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去年我厂招了一批工人,厂方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这些工人还在厂里,厂方想继续留他们在厂工作。厂方同意留,他们要继续干,是不是合同就自然延续,不需要重新签劳动合同了?
春 声
春 声同志:
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其不能因为厂方同意留,工人同意继续干,工人与厂方的劳动合同就自然延续了。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签劳动合同,工人继续在厂劳动,工人与厂方形成的是继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的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厂方要继续留用,必须与工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如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应给留用的工人开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和留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厂方与工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