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时空,丁龙召,许星杰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经过60多年的伟大实践,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1998年至2008年,民族地区GDP年均增长为11.47%,高于全国9.64%的年均值。[1](P7)其中内蒙古GDP在1998年至2008年间年均增速高达16%,并且自2002年起连续七年增速居全国第一,创造了著名的“内蒙古模式”。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了民族间的交往和人口的流动,给国内民族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各民族的总体发展水平相对还较落后,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利和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结构转型、利益格局调整、价值体系重塑和社会民生脆弱的时期,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所增加。民族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系统性的社会配套改革和精心的制度设计。但在我国树立什么的民族观,向各民族群众灌输和倡导什么样的民族发展意识理念和价值取向,塑造什么样的民族社会共处氛围,如何使各民族和谐共生等问题,是当代社会的迫切要求。各民族共生理念的确立不仅有助于增强中国各民族的凝聚力,增进民族间的亲和力,也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共生,英文名称:symbiosis。第一个提出广义的生物共生概念的是德国医生、著名的真菌学奠基人de Bary(1831—1888年),他在1879年就明确提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2](P51)1969年,Scott提出:“共生是两个或多个生物在生理上相互依存程度达到平衡状态。”[2](P52)原生动物学家Dale.S.Weis指出:“共生被定义为几对合作者之间的稳定、持久、亲密的组合关系。”[2](P53)
共生是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共生理念为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现象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和视野角度。借用生物共生理论的原理来研究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这便形成了社会共生理论。社会共生论,形式借用了生物共生论的某些概念和原理,实质是研究社会领域众多共生现象的一种社会哲学。“我们要从‘斗争哲学’中走出来,以‘共生哲学’为指导,推广其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应用,运用共生现象的‘普遍性’观点来看人类社会中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等等的关系,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关系存在的客观性,按照共生原理不断推进社会的共生进化。”[3]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各种关系中均存在着共生关系,就我国多民族的存在、发展和各民族间的关系来说,也构成了民族共生关系。我国各民族共生是指各民族密切共处,相互依存,彼此接纳,共同发展的状态和理念。各民族共生理念是“谁也离不开谁”思想的人文阐释和哲学概括,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基本原则在当今中国民族发展和关系状况下的民生注解和自然回归。在当代中国,倡导和树立各民族共生理念,明确各民族共生所包含的内容,认清和解决各民族共生的各种利益诉求,“既是时代的呼唤和民族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识和观察民族关系的一个新视角。”[4](P55)民族共生理念的确立和提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团结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我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作为解决我国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我国各民族共生作为当代中国的一种民族发展现象和存在状态,当然要服从这一原则。但在当代中国的形势和国情下,我国各民族共生应包含有更加具体深刻、包含时代特色的涵义和内容。
共生关系以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为标准可分为均衡共生关系、偏正共生关系和寄生关系。以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平等共生关系和不平等共生关系。我国各民族是均衡共生关系和平等共生关系。社会共生论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每个人生而平等,勿论信仰、阶级、性别、职业、年龄等所有生物性和社会性的不同,民族如同个人,民族共生也应以民族平等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无法出现共同的共生或只会出现“压迫扭曲”的共生。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和交往联系中,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反对任何民族享受任何特权,民族不分大小强弱、无论先进与落后、不管聚居和散居,都一律平等;二是承认和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的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尤其要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权利。
民族之间或民族成员之间因不同利益会产生冲突或竞争,因不同发展水平会形成大小强弱差异,面对来自其他民族的冲突或竞争,各民族成员应具备宽阔的胸怀和包容的心态。多民族的存在不仅是地球生物多样性的自然反映和表现,也是人类自身长期发展演化和物竞选择的结果和状态,多民族的存在不仅丰富了中华大地和民族大家庭,更为其他民族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优秀成果和经验。政治学者山口定指出,要提倡“共生”应做到以下几点:“不是强求遵从现成的共同体的价值观,或是因片面强调‘和谐’与‘协调’而把社会关系导向同质化的方向,而必须是在承认种种异质者的‘共存’的基础上,旨在树立新的结合关系的哲学;它不是相互依靠,而必须是以与‘独立’保持紧张关系为内容的;是依据‘平等’与‘公正’的原理而被内在地抑止的。”[5]不同民族成员间互相认同彼此间的差异,容忍彼此间的冲突和接受彼此间的竞争,各民族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增进沟通、彼此理解和互相尊重,确立开放意识,消除民族偏见,增强民族心理承受力和拓宽民族容纳度。只要你尊重他人的公民权利,那么你也可能拥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只要你为他人提供了发展机会,那么你也可能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包容是各民族群体共生的重要内容和必备素质。
井上达夫说:“我们所说的‘共生’,是向异质者开放的社会结合方式。它不是限于内部和睦的共存共荣,而是相互承认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之自由活动和参与的机会,积极地建立起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结合。”[6]普通生物学认为共生就是指生物间密切联系、互有益处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现象。这种有益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是一种合作。共生理论以收益分配为标准把共生分为:互利共生关系、竞争共生关系和偏利共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就是只对一方有利的共生关系。各民族间的共生关系是竞争共生关系与互利共生关系的结合,竞争条件下如何互利共赢?那就是合作。共生的本质是协同与合作,合作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各民族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互利互惠共生是人类社会中各民族共生现象的必然趋势。“合作是共生现象和共生过程的本质特征之一,正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帮助,才能在协同中激活双方,才能在协同中进化发展。合作是民族共生关系的本质,民族共生系统及共生民族正是在民族的相互合作中得到发展和进化。”[7]洪黎民教授说:“普通生物学者深刻体会到群落中生物相互关系的复杂性,鲜明地提示了个体或群体胜利或成功的奥秘,在于它们在这个群体中密切联合的能力,而不是强者压倒一切的‘本领’,自然界如此,人文科学中的生物哲学亦如此理解。”[2](P53)共生理念的合作涵义揭示各民族成员在认识和处理人类社会各种问题和矛盾关系时,要在互相包容的基础上,加强协同,减少对抗,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摩擦,节约社会成本。
发展是各民族的最终目的和宗旨,也是民族共生的最终理想和追求。各民族在合作的基础上,希望得到最大化的发展,作为民族共生的重要内容,发展包括民族依靠自身能力自力更生的发展和国家帮扶的发展两种形式。各民族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靠自身力量,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加快发展的新路。国家帮扶也是各民族共生发展的重要形式,政治学者山口定说:“‘共生’的提倡,第一,在我们现今的竞争社会中,必须是对生存方式本身的自我之决心的表白。因为在竞争关系中,站在优势一方者虽然也说‘共生’,但若没有相当的自我牺牲的觉悟的话,就不会得到弱者的信赖。”[9]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照顾人口较少民族或区域性、整体性的连片贫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国家和发达地区的职责,因此国家要加强扶贫攻坚和对口支援,让“先富”帮助“后富”,增强贫困地区自力更生的能力。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共生中追求发展,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民族利益最大化、最优化的要求。
各民族共生就是以民族和民族成员发展为宗旨,在密切共处、相互依存的过程中,尽量实现和达到本民族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我国各民族共生的利益诉求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当代的中国,民族共生已具有其独特的利益要求和特定的时代诉求。
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经济的核心是社会成员和利益主体对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即对经济利益的占有和分割问题。经过6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民族地区总体的经济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地域分布、自然环境、资源要素、民族特性等多种原因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中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东西部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出现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整体发展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但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在逐渐扩大的尴尬局面。2011年,东部省市的人均GDP绝大多数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民族地区除了内蒙古以外,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属于我国的低收入地区。①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具体划分为:东部10省 (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6省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12省 (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3省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民族地区的人均GDP与全国的平均水平和东部发达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呈现出‘扩大中的缺口’。”[5]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地理条件,拥有不同的自然资源和禀赋要素,形成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当然可以呈现多元性和多样性,但不应该出现非常巨大的差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相对落后与当代中国各民族共生的宗旨和理念相背。
“所谓经济系统的和谐共生,乃是指社会各利益主体在合理的度之内分享经济资源。合理分享经济资源,是将经济资源分布的差距 (包括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度之内。”[8](P70)各民族经济共生的理想状态是各个民族作为重要的行为主体、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国家的各项经济活动,合理公平地享受和分配全部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当代中国各民族共生的经济利益诉求就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应从全局利益出发,促进各民族、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和民族间发展差距拉大,尽可能缩小民族间、地区间已存在的发展上和经济利益分配上的差距。”[4](P56)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扶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的政策,新世纪以来国家实施的一系列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政策措施,既是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考量,也是各民族共生在经济利益上的诉求。为了满足各民族共生经济利益的诉求,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着力落实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深化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新格局。特别要在民族地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和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推进民族地区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健全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和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下游与上游地区、开发与保护地区、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开展生态补偿。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的核心是权力和权利的享有、占有和分割问题,每个民族群体在寻求发展过程中,总在谋求更大更多的有利于自我发展的权力和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当家作主,为了国家共同的发展和共同的利益,国家通过制度设计来安排民族之间不同利益主体共同接受的分权关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地实现了各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共生架构,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现时民族间共生态关系的一种政治调节机制,也是我国各民族政治共生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4](P56)当代中国各民族共生的政治权利诉求当然表现在各民族积极争取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谋求对国家管理的有效参与,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但更大程度地表现在各少数民族群众对基本民生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正如有学者指出“所谓政治系统的和谐共生,乃是指社会各主体在合理的度内分享政治资源。合理分享政治资源,是将公民如何授权、公共权力如何使用、公民如何监督公共权力,纳入合理的程序。”[8](P71)特别是当代中国处在社会结构剧烈变动、价值体系重大变化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特殊时期,各民族群众对各级政府和干部不信任,政府侵害群众权益,干群关系紧张是各民族政治共生的最大障碍和隐患。
为此,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从保障本民族群众的利益角度出发,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力度。一是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现有审批事项,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探索建立绩效考评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违规决策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要加强民族地区群众对政府和各级官员的监督作用。政治学者山口定指出要提倡“共生”,“必须受到‘透明的公开的决策过程的制度保障’的支持。”[5]只有在广泛有效的监督之下,政府才不会懈怠,才能有效遏制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在民族地区发挥人大和人民政协对各级政府的监督作用,加大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力度,各级政府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人民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反馈或向社会公布。三是要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大力发展公益服务,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牧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基本公益服务要求。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民族历史、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特点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我国各少数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文化,是丰富多彩的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具特色的文化不仅是每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也是我国各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
各民族文化正是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历史选择过程中,其精华得到保留和发扬,或为本民族所传承,或为其他民族所吸收,在共同共生中成为世界文明的组成部分,并且丰富了人类的文化宝库。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面对现代化、汉化、西化的多重挑战,部分民族文化正在逐步走向消亡,当代中国各民族共生的文化繁荣诉求表现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亟待保护和传承。
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一是要在各民族“文化自觉”的过程中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加强对各民族的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和展示宣传,营建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和文化生态区,有计划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保存完整的少数民族自然与文化生态区。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的抢救保护,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二是要研究和制定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民族地区利用独特的自然和人文优势,将开发民族文化资源与发展旅游业结合起来,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培育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队伍培训网络基地,采取远程培训、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的培养。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少数民族群众共享信息化时代的成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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