侣传振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5)
近些年来,底层抗争问题相关研究在国内外学界渐受关注,形成了与精英研究迥异的“底层视角”。农村作为我国底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底层抗争已由过去的民间械斗过渡到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抗争,并形成了诸如集体围攻、越级上访、静坐游行、跳楼秀、集体下跪等抗争手法。如果把底层抗争“剧目”做一大致分类,那么打砸抢烧、集体围攻属于激情剧;上访告状、堵塞交通、静坐游行、罢工属于情节剧;跳楼秀、跳桥秀、裸奔属于搞怪剧;而自残自焚、集体下跪、集体哭诉则属于悲情剧[1]。其中,就激情抗争而言,学术界主要从抗争性质、动因、治理等角度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其内在抗争演进逻辑研究尚不多见。那么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到底遵循着怎样的演进逻辑,这种演进逻辑何以可能,效果如何,如何应对?本文试图以陶村土地纠纷而引发的激情抗争为个案,以事件过程为分析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解释。
国内学界对于底层社会抗争形成了独特的研究系谱,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求助于外的抗争和求助于内的抗争。其中,前者大多深受斯科特传统的影响,并认为中国民众的抗争有一个基本传统,即都在遵守规则[2]。例如,欧博文、李连江提出的“依政策抗争”或“依法抗争”[3];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和“以理抗争”[4]。与求助于外的抗争不同,求助于内的抗争则是借助于自身的身份符号和资源。例如,董海军提出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和“以势抗争”[5];徐昕提出的“以死抗争”[6]。可以说,求助于外的抗争与求助于内的抗争,共同构成了中国底层社会抗争的两种社会学逻辑。这些理论研究不囿于西方学理论的窠臼,为发展出中国社会底层抗争的本土化理论做出了有意义的学术努力。但是,他们在关注抗争者具体行为的同时,也似乎忘掉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这些抗争行为遵行着怎样的内在演进逻辑。本文将通过下面的一个案例对此作出解释。遵照研究惯例,文中对案件中的地名、人名均做了技术性处理。
陶村是位于L省西南部的一个乡村,农业是其主要产业。2008年初,陶村对本地区耕地进行局部调整,其间因村民张某有意侵占李某耕地面积而发生争执。争吵中,张某及其亲戚不仅打伤李某,而且还叫嚣要找在县政府工作的叔叔修理李某。张某的嚣张气焰激怒了部分在场围观群众,仗势欺人等谣言四处飞散。大约半个小时后,乡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简单讯问后要求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围观群众则以官官相护、必须当面处理为由拒绝警车启动,警民双方一时处于对峙状态。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乡镇政府开始调派一批警力维持秩序。一小时后,乡镇某一领导开始用大喇叭训话,其强硬态度及其带有恐吓色彩的言语最终激怒了在场群众,愤怒的群众将警车砸坏后,开始打砸乡派出所,现场秩序一时失控。为尽快平息事件冲突,当晚乡镇政府领导连夜奔赴现场,好言相劝并作出公开承诺:公开处理土地纠纷事件,绝不偏袒;政府免费治疗冲突中受伤的群众;不追究所有参与群众的法律责任。随后群众陆续散去,冲突事件得以平息。
陶村的土地纠纷冲突是一起典型的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事件,与斯科特所言的“日常反抗”形式不同,它是底层农民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集体围攻为主要手段进行的高政治风险的抗争行为,存在于一个与日常反抗完全不同的场域,有着自己的演进逻辑和情景空间。对此,笔者试图将其置放于由抗争参与主体(横向维度)和抗争事件(纵向维度)建构的坐标体系空间中进行深入解读。其中,抗争参与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即李某及其家人、亲戚;二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在场群众;三是第三方力量,即政府人员。抗争事件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诱发阶段、扩大阶段、激化阶段和平息阶段。在该事件中,诱发阶段是李、张二人因耕地边界问题而引发争执并引来群众围观时期;扩大阶段是乡镇派出所现场调查与警民初步对峙时期;激化阶段是警民规模对抗、出现打砸时期;平息阶段主要是政府公开承诺,群众逐渐散去时期。
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作为一种释放紧张状态需要的“非现实性冲突”,其产生发展与特定诱因紧密相关,而这种诱因又往往是一个或数个触发事件,很容易推动非理性的集体行动的发生[7]。在陶村土地纠纷事件中,村民李、张二人因耕地边界纠纷而引发的争执充当着该激情抗争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推动着整个事件的演进。在诱发时期,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李某,进行抗争的对象主要是张某及其亲戚的霸道行为,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是传统的道德工具和社会公正调节机制——评理,即以理据争,维护自身的实际利益。这种利益实际上主要是经济利益,无非是划清地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我要让大家给我评评理,乡里都已经丈量好了田地的边界,他(指张某)凭什么越界,毁坏俺的庄稼。这还讲不讲理了?”(李某,20090817访谈)。因此,这一时期,李某抗争行为主要遵循着一种利益主导下的评理逻辑,还未把道德价值要素作为一种主要的抗争策略手段,也未形成所谓的“道德震撼层”。
作为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在场群众,在诱发阶段主要身份是围观者。此时,也因为尚未出现“道德震撼”,这些集体行动潜在参与者并未将情绪从弥散状态转入凝聚状态而焕发出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应星,2009),因此,他们的主要行动逻辑是围观,围观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凑热闹和好奇心,主要行为是看热闹与低声议论,议论主题主要是谁对谁非、张某家庭背景、仗势欺人等(村民,崔某、何某,20090818访谈)。
这一时期,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李某及其家人,面对评理的乏力,开始运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进行抗争。与斯科特提出的隐形抗争的“弱者武器”不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不满足于以弱者的武器进行抗争,而是公开地、喧闹地、非制度化地以弱者身份激发围观群体的道德潜力进行维权抗争。李某一方面不断向围观群众输出自己是个老实巴交的平民百姓,与有政府背景的张某存在天壤之别的弱者身份;另一方面,又将社会不公平、寻求公道和不屈服强权作为主要价值话语,以试图强化围观群众心理价值认同。“当时,我们觉得他(指李某)很委屈,我们这样的老百姓怎么能斗得过官啊,当时他说要去北京打官司、去上访,我们都很支持他。有个当官的亲戚就了不起啦,北京照样能管了他。”(村民,王某,20090817访谈)。此时李某的行为具有双重内涵,即试图通过价值诉求动员围观群众参与其抗争行动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具有明显的利益和价值共存的抗争逻辑。
此时在场围观的群众,虽有大部分人仍以观察者身份出现,行动遵守着围观逻辑,但已有部分群众受激动情绪和价值诉求的影响而产生英雄情结,并充当起声张正义的“侠客义士”。他们仗义执言,指责张某等人恶劣言行,帮助李某声张正义、出谋划策,其言行逐渐从对事件本身是非评论扩展到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社会公平、人人平等成为他们最为重要的话语,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此时,张某等人的仗势欺人不仅在村民心理结构中逐渐建构起道德震撼和道德义愤,而且还会借助现场情绪感染将其转化为一种概化信念,进而形成一种意识共建与共意动员,这时在场群众参与激情抗争的契机也就初步形成。
在底层社会抗争实践中,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要的社会秩序问题。此时,价值主导下的激情抗争成为李某此一阶段主要的行动逻辑。虽然他行动的最终目的仍希望维护自身利益,但其行动的重心则表现为恳请和鼓动群众参与激情抗争,并以“讨公道、求公平”的价值诉讼和“老百姓”的弱势身份标定作为动员话语,试图借助围观者的声援力量对政府施加压力。当然,这种动员话语的确有效,它能够使在场群众由原来对受害者的同情演变成对这种受害经历与歧视的共同体验,并赋之于某种“正当性”,激发着更多的围观群众参与到抗争之中。
这一时期,在场群众除了以了解事态发展为目标的围观者之外,积极参与者大都以“寻公平”、“讨说法”等道德价值为依据,或以话语声援受害者或采取直接激情抗争行为支持受害者,其行为逻辑也表现为价值主导下的激情抗争逻辑。这在事后对20名在场群众访谈中也得到印证。在回答“当时您为什么参与土地纠纷事件”问题时,6人选择“好奇,看热闹”;9人选择“替受害者讨还公道”;2人选择“发泄对现实的不满”;3人不愿作答。当然,在场部分群众采取激情抗争行为除了受价值因素影响外,还和政府社会控制力与特定情境有关。失败的社会控制力和大规模人群聚集特定情境,能够导致群体价值累加和社会责任感弱化,进而增强群体抗争行动的可能性。正如勒庞(2007)所言,“群体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切底消失而强化。”[8]
在平息阶段,李某等人面对政府的公开承诺和大批警力控制,尤其是群众逐渐散去时,开始积极寻求合作与自保。一方面,他们同意政府出面协调李、张两家的矛盾,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签订绝不上访闹事协议;另一方面,以政府公开承诺为依据,积极为自己辩解,将事件发生归为无奈被迫之举,推脱责任,确保不被追究责任。此时,他们的目标诉求重点从价值转向利益,遵循的是一种利益主导下的合作与自保逻辑。
作为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群众,无论是积极参与者还是非积极参与者,都开始采取各种方式寻求自保,以避免法律责任追究,维护自身利益。非积极参与者由于仅以旁观者身份出现,所以他们并不担心,只是在有意回避该话题,以防引火上身;积极参与者尤其是采取非法暴力行为者,或慎言慎行,呆在家里不出门,或外出打工以避风头,寻求自保。因此,他们的行动逻辑开始由价值主导下的抗争逻辑走向利益主导下的自保逻辑,保全自身、维护利益是其主要目标。
底层社会激情抗争的内在演进是一个高阶次、多重反馈回路和高度非线性的复杂系统。在陶村的土地纠纷事件中,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李某等人表现出利益主导、利益与价值主导、价值主导、利益主导的行动演进逻辑;而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群众则与之相呼应,表现出了围观、价值倾向、价值主导、利益主导的行动演进逻辑。这也就是说,整个事件因利益诉求而引发,因价值诉求而扩大,最后因利益因素而终结。因此,利益和价值成为贯穿底层社会激情抗争的重要变量,价值-利益回归构成了当前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的演进逻辑[9]。首先,利益是底层社会激情抗争发生的诱因,利益诉求向价值诉求转变是底层社会激情抗争扩大的重要契机。在个案中,当李某行为以利益诉求为主时,在场群众行动表现为或围观逻辑或侠客逻辑,但当李某等人行为转向以价值诉求为主时,在场群众言行也相应地具备了价值倾向,为进一步集体行动奠定了基础。其次,价值诉求是底层社会激情抗争扩大、激化的核心动力。纵观整个土地纠纷事件过程,虽然不同行动主体在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行动逻辑,但在激情抗争的关键核心时期(扩大阶段与激化阶段),价值因素始终成为推动在场群众参与激情抗争的核心动力,与心理、谣言等因素相比,也始终起着主导性作用。最后,社会价值与个人利益相分离是底层社会激情抗争衰退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激情抗争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短,陶村土地纠纷事件也就持续了一天左右。究其原因,除了缺乏组织性等因素以外,最为重要因素则在于个人利益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内在分离。当政府作出利益承诺并开始有效控制现场时,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均表现出推卸责任、力求自保的行动逻辑,价值诉求立刻转向了利益自保,激情抗争也自然走向落幕。
当前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义抗争,那么这种道义抗争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演进逻辑呢?对该问题的探究可以具体转化为两个关键性问题,即为何会出现价值动员,为何会采取激情抗争。首先,基层党群政治伦理关系部分异化与村落权势阶层兴起为价值动员提供了重要空间。我国党群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比附于生命意义的政治理论关系,无论是“鱼水关系”、“血肉关系”还是“主仆关系”,都旨在全心服务民众,实现社会公正。但底层社会抗争者却发现并未如此,而是呈现出一种“反结构化”格局,出现了党群理论关系“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反差。基层部分官员不仅依靠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不公正分配,而且还充当着地方部分人员的保护伞,塑造着“官强民弱”、“朝廷有人好做官”的局面。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乡村的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呈现出逐步整合的趋势,形成了村落社会权势阶层。他们依靠家族势力、财富、对县乡官员的依附关系等手段在村庄利益分配和利益纠纷处理中占据明显优势,而穷人则身处劣势。正是这种情景下,在场群众对弱者身份的李某产生着同情,对具有官员依附关系的张某产生着厌恶,进而形成了道德义愤,为价值动员奠定基础。其次,压力型维稳体制、同心圆式的政治权力结构为激情抗争提供了重要机遇。按照“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逻辑,社会维稳工作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绩效重要指标,甚至起着一票否决作用。面对这种压力型维稳体制,底层民众的激情抗争不仅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舆论压力和道义压力,更会给他们带来政治压力,这就迫使地方政府必须直面激情抗争所转嫁过来的维稳政治责任,进而推动抗争事件的解决。这也是底层弱势群体的一种政治智慧。另一方面,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既具有金字塔形的科层式结构,同时也是同心圆结构,并存在“内核-边层”结构分布。在这种权力结构背景下,最有价值的抗争机遇并非存在于抗争者和直接抗争对象之间,而在于越级抗争。底层抗争者只有将利益诉求传递到核心成员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而激情抗争又无疑是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下的最好传递方式。“大家都知道,政府里真正说话算话的就那几个人,如果你想解决问题,就必须把事情闹大,惊动到他们,让他们支持公道”(李某,20090817访谈)。
对于当前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产生的效果,学界在这种抗争仍是一种体制内抗争方面已达成共识,而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于其是否已经具备有组织的政治性抗争特征。于建嵘的“依法抗争”解释框架强调,农民维权抗争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为有组织的底层政治抗争。而应星等人则认为这种判断存在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10]。回顾整个个案演进逻辑可以发现,目前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具有组织化程度低、情感性动员强、非政治性对抗等特征,是一种工具性为主、情感性为辅的非政治对抗的利益规则意识体现。首先,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以价值情感为动员工具,而非组织化抗争。陶村土地纠纷事件之所以会演变成为激情抗争,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就在于价值情感的临时核心动员,而并非类似于西方集体行动的高度组织化,这也就意味着激情抗争虽能借助价值情感迅速动员民众参与集体行动,扩大抗争规模,但社会整合度低,难以形成持久的凝聚力。其次,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以利益为主要取向,而非政治性抗争。西方古典理论认为,集体行动中的参与行为是病态的、非理性的,是一种情感性行动;主流理论则认为,集体行动中的参与行为是一种理性策略,是一种工具性行动。但就陶村激情抗争而言,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李某等人,其抗争行为主要是一种基于成本-收益算计的理性策略,具有明显的功利化和工具性意味,属于工具性行为。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在场群众,其抗争行为大都是因特定情境下群体心理作用的结果,是对自身相同体验的情感发泄,属于情感性行为。因此,当前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具有以工具性为主、以情感性为辅特点,抗争实质仍是利益导向,而非走向政治抗争之路。最后,底层社会激情抗争是一种利益规则意识,而非权利意识。与西方社会抗争行为不同,目前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并非为权利意识主导下的行为逻辑,而仍是一种利益规则意识体现。这种抗争既非为夺取统治精英所把持的国家政权,也非试图建构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公民社会,而是表现为在国家政权主导下,利用自身力量实现局部利益,仍是一种利益规则意识的外在表征,并未形成所谓的真正权利抗争意识。因此,这种抗争也很难上升到公民政治或国家政治的层面,形成一种特有的政治对抗,进而转化或上升为一种对国家权力合法性提出挑战。
虽然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不会上升为一种“革命”,但对地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化解这种激情抗争势在必行。就应急层面而言,以技巧与策略应对底层社会激情抗争显得十分有效。就个案而言,防范利益诉求向价值诉求转变,以利益引导在场群众是重要关键点。首先,及时合理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防止其从利益诉求向价值诉求转变,是化解底层社会激情抗争的第一手段。如果当时政府部门能够对事件作出及时反应与合理处理,满足李某的利益诉求,为李某主持公道,那么矛盾冲突也就会化解于萌芽之中,自然也不会出现后面的激情抗争。其次,防止道德震撼出现,并以个人利益引导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行为,是化解底层社会激情抗争的第二手段。因为道德震撼的出现会促使在场群众内心形成一种概化信念,易于产生激情抗争。同时,还要以个人利益作为重点,通过权衡利益关系,以个人利益引导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以消解社会价值诉求,使在场群众个人利益与社会价值相分离,化解他们参与群体行动的契机,进而引导他们退出社会集体行动。尽管应对技巧与策略十分有效,但不可否认,它并不能从根源上减少底层社会抗争行为的发生,而要想真正加以消解,关键在于通过政府常态管理中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滥权行为发生。透视陶村整个事件,至少以下三个方面十分重要:首先,加强地方政府官员问责制度建设,以责任约束地方政府官员言行,改变部分官员“说大话”、“说狠话”等不负责任的粗暴行为,防止地方政府“乱作为”和“不作为”,提高地方政府对基层民意的敏感度。其次,加强警力规范使用制度建设,必须警力投入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注意警力投入的规模、数量与激烈行为,防止警力使用不当而激发群众对警察的憎恶,造成警群对立,激化矛盾。最后,加强社会利益诉求和利益协商机制建设,疏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引导群众“走进来”;同时,搭建官民互动制度平台,引导地方官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快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干部“走出去”,尽可能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底层社会抗争行为可以纳入集体行动的研究范畴,而集体行动理论也自然构成了解释底层社会抗争的重要范式。但陶村土地纠纷事件演进逻辑却表明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行为并不完全契合于西方集体行动理论。从对个案的观察与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当前底层社会激情抗争仍是偶发事件引发的一种社会常态下的利益表达与冲突,其参与主体是社会弱势群体而非社会政治精英,也并未出现经典意义上的社会运动,仍呈现出“有抗争、无运动”状态。利益相关者行为本质上虽是一种以利益为取向的理性工具性行为,并存在“搭便车”现象,但非利益直接相关者行为则是在价值主导下的情感性行动,并不符合集体行动理论中“理性人”和“搭便车”假设;同时,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在于行动者需要付出金钱和时间,但这两点困境在陶村土地纠纷事件中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制约因素。陶村村民通过情感动员替代金钱动员成本,而时间又是村民最为富有的资源。这些都是西方集体行动理论在解释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行动时所面临的限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研究中,无论是西方理论—中国经验,还是西方理论—中国视角,都具有明显的理论解读倾向,未能有效地解释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现象。
当前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所表现的激情色彩不仅是个人的、群体的,而且也是属于这个时代的、民族的。陶村的激情抗争事件一方面向我们展争的独特性,它是一种有别于西方集体行动与抗争性政治的利益规则意识,价值-利益归回构成了其内在演进逻辑;另一方面又为我们应对当前中国底层社会激情抗争提供了重要启示。必须澄清的是,即使事件中部分官员处理不当,事件产生的根源并非在于官员先天性的道德败坏,而仍在于官员所面临的体制性压力。这种压力乃至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本质上又是当前维稳体制的异化,是施压与反施压造成制度变形的结果。因此从道德上谴责个别官员并不能有效应对事件发生,而是应对这种体制本身的不合理性作出反思。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以技巧更新应对底层社会抗争剧目是当前地方政府维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误区,应对技巧虽然有效但治标而不治本,最终只会陷入底层社会抗争剧目更新与地方政府应对技巧创新间的拉锯战中。只有通过政府常态管理中的制度建设、以制度适应性代替技巧更新,以法律处理代替政治处理,以利益沟通代替粗暴执法,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底层社会激情抗争发生,才能有效维护底层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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