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错事的权利

2013-08-15 00:54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密尔命题权利

刘 舒 杨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对于“做错事的权利”人们或多或少都会有种悖论的感觉,似乎对于一项权利而言正当性是必不可少的。在杰里米·沃尔德伦的论文中,在厘清各种似是而非的误解之后,作者立足于道德权利的一般性概念对做错事的权利给出论证,指出存在着做错事的权利。然而沃尔德伦的论文没有从个人自由的角度说明为什么存在做错事的权利,本文依据密尔《论自由》中著名的“无伤害原则”进一步说明存在着做错事的权利及保障该权利的重要性。

一、做错事的权利的证成

如果说存在着“做错事的权利”就意味着:“P有道德权利去做A”(1)和“P 做A 是道德上错误的”(2)两条命题同时成立。人们之所以会对做错事的权利感到困惑,是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当断言一种行为是道德权利的对象时也就断言了它在道德上是可被允许的[1],即一旦承认了命题1同时也就否定了命题2。但事实上命题1与命题2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相悖。

当人们说P有权利去做A 时,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干涉P 做A,P 做A 是自由的。密尔在《论自由》中以“一条非常简单的原则”界定了自由的范围:“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2]10-11即“无伤害原则”。对于什么是对他人有害的行为密尔也有着严格的标准:首先该行为必须造成明确的伤害或是具有明确的伤害的危险,所谓“明确”即伤害以可以预见的方式直接跟随着行为;其次必须是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自己造成的伤害[3]。个人行为只要不伤害他人,就不允许别人加以干涉,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的目的。换言之,在无伤害的前提下人类存在着一个绝对自由的空间,在这一范围内人们有权利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这些事情当然既包括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也包括道德上错误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否被干预只与该行为是否伤害他人相关,而与该行为的道德错误无关。由此可见,承认了命题1并不意味着否定了命题2,“P 有权利去做A”和“P 做A 是错误的”并无逻辑上的矛盾。

例如,一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当然既包括进行合理审慎的投资但也不排除挥霍浪费。如果此时有人质疑他的挥霍浪费,那么他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这是我的权利”,而无论挥霍浪费在道德上是否是错的,同时其他人也确实无权干涉。可见,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个人行为是绝对自由的,道德错误不构成干预的依据。而如果一个人由于不知节制或挥霍无度而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负有一个家庭的道德责任而无力赡养和教育,他就应当受到谴责或惩罚,但谴责或惩罚之点在于他背弃了对家庭或债主的义务而不是他的挥霍浪费[2]97。从两个挥霍浪费的例子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干预一项行为的正当性不在于行为本身的对与错,而在于该行为是否伤害他人。因为即使这个人是由于进行一项合理审慎的投资而导致的无法履行义务,他也会受到惩罚。因此,说P 是否有权利去做A 不在于A 本身的道德判断,而在于A 的结果是否伤害他人;当P 有权利做A 时,即使A 是错的,那么其他人也无权干涉,因为这是P的权利。

到这里只是在逻辑上证明了命题1与命题2之间并无矛盾,但是否真的存在做错事的权利还要验证当P做A 是道德上错误的时侯,是否真的存在这一情况,即P 做A 的结果并不伤害他人。因为如果做错事的结果都会伤害他人,那么事实上做错事的权利就是不存在的。从直观上看生活中似乎是存在着类似于做错事的权利,有时一项行为虽然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却并不伤害他人。比如喝醉酒,醉酒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没有人会仅仅因为喝醉酒而受到惩罚,因为喝醉酒的行为仅仅涉及到自身。但是马上就会有意见加以反驳,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不是完全孤立的存在,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的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社会[2]。也就是说“如果你伤害了你自己,那么你也伤害了依赖你的人;如果你的行为是不道德的,那么你也会诱导其他人做不道德的事”。因此,不存在P 做A 是错误的但结果却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也就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这种反驳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一个人若做了什么有害于自己的事情,其祸害至少会远及左右亲人;第二,即使没有伤害到其他人,坏榜样的作用也会诱导其他人做道德上错误的事,甚至危害社会,因此,认为不存在做错事而不伤害他人的情况,故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但事实上这种反驳并不能构成对做错事的权利的否定。

在现实中确实不存在什么行为是只涉及自己的,道德上错误的行为或多或少都会波及到他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存在做错事而不伤害他人的情况。因为所谓“伤害”意味着行为不只是违反一项道德规则或是存在某一道德错误,它必须是对他人物质上的或精神上的明确的、实质的伤害,即伤害以可以预见的方式直接跟随着行为[3]且伤害是实质性的。因此,并不是每一项道德上错误的行为都会导致对他人的伤害。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做了有害于自己的事会影响到左右亲人,但不一定都会伤害到他人。例如,一个人可能因为严重酗酒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最终损害了全家人的福利。此时酗酒的行为就给他人造成了明确的伤害,那么酗酒不但是错的,还应该是被干预的。但是如果这个人同样酗酒只是影响了个人健康却没有影响家人的福利,那么此时酗酒的行为就没有伤害到他人,而不应该被干预。或者虽然酗酒但就其程度而言并没有引起他人的苦恼,那么该行为也是不被干预的。从以上几个例子的对比中可知,虽然不存在单纯涉己的行为,但道德上错误的行为不一定都会伤害他人,事实上存在着道德上虽是错的却对他人无伤害的行为。

在第二种情况下,一个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当然可能会被效仿,但不能构成对他人甚至社会公众的伤害。例如P经常醉酒,Q 受其影响也经常醉酒,那么我们最多只能说P 的行为影响了Q,但不能说P伤害了Q,原因在于P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Q 的伤害。即坏榜样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可能会影响他人却不会伤害他人。在这里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例如一个士兵或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喝醉了酒他无疑会受到惩罚,此时惩罚他的理由在于其以纯属只关己身的行为毁伤了自己而失去了对公众尽其本分上的某种确定的义务的能力[2],即惩罚之点在于他的行为对公众有了明确的伤害而不是其坏榜样的影响。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事实上,是存在着做错事而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当P 做A 是道德上错误的时侯,只要A 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么觉察得到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也只属非必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性质[2]96,那么P 做A 的行为就属于个人自由的领域,P 就具有做A 的权利。换言之,在以上要求的前提下,1,2两个命题便同时成立,那么做错事的权利也就是存在的。

二、允许做错事的权利的意义

由上可知,存在着做错事的权利。允许做错事的权利的存在不是无聊的文字游戏,更不是鼓励人们去做道德上错误的事情,而是以一种极端的情况维护着个人自由。它非但不是形式上的自相矛盾,反而是维护个人自由、保障个人良好生活所必需的。允许做错事的权利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的自由

回顾历史,对自由的侵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以政府为代表的政治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和压迫,二是以社会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4]。随着民主宪政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权力对自由的侵害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社会舆论仍以多数人的意志干预着个人的生活。例如一旦个人的行为违背社会公认的标准就会被视为异端,不但遭到排斥,甚至被强令改正。于是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出了著名的“无伤害原则”,以一条“无伤害”的界限划定了社会干预与个人自由的范围,即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个人行为是自由的。无伤害原则划定了个人自由的绝对空间,在这一空间内个人可以根据意愿自由行事,这就当然既包括做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也包括了做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做错事的权利正是以承认个人在无伤害的条件下有做错事的自由保障着个人自由的空间。从直觉上判断,道德上错误的行为一定不会是个人权利鼓励的对象,之所以要允许做错事的权利就是要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肯定个人自由的绝对性,防止他人或社会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如果剥夺了做错事的权利,个人自由的空间将会受到极大的压缩。社会中的统治力量会通过社会舆论占领道德上的制高点,以道德权威的身份侵入到个人的私人生活。例如,现实中一个人可以将从彩票中公平赢得的钱全部用于挥霍浪费,但如果剥夺了做错事的权利,如何处理这笔钱他就必须审慎考虑,恐怕那时除了将这笔钱全部捐给慈善事业外任何做法都会遭到道德的非议,从而强令其改正。更重要的是,一旦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个人自由的空间很可能被侵蚀得荡然无存。当做错事不再得到允许之后,一些怪异的与道德无关的怪癖就会首当其冲地遭到人们的非议。人们在面对他人仅仅另类的举动时,会感到暴跳如雷,似乎受到了莫大的侵犯与侮辱,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扼杀,就像古希腊人用投票处死苏格拉底一样。一部分公众会会联合起来用他们认为是对的方式改造这个世界,甚至作为一种义务性的东西加诸整个世界。就像由于酗酒是道德上错误的,为了防止错误行为的发生禁酒就可能作为一项社会法案强制推广;挥霍浪费是道德上错误的,为了防止浪费行为人们可能会失去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可见,失去做错事的权利会大大减少人们自由的空间,而允许做错事的权利才能保障人的自由。

2.是对个人自主性的尊重和信任

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和唯一的裁判者[5]。“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2]98允许做错事的权利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在只关自己的部分个人可以自主的安排自己的生活,人们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决定吃什么穿什么,从事什么样的文化生活等,而不会受到道德判断的干涉。在这里也许就会有人质疑为什么要允许做错事的权利,如果在涉及自身的事情上也接受道德判断的检验,似乎能够弥补人类理性的不足,引导人类过上更美好生活。但是如果真的剥夺人们做错事的权利,人们的自主性将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首先,剥夺做错事的权利是对个人理性和自身判断力的极大的不信任。人们不再可以随意的安排自己的生活,而要时刻接受道德的检验,避免错误行为的发生。如此,社会和国家无疑是将人民当做未成年人至少是不能完全管治自己的人来看待,以一种道德权威的姿态替人们规划生活、做出判断。如此,人们就没有理由拒绝哲学王的统治,也没有理由反抗专制政体为人们做出的生活规划和道德判断。而这种情况与现代政治文明无疑是相悖的,民主政治正是建立在对个人理性的肯定之上,认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剥夺做错事的权利无益于人们的生活。

其次,对于个人行为的道德判断往往没有一致的意见,因为个人行为过于琐碎而且只有自己才有深刻的感知。就像酗酒是道德上错误的行为,但喝酒是与道德无关的行为,那么一个人喝酒到什么程度需要被干预是一个无法说清的问题。所以如果在个人行为上剥夺做错事的权利会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无所适从。退一步讲,就算公众就个人自身的行为问题达成某种道德上的一致,往往也是部分人的主观臆断,不过是公众以完完全全的漠不关心掠过他们所非难的对象的快乐或便利,而专去考虑他们自己喜欢怎样或不喜欢怎样罢了[2]91。

由此可见允许做错事的权利对个人的自主性有着极大的意义,在做错事的权利下人们所犯的错误若和他容许他人干预下自己去做他们认为对他有好处的事这一罪恶相权起来,后者比前者是远远重得多的[2]100。

3.有助于人的发展

做错事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自由行事,即使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这样做并不是鼓励人们去做道德上错误的事情而在于保护人们的选择,提高诸如判断力、辨识力等能力。

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作为一个成熟的个人,在仅关自身的行为中应当有自己的判断或自己个性的痕迹,这是人类的特权。假如剥夺了做错事的权利,就大大压缩了选择的空间。而且一旦排除了做错事的权利,那么权利的对象只有道德上赞许的行为和道德上无关的行为。但是这一限制一旦加上就注定会升级,因为如果一项行为是为道德所赞许的,那么任何不被赞许的备选项(例如,任何仅是与道德无关的备选项)都立即成为不可允许的进而被排除。那么人们便只剩下做正确的事情的权利,没有选择,没有判断,人们行为中的美德只是彼此照抄[2]68。

人类智力和道德的能力与肌肉的能力一样,只有经过使用才会得到进展。因此只有在充分的选择下人类的感知力、判断力、辨别力甚至道德取舍等才能得到运用。做错事的权利正是在涉己领域内为人类的选择开阔了最大的空间,使人们“必须使用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判断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为做决定之用的各项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去作出决定,而在作出决定之后还必须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的考虑周详的决定。”[2]69正是在这些过程中人性得到发展,人的内在价值得到提升。

三、结 语

做错事的权利非但不是悖论,反倒是个人自由的基础。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个人行动就是自由的,无论是道德上允许的、批评的还是道德上无关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权利的对象。做错事的权利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以一种极端的情况充分保障了个人自由的空间,使人们在无伤害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行事,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自己才是最终的裁度者。

[1] Waldron J.A Right to Do Wrong[J].Special Issue on Rights,1981,92(1):21-39.

[2] 密尔(Mill J S).论自由[M].许宝%,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005重印).

[3] 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M].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256-257.

[4] 艾克文.原则的冲突:约翰·密尔的自由理论评述[J].汉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8(4):89-94.

[5] 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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