和现象。它包括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职业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农民工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市化。这四个层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前两个层面主要取决于宏观体制改革和相关的制度创新,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后两个方面农民工自身主观的一种变化,影响和制约前两个层面。因此,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既受主观方面的影响又受到客观方面的制约,进而形成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非嵌入性”困境。
“农民工”提法最初出自于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主要是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量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实现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即“农民工”的社会身份就是农民,虽然他们从事的是非农职业。而农民,不管是按照布劳的类别,即等级参数,还是依照社会工作和政策的界定,都处于一个较低层次的地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在政治层面上表现为少权,在经济层面上表现为弱势,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歧视。因此,农民既然是这个社会的最底层,处于弱势的地位,作为“农民”身份的“农民工”也便属于整个社会结构的底层,是一个弱势的群体,尽管他们大多是农村中的精英,已脱离了农村的耕作生活。
城乡二元壁垒是指在一系列社会制度支持下,整个社会被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大社会形态:城市和农村,两者在身份、收入、地位、价值观念乃至文化形态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打破城乡二元壁垒的呼吁和现实趋势也逐步增强,最典型的是户籍松动,农民工大批进城。但社会制度、社会体制一旦形成之后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有维持自身继续存在的要求和能力,它所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城市居民也会竭力维护自身利益,形成对农民工的排斥,农民工进城后很难融入城市主流生活中,因此在城市社会又形成了基于城乡二元体制的“二元社区”,即形成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形成相对隔离的两个社区,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贫困化和边缘化。
大量农民融入城市社会而成为真正的城市人,是推动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然而农民工在城市融入过程中却遭受着多方面的制度性歧视,尤其是就业歧视。(1)职业歧视。即由于农民工出身于农村,其在城镇就业时被人为地进行职业分隔,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的职业,工资低、声望差、体力型、劳动环境恶劣;(2)工资歧视。同样与城镇籍劳动者一起工作,农民工获得的劳动报酬却明显偏低。同时,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现象也比较严重;(3)雇用身份歧视。随着我国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日益严峻,许多地方把外来劳动力看作城镇职工就业的竞争对手,对于从业者的“身份”相当看重,将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排斥在外;(4)职业培训及晋升歧视。城镇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但农民工无法享有这些待遇;(5)就业制度歧视。由于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限制,加上自身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工在城市大多属于没有取得正式的就业身份、地位不很稳定的“非正规就业”。
根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权益保障度偏低,主要存在工资待遇低、合同签约率低、劳动条件差和保障措施不足、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高、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等问题。(1)工作待遇较低。调查显示,近四成农民工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有一半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57%农民工得不到工伤补偿,近八成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90%以上农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还有八成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2)劳动保护措施不严密。调查表明,51.47%农民工反映其工作岗位的安全措施不够严密。有13.86%农民工反映单位(或雇主)未能提供必要保护措施;(3)劳动时间偏长。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均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长,其中有11.79%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 小时,但能得到加班工资的农民工仅49.87%。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 天,平均每天工作8.93 小时;(4)参加社会保险率低。据调查大多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或者农民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就农民工子女而言,基本教育缺失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着,主要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首先,知识文化教育的缺失。由于农民工家庭的流动性、高额的教育费用、农民工自身知识水平低下等原因,农民工子女就学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频繁的流动也就错过了儿童接受基本文化知识教育的最佳时机;其次,思想道德价值观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匮乏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子女在思想道德价值观塑造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加之缺乏正规的学校教育,很容易使他们产生不良的价值观念,也很容易受社会不良现象影响,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再次,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农民工子女由于其父母长期忙于打工挣钱,情感教育的缺失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譬如孤僻、自闭等。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作为城市的“边缘人”,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障碍与困境是多方面的。因此,如何破解农民工市民化的非嵌入性困境,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不仅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乡的协调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
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巨大的作用。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农民工占工业领域从业总人数的58%,占服务业从业总人数的52%,其中加工制造业占到68%,建筑业则更高达80%。因此,社会各界应逐步树立起尊重农民工,平等的对待农民工的观念,淡化“农民工”的社会身份属性,消除其社会身份歧视,给与他们更多地理解和温情,而不是一种冠以污名化后的歧视和排斥。同时,社会各界应创造各种条件,以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使得他们能够有足够的空间来发展自己。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当前急需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加快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改革和发展速度,根本上消除因城乡差距而附加在户籍制度上一系列制度上的不平等。其次,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当以居住地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籍管理方法上,采用暂住户口和常住户口并用的管理方式。最后,加快户籍制度的地方立法。在国家尚未出台《户籍法》的情况下,部分地市可以通过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进行试点,为国家立法提供新鲜而成熟的立法依据。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是关键,现阶段应尽快制定与完善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农民工“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资有保障,伤病有保险,维权有渠道,环境有改善”的目标,切实保障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具体举措包括:统一农民工就业治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广覆盖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一视同仁的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平等的就业激励制度,建立公平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开放的就业培训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等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化解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待遇。(1)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所雇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2)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3)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是农民工的现实需要;(4)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高流动性特点,国家和社会相关部门应统筹安排,通盘考虑,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剧增,但大多数农民工子女不能随父母进城居住、就读,要分隔两地,这使得农民工子女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对他们的性格形成和健康成长有着很多不利影响,近年来,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改善了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状况,但在各地政府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却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当前,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及不同的利益群体,笔者认为应在中央统筹协调下,建立农民工子女异地受教育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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