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郁恺
唐郁恺/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讲师,硕士(河南新郑451191)。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因此,我们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这种定义下的弱势群体具有如下特征:
1.属于弱势群体的个人及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因为,弱势群体具有一定历史性和横向性,其内部其实也是相当复杂的。比如,就我国来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与针对城市救济对象就采用不同的政策,针对前者,一般是通过社会支持使他们维持“基本生活”,这是相对于在职人员而言的;而针对后者,则是通过救济使他们能够维持“最低生活”,它所依据的是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即“贫困线”。
2.弱势群体无法自立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这些人,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陷入困境,但都无法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改变弱势的现状,尽管他们主观上可能付出极大的努力。
3.改变弱势的依靠力量取决与外来帮助和支持。即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外力的帮助和支持是改善、改变他们状况的主要力量。
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高度上看,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深刻的意义。如果不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不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社会是不可能稳定的。可以说,一个弱势群体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一个社会弱者受到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型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协调发展的社会。
靠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底层的贫困人群能够切实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援助、全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方式和方法可以有多种,比如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农民工讨薪、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等,但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莫过于保障弱势群体及其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竞争能力,增强其掌控和利用社会资源的能力,走出经济和精神上的困境,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入世”对我国不利的方面之一,就是我国的弱势群体过于庞大。从长远发展目标来讲,发展的目的是实现全国的共同富裕,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减少和缩小,但有时候发展的结果却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同程度扩大。我们把这种“发展的实际结果与发展的预定目标正好相反的趋势”叫做“发展困境”。目前我国这类现象有很多,突出地表现在生态环境的恶化上,表现在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上,最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差距的扩大上。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城乡差距会进一步扩大。受冲击最大的是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弱势部门;受益的最多的是强势地区、强势群体、强势部门。
因此,必须在制度安排上、社会分层结构上,让社会弱势群体有基本生活保障,有发展的希望。弱势群体希望的根本和渊源就是接受良好的教育,“知识改变命运”曾是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最虔诚的信仰,通过接受教育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跟上时代发展的大潮,作时代的弄潮儿,实现从“草根”阶层到“精英”阶层的转变,给弱势群体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和途径。这种改变自身命运的途径,曾使不少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受益,也是弱势群体改变困难处境的希望所在。因此,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提高弱势群体的整体素质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教育弱势群体,不仅包括原有的贫困地区农村儿童(尤其是女童),而且包括新出现的下岗职工子女、流浪儿童、流动儿童(农民工子女)等群体。特别是目前近二百万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迎合这种教育需求,在城市的边缘出现了大批办学条件极为简陋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它们没有安全的校舍,没有合格的师资,没有教学设备,甚至没有升学的机会,这与城市里的示范学校相比真的是天壤之别。
1.打破现行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制度。
2.公立学校要成为吸收就学的主渠道。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要重视解决弱势群体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并规定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建构公立学校内平等、无差别、无歧视的教育环境,消除弱势群体及其子女进入公立学校的心理门坎,让他们回归公立学校教育体系,不仅有利于弱势群体及其子女身心发展,也有利于适应社会。
4.采取灵活的办学方式及灵活的管理办法,提供周到的学习服务。例如,成立由政府、个人或民间组织开办的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及其子女的学校。此外,收费方式应该灵活一些,可按月、季、学期收费,实行走读或寄宿等,以适应弱势群体流动性强和收入不稳定的特殊情况。同时,针对特困户应减免学杂费,以保证弱势群体及其子女均能接受义务教育。
5.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应该对全国范围内的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大致确保农村受教育群体和个体的受教育权利相对平等。针对作为弱势人群的农村居民,国家应遵循将公共教育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公共教育资源应对处境不利的农村教育倾斜,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
6.实施教育机会均等政策。教育对于改变社会弱者及其后代的贫困处境,其作用更带有根本性。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是政府的职责。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出台了不少举措,既有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自身的教育政策,也有针对其后代的政策倾斜。而后者更是得到经常的强调和重视。就前者而言,例如,我们有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政策。政府和企业在这方面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就后者而言,例如政府有针对弱势群体子女的奖学金计划、助学贷款计划等,社会团体也出台了不少特别的助学计划,如共青团中央有资助贫困儿童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的“希望工程”,全国妇联有资助贫困女童入学的“春蕾计划”,民间的“一对一”助学工程也得到了广泛响应并持续开展。
上述举措对于改变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其后代的弱势地位,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整合,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因此,这些举措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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