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抗争”到“法律解决”——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婚恋问题”小说的法律分析

2013-08-15 00:45朱丽娟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小二黑小芹子君

朱丽娟

文学和法学都是人们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文学以情感和叙事的方式呈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两者虽然在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上千差万别,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学在虚拟的世界中惩恶扬善,法学在现实的世界中匡扶正义,两者都是要限制人性之恶,张扬人性之善。一般认为文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在文学中可见一个时代的社会风貌和精神特征。法学同样与时代变迁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在社会格局的变动中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文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而且在文学作品中还经常会出现一些和法学、法律有关的问题,正如学者波斯纳所说的那样:“法律作为文学的描写对象是如此普遍,以至于人们倾向于认为,这两个领域之间有着很深的关系,从而使律师有特权接近那些至少是明确关于法律的作品,如果不是全部文学作品的话。”[1]本文主要是借助中国现当代文学中一些与婚恋内容有关的文学作品,来探究国人解决婚恋自由问题模式的变迁,试图从“文学与法律”的视角审视法律是如何逐渐走进国人的日常生活,并且成为国人解决生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主要手段。

1950年制定颁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此之前,许多中国现当代文学作品已经开始关注婚恋自由问题,但是直接描写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婚恋自由,还是在1950年代才开始出现的。

在中国传统的婚恋文化中,婚恋自由是一个被长期压制的问题。无数青年男女都无法自主地追求婚恋幸福,他们往往都是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各种样式的包办婚姻造就了无数婚姻悲剧和生命悲剧。直到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一批得风气之先的中国知识分子率先提出了“个性解放”的主张。在“个性解放”的旗帜下,“婚恋自由”问题成为广大知识青年关注的焦点之一,他们也在现实生活中去实践对这一自由的追求。《新青年》第3卷第5号发表了震赢翻译的《结婚与恋爱》一文。文中说:“爱情者,人生最要之元素也。极自由之模范也,希望愉乐之所由创作,人类命运之所由铸造……贵为天子,富有四海,若爱情不属于己,终难免离索之苦也。若爱情之我属,则如冰天雪地,忽现阳春。瓮精绳枢,骤登大宝。是以爱情之魔力,足以使乞丐变为天上人。”[2]作为新文化运动领袖的胡适,也在《论贞操问题》中提出:“若没有一种真挚专一的异性恋爱,那么共同的生活便成了不可终日的痛苦,名分观念便成了虚伪的招牌。”[3]在此,新文化运动的这些倡导者们把“爱情”与“自由”联系在一起,把对真挚爱情的追求看成是一种无穷的“魔力”。虽然这些思想对于那些深受封建婚姻之苦的痴男信女们极具感召力与鼓动力,一次次搅动起他们青春的激情,但是传统的力量无疑是非常强大的,不是几声“呐喊”就可以颠覆的。在强大的传统面前,个人的努力抗争往往带来的是悲剧性的命运。

鲁迅在小说《伤逝》中借子君之口说出了那句被反复引用的“呐喊”,“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子君的呐喊可谓掷地有声,同时,子君也用她的生命去追求她心中的爱情与婚姻。可结果事与愿违,浪漫爱情逐渐被日常生活的琐事与烦恼消磨殆尽。子君就是中国版的“娜拉”。在结婚前,子君激烈而坚决地反对封建包办婚姻,追求婚恋自由;而结婚后,她的生活模式却是“相夫教子”、“男主外女主内”的“旧婚姻”模式。生活的拖累让高蹈的爱情逐渐贴俯地表,往日喜欢谈论外国文学作品的文艺女青年,也成了关注柴米油盐的家庭主妇。子君的困境其实是“新式婚姻”与“旧传统”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造成的。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的演讲中,已经注意到了子君的这种困境。在他看来,留给娜拉或子君们的路主要就是两条:“不是堕落,就是回来。”那么怎样才能摆脱这种不是卖掉自己,就是要委身于男性的困境呢?在鲁迅看来,女性只有有了经济权才能摆脱这种非此即彼的非独立性困境,他说:“为准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第一,在家应该先获得男女平均的分配;第二,在社会应该获得男女相等的势力。”[4]在此,鲁迅关注的焦点与《婚姻法》中所谓的“男女平等权”问题是极为贴近的,只是没有用明晰的法律术语表达而已。婚姻法中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按照通常理解,至少具有以下两重含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彼此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女性在人格上不从属于男性。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父亲系和母亲系的不同而异。如果我们从这种“男女平等权”的视角去审视《伤逝》中子君与涓生的关系,我们发现,他们之间其实是不平等的。在涓生的身上留有很重的“男权中心主义”痕迹。除了上述提到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模式,还有就是当子君的爱情悲剧出现时,涓生虽一再“反复强调自己的悔恨与罪过”,但是在潜意识中“他却竭力地证明子君之死的社会的和自身的原因,从而不自觉地试图摆脱意识到的应负的道德责任。”[5]由此可见,一种新的观念形态成为一时流行的“呐喊”与口号容易,“全面反传统”带来的冲击与刺激也很容易让那些饱受包办封建婚姻之苦的痴男信女们“应者云集”,但是如何不让这些痴男信女们的幸福感昙花一现,这就不仅仅是一个观念的问题了。一种新的观念形态只有深入到日常的生活世界之中,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并且将这种生活方式以制度化安排的形式确立起来,这种新的观念形态才能深入人心,方可有切实的制度保障。文学作品只能是呈现世态人心,套用马克思的说法就是文学只是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只是以“呐喊”的方式提出了“婚恋自由”的问题,但是“新式婚姻”的种种悲剧让那些呐喊者感到彷徨无奈。这种个人抗争可能会因为时代风潮的原因,或者个人性格的原因获得一个好的结果,它不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需要一种超越于“个人”之外的制度保障。

1943年,赵树理发表了小说《小二黑结婚》。《小二黑结婚》写的是刘家峧村的一对青年男女小二黑和小芹曲折的爱情经历。小二黑不仅长得俊俏,还是反扫荡的英雄,不论走到哪里妇女们都喜欢围着他转;小芹长得漂亮,村里的青年小伙总是想法设法和她套近乎。小二黑十六七岁的时候就和小芹好上了,两人已经好了两三年了,可是两人的恋爱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强烈反对。小二黑的父亲“二诸葛”反对两人亲事的理由有三:一个是两人的命相相克,小二黑是金命,小芹是火命;二是小芹生在十月,是“犯月”;三是小芹的妈妈“三仙姑”名声不好。“三仙姑”反对亲事的理由更是匪夷所思,“风言风语都说小二黑要跟小芹自由结婚,她想要真是那样的话,以后想跟小二黑说句笑话都不能了,那是多么可惜的事”[6]。为此,“三仙姑”把小芹许给了一个退职的旅长续弦。“二诸葛”为了阻止这门亲事还给“小二黑”找了个童养媳。除此之外,村里的恶霸金旺兄弟也是小二黑和小芹婚事的障碍。金旺虽是有妇之夫,但仍对小芹有非分之想,在遭到小芹的拒绝后,他们兄弟二人百般刁难、破坏小二黑和小芹的爱情,甚至给他俩开批斗会,在两人约会商定要去区里登记时,将两人捆绑起来送到了区武委会。就在这段恋情陷入重重困境的时候,区长出现了,他化解了全部危机。他先是让“二诸葛”把童养媳退回家去,因为“女不过十五不能订婚”,后又给“三仙姑”讲了“婚姻自主的法令”。就这样,两桩“不合法的婚姻”被取消了。村里的恶霸势力金旺兄弟也被抓起来判了15年徒刑。小二黑和小芹亲事的内外障碍都被消除了,一对有情人终成眷属。

《小二黑结婚》是赵树理为了配合边区政府的“婚姻法”而创作的。1940年中共北方局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3年1月又颁布了《妨害婚姻治罪法》。在这部小说里,赵树理除了向我们揭露了封建婚姻中的包办婚姻、五行八字、童养媳等诸多陋习外,还集中笔墨叙述小二黑和小芹如何冲破重重障碍争取婚姻自由。在小说的叙述中,两个年轻人凭借一己之力无法撼动封建陋习的阻碍与村里恶势力的纠缠,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区长的干预。在小说中,区长为小二黑和小芹的婚恋自由做主,他依据的不是“行政干预”,而是法律条文。在他规劝“二诸葛”退掉小二黑的童养媳时,他说的是:“凡是不合法的订婚,一方面不愿意都得退。”

赵树理发表于1950年的《登记》,则完全是为了配合宣传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而创作的。小说也是写了一对青年男女艾艾和小进颇具波折的恋爱经历。村民事主任因私利拒绝给俩人开介绍信,王助理员因官僚主义作风也不肯给俩人填写结婚证。最后,还是合作社的掌柜鼓励俩人,告诉他们:“婚姻法公布出来了!看了那上边的规定,你们两个完全合法!”[7]在艾艾和小进的婚礼上,区分书记对村民事主任和王助理员“干涉婚姻”的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他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婚姻法以后,谁再有这种行为,是要送到法院判罪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婚姻法公布以后,我们共产党全党保证执行。”[8]

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五四新文化时期,主流的婚恋小说多是从“个人抗争”的视角来强调婚恋自主性的价值与意义,极端地说就是“不自由毋宁死”。而这种抗争的结局往往都是悲剧性的,即这些新式婚恋模式的追求者们在现实的羁绊中、在传统的挤压下,不是无地彷徨就是曲终人散。我们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看,五四新文化时期的婚恋小说,可以说是要用“思想文化解决问题”。这种“文化决定论”的思维,它不是以法律解决问题式的“制度思维”,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9]这种“文化决定论”的思维方式有着极强的感召力,它以狂飙突进的方式全面地反抗封建婚姻的弊病与罪恶。但是,无论是从文学作品还是从历史现实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文化决定论”的思维局限。人心难测,人心亦难改,“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那么,赵树理的这两篇小说在处理婚恋自由问题时,则是从“个人抗争”的模式转变为靠“法律解决”的模式。在赵树理的小说叙述中,尽管解决婚恋自由问题的模式中,总会出现一个党的领导干部,但干部评判事件的依据却是法律法规。而这又区别于我们一些文学叙述中的“清官模式”,“清官模式”和“文化决定论”的思维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处,那就是解决问题依赖的都是人心,而不是制度。法律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思维方式,制度比人心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普适性。

上述作品中呈现出来的解决婚恋自由问题模式的变化,从一个侧面上反映了国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的形式变化——从“个人抗争”到“法律解决”。这种变化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从中我们也可见法律思维的深入人心。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

[2]高曼.结婚与恋爱[J].新青年,1917,(3):5

[3]胡适.论贞操问题——答蓝志先[A].胡适全集(第1卷)[C].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644

[4]鲁迅.娜拉走后怎样[A].鲁迅全集(第1卷)[C].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168

[5]汪晖.反抗绝望[M].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555

[6][7][8]赵树理.赵树理选集[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8,301,304

[9]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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