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大地,程芳薇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人们关注犯罪的焦点不再局限于成人犯罪案例上,青少年犯罪和女性犯罪早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而青少年女性犯罪作为一特殊群体,犯罪数量逐年增加,让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一严峻问题。尤其是处于社会转型的敏感时期,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如果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成熟时,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很容易导致心理不健全、思维扭曲,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的司法统计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的青年人犯罪。但在我国犯罪社会学领域,将年龄界定在12—25岁之间[1]。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1949年到1968年间,青少年犯罪问题并不突出,但自1968年后,其犯罪数量不断上升,且控制效果不明显。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1991年为63.7%,1992年为61.1%,1993年为60.4%,1994年为58.3%,1995年为55.2%,1996年为51.1%,1997年为49.3%,1998年为47.4%。[2]近年来,25岁以下的作案人员已经占到全部刑案人员的70%。
在1968年前,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5%左右。1970年到1980年间,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6-7%,后增至10%-20%。从2000年底至2006年6年间,全国在押女性犯人数净增了3.9万名,平均每年增加15%,大大超过了在押犯平均增长数。[3]根据山东省关于女性青少年犯罪的资料统计,2003年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25人,占该年度收押总数的18.9%;2004年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19人,占该年度收押总数的20.7%;2005年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83人,占该年度收押总数的27.7%。[4]由地方统计数据中我们可观察出,我国青少年女犯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1960年到1970年间,中国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4岁;1970年到1980年间,平均年龄降到21岁;1980年到1990年为15-18岁。[5]这样呈低龄化的演变趋势,已经为我们拉响了警钟。
有因才有果,若想从根本上减少并遏制青少年女性犯罪的发生,就要全方面的寻找其原因。从内在因素到外在因素,从个体因素到整体因素。否则,便事倍功半,治标不治本。
1.自我约束力差。青少年女性犯罪有别于普通犯罪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者年龄偏低。许多青少年女性犯罪者都尚未成年,其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都尚未形成,易冲动,做事不思后果。当犯罪者的价值取向被错误引导时,便会沉迷于自己的世界,最终因为个人利益或其它因素走向极端。
2.生活环境“误导”。所谓的生活环境“误导”,归根结底就是家庭的因素。自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绝大多数的青少年都是家里的独生子女,家长过分溺爱和纵容这一群体,犯错后不予及时纠正,过分的纵容及袒护,导致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风吹雨淋,一旦遇到挫折或不如意的事情,便无法接受,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用自私、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与过分溺爱相对立的是过分管教的家长。长期的严管导致正在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产生逆反心理,父母给予过多压力让孩子无法承受,许多父母还采用粗暴的方式管教。青少年女性极易损伤自尊,最终导致严管越叛逆的局面。另有一些家长并未给孩子做出一个好榜样,自身的劣行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以致孩子犯罪后,还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
3.学校教育“偏科”。所谓的学校教育“偏科”,就是学校过多的把注意力放在青少年的学习上,而忽略了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对于青少年而言是促进其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如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校得不到有利的推广,那么素质教育工作也必定相对薄弱。许多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了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甚至有一些老师将一些平时成绩较差的学生劝退,不顾及学生的自尊及心理感受,导致学生自暴自弃,心理不平衡,报复社会,违法犯罪。
4.社会因素“诱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社会的整体风气积极向上,但仍有一些不正之风存在。一些游走在社会底层的人士和过早接触社会的青少年,通过一些途径诱导一些女性青少年,传播一些消极、暴力等非法的思想,利用金钱等利益诱惑,使其只求一时之乐,而忘记了自身的职责。被诱导的女性青少年为了证明自己与成年人一样,加入一些帮派或组织,采用极端的行为与社会对立。我们可称这种行为为群体亚文化,是潜在的危机,但更似定时炸弹,随时影响着青少年女性心理的健康成长。
采取一些措施及手段提前预防青少年女性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如何改造青少年女性犯罪群体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尤其是对青少年女性犯罪群体的思想改造。要想让犯罪者认识到错误,就要从思想改造着手。针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这一特殊群体,可通过多方面、多内容、多形式、多层次的采取措施,以便治根治本。
当青少年女性犯罪者已经构成了不可改变的犯罪事实时,首当其冲要做的,就是对青少年犯罪女性进行普法教育。正是由于犯罪的大部分青少年女性法律知识淡薄,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要针对当前青少年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青少年女性生理、心理特点的法制教育,使其真正的知法、懂法,了解法律的内容、知晓法律的规则,牢记法律的底线,不触犯法律,不亵渎法律、更不去“挑战”法律。“亡羊补牢”,只要还有“补”的机会便不晚。换而言之,要做好思想改造工作,首先就要从最本质的“根”做起。
思想政治教育改造,是改造工作的重要部分之一。改造工作的目的就是使犯罪者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有深刻的反思、反省,强化“三观”并有意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思想政治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课题之一,所以要对青少年女性犯罪群体进行思想改造,就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改造的方式来完成。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犯罪改造的基础,青少年女性犯罪群体在建立新的“三观”基础之上,知法懂法,才得以真正的改造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另外,由于青少年女性犯罪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改造的过程中,可对其进行文化知识的培训,使其在改造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便在改造后可以被社会接受,并充满信心的服务于社会,热爱社会,热爱生活。
青少年女性犯罪群体的心理是极其脆弱的,应该捉住其脆弱这一特点,用情感改造,使其心理防线崩塌,最终接受并积极的进行改造。情感改造是通过感化教育得以完成的。女性犯罪群体改造不同于男性犯罪群体改造的最显著特点,是女性罪犯者的情感细腻,易被感化。尤其是青少年女性犯罪群体,在先天生理上体现的易被感化的基础上,“三观”也尚未成熟,及时并耐心的给予正确纠正和指导,改造效果是尤为显著的。青少年女性罪犯大都是因为感情或家庭犯罪,监狱管理员可针对性的和犯罪者交流、谈心,给予她们更多关心及照顾,使犯罪者用一颗感恩的心去看待社会。同时,监狱一方还可以放宽政策,增多探监的次数,或延长探监的时间,让犯罪者有更多的机会和家人、朋友交流。通过监狱内外相结合的感化改造方式,让青少年女性犯罪者积极面对改造,积极面对改造后的生活。
所谓的个性化改造,就是针对不同的青少年女犯,进行一对一的思想改造。个性化改造要求对青少年女犯加大心理干预,促使青少年女犯健康人格的形成,使她们由被迫改造走向自觉改造。绝大部分的青少年女性仍处在叛逆期,因此,在改在初期,不会自觉接受改造,改造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不同的青少年女犯有其不同的特点。针对女犯所呈现的不同特点,逐一攻破,打破他们的心理防线,接受新的思想,自愿并乐于被改造。
综上所述,青少年女性犯罪的思想改造要有主有次,有依有据,揪其犯罪的原因,结合犯罪的特点,进行全方面的改造。青少年女性犯罪的问题仍需加大重视,青少女性犯罪的改造工作仍在不断探索中。
[1]张晓秦,赵国玲.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90
[2]戴宜生.中国青少年犯罪情况概述[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4)
[3]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4]彼得·威特等.娱乐与青少年发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5]安妮·坎贝尔.少女犯[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