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不是故意的,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刘农
刘农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失外,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家糖厂以不是故意为由不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交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家糖厂以交了排污费为由拒绝赔偿其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他们的上述说法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