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中的“无意义”成因探析

2013-08-15 00:51赵瑞林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语词句法

赵瑞林

(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山西太原 030006)

“有关哲学的东西所写的命题和问题大多并非谬误,而是无意义的。因此,我们根本不能回答这类问题,而只能明确指出其无意义性”,(TLP,4.003)①TLP为《逻辑哲学论》的拉丁文书名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的缩写,后文采用此种标记法.TLP的中译本采用陈启伟的译本。[1]以此,维特根斯坦吹响了拒斥传统哲学的号角,并且为新的哲学研究指明了路径。然而,何以将传统哲学的命题看做是无意义的,进而将命题断定为无意义的依据又是什么呢?维特根斯坦给出了一个未经明确阐发的解释,哲学命题的产生是由于对我们的语言逻辑的不了解,它们所探讨的问题根本不成其为问题。在正统的维特根斯坦研究者看来,我们的语言逻辑意指在我们的语言中有一种逻辑句法,形而上学的命题在用日常语言的形式合乎语法规则地进行表达时,违背了深藏在语言背后的逻辑句法规则,因为语言表面的逻辑形式并不是它真正的逻辑形式。果真是如此吗?最近二十年兴起的新维特根斯坦提供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路径,在他们看来,没有违背逻辑句法规则的命题存在,句子的无意义是由于其构成部分的意谓的缺乏,并且由此得出了无意义是纯粹无意义的,如同“piggly wiggle tiggle”等毫无意义的字符组合一样,毫无逻辑属性。孰是孰非,如何来界定“无意义”这一概念已关系到如何来诠释《逻辑哲学论》的哲学主旨这一根本问题,因为按照新派的观点,如果无意义是纯粹无意义的,那么TLP作为一本由无意义的句子所构成的著作也应该是纯粹无意义的,这无疑会颠覆正统研究者对TLP哲学主旨的理解,由此“无意义”这一问题在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鉴于此,本文将通过系统分析两派的观点,归结其实质,探究一条坚持纯粹无意义的折衷路径。

一 “无意义”成因的争执

逻辑经验主义者可谓是最早响应维特根斯坦,将传统哲学问题看作无意义的伪命题加以拒斥的。在《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一文中,卡尔纳普通过逻辑句法理论分析了命题的无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他指出,语言由词汇和句法两个要素构成,“即一套有意义的词和一些构成句子的规则,”[2]14因而无意义的句子(假陈述)有两类,“一类是包含一个被误认为有意义的词,另一类是组成句子的词虽然有意义,但以一种违反句法的方式凑在一起,因而并不构成一个有意义的陈述。”[2]14在此,句法指的不是日常语言的语法,而是一种逻辑句法。如同维特根斯坦,在卡尔纳普看来,日常语言的语法形式掩盖了句子的真正的逻辑形式,因而造成了哲学的混淆。根据日常语法,我们能够判定一个违反语法规则的句子是无意义的,“素数恺撒是a”,但是在考察形而上学命题时,日常语法规则就失灵了,必须借助于逻辑句法规则。因为逻辑句法理论规定了词的逻辑属性以及提供了词语之间的组合规则。例如“恺撒是一个素数”按照日常语法并不能将之看作为无意义的陈述,但是按照逻辑句法规则无疑是无意义的。因为“恺撒”是一个人称专名,它指称的是《高卢战争》这本书的作者,而“是一个素数”则是一个谓词表达式,它指称的是能被1和自身整除的数的特征。“恺撒”只能与谓述人称对象的谓词表达式结合在一起,如“恺撒是一个多产的作家”,才能作为一个有意义的命题,表达一个事实;同样,只有数词如2、3……才能充当“是一个素数”的语法主词。

正统派诠释基本上承继了卡尔纳普的思想。贝克与哈克认为,不管是前期还是后期维特根斯坦都将澄清语言逻辑,为言说的意义划界看作为其思想的中心内容,“哲学关注的不是何为真何为假,而是什么是有意义的与什么僭越了意义的界限”,[3]39不同的是,后期维氏将语法看作为鉴别言说是否有意义的标准,而前期则是将逻辑句法看作判定依据。“逻辑句法……和语法……由一般的规则构成,它们规定了哪种词语组合是被允许的和哪种是被拒绝的。如此这般,它们确定了意义的边界,规定了什么是有意义的和什么是无意义的。”[4]13哈克援引TLP中对形式概念用法的说明来例证自己的观点。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凡是‘对象’(‘事物’,‘物,’等等)一词被正确使用的地方,概念文字都是以变名来表达的。例如,命题‘有两个对象,其……’就是以‘(∃x,y)……’来表达的,”(TLP,4.1272)如果违反它们的使用规则,将其用函项或类的方式来表现,那必然会产生无意义的命题,如“1是一个数”,“有两个对象”等诸如此类的表达式都是无意义的。

在新派的代表人物科南特(J.Conant)看来,正统派所诠释的无意义概念是一种实质的无意义概念。这种概念区分了两种无意义:纯粹的(mere)无意义和实质的(substantial)无意义。“纯粹的无意义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它不表达任何思想。实质的无意义由可理解的材料以不合法的方式构成——它表达了一种在逻辑上不连贯的思想。这两种无意义在逻辑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纯粹的胡话,而后者关涉的是(TLP的评论者偏向于称为)一种‘逻辑句法规则的违背’。”[5]381然而,维特根斯坦的真正意图是坚持一种无意义的严格概念(austere conception)。依此,从一种逻辑的观点来看,仅有一种无意义,那就是纯粹的无意义。按照科南特的观点,正统诠释错误地理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逻辑句法只能存在于有意义的命题语境中,而在无意义的句子中根本没有逻辑句法规则,因而逻辑句法不能用来鉴别词语之间的组合是否是有意义的。如果说有一种逻辑句法规则的话,那只能是在语言使用中“不用同一指号表示不同的符号或者不以表面相同的方式使用以不同方式进行指称的指号”。(TLP,3.325)因为我们常常错误地将一个指号在一个句子中的有意义的使用方式想当然地认为它在另一个不同的句子中也是以同样的方式来使用的,从而产生了“范畴混淆的含糊性”(即允许在不同场合中出现的同样指号来表示不同的逻辑范畴),[6]44而这是造成哲学混淆的根本原因。例如“is”一词既可用作系词,又可用作等号和存在词,如果不对它在使用时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那么极易将这三种用法混淆。

一个句子是无意义的,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那只能是由于我们没有给它的某些成分以任何意谓”。如“苏格拉底是同一的”是无意义的,是由于我们没有为“同一的”以任何意谓,“尽管我们以为已经这样做了”。(TLP,5.4733)“苏格拉底是同一的”是无意义的,就如同“piggly wiggle tiggle”一样,是纯粹的无意义。因为在一个无意义的句子中我们根本不能辨别其构成部分所具有的逻辑句法属性及其意谓。如此诠释的理论基础是维特根斯坦所秉承弗雷格的语境原则,“唯独命题具有意义;唯独在命题的关联中,一个名字才具有意谓”,(TLP,3.3)“只有在命题中表达式才具有意谓”。(TLP,3.314)如果不考虑表达式所在的语境,孤立地询问它的意谓,一方面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它所具有的意谓,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会以自己心理上已有的对于它的印象来确定它在具体使用时所具有的意谓。例如,当我说“斯密斯具有帕金森的帽子(Parkinson's hat)”与“斯密斯具有帕金森综合征(Parkinson's disease)”这两个句子时,虽然都有同一词汇“帕金森”,但是它们具有不同的意谓。在第一句话中,“帕金森”充当句子的一个部分,意指一个人。而在第二句话中,虽然我具有关于帕金森这个人是什么样子的许多印象与想法,但是“帕金森”在此不再充当句子的构成部分,而是与“综合征”一起在“帕金森综合征”中组成一个逻辑单元。

二 “无意义”成因争执的实质

无意义产生原因的上述两种诠释路径,归咎实质,是从弗雷格以来语言哲学中两种重要原则语境原则与构成性原则相互冲突的延续。根据语境原则,字词只有在命题的语境中才具有意谓,对句子的意义的理解要优先于对其构成部分的意谓的理解。当询问一个字词的意谓时,必须首先理解它所在的句子的意义,然后考察其对句子整体的意义所作的贡献,才能最终确定它所具有的意谓。在语义学的意义上,字词相对于句子来说,缺乏一种独立性,在逻辑上依附于句子。由此,既然句子是无意义,那么句子中的字词也肯定是无意义的,因而在逻辑的严格意义上讲,只能存在一种纯粹的无意义。相反,构成性原则认为,句子整体的意义是由其构成部分的意谓与它们被组合在一起的方式来决定的,[7]175对句子的构成部分的意谓与组合方式的理解要优先于对整个句子的意义的理解。依此,一个句子是无意义的,那么它或者是因为其构成字词缺乏意谓或者是有意义的字词以不合法的方式组合在一起所导致的。

在语言哲学中,之所以要坚持语境原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在使用语言时常常容易受到人们的心理意象对字词使用的干扰。例如,用同一指号来表达不同的符号时,极易将在不同的使用情况中出现的同一指号看作相同的符号,从而引起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根本的混淆”。语境原则提醒我们要将心理学与逻辑学区分开来,一个字词的意谓不是我们看见它时所具有的某种观念,而是它对其所在的表达式的意谓所在的贡献。另一方面是由于语境原则强调整体优先于部分,得到了许多哲学家的认同。康德坚持判断优先于对于个体的感知,例如对于明白“迈瑞是名高挑的、漂亮的、女性等”特征的感知要优先于对于“迈瑞”的感知。简言之,我们对“迈瑞”认识先开始于对其是否是高挑的、漂亮的、女性的感知,然后才能形成对“迈瑞”的认识,而不是相反。传统经验主义者是以对单独的客体与普遍全体的表象开始,然后构建可真可假的复杂的心灵表象,而康德将之颠倒,整体表象(也就说,被断定的东西)先于对于其构成部分的表象。然而,语境原则不可避免地要遭到语义构成原则的质疑。首先,如果句子是意义的最小单元,我们必须从句子整体的意义来获知句子组成部分的意谓,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理解一个以前从未见过的复杂的表达式呢?通常来讲,我们对一个陌生的句子的理解是以先获知其构成部分的意谓以及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组合规则(即逻辑句法)为前提,然后才获知句子整体的意义;其次,在我们的语言系统中,句子是无限生成的,一个人不管学会了使用与理解多少个句子,如果句子的意义不是构成性的,那么总有一些句子的意义是不能够通过已有的规则来获知的,也就是说,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谁也不能在没有任何依托的情况下来理解无限的句子。正如戴维森所说:“当我们能够将每个句子的意义看作为这个句子的有限特征的函项时,我们不仅获得了一种需要学习什么的洞见,而且我们也理解了一种无限的天赋如何能够由有限的行动来完成。假设语言缺乏这种特征,那么不管一个可能的言说者学会创造与理解多少句子,仍然会留有一些句子,其意义不能够通过已掌握的规则来给定。我们会很自然地说,这样的语言是不能学会的。当然,这种论证依赖于一些经验的假定:例如,我们不是突然在某一时刻获得了一种不依赖于规则就能直观地理解句子的意义的能力;每一种新的词目,或者新的语法规则,都需要时间来学习;人是终有一死的。”[8]8在戴维森看来,我们能够构造与理解无数的句子,依赖于句子是其部分的函项这种特征,或者说句子是由部分构成的这种语义的构成性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通过对有限的部分的学习来达到掌握无限的句子;然而,如果句子不是构成性的,那么我们对一些未知的新的句子的理解,将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方面我们缺乏掌握这些句子的规则,另一方面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即便是掌握句子的规则存在,我们也不能够全部学会。

在TLP中,不管是语境原则还是构成性原则,我们都可以找到维特根斯坦坚持二者任何之一的合理依据。例如,对于构成性原则,维特根斯坦讲道:“命题是清晰有节的”,(TLP,3.141),“……当我们了解其诸成分时,我们就了解了这个命题”,(TLP,4.024)“一种语言之翻译为另一种语言,不是把这种语言的每一个命题都翻译为那种语言的命题,而是只把命题的成分翻译过去”,(TLP,4.025)“一个命题必须用旧的词语来传达新的意义”,(TLP,4.03)等等。同样,对于语境原则,维特根斯坦坚持将句子看作为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强调语词作为命题的部分对于整体的依存性。如“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TLP,1.1)“能成为事态的构成部分,是事物的本质。”(TLP,2.011)事实作为整体优先于构成其的对象,同样的,与事实相对应的命题优先于其构成成分(名字),“唯独命题具有意谓;唯独在命题的关联中,一个名字才具有意谓,”(TLP,3.3)等等。如果像正统派与新派的诠释者一样,固执于一种诠释路径,非此即彼,那么必然不能融贯地诠释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因而寻求一种兼容二者的折衷路径是能否正确地诠释TLP的关键。

三 “无意义”成因的折衷性诠释

面对由坚持语境原则所导致的,在无意义的句子中,句子的构成要素-语词-是毫无意谓的论断,格洛克(H.J.Glock)以经验论证的方式进行了批驳。在他看来,语境原则公然违背了语词在单独出现时具有意谓这种事实。例如,词典中的词条,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我们难道不是常常从词典中获得对语词的掌握,然后用它们来进行语言交流的吗?例如,对于“to be、to have、to do”,与“to abide、to arise、to awake”这两组语词,虽然它们都是单独出现,不是命题的构成部分,但是毫无疑问它们都不是无意谓的,我们可以从词典中获知它们的意谓,从而利用它们来构筑句子。因而,通常来说句子是由符号所构成的,它们的意义依赖于其构成部分,“理解句子的构成部分与其构成的方式是真正理解整个句子的必要条件。”[9]227由此,一个句子的无意义首先是由于语词的构成方式违背了它们的使用规则。在语义的语境原则与构成原则的争论中,格洛克采取了语义的构成原则立场,在考察句子的意义时强调部分对于整体的优先性。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在TLP中如何能够协调维特根斯坦所坚持的语境原则与构成原则之间的冲突。对之,格洛克对语境原则进行了修正,提出了一种弱的语境原则:按照严格的语境原则,语词只有在有意义的命题中才具有意谓,然而,按照修正了的弱语境原则,语词只要能够出现在一个有意义的命题中,那么它们就可以具有意谓,它们不需要事实上出现于每一个特定的情景之中。“命题是语言游戏得以进行的最小单元:只有命题能够言说。……语词对于句子有一种普遍的依存性,因为语词释义的活动是为它们在句子中的使用做准备。另一方面,任何具体的句子使用预设了其构成语词由于先前的实践提前具有一种意谓。”[9]229在格洛克看来,语境原则不是要求语词只有在句子的语境中才具有意谓,而是它们在句子中的使用决定了它们所具有的意谓,如果我们明确地知道它们在句子中可能会充当的角色,那么它们就有一种确定的意谓,而不管它们是否出现在命题中,这才是语境论的“真理内核”(“kernel of truth”)。

在笔者看来,格洛克的观点起码有两点不足:其一存在有循环论证之嫌,一方面,格洛克坚持语词意谓的释义活动是为它们在句子中的使用做准备,也就是说,意谓的确定决定了它们在句子中的具体使用规则;另一方面,其又根据弱语境原则坚持只要知道语词在句子中的可能用法,就能确定其有一种意谓,也就是说,使用规则决定了语词的意谓。由此可见,这是一种明显的循环论证。其二,他无法恰当合理地解释维特根斯坦为何将“苏格拉底是同一的”的无意义归咎于其构成部分的意谓的缺乏。如果坚持语义的构成原则,“苏格拉底是同一的”的无意义就不是由于“同一的”的意谓的缺乏,只能是由于“苏格拉底”与“同一的”组合在一起违背了它们的使用规则。因为在词典中我们可以查出这二者到底意谓着什么并且它们是如何被使用的,而这与维特根斯坦的论述是完全不符的,也无法来反驳新派依据维特根斯坦的这一阐述构筑的论证。

格洛克的策略是失败的,那么如果严格坚持语境原则,同时也允许一种弱的构成性原则存在,即,一方面,坚持语词只有在有意义的命题语境中才具有意谓;另一方面,命题是清晰有节的,它的意义是由语义的构成部分复合而成,只有在当理解了其每个部分对之于整体所作的贡献之后,我们才能够确定它所具有的意义,那么是否是可行的呢?其实,如上文所述,要坚持语境原则,必须要持一种构成性原则,要不然就会受到构成性原则的劫难。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格洛克的词典例证来解决,就是语词可以单独出现,但是此种方式的出现是对它们在有意义的命题语境中的出现的一种经验概括,换言之,它们的独立出现依赖于其曾经在有意义的句子使用中所扮演过的作用。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就其能在一切可能的事况中出现而言,事物是独立的,但是这种独立的形式乃是一种与事态相联系的形式,一种依存的形式(语词不可能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出现:单独出现和在命题中出现)。”(TLP,2.0122)语词的单独出现依存于其在命题中的出现。因而,部分可以独立于它们所出现于其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命题,但是它们必须出现于某种事实与命题之中。对部分的意谓的确定,依赖于其在具体命题语境中是如何被使用的。当然,我们也可以使用这些单独出现的语词来构筑句子,通过理解它们与其构成方式来理解一个从未见过的句子,但是语义的此种构筑方式是以不违背它们可能的使用方式为前提的。如果语词在句子中的组合超出了其可能的使用方式(逻辑形式),那么它们在这一句子语境中不具有任何逻辑属性与意谓。

这样,以坚持语境原则为前提的构成性原则抛弃了强的构成性原则所坚持的部分对于整体在逻辑上的优先性,强调部分对于整体的依存性。我们可以以此来支持无意义的纯粹概念,即“苏格拉底是同一的”的无意义是由于未赋予其构成部分以意谓。虽然“同一的”在有意义的命题语境如“苏格拉底与粘西比的丈夫是同一个人”中是作为等号来出现的,我们在字典中也可以知道其用法,但是脱离了这种命题语境,它将不再被作为等号出现,因而其在无意义的句子中的出现,就如同我们将一首动听的乐曲中的音符单独拿出来放在一首毫无旋律的嘈杂声中一样,根本不具有逻辑属性。

[1]维特根斯坦全集[M].第1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2]卡尔纳普.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M]//洪谦.逻辑经验主义(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4.

[3]G.P.Backer,P.M.S.Hacker.Wittgenstein:Rules,Grammar and Necessity[M].Oxford,Blackwell,1985:39.

[4]P.M.S.Hacker.Wittgenstein,Carnap and The New American Wittgensteinians[J].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03:53(1):13.

[5]James Conant.the Method of the Tractatus[M]//From Frege to Wittgenstein:Perspectives on Early Philosophy.edited by Erich H.Reck.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81.

[6]James Conant.Two Conceptions of Die Überwindung der Metaphysik:Carnap and Early Wittgenstein[M]//Wittgenstein in America.edited by Timothy McCarthy.Sean C.Stidd,(eds,.)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44.

[7]尼姑拉斯·布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构成性”词条[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75.

[8]D.Davidson.Theories of Meaning and Learnable Languages[M]//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8.

[9]H.J.Glock,All Kinds of Nonsense[M]//Wittgenstein at Work:Method i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edited by E.Ammereller.E.Fisher,London:Routledge,2004:22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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