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晨晨
大学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是思想最活跃、最富有创造力的学术殿堂,被称为“象牙塔”,其核心是一种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是一种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关怀。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对社会的依赖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这就使得现代大学面临着艰难的选择。如何在保持学术自由、崇尚学术的同时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保持自己的独立品格和价值追求?两者之间的矛盾以及平衡直接关系到大学学术活动的价值取向、大学的运行方式以及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大学既要走出“象牙塔”,又要超越“象牙塔”,争取实现在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相互促进。
学术自由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时代,此时的学术自由主要是思想自由。随着欧洲封建时代的到来,学术自由逐渐衰落。直到12世纪中世纪大学产生后,学术自由的萌芽产生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个时候的学术自由主要来源于大学自治的概念,指大学从政府和教会那里争取到的保证研究者和学习者自愿参加研究与学习活动的权利。[1]到了近现代,洪堡以“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为基础,建立了柏林大学,学术自由逐渐成为学者们在探索的过程中追求遵循的原则。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成立,其大会宣言陈述了有关大学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第一,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第二,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第三,教授受处分前具有申诉的权利。1940年和1970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两次对《1915年报告》作出解释并深化补充,指出学术自由的原则。第一,教授有探索知识的权力,不管这种探索可能会具有什么导向;第二,教授有责任完全地、准确地报告研究成果;第三,教授有在其观点和材料不受审查的条件下执教的权力,只要他不超出大家公认的其所属的专业领域;第四,教授有不受束缚地在公共场合发表讲话的权力,只要是以个人的名义而不代表其所属大学。”[2]
1957年斯威兹诉新罕布什尔州案,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认为,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是根据学术理由来自我决定的:第一,谁可以当教师;第二,教什么;第三,应该怎样教;第四,谁可以被教。同时为了社会的利益,除了出于非常紧急的原因和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之外,一切政治力量必须避免介入此类的自由活动。”[3]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家麦兹格指出,大学作为组织的一种,需要某种完整性才能维系,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不只是大学教师个人的权利,同时不能以牺牲教学使命为代价来换取科学研究的自由。此外,限制大学的行政权力并不能完全解决有关学术自由的问题,正像美国宪法缔造者认为的,无论是官方的残暴还是软弱都有可能会对自由产生伤害。[4]
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保持大学活力的源泉,还是大学的最重要精神支柱,是实现大学使命的重要因素。学术自由是由大学创造知识、探索高深学问这一性质所决定的。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性、正确性,大学必须走出象牙塔,展示“出世”的一面,同时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能受任何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等外界压力的影响。哈佛大学前校长博克认为学术自由是大学履行发展知识这一义务的基本价值和大学的基本目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牺牲这种探究和创造的自由,都不能以牺牲学术自由作为代价。[5]前芝加哥大学校长赫钦斯也认为:“如果在一所大学里听不到与众不同的意见,或者它默默无闻地隐没于社会环境中,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所大学没有尽到它的职责”。[6]
大学极其注重学术自由,因为学术自由不仅仅是是社会对言论等自由做出承诺的一种反应,还是捍卫大学本身和教职员工利益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方面,教师和学者一生都在致力于新知识、新思想的探索与发展,能否继续享有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阐述新的观点,与学术自由具有极大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术自由如果缺失,大学聘任最具创造力的科学家和学者工作的顺利展开就会受阻。同时,由于这样那样审查的无法回避,大学必然受到影响,进而会危及其对知识的探索和发展。而这恰恰正是大学的社会责任中最具特色的贡献。[7]
1.经费方面。二战之后,外来经费在大学经费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在积极谋求外界的拨款或者捐款。于是,政府、企业等各怀目的地纷纷加入其中,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把大学和社会其他主要机构连接得日趋紧密。获得利益是有条件的,如果外来经费是一所大学的主要经费来源时,那么大学所选择的研究极有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于其研究成果会受到其所受赞助的组织的影响,因此,大学的传统地位就会受到质疑。
2.社会道德方面。大学不但要遵守法律,不允许任何欺诈的存在,而且应该尽量避免给外界带来危害。大学必须阻止那些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危害的实验或者研究;作为大学主体之一的学生,活跃在社会和世界的大舞台上,也要对社会问题予以关注,不能关起门来搞研究。
二战后,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日渐凸显,社会责任不断增多。这个时候,“出世”的大学应该与社会保持如何的距离,应该以何种角色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大学应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哪些责任应该交给其他机构?大学是应该根据社会的要求做出反应,还是应该积极主动地去把握社会的需求?
在迅速发展和急剧变革的当今社会,大学的地位越发重要,责任日益重大。与中世纪欧洲“修道院式”的大学不同,与19世纪被喻为“象牙塔”的德国大学也不同,现代大学已经是“仅次于政府成为社会的主要服务站和社会变革的主要工具”。二战后,大学从政府那里得到了大量的经费补贴,因为有了大量的公共资助,人们希望大学通过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来回报社会,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其次,大学是研习高深学问,传授普遍知识的场所,其在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专长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最后,大学垄断了一部分十分有价值的资源。例如,在现代社会,令人渴望的职业所必须的学位是只有大学才能够授予的。
威斯康星模式在美国现代社会具有强烈的影响,是美国大学社会服务功能、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模式,强调大学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服务。英国教育家阿什比曾经指出:“美国对高等教育的贡献是拆除了大学校园的围墙。当威斯康星大学的范海斯校长说校园的边界就是国家的边界时,他是在用语言来描述大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罕见的改革创举。历史已经说明这是一次正确的改革,其他国家现在已经开始纷纷效仿这种美国模式。”[8]
多元化大学的迅猛发展及其目标的无序性追求引起了传统主义者的强烈不满。随着大学的社会服务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不断增加,有些学者们对其项目经费的来源机构的忠诚要胜过其所在大学,在这个前提下,大学已经滋生了麻木不仁的官僚主义作风——像许多其他的庞大机构一样。在传统主义者看来,这种现象正在深深地威胁着大学的学术自由,削弱着大学的自治传统,改变着大学发展的方向。这就要求大学迫切需要从自身的使命和利益出发,减少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慢慢扭转对外部资金的依赖,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育、学术科研上;同时呼吁政府减少对大学的学术自由与自治的监督和干预,因为这不利于大学使命的实现与大学自身的发展。
激进主义改革派则认为,大学应该由“入世”到“出世”——走出象牙塔,为社会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政府、社会一起共同深化社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部分激进主义者也认识到,目前高等教育只是被动地接受确定的议程来承担社会责任、社会服务,推手则是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强有力的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的表现就像是“被租用的枪”[9],不得不按照别人的规章去办事,而这些规则恰恰是那些拥有强大权力和金钱的群体与组织来制定的,其目的却是为了自身抱负或野心的实现。在美国,为了帮助军界,大学通过了预备役军官训练团的培训项目;为了给企业带来效益与利润,大学组织了与企业相关的工业、工程的培训项目;为了帮助广泛的农业团体,大学为其提供了推广型的服务。大学通过这种方式来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功能,却不得不放弃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去支持美国的既得利益集团。
无论是传统主义者、激进派改革者还是多元化大学的热情支持者,都认为大学应该具备社会服务功能。不同派别的分歧则在于评估大学所能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多少、大学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方式。这两项才是大学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但是另外的分歧则在于传统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者的动机。传统主义者认为大学服务社会的功能是为了维护大学基本的学术自由、学术发展的质量,减少外部力量的干扰和介入——这是值得肯定的;激进派改革者的目的则呈现多样性,有的是为了强化大学的道德地位,有的则是为了推进社会的改革。总之,现代社会不能回避和抗拒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战后,在大学面临着新的外部环境的背景下,博克创建了大学的三项基本原则并推广运用——保护学术自由原则、保护大学自治原则和承担社会责任原则。有关学术自由原则,他沿用了传统的学术自由的定义;在经过博克的修改后,保护大学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和强化了大学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在之前两项原则基础之上的第三项承担社会责任原则很大部分上是一项新原则。大学应该如何将这三项原则结合在一起,保持大学的完整性呢?在实施学术自由的原则前提下,当我们触及社会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其实,大学的学术自由原则和社会责任之间并不总是矛盾的,反而很多时候是相辅相成的。赫钦斯曾说过,大学里如果没有不同的声音就等于大学没有尽到责任;同时,大学通过履行对社会的职责甚至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学术发展和更高程度上的学术自由。例如大学可以选择性地接受来自外部的资金援助,同时有选择性地开展科学研究,这不但丰富了大学的研究内容,也推动了大学以及大学学术的发展。
为了达到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有效平衡,大学首先要做的就是“内省”,在自觉保持学术自由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外界的过分干涉;然后还要“出世”,接受“象牙塔”内外的不同价值观念,在与政府、社会等的关系中,本着协调、兼顾不同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灵敏地做出适当的反应。
[1]刘少雪.略论大学的学术自由[J].上海高教研究,1997,(7)
[2]陈学飞.当代美国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沈阳: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5][7][9]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陈军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4]王晓阳,张京顺.美国大学的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理念[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04)
[6]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8]安·阿伯.象牙塔问题[J].密歇根大学,196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