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森林,陈 瑶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村生育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是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革命的胜利,生产关系的解放,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的需要,社会对劳动力有着较大的需求。因此,当时领导与决策者认为,中国众多的人口不仅不是负担,相反却是一件好事,从而鼓励多生育。并且农村居民也把多生育子女作为一件荣耀的事,期望“儿女双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庞大的人口,快速的人口增长对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一些有识之士通过对人口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研究,对快速的人口增长表示忧虑。由此,中国开始逐渐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出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并把这一生育政策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人口得到了有效控制,取得的巨大成效有目共睹,我国人口基本上从以前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着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转变。在生育政策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现今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由于传统文化、市场经济以及生育政策等多项因素的合力作用,农村生育问题越来越明显化,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1.从数量上讲,倾向于生育多个子女。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不甚发达的偏远地区,农业生产还比较落后,对劳动力仍然有着较大的需求,子女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多,创造的收入就会相应地提高,因此,增加家庭劳动人口,扩大家庭规模,成为农民们所关心的事。此外,对于老年生活的忧虑,加上同村落群体舆论和传统思想中“多子多福”等观念的强化和影响,农村居民倾向于生育多个子女。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把孩子生下来,抚养就不成问题,多生育一个孩子,仅仅是多双“筷子”而已。因此,他们会想方设法、东躲西藏,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为多生个孩子甚至倾家荡产也心甘情愿,这就造成了农村相对较高的生育率。
2.从性别比上讲,性别比偏高,男孩偏好明显。农民对生育男孩有着较高的期望与要求,大多数人认为没有生育儿子的家庭,就是没有“后”,就是所谓的“绝门户”,没有生育儿子的家庭会觉得在熟人面前没“面子”,直不起腰,抬不起头。所以对于农民来说,如果仅能生一个孩子,生男孩的愿望是最高的,但是,如果有条件生第二个孩子,“一男一女”是最理想的选择。[1]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数量的严格控制,使得他们没有机会生育多个子女,因此,农村居民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会选择计划外超生,直到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而经济条件相对差一点的家庭,可能因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放弃生育多个子女的念头,但由于生育男孩的愿望依然很强烈,很多人会选择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为选择胎儿的性别,这些因素使得农村的男女出生比偏高。
3.从时间上讲,一般倾向于早婚早育。农村地区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都比较薄弱,很多农民认为,结婚只要双方愿意,并举行仪式,得到周围人的承认就可以了,他们不会把不到法定年龄结婚看作是一件违法的事。此外加上一些传统观念,如一些家长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早结婚,早生子,早省心,早享福,传宗接代,接替香火”的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居多,一些生男孩儿的父母整天想的就是替儿子把媳妇娶回来,生怕孩子大了讨不到老婆,生女孩儿的父母担心孩子嫁出去受气吃苦,想招倒插门女婿,[2]因此,他们希望孩子早些结婚生子。早婚早育对社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既不利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还会阻碍国家人口计划的实施。
4.从保障上来讲,保障薄弱,尚未建立完善的生育保障制度。农村生育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生育权,在发生生育行为时给予生育责任承担者收入补偿、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其次,有利于提高农村人口和整个国民素质,保证人口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有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4]而现今农村生育保障发展相当薄弱,在很多地方甚至是一片空白。在农村,生育行为基本上仍属于家庭行为,其费用由家庭承担。因此,亟需加快建立农村生育保障制度,这不仅关系着农村居民的幸福与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农村的安定团结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
生育政策是典型的涉及每个公民自身与家庭利益的公共政策,它的选择,不能仅考虑其对人口生育水平、人口数量与结构,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影响等这一类事实因素 (目前大多数有关生育政策的文章是从这方面进行的讨论),[5]还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充分考虑农民的家庭利益。合理的生育政策,处于时间维上既考虑当前也顾及长远、空间维上既顾及局部也考虑全局的两难选择。[6]我国的生育政策正是在考虑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部利益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从最初较为宽松的“晚、稀、少”,到1980年紧缩的“一胎化”,再到1988年在农村开小口的“一孩半”,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7]其中,“晚、稀、少”政策创造了中国生育率下降的奇迹,“一胎化”政策导致生育率反弹与社会矛盾与冲突加大,而今,我们已形成了多元化的生育政策格局。应当指出的是,当前的生育政策,有其历史合理性,也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政策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实情况的变化,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仍存在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
1.农村生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思想。农村生育政策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考虑农村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农民合理的生育意愿。在广大农村地区,虽然由于农业机械的使用以及农业生产技术的运用,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效率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目前大多数还是以传统农业为主,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农业生产主要还要靠强体力型的劳动和一定数量的劳动力。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比较薄弱,农村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子女赡养。因此,在制定生育政策时,必须要符合农村这些实际,这样才能得到农民的支持与拥护,也才能有执行力,否则,不仅会使生育政策丧失可行性,还会激化农村矛盾,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2.农村生育政策应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农村生育政策要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应与我国人口、经济、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制定政策时,既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又要考虑未来子孙后代的利益,既要担负起对自然的责任,也要担负起对社会和子孙后代的责任。要充分尊重人口发展规律,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努力使我国人口在年龄、性别等结构方面协调健康发展,努力提高农村人口的素质和质量,早日变我国庞大的人口压力为社会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宝贵人力资源,使我国由人口大国变为人力资源强国,为农村地区乃至全国的繁荣富强作贡献。
3.尽快建立与完善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的政策保障机制。建立农村生育保障制度,既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也是实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医疗设备比较差,目前的生育保障模式还是主要以家庭为主,这种保障模式是完全束缚在土地上的,在农村地区生育保障几近是空白。而不发达的甚至是缺位的农村医疗、养老、生育保障等,使得农民对子女的依赖加大,他们对子女的数量也有了较多的期待。因此,要使农村保持低生育率水平,仅仅靠计划生育政策强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农村保障机制入手,只有建立健全农村保障机制,解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才能让农民自愿选择减少生育子女的数目,从根本上让农村保持低生育水平。
4.制定合理的奖惩政策,使生育政策由强制性节育向诱致性节育转变。诱致性节育,顾名思义,就是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优惠政策,激励、引导农民自动自觉节育。也有人称之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政府利用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多方面的优惠、优待和照顾,使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承担一定的经济付出,激励生育主体从切身利益出发,衡量生育孩子的成本与收益,从而使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以达到宏观上调节人口规模和优化人口结构的目的。”[8]所以,我们应创新生育政策,制定合理的奖惩政策,使农村居民能够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地选择生育子女数目,达到节育的目的。
[1]纪晓飞.实践理论视角下的农村生男偏好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0,(5):131-133
[2]李现理.透视农村早婚早育现象[N].河南科技报,2009-1-9(12)
[3]王磊.论我国农村生育保障制度[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0:1-35
[4]闫占定,赵少凡.对建立农村计划生育保障的思考[J].医学与社会,1996,(09):66-58
[5]李珍玉,刘江.北京适当放宽二胎生育政策,新政策9月起施行[N/OL]新华网,2003-8-7.http://news.xinhuanet.com
[6]周长洪.关于现行生育政策微调的思考—兼论“单独家庭二孩生育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人口与经济,2005,(2):1-5
[7]唐应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评估—以江苏省为例[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5
[8]李欣欣,石人炳.略论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J].人口与经济,201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