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静
(北京师范大学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00)
公民社会源于英文civil society,它强调社会自领域的独立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公民社会就是指城邦国家;洛克、孟德斯鸠等把公民社会视为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形态;黑格尔是把公民社会和国家进行学理区分的第一人,他认为公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不是只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更准确地说,它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后,公民社会再次引起学界的关注,产生两种分析模型。一种是以邓正来为代表的“二元”分析模型。他把公民社会作为与国家相对的领域而界定,公共领域指的是国家,而私人领域则是指由个人活动与个人交往为内容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的非官方公域。”[1]另一种是以西方学者帕森斯、葛兰西、柯亨、阿拉托和哈贝马斯等为代表的“三元”分析模型。他们主张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分法,认为经济领域即市场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应从公民社会中脱离出来。公民社会主要由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构成,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2]而在国内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俞可平。他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人群关系的总和,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离开了民间组织就谈不上公民社会。不管是“二元”分析模型还是“三元”分析模型都强调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和多元治理,承认公民社会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正如莱斯特·萨拉蒙所说:“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政治运动领域,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3]
市场经济强调自由竞争、遵循法治原则、提倡民主平等,公民社会强调社会自治,倡导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精神。“公民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契约社会,是一个以契约为基石的社会。”[4]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精神就是契约精神。可见,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从历史考察来看,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和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成正相关关系。通常来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的国家,公民社会越能够健康发展。公民社会产生的标志是国家中的大部分组织和成员不再直接从属于政治权力,成为公民社会主体,而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现象才可能出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产生的前提和基础。黑格尔对公民社会的分析直接以市场经济为支点,他认为公民社会就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我约束的商品交换领域。而政治思想家约翰·格雷则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他提出 “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是市民社会的两大本质特征”[5]。马克思更将公民社会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发育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市场经济得以发展和完善,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所崇尚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大大推动了公民社会的产生。“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或者说,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社会空间、培养了相应的意识形态、营造了相应的自治机制。”[6]市场经济通过经济运行体系首先把社会成员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然后通过对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利益集团等不同组织的结构性整合,使社会成员组合成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即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建立需要国家权力为其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使其能有一个合法的活动空间,这只有在一个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才能实现。在政局动荡乃至出现内乱的情况下,除了以夺权为目的的政治性组织外,那些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的民间组织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公民社会本身也有缺陷,存在“公民社会失灵”的可能。公民社会内部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取向的复杂关系,常常会为争夺资源和利益展开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残酷的竞争,使其不可避免有一种自我削弱的趋势。这些问题靠公民社会本身是不能解决的,只有靠国家的政治秩序化才能解决。因此,良好公民社会的构建需要国家的稳定及政治的秩序化作为支撑。恰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一个社会要成为一个共同体,那么每个群体就应通过政治制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种制度可以调节、限制、疏导这种权力,以便使一种社会势力的统治与许多其他社会势力的共同体和谐共存。”[7]
公民社会的成长必须要有民主的政治环境。专制社会政府对老百姓总是不放心,害怕他们参与政治,不希望他们存在独立的自我空间,因此他们总是以种种方式控制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对公民社会的成长加以限制。民主的政治制度可以给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通畅的参与渠道和自由的发展空间,这些都是公民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国家与社会逐渐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本质内容就是政府还权于社会。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既需要政府有自觉的意识、积极的行动;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外部的推动作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各种权力再调整、各方利益再分配的过程,改革的艰巨性就在于推动改革的主体力量是否愿意放弃自己的现有权力和既得利益。因此,政治体制改革不仅要有来自政府内部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要有来自外部压力产生下的社会推动力量。公民社会,一方面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利益积聚提供多种渠道和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来自民间的单个资源与能量汇聚起来,从而对政府产生社会压力,而正是这种压力会推动决策者自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因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公民社会的成熟和完善,改革目标的实现也只有在改革与公民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才能产生。
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政治民主化是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而且只有在公民社会比较成熟的状态下才能取得成功。政治民主化的核心是在公开的前提下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实现渠道。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标志着公民社会的觉醒,从而使更多的公民愿意和能够直接参与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从而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另外,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得许多原来属于包办政府式管理内容被剥离出来,由公民社会组织去承担,使政府可以更加专注于那些重要的公共事务。公民社会组织还能为培养具有政治民主化思想的政治公务员做出贡献。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多政治活动家都是从公民社会开始其职业生涯的。他们在公民社会组织服务所获得的丰富工作经历以及相应的活动空间给以后他们的民主政治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间接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新时期我们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宏伟战略目标,公民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的基础。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决定着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从产生与发展历程来看,公民社会在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分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8]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判断标准。公民社会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特征,一个发达的、健康的、具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有助于社会资本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总之,成熟的公民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中国,构建良好的公民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有公民社会组织的成长;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不会产生大量市场经济组织,而没有了市场经济组织,便谈不上公民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公民社会组织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场经济组织的捐赠。因此,只有尽快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的发展,才能增强公民社会的基础,才能为公民社会的独立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构建良好公民社会才能成为可能。
当前中国,社会对政府的依附性还很强,政府权力过于强大,把许多本该是社会的权力也自己掌握,社会缺乏应有的自我调节权能。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其职能界限应该有一定的边界,不应当且不能把社会权力都归于政府来统辖,更不应该垄断所有领域的权力。除了政府以外,还应该允许有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政府的权力重新收缩到本应当是政府权力的那一部分,把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来行使。要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合理地配置公共权益,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与平衡,这样构建良好的公民社会才能成为可能,才能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9]
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并规范其良性发展。公民社会建立在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基础上,并以此保障其良性运行。查尔斯·泰勒研究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鸿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并指出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具有良好法律制度的国家相一致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于宪法。一方面,公民社会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合法化”,并保障其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权力;另一方面,公民社会本身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运行。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做支撑。马长山指出:“西方近代法律秩序的形成,在根本上乃是多元权力均势和市民社会权利生长背景下,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主化运动的结果。”[10]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形成法治意识,公民才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不受外在制约地行使权力、维护权利,形成尊崇规则的法治精神,并进一步将这种守法意识内化成公民的法治信仰。唯有此,公民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1]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何增科.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 ,1994,(5).
[3]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 党秀云.公民社会的精神与时代意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2).
[5] 周俊,郁建兴.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温州模式[J].浙江社会科学,2008,(6).
[6] 储建国.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J].武汉大学学报,1999,(1).
[7] 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8] 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EB/OL].http://www.gongfa.com/civilsocietyhzk.html,2004-06-10.
[9]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0]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