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

2013-08-15 00:45张索坤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3期
关键词:权益用人单位毕业生

韩 雪,王 宁,张索坤

韩雪/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助教(黑龙江哈尔滨150030);王宁/东北农业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助教(黑龙江哈尔滨150030);张索坤/东北农业大学水利与建筑学院讲师(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高校毕业生是高素质、高学历、高技能的专业复合型人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生力军,他们具有极高的热情,希望投入到社会的各项工作当中。然而,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高校的不断扩招,曾经高高在上的大学生早已不是“天之骄子”,而是需要凭借自己的学习和积累通过“双项选择”就业。在就业的过程中,学校虽然通过持续的就业指导、介绍应聘方式、提供就业信息等多种途径帮助学生,但有时仍然不能给予学生足够的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侵权等事件屡有发生。因此,我们不禁要问: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应该由谁来保障?由毕业生自己?招聘单位?高校?还是政府部门?笔者认为,加强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途径。

每个大学生身后都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寄托,学生的就业问题更是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心。学生的就业工作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同时,国家也十分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出要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为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涵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首先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其次,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大潮中特殊身份的人群,又享有某些专属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获取信息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知情权、违约求偿权。

二、常见的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

我国在发展的各个阶段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有着不同的政策调控。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急需大量人才投入到国家经济建设当中,因此,在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6年,国家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针对高校毕业生要逐步实行“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就业模式;1999年国家出台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规定,建立比较完善的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然而也正是这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使得高校毕业生成为就业过程当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遭受权益的侵害。

第一,求职阶段的权益侵害。

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并不明确表明招聘条件,但女大学生应聘时却被告知只录取男性或男性优先,从而造成毕业生不得不改变其原有的应聘计划,甚至造成部分女大学生在就业时信心不足,放弃就业的想法。与此类似,还有个别企业对应聘人员的身高、面容等提出各种要求,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工作经验歧视。众所周知,高校毕业生拥有知识、热情和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唯独缺乏的就是工作经验。个别用人单位也正是看准这一点,先将毕业生招至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以需要工作经验为由将毕业生辞退,用极低的工资换取毕业生长时间的劳动;或者在招聘的过程中根本不给应届毕业生机会,只招聘有经验的“成手”。

3.虚假宣传,骗取钱财。个别用人单位在宣传上做足功夫,强调毕业生进入企业的门槛低、招聘人数多、工作体面、强度低、待遇好,并用“五险一金”、“工作稳定”等作为吸引毕业生的噱头。然而毕业生进入面试时却需要缴纳各种费用,最后以不适合为由将学生退回,从中牟利。

第二,实习、试用阶段的权益侵害。

1.实习期间,学生身份不明,权益不清。学生离开学校进入企业都要有一个实习的阶段,而实习阶段学生的身份是什么,享有哪些权益,通常由用人单位决定。这就造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合理”的增加学生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尽量少的支付学生工资,并且不办理任何保险。

2.试用期时间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对于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试用期的长短、劳动保障以及能否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这些却都变成了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事项。在试用期过程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往往依其意愿而非法律来随时解除与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廉价毕业生,“试用期满就裁员”在一些单位屡见不鲜。

3.用人单位推迟或不签订就业协议。部分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两者区别的不明确,推迟或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毕业生的权益。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用人单位不能履行之前的承诺,毕业生将无法得到合法的补偿,甚至错过就业的黄金时期。

每年在毕业生就业的过程中,这样种种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都在发生,我们在充分提醒毕业生注意招聘陷阱的同时,也在不断分析和探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三、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1.政府及行政部门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很难有效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近几年,我国的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仅2012年我国有680万高校毕业生[1]走出大学校门,加之往届毕业生和其他求职人员,有近千万人融入到就业的大军中。而在他们就业的过程中,侵权事件屡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甚至肆无忌惮地对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进行侵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没有较为全面、专业的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造成在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和行政部门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使得侵权事件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甚至屡禁不止。

2.高校就业指导千篇一律,针对性较差。高校作为毕业生学习生活四年的地方,将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学习能力等综合素质放在学生培养的首位,但在学生面临就业时,就业指导往往不能及时、准确的提醒学生应该注意什么,应该把握什么。而在部分高校就业指导的过程中,往往千篇一律,没有重点、没有针对性,甚至参与就业指导的老师不能对任课的专业和学生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意见,只是将备课的内容机械的传达,无法达到真正“指导”的目的。这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3.高校毕业生社会经验少,学习就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高校学生长时间在学校学习,接触社会的时间非常有限,社会经验少,在与就业单位的接触中缺少应变和维权意识,更多的是对工作的渴望和尽早步入社会的良好愿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毕业生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试用期长、工作强度大、工作待遇低的艰苦工作。同时,学生主动学习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权益保障知识的积极性不高,通常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选择什么样的企业、要求什么样的待遇、将来的晋升空间有多大等方面,很少考虑在求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维权。这也使得部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屡遭权益侵害。

四、构建行之有效的就业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究竟如何保障?我们认为,通过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了法律的保障,毕业生更加明晰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更加了解了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为行政部门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1.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为核心,构建保护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我国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关于劳动者权益及劳动者就业的法规,旨在帮助劳动者就业和维护正当权益。高校毕业生作为高校向社会输出的高等人才,肩负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使命,更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条款用以保证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害,让毕业生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学习和工作当中。因此,出台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及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高校毕业生已成为社会就业的主力军,因此,除了普遍使用的《就业促进法》外,如果能够制定针对高校毕业生本身的就业及权益保障法律,将会极大的促进大学生的就业工作。现在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作为大学生就业促进的主要依据,已经很难适应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需要。此外,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趋规范化,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大环境也逐步成熟,因此,如果能将各种“规定”、“办法”、“政策”加以提炼,形成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将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权益的保障。同时,政府和行政部门在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事件上也能够做到有据可依,使高校毕业生彻底摆脱在就业过程中的弱势群体角色。

2.结合地方当前形势,出台适应发展和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国家在宏观上制定法律法规,可以全面遏制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侵害,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省份会有自身的特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也不尽相同,因此,为了维护更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地方应该结合当地实际,出台适应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从而更加全面、彻底的帮助高校毕业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3.加强监督,落实责任,严厉惩治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事件。在国家立法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应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要划清管辖范围,坚决杜绝管辖不清的情况发生。同时,加强监督,从根源上杜绝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事件。一旦发生侵害事件,有关部门一定严厉惩治,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高校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平等,真正达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目的。

4.高校加强宣传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督促学生学习,从而保障学生就业权益。在学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与法律的空白有很大关系,同时,与高校宣传和学生自主学习相关知识的自觉性不高也有一定关系。因此,在呼吁国家和地方尽快出台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法规的同时,高校和学生本身也应该注重宣传和学习相关法律条文,从制度上了解,在现实中实践,使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1]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224/201111/126852.html

[2]李淼,张艳华,徐盼.大学生就业困境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11)

[3]梁平,陈奎.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7,(8):59-63

[4]于秀艳.我国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的构建[J].白城师范学院院报,2009,(1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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