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21世纪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世纪。生命科学研究的推进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生物产业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提出了本国的生物产业发展策略,对生物产业的发展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与法律上的保障,以抢占生物经济的“制高点”。美国将每年的4月21~28日作为“生物科技周”,并且确立了诸如“人类基因组计划”、“微生物基因组计划”等在内的多个重要研究方向;英国于2005年通过了一个生物技术发展的法案,提出了保持其世界生物技术第二大国的目标;日本则提出了要成为一个生物技术国家的构想。此外,还有很多国家确立了其生物产业发展的战略。我国政府也对生物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物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然而,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政策的推行已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支持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现行的生物产业政策却显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不利于我国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立足于法律视野下研究我国生物产业政策,无疑将更加有助于我国生物产业战略的实施及生物产业的发展。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生命科学研究的进展以及生物技术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生物技术产业化的进程,使得生物产业逐渐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而生物经济时代也正在逐步向我们走来。当前,生物技术在世界范围内正进入大规模产业化阶段,生物医药、生物农业日趋成熟,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快速兴起。数据显示,全球生物产业的销售额每5年翻一番,年增长率高达30%,是世界经济增长率的10倍,生物产业已成为增长最快的经济领域。截至2010年底,全球(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有生物技术的企业为4700多家,其中上市生物技术公司622家。上市生物技术公司总收入846亿美元,研发投入228亿美元,净盈利47亿美元,比2009 年增长30%。①
近30年来,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生物产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迅猛,经济效益大幅增加。不仅如此,我国大概拥有25万种生物物种,12 800种可以药用的动植物资源,32万种农作物种植资源,具有十分珍贵的人类遗传的资源。至今已收集了300多个加细样本,建立了全球保有量最大的农作物种植资源库和亚洲最大的微生物资源库。中国生物产业发展非常快,“预计到2015年,中国生物产业的规模会超过3亿元产值,到2020年会达到6亿元左右的规模,这就相当于甚至超过目前信息制造业的规模。”②目前,中国生物产业总规模已超过万亿元,正在成为中国高技术领域新的增长点。
(1)双刃性
生物产业发展带来了正负两方面的巨大效应。首先,就其正面影响来看,生物产业的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人类与各种疾病和灾难作斗争的能力,提升了人们的公共卫生福利水平,也极大地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经济的进步。生物产业尤其是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使得人类抗击疾病与灾难的医药产品得以更大规模的生产和供给,极大地减轻或治愈了那些威胁人们生命的疾病。不仅如此,生物产业也促使人类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物技术产业既是高科技产业,也是高效益产业,能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例如,一个基因可能形成一个产业,一个基因药物可能治疗几千种基因病症,一个重组蛋白质可能创造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的财富。目前,就世界范围来看,生物技术产业化的浪潮已经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就其负面效应来看,生物产业的发展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乃至现实的危害。生物科技本身所固有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使得生物产业发展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从近年来各国层出不穷的药害事件可以看出,生物制药技术的突飞猛进,一方面使得医药生物技术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另一方面,对医药生物技术经济效益的过分追求,也使得很多药品生产商急于冒进,开始忽视药品安全,甚至受短期高额利润的引诱而放纵瑕疵药品的生产,致使很多危害甚大的药害事件不断发生,如著名的“沙利窦迈事故”、“万洛事件”、“拜斯停事件”,等等。
(2)广延性
作为一种以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为载体的高科技产业,生物产业的发展使得生物技术的影响对象从以往仅限于实验室操作人员转而向生物技术产品所及的所有范围内的任何对象扩张,从而极大地拓展了生物技术影响的对象范围。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一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它所影响到的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可能是某个区域内所有邻近的国家或地区,这将对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带来更为负面的影响。”③而且,由于生物科技安全的不确定性,生物产业的影响也呈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不仅对当代人带来直接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和威胁后代人的利益。不仅如此,生物产业发展的需要使得这一产业的影响突破了国家的地域范围,逐步走向世界。当前,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日益频繁,同时也使得经济技术发展的风险与危害开始跨越各国与各地区的范围而逐步向全球扩散。“沙利窦迈事故”的影响就是最好的注脚。短短4年多的时间,生产于德国的一种药丸就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数万“海豹婴儿”的降生。在各国生物产业发展政策与立法的推动下,生物产业发展客观上所必然要求的生物技术人才、资本以及产品的跨国流动都使得生物安全问题越发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生物产业影响力的广延性不言而喻。
(3)多面性
生物产业的降生使得生物科技借助于产业的形式以集成化的规模快速发展,加快了生物科技应用的规模与速度,使生物科技得以在更大范围内造福人类。以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应用为例,转基因技术在农业方面的产业化应用带来了农业生产能力的革命,转基因操作允许科学家们在植物和动物中加入新的特性并在物种中植入DNA,如将某种细菌或动物的性状转入植物之中,从而使得转基因农作物具有较传统农作物更强的适应性,不仅可以增加单产,且增强了抗旱、耐碱、抗病虫害的能力,增加了农作物的营养;而一些原本具备高营养但产量偏低或不易培育的农作物品种现在经过改良后也已不仅可以大规模生产,且由于在农产品中加入了一些其他生物的特性而增加了人们所需要的养分。生物产业对技术与经济的影响可谓极其深远。另一方面,生物产业的影响显然不仅体现在技术与经济层面,更在于伦理层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基因组计划的发展,生物科技已经开始不断地融入化工、环境、能源、自动化和计算机等领域。与此同时,生命伦理问题也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的焦点:人类基因组计划带来的基因歧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性问题、人体和动物实验问题、生物武器的恐慌,等等。“虽然其中一些问题在伦理道德上尚存在争议,但的确使公众在很大程度上感到了忧虑,产生了重要的伦理影响和后果”,④以致生物科技的伦理争论,已成为“攸关生物产业存亡的问题”。⑤由此可见,生物产业的影响是至少辐射至经济、技术以及伦理这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多面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经指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⑥诺斯的这一论断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在经济发展和产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立足于经济学的视角,政策和法律都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应社会之需要而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策与法律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理论上,政策与法律的社会需求决定制度供给,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政策与法律产生需要并积极谋求政策与法律对其利益的维护时,就必然要求相应的制度供给发生。生物产业方面的政策与法律供给显然也遵循此道。
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各国对生物产业发展的高度关注与重视,使得生物产业成为当代国际科技与经济竞争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发展生物产业已经成为各国应对生物科技发展的必然选择。而生物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形态的一个明显特征,就在于这种产业的影响力具有双刃性、广延性与多面性,它是一种影响深远的、需要被一直视为人类理性之产物的制度认真加以对待的现代新兴产业形态。生物产业影响力的以上明显特征,决定了生物产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而决策者在倡导发展生物产业并力图将之构建为一种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时候,必须要高度关注生物产业所引发的各方面问题,并注意采取适宜的策略予以应对。尤其是在政策与法律上,决策者必须要全面考量生物产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并设置适宜的政策措施与法律制度予以应对。因为一旦漠视生物产业的影响力而采取了不恰当的规制策略,就很有可能会在激发生物产业正面影响的同时,相应地引爆其负面效应,给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就此而言,生物产业发展的主要挑战不仅存在于经济、技术与伦理层面,而且更在于政策与法律层面。
生物产业虽然前景明朗,但其蓬勃发展需要不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政府的有效介入和科学引导是其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⑦而产业政策则是保证政府有效介入生物产业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学界对产业政策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一般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⑧“产业政策必须是依靠完备的产业政策体系和产业政策工具,或通过法律而实施的行为。”⑨以此为基点,生物产业政策就是政府为了实现生物产业发展目标而对生物产业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与其他产业政策一样,生物产业政策也必须依靠完备的产业政策体系和产业政策工具。
生物产业近年来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种背景下,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以推动生物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我国政府必须直面的一个现实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明确将生物技术作为科技发展的五个战略重点之一,为我国生物产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此背景下,2007年我国专门编制了《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生物产业增加值突破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以上,成为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的战略目标。2009年6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若干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物产业政策的正式确立,表明我国生物产业发展开始进入产业政策指导阶段。在此基础上,2010年9月,我国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再次将生物产业列入国家优先和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也已经完成并已经于2013年1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再次明确了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目标。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发布与实施,表明了我国在发展生物产业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对我国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无疑将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进作用。
在生物产业领域,我国目前产业政策的制定对于推进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这些政策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发展生物产业的高度重视。然而,从法学的视角来加以解读,我国生物产业政策还存在明显不足,这些不足势必成为制约我国生物产业进一步发展的“软肋”。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生物产业政策仅仅表现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还只是以某种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纯粹的”政策;就中央层面来看,至今还没有一部统揽全国生物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性基本法。在我国社会发展已越来越重视法治而法律也已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背景下,现有的生物产业政策存在明显的“泛政策化”倾向,缺乏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这势必会产生如下弊端:(1)由于相对而言效力较弱、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现行生物产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易出现变数,与预期目标的实现会产生差距,影响我国生物产业战略执行的效果以及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步伐。(2)目前,国家的生物产业政策受到了各个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都已开始将发展生物产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做,并结合国家生物产业政策出台了各地的生物产业政策。如《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引导和制约,这些地方性政策容易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强调地区间的竞争,从而导致各地生物产业发展无法形成合力,造成生物资源的巨大浪费。(3)由于政策本身的易变性,加之现行生物产业政策很多都未受到法律的调整与监督,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变成行政专权,增加执行的任意性,从而产生难以控制的后果。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失效及其负面问题已经充分说明了产业发展单纯依靠产业政策的流弊,这一点值得我国生物产业警惕。当前,产业政策法律化不足所导致的“泛政策化”倾向已经成为我国生物产业政策的一个明显不足,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生物产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潜在隐患。在这种情势下,如何加强生物产业立法,推进生物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势必会成为今后我国生物产业政策调整与优化的一个内在要求。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的产业政策领域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化程度不高,甚至有的政策知识作为一种政治策略来贯彻,缺少法律的保障和权威。虽然产业政策要纳入法律的保障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稳定性、覆盖性等,也不要求所有的产业政策都必须要采取法律的形式”,⑩但生物产业政策还是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原因在于:
(1)生物产业影响力的特殊性使得生物产业政策必须要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上。作为一种新型的、能够产生具有双刃性、广延性与多面性影响的生物产业,其健康发展会极大地推动人类经济社会的进步,而其失范却会给人类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灭顶之灾。生物产业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要远比任何一种传统产业复杂得多,其影响也深远得多。对于这样一种产业,仅仅依赖产业政策治理,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只有将生物产业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防范和抑制其负面效应,才能够为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足够充分的制度保障,也才能够使人们在享受生物科技进步惠益的同时,不至于吞下生物灾难的苦果。
(2)法与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决定了生物产业政策法律化的必要性。立法政策学理论认为,法与政策是实现法治的两种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也是对经济社会进行管理的最主要手段。法律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能给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稳定性较强,是防范和避免行政专权的重要手段;政策则多是宏观的、原则性的,具有灵活易变的特点。而就其相互关系而言,一方面,政策对法的产生与运作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从法律实现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或在各权力机关的法律解释中,政策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⑪另一方面,法律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则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法律往往是一定政策的法律化,是保障政策的科学性以及实现政策的一种基本手段。在一国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策与法必须保持一定的平衡,保持二者关系的协调,以便使二者在社会治理方面共同发挥作用。专任法律治理而忽视政策引导,会导致制度过于僵化而缺乏机动;而专任政策治理而忽视法治,则很容易使产业政策衍变成为行政专权。这两种做法显然都无助于产业的发展与经济的推进。具体到产业政策与产业法律的关系上,由于产业政策关系到整个经济的中长期目标,各部门各产业间合理的发展比例,一定时期重点产业发展的途径和支撑政策,也关系到全国地区经济的布局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发展民族工业的政策,它涉及的关系具有长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经济的条件下,其仅以“纯粹的”政策形式存在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调整,以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规范和提供保障。对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就是要将产业政策的主要方面法律化。⑫
以此为基点,在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有必要在产业政策发挥指引与推进作用的同时,相应加强生物产业法制建设,推进生物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以改进目前我国生物产业发展更多依赖产业政策而不是产业立法的现状,防范并尽量避免生物产业发展由于过度依赖产业政策而可能招致的负面问题,促进生物产业政策与生物产业法的融合,使二者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共同发挥引导与协调作用。这不仅是全面保障我国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也已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选择。
(1)制定生物产业基本法
伴随着生物技术产业化在我国的逐步发展及国家对生物产业的日渐重视,大力发展生物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力行的实践,这种实践亟需法律层面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如前所述,当前我国生物产业领域还没有一部统揽全国生物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性基本法。由于没有这样一部立法,有关生物产业发展规范与保障的原则与制度等就只能比较散乱地被规定在各个生命科技单行立法中(如《药品管理法》关于“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的规定等),缺乏宏观统领性,不利于我国生物产业的协调发展。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专门旨在引导和规范生物产业化的《生物产业发展促进与规范法》。在该法中,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稳定下来,从而以这一政策为基点,建构我国的生物产业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需要在该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生物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的法律底线要求,以便将生物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引致的负面效应控制在我国经济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我国生物产业发展不会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带来毁灭性冲击。
(2)完善生物科技法律体系
就产业、技术与法律的关系而言,生物产业的发展直接取决于生物科技的进步程度与应用水平,而生物科技法则在推进和提高生物科技进步程度与应用水平方面起着直接的作用。生物科技法律体系中激励生物科技进步和限制生物科技应用的制度直接影响着生物科技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生物科技法律体系中更多的是对生物科技应用进行限制的法律(如《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还相对比较缺乏以激励为导向的生物产业发展保障方面的立法。而现有的以保障生物安全为目标的对生物技术加以限制的立法,除了农业方面的生物技术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之外,在涉及环境与生态安全、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估等方面的立法依旧非常薄弱。⑬这些都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的软肋。为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生物科技法律体系,在加强生物科技激励法制建设的同时,继续完善生物技术安全法制建设。这也是推进我国生物产业政策法律化以加快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这一方面,不少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如美国为保护和鼓励生物产业发展就制定或修改了《植物品种保护法》、《贝赫—多尔法案》、《合作研究法》、《技术转移法》、《专利法》、《商标法》、《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恢复法案》等法律,以加强合作研究,鼓励发明创新并促进技术转让,形成了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方面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⑭日本则于2006年5月修订了《商业法》,允许兼并方使用现金和母公司股份,克服了此前只许使用认购公司股份的限制,从而鼓励生物技术企业之间的并购,促进其迅速成长和壮大;并且重新修订了《药物事务法》,简化了外企药物生产和进口的审批过程,为外国生物技术企业在日本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不仅如此,日本还在知识产权法上也作了修订和完善,扩大了保护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⑮而力主大力发展生物产业的印度政府也于1999年和2002年对其《专利法》及有关条文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扩大了生物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范围,规定除对有关人类基因的生物技术成果不授予专利权以外,对一般转基因动植物都给予专利保护。⑯在出台或修改激励生物技术发展之立法的同时,各国还纷纷对生物技术安全方面的立法及其完善给予了重视。美国在1975年制定了世界首部《重组DNA 分子实验准则》,在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日本在1990年与1992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医药制品临床试验的实施基准(GCP)》与《关于医疗用具的临床试验的实施基准》,在1992年颁布了《重组DNA 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以及在1997年生效了《器官移植法》;印度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在1989年出台了《危险微生物、遗传工程生物或细胞的生产、应用、进出口和贮藏细则》;英国在1985年制定了《代孕安排法》,在1989年颁布了《遗传操作规则》,在1990年颁布了《人类授精及胚胎学法案》,在1992年颁布了《转基因生物条例》以及在1997年修订并发布了《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药物伤害法》,在1978年施行了《药品法》,在1985年颁布了《联邦物种保护条例》,在1980年颁布了《基因技术法》,在1990年制定了《胚胎保护法》与《新生物技术法》;等等。⑰
目前,我国生物产业发展还存在着自主能力太弱、生物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率较低以及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⑱这些问题的解决在需要国家继续出台专门的生物产业政策来予以引导的同时,更离不开法律的介入。为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考虑借鉴以上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逐步强化包括《专利法》、《药品管理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为核心的、以激励为导向的生物产业推进法律体系建设。例如,应修改我国《专利法》,改善专利审批机制,加快新生物技术产品的审批程序,完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保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法》,建立对生物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机制;应修改我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立法,将我国生物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这些立法之中;等等。不仅如此,近年来在我国经常发生的药害事件以及食品安全事件等也使得我国继续加强生物技术安全法律建设以保障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成为必要。为此,我国还应当逐步完善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在内的生物技术安全法规体系,为我国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生物产业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将现行的生物产业政策法律化,最终将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由单纯的产业政策指导阶段推向在产业政策指导下由法律来主导的阶段,使政策与法律能够相互补充、相互支持,都能够在推进和保障生物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
注释:
①科技部:《“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
②刘阳:《生物产业: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5期。
③张谨:《生物安全及我们的对策》,《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
④杨国军、邓心安:《生物经济时代下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中国科技论坛》2005年第6期。
⑤[美]理查德·W.奥利弗:《即将到来的生物科技时代》,曹国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⑥[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⑦尹军祥、李瑞国:《韩国生物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0年第8期。
⑧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刍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⑨⑩刘大洪、郑文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规制:替代抑或融合——以网络产业为例的探析》,吴弘主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版,第43、41页。
⑪王伟奇:《法治理论中政策与法之关系分析——以社会权利的发展为背景》,《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⑫肖岳峰、蒋琼:《信息产业法律环境研究》,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页。
⑬刘长秋:《中国生物产业立法研究》,《科技与经济》2010年第5期。
⑭覃丽芳:《国内外生物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及经验借鉴》,《创新》2011年第2期。
⑮尹军祥、李瑞国:《日本生物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0年第8期。
⑯徐晓勇、雷冬梅:《国际生物经济发展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年第5期。
⑰刘长秋:《生物经济发展与生命法学——兼论当代生命法学的发展机遇及中国生命法学的使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
⑱冯飞:《加快发展生物产业 建设生物产业强国》,《中国产业》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