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媛媛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充足理由律是不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这一问题在国内已经存在着长期的争论。但是,对于学术界争论双方的大多数人而言,他们认为充足理由律是不能形式化的。也就是说,“不可以用包含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的公式的形式来表示这一规律”[1]。因为,争论的一方坚持形式逻辑只是研究思维的形式,而不是研究思维的内容,所以就把充足理由律省掉了。“这样,虽然保持了形式逻辑的科学体系的一致性,但是,至少也抛弃了推理和证明的逻辑基础,实际上是回避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2]而另一方争论者,不仅在形式逻辑中保留充足理由律,而且重要的是他们还要求理由的内容必须真实,即论证者所提出的论据要真实。这样,一方面承认形式逻辑只是研究思想的结构或逻辑形式,另一方面又称充足理由律不是逻辑形式的规律,于是便陷入了自相矛盾。
17 世纪德国的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年)是唯理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在《单子论》一文中说道:“我们的推理建立在两大原则之上,一是矛盾原则,凭借这一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相对立或矛盾者为真;另一是充足理由原则,凭借这一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应该有一个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道。”[3]在这里,莱布尼茨明确地提出了“充足理由原则”与“矛盾原则”都是推理的原则。在莱布尼茨那里,至少下述是肯定的:他认为充足理由原则是逻辑规律。理由如下:“充足理由律虽然是关于事实的实在性的规律,但一件事实在成为现实之前必须是可能的,而所有可能性的总和就是必然性。虽然可能性的总和无限多,是人类的理性所不能穷尽的,但是,一切可能性都在上帝之中;在上帝看来,一切事实都有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上帝的充足理由律是必然的。”[4]莱布尼茨在他的文章《发明家的理想》中则这样说道:“这一原理(指充足理由的原理)对于算术和几何来说是不需要的,但对于物理学和力学来说却是需要的。”[5]他在这里看到了演绎科学与经验科学的不同。在莱布尼茨看来,矛盾原则(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原则在证明命题的真理性中都起作用,但是他们是有区别的。在演绎推理中,只要给定前提(公理)、推理规则,就可根据它们进行推理,这与经验完全不相干,而是矛盾规则起作用,它可以保证推理过程的同一性。由于经验科学同具体的认识内容是相关的,而充足理由律却要求推理的前提真实可靠,推理形式正确,并且又要保证推理的正确性,此时,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都会发挥各自的作用。事实上,首先把“充足理由律”作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之一来看待的是克里斯提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而不是莱布尼茨。
从那以后,国外便展开了关于充足理由律是否是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广泛讨论。在讨论中,有一种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充足理由律不能形式化。德国著名逻辑学家肖尔兹认为,应该把充足理由律表述为:“在一门严格的科学中,每一个同前提不同的命题,必须有充足理由,就是说只能从前提推出来。”[6]根据这种表述,充足理由律就不能形式化了。
在张建军的《充足理由律问题讨论评述与新论》一文中,他把关于充足理由律是否是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争论总结为以下五点:“(1)充足理由律不是形式逻辑的规律,当然更不是基本规律;(2)认为充足理由律只是证明(一说推理或证明)的形式结构的规律,而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全部思维形式结构的普遍规律,而证明只是形式逻辑的一部分对象,充足理由律不适用于概念、判段、推理;(3)认为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4)取消充足理由律中‘理由必须真实’的要求,而只保留‘理由和推断必须有逻辑联系即从理由能够推断出推断来’的要求;(5)把充足理由律的要求1(理由必须真实——引者注)修改为‘理由须是判定为真的判断或命题’从而与要求2(理由和推断之间须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引者注)相统一,作为形式逻辑的一条基本规律。”[7]从引自张建军的这个五点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充足理由律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两点:理由(论据或前提)是否真实和规律是否能形式化。
那么,笔者根据以上观点谈一下自己的简单看法。
关于第一点,充足理由律不是形式逻辑的规律,当然更谈不上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一般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的学问,更准确地说,是研究推理形式有效性的学问。当然,这里的逻辑指的是演绎逻辑。它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规则去研究推理的有效性。关于逻辑的基本规律,公认的看法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等三条规律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既然人们对充足理由律是否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存在争论,那么我们可以看一看被普遍承认的逻辑思维的其他三条基本规律有什么特点。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同一。可以用符号表示为:A→A。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真。可以用符号表示为:。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可以用符号表示为:。
矛盾律、排中律是同一律的引申和发展。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别从同一性、一贯性和明确性三个方面共同保证思维的确定性。而充足理由律则保证思维的论证性。逻辑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一个逻辑的“大家族”,无论是数理逻辑还是“变异逻辑”,纵观这些逻辑系统,它们都离不开充足理由律(其表现形式就是分离规则),因而与同一律等三条规律一道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关于充足理由律的“理由必须真实”这一条逻辑要求存在很多争论。在否定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论者看来,充足理由律的“理由必须真实”这一条逻辑要求超出了形式逻辑规律的要求,形式逻辑做不到这一点。由于理由必须真实,这涉及思维的具体内容,而思维的具体内容复杂多样且有些思维内容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并且要满足充足理由律的“理由必须真实”要求,这就得改变形式逻辑的性质,而失去了其普适性。笔者偏爱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充足理由律的“前提必须真实”指的不是内容上的真实性,而是形式上的真实性。我们知道,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有效性的学问,而不是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它是从具体内容中抽象出真假这样一种关系,进而对命题之间的真假进行研究,它并不关注思维的具体内容。
张建军认为,需要把充足理由律的第一个逻辑要求修改为:“推理的前提必须设定为真。”这就是说,不管推理前提具体的真假,我们都把它看做是真的。这样一来,在人们的实际思维中也可以做到这一点。并且经过修改后,它的确是一条逻辑要求。“因为它并不考虑某个前提事实上的真假(逻辑真理除外),前提的事实上的相对的真理性只能由各门具体科学,最终由实践检验确定,它只是考虑前提和结论之间的真假关系,如同矛盾律只是考虑一个命题与其否定之间的真假关系一样”[8]
关于第二点,充足理由律能否被形式化的问题,是一个激烈争论的话题。有人把充足理由律形式化为(A→B)∧A→B,用形式逻辑的术语讲,它是采取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形式。有很多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在他们看来,“推理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虽然是对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的规律性反映,但是它又是纯粹思维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它不研究具体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或前件与后件之间)是否真实存在这种包含关系或条件关系,而只是形式地规定了这种必然的逻辑关系,因此从这一公式(推理形式)根本无法保证前提(或前件)必然是结论(或后件)的充足理由”[9]。从这段文字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不承认充足理由律是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原因是它不考虑思维内容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的逻辑联系。
张建军认为可以把充足理由律表述为:“一个推理要确定地推出真结论,则要求其前提是真实的,并且推理形式是正确的(即由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出结论)”[10]可以对其形式化为“(A→B)∧A→B”。
陈波认为:“充足理由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其内容是:在思维论证过程中,肯定或否定一个结论要有充足的理由。其逻辑要求有两条:(1)理由必须真实;(2)从理由能够推出结论。……其语形表述就是分离规则:从A 和A→B 推出B。其语义表述是从A 真和A→B 真推出B 真。”[11]
张建军教授和陈波教授都认为充足理由律是可以形式化的。事实上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笔者比较同意这种观点。
“(A→B)∧A→B”这一公式说的是:若A 蕴涵(实质蕴涵)B,并且断定A,则可以推出B。在这里,A 和B 有四种真假关系。分别是A 真B 真,A 真B 假,A 假B 真,A 假B 假,或者说当A 假或B 真时,此蕴涵式为真。其中A 表示前提,B 表示推断。这个推理形式能够很好地体现充足理由律的两个逻辑要求。当设定前提(A→B)∧A 为真时,结论B 必真。这个公式(著名的分离规则)对于推理或论证普遍起作用,在数理逻辑的系统中,可以不要某些带入公式,但是必须要有分离规则。
从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原则”以来,已有300年历史,在此期间,人们关于充足理由律形成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赞成它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也有人反对,这充分说明了充足理由律的价值。通过以上讨论和分析,我们认为,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等三条规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但只有这三条规律还不足以概括各种思维形式的逻辑特征,特别是推理的逻辑特征,而充足理由律恰恰能弥补这一缺陷,它能保证思维的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理由必须真实”是合理的,它表达了逻辑上的绝对命令。要求怎么做是一回事,能否做到是另外一回事,并且充足理由律是可以形式化的,所以,笔者认为充足理由律也应该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
[1]高尔斯基·塔瓦涅茨.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1962.
[2]程仲棠.充足理由律不能形式化吗[J].学术研究(广州),1979,(4).
[3]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参见《哲学论集》第三版格哈特版
[6]肖尔兹.简明逻辑史[M].张家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7][8][10]张建军.充足理由律问题讨论评述与新论[J].河北大学学报,1986,(3).
[9]周云之.形式逻辑中必须有充足理由律的论据充足吗[J].学术研究,1980,(6).
[11]陈波.逻辑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2]何向东.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