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
(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18世纪下半期到19世纪年代,德国农业领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运动。这场改革前后持续了一个多世纪,改革内容涉及农民解放和建立现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等方面,它对于德意志农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托尼·皮伦凯姆在谈及农业改革时认为,“改革摧毁了之前深刻影响德意志农业社会并将易北河以东地区和德意志其它地区区分开来的标志——一种两元土地保有制度,即易北河以东的领地庄园制经济 (Gutswirtschaft)和其它地区的地租庄园制经济(Grund wirtschaft)……农业改革造成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1]吕特格认为它是“一场伟大的、对今天影响广泛的社会革命,通过这次革命,持久的封建社会逐渐转变成近代世界的工业社会”[2]。
农业改革一直是德意志农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世纪下半期就有乔治·F·科纳普两卷本《农民解放和老普鲁士地区农业工人起源》 问世,到20世纪80年代哈特穆特·哈尔尼施的《资本主义农业改革和工业革命》 出版,涉及德意志农业改革的著作多不胜举。这些著作中有整体性研究,如上述两部著作,以及克里斯多夫·迪配对于德意志农民解放问题的研究;也有许多地区个案研究,如海勒·格罗斯对于萨克森农业改革的研究,斯蒂芬·布拉克西克对于西北部德意志农业改革和私有化的研究①此处提到的作品依次是:Georg Friedrich Knapp,Die Bauernbefreiung und der Ursprung der Landarbeiter in den lteren Teilen Preussens,2vols.Munich/Leipzig,1927;Hartmut Harnisch,Kapitalistische Agrarreformund lndustrielle Revolution.Agrarhistorische Untersuchungen über dasostelbische Preussen zwischen Sptfeudalismus und bürgerlichdernokratischer Revolution von1848/1849 unter besonderer Berucksichtigung derProvinz Brandenburg Weimar,1984;Christof Dipper,Die Bauernbefreiung in Deutschland 1790-1850 (Stuttgart,1980);Reiner Gross,Diebürgerliche Agrarre form in Sachsen in der ersten Hlfte des 19.Jahrhunderts,Untersuchung zum Problem des übergangs vom Feudalismus zumKapitalismus,Schriftenreihe des Staatsarchivs Dresden,hg.v.H.Schlechte,Bd.8.Hermann B hlaus Nachfolger,Weimar 1968;StefanBrakensiek,Agrarreform und landliche Gesellschaft.Die Prioatisierung der Marken in Nor dwestdeutschl and 1750-1850 Paderborn,1991。。对于这场轰轰烈烈的农业改革,国内学界的关注由来已久,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但国内论及德意志农业改革多局限于普鲁士,很少从整个德意志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本文利用掌握的资料,从整个德意志视角梳理18世纪到19世纪的这场声势浩大的农业改革运动的进程。
18世纪,普鲁士地区是德意志农业生产非常落后的地区。作为德意志易北河以东地区的代表,领地庄园制经济16世纪之后逐渐成为普鲁士主要的农业经济制度。领地庄园制度意味着 “再版农奴制”:农奴没有人身自由,还要承担沉重的不定量的劳役负担。它不仅极大地阻碍了德意志农业的发展,使得德意志农业生产率远远落后于英国和荷兰等国,而且也影响到普鲁士的工业发展②相关研究参看C.Allen Robert C.Allen,Economic structure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in Europe 1300-1800,Europ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2000 年第5 期。这里不一一列举。。进入18世纪中期,欧洲掀起一场广泛的 “农业运动”,共有地私有化和圈地政策是讨论的焦点问题。人们注意到,英国从中世纪末期开始通过圈地运动逐渐消除敞田制共同劳作,实现了农业生产力的巨大提高。德意志的农业个人主义支持者希望公有土地私有化,实施圈地政策,以此促使德意志农业迅速赶上英国。从长时间来看,他们更希望这些措施能够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国家财富、建立土地市场、解放劳动力,最终促进工业发展①普鲁士改革法令主要参考德昌编译.《德国史文献和资料译丛·近代部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普鲁士以外地区改革来自Friedrich Lütge,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Agrarver fassung von frühen Mittelalter bis zum 19.Jahrhundert,Stuggart:Verlag Eugen Ulmer Stuggart 1961,189-211.。这个运动在普鲁士得到响应,最终在一批改革进步人士的支持之下,普鲁士国王首先在王领上开始了一系列调整。
普鲁士农业改革始于弗里德里希一世 (Friedrich Wilihlian I)和 其子 弗里 德里希 大帝(Friedrich d.G.)制定的农业保护政策 (Bauernschutzpolitik)。弗里德里希一世从发展邦国经济角度考虑,根据时代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第一,在大量的荒地和未曾耕种的地区建立自营地,增加王领土地面积;第二,阻止贵族侵占农民土地,试图加强农民的份地继承权,在王领上废除人身农奴制,巩固部分农民所获得的王领土地占有权。当他在贵族私人土地上推行这些政策时,却徒劳无功。其子弗里德里希大帝则开始改变农民移民政策。1748年首先在波美尼亚推行分割完全农民(Voll Bauern,即富裕农民)大土地的政策,使更多小农获得土地。随后,这个政策在东普鲁士之外的其他王国地区也得以推行。
弗里德里希父子的农业政策主要局限在王领土地上,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农奴制,而且也未能改善贵族领主庄园里私有农的状况。尽管如此,普鲁士的农民保护政策是德意志农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改变了一部分农民的地位和部分农业地区的发展趋势。吕格特将之视为农业改革的 “前史”,为以后的根本性转折做了重要准备,他认为1807年法令是普鲁士国王和邦国有意识地长期保护农业发展的硕果[3]。
拿破仑的入侵,特别是耶拿战争的失败,极大地刺激了普鲁士人。“Jena(耶拿)战争的结果是近代欧洲历史上最令人震惊和意外的一场战争。没有哪个曾经如此强大和繁荣、曾因强大的军事力量而在欧洲独树一帜的国家如此迅速和彻底垮台”[4]。为支付巨额战争赔款,同时进一步发展德意志农业,普鲁士国王先后任命施泰因公爵和哈登贝格男爵改革农业。
1807年10月9日,斯泰因政府颁布 《关于放宽土地占有的条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的人身关系的法令》,宣布废除庄园上的农奴制,保证农民人身自由和自由择居权利,废除骑士领地和农民领地之间的区别。1808年5月16日又在颁布的 《补充法令》 中规定,容克地主必须将土地合并,其中的1/2兴建农场,允许容克地主购买;另1/2可以雇工耕种;又规定了什么样的土地可以兼并——非世袭的农民租地,最近才出租的土地,或者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同时还规定了下列条件:农民耕种土地的数量要同地主用于出租、解除劳役义务的土地数量相等。《补充法令》 明确了容克地主圈占土地的条件和规模,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但该法令只在普鲁士各省执行[5]。
施泰因不久因触犯贵族地主利益和参与民族解放运动而被迫去职。1810年6月6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三世任命哈登贝格男爵为首相,继续进行农业改革。1811年9月14日,哈登贝格政府颁布《关于调整地主和农民关系敕令》,规定了解放农民的条件,要求附加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由领主和农民协商解决。最为重要的是,敕令第一条规定“直到现在还没有转归农民所有的土地都应该按照本法令规定转归农民所有”,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原则。1821年颁布了两项法令,取消领主拥有的奴役和地役权(easement),农民缴纳租金补偿领主。但没有关于租金数额的专门规定,只是规定补偿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或土地。1850年颁布的法令则明确了补偿方式,规定所有以前法令没有触及的劳役和税赋按照之前特定时期的标准折算成固定的现金租金。租金征收是强制性的,可以一次性偿还,立即支付相当于18年租金额的巨款,也可以分期支付:每年支付4.5%,共支付56年零1个月,或者每年支付5%,共需41年零1个月。这就使农业改革政策更具有操作性了。为帮助农民支付租金,普鲁士政府专门成立了租金银行,用于帮助农民兑现每年应该支付的租金。
通过这些法令,改革在普鲁士逐渐展开。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普鲁士政府对于农业的改造基本完成。不仅农民原来担负的各种封建负担和义务逐渐废除,公有土地也慢慢被分配,农民逐渐成为自己的主人。普鲁士农业改革具有典范意义,正如吕格特总结的:“把普鲁士法令颁布看作是德意志农业改革源头确实恰如其分。首先普鲁士是第一个广泛进行农业改革的地区,而且改革没有间断。其次,普鲁士改革法令起到了示范作用,激励了其它德意志邦国。其三,普鲁士改革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有意识地进行。这不仅使普鲁士在奥地利遭受挫折之后成为德意志最大的邦国,指引着德意志前进道路,发展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普鲁士——德意志历史,而且也使以农民解放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变革和G.F.Knapp开创性的作品相联系,第一次提出德意志地区和德意志以外地区的概念。不仅在上边提到的著名经济学著作中,而且在一些把农业改革和 ‘容克’(Junkertum)放在一起分析的政治评论著作中,常常把农业改革取得的成效归功于普鲁士采取的农民解放形式。最后,‘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Stein-Hardenbergischen Reformen)不仅仅为德意志农业结构,而且也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转轨指明了方向。”[6]
德意志其他地区也先后开始农业改革,他们有的像普鲁士一样在19世纪之前就开始主动尝试改革并取得成就,有的是在拿破仑入侵时被迫开始改革,有的则是在普鲁士或法国等诸种影响下开始改革。这些国家的农业改革也是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的:公有地分配和土地上封建关系的废除。
梅克伦堡首相 (Kammerpr sidenten)Luben von Wulffen早在18世纪初就试图在王领上废除奴隶制、取消劳役和改善农民占有权,但没有取得成功。1820年1月18日,大公国国王弗里德里希·弗朗茨一世(Gro herzog Friedrich Franz 1)在梅克伦堡—什末林颁布法令解放奴隶制,他的下任乔治 (Gro herzog Georg)1820年2月22日再次在梅克伦堡—施莱利茨颁布法令取消农奴制,分割份地和取消强制性劳役,但这些措施到1867年才完成。
巴伐利亚1779年已经开始允许农奴缴纳固定年租金以改善一些对他们不利的占有权,如自由移动(Freistift)、人身权 (Leibrecht)、继承权 (Erbrecht,Erbzinsrecht)和不独立的占有交易权(Besitzwechselabgaben,Laudemien)。1808年3月1日,巴伐利亚邦国宪法宣布取消农奴制。1808年7月28日,国王颁布了一个试图调整占有交易税 (Besitzwechselabgaben)的法令,不久之后,土地领主的平分权 (Einstandsrecht)也被取消。
法国入侵德意志不久,在占领的莱茵河左岸地区废除了封建关系、各种各样的徭役、贡赋和租税,莱茵河左岸的人民成为他们土地的主人[7]。1803年全帝国代表会通过总决议,取消了一大批德意志小国,像教士统治区、帝国城市、帝国伯爵和帝国骑士等。这些小邦国都并入到普鲁士、奥地利、符腾堡和巴登这样的中等国家。1806年,拿破仑把莱茵河畔的德意志国家组成所谓的 “莱茵联盟”,南德意志的诸侯也参与到这个联盟中。
维也纳合约之后,划归普鲁士的威斯特法伦王国和中部、南部德意志都还存在着地租庄园制经济,需要进一步进行改革。调整后德意志邦国对于拿破仑时期的改革成果和颁布的法令有着极为不同的态度。在普鲁士核心地区,之前的法令得到肯定,改革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而另一些邦国如汉诺威和黑森则拒绝承认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时期得到扩大的公国拜仁和巴登,也没有完全执行拿破仑的法律,不过也不能完全消除法国大革命的影响。黑森(萨克森选侯国的一部分)在威斯特法伦王国灭亡后恢复了之前的各种封建关系,因而这里的改革任务较为沉重。选帝侯无法立即进行改革,1830年之后才开始。农业改革主要体现在1830年1月5日和1832年6月23日颁布的两个法令上,它们宣布免除农民所有的劳役、租金、对土地领主的义务和什一税,但需要缴纳一定额度的补偿金。大多数身处困境的黑森农民因为无法缴纳补偿金,所以不能真正受益。黑森后来也建立起土地信贷机构,由国家担保,这才使农民以有利的条件获得解放。1848年8月26日法令规定,废止仍没有付清的补偿金,从而彻底取消了残存的封建关系和义务。
汉诺威直到1866年都是一个独立王国,它的农业改革较为独立。1753年,政府便开始尝试取消劳役,因贵族分歧太大,无果而终。拿破仑战争时期,汉诺威王国的人身奴役制 (Leibeigenschaft)、劳役等全部取消。拿破仑战争之后,旧的关系卷土重来。1830年的七月革命使得取消封建义务关系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1831年11月10日和1833年7月23日,该王国两次颁布法令,无偿取消人身奴役制,废除继承土地附加的所有负担,农民割让一定数量的自主地 (最高六分之一)补偿领主,农民可以购买土地。同一时间,奥尔登堡、劳恩堡、不莱梅和吕贝克也出现类似进程。
中部德意志国家的情况较为简单,这些小邦国大多理智地借用普鲁士条例和拿破仑法令,并通过国家协议协调了临近邦国的解放进度。在动荡的岁月(1848年)来临之前,Reuss.aa.L.、安哈特—勃兰登堡和Meigingen开始改革,中部德意志的其他地区在1848年之后也开始大量颁布相关法令。
巴登早在1781年就开始改革,无偿取消所有与奴隶制相关的贡赋。后来并入巴登的地区也改革了继承租佃义务,取消农民的人身奴役负担并由邦国议会全额补偿贵族。拿破仑入侵打乱了巴登的改革进程,维也纳会议之后,农业改革又得以继续。1820年,巴登取消了农民向土地领主支付的贡赋和向司法领主提供的劳役。1831年和1833年颁布法令,取消什一税,并成立专门的什一税委员会负责此事。
萨克森公国实际上在16世纪下半叶就采取了一些保护农民政策,农民只失去3%的土地 (可能有些土地没有包括在内,所以一般认为失去的土地面积应该达到4—5%),远远少于普鲁士贵族兼并的土地土地数量。19世纪以后,萨克森开始了农业改革。1829年公国成立改革委员会。1831年颁布宪法,农民在议会中拥有了自己的代表,因此解放法令是由政府和农民代理人一起制定的。1832年3月17日,政府颁布法令,将公有土地分配给农民,并取消劳役、实物租,政府还建立农业租金银行,以帮助农民获得资金。1848年和1851年的法令更完善了此前的改革措施。农业租金银行在萨克森公国的农业改革中起到了巨大作用,1834年到1859年期间提供的解放资本总额达到8569万马克,但只有2.5%是用现金支付的,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是通过农业租金银行以土地租金借条 (Landrentenbriefe)的方式支付给领主。整个19世纪的农业改革中,农业租金银行给农民提供的解放租金(Abl sungsrenten)共计现金340万马克,占总额的3.4%。1914年颁布清债法令后结束了土地租金的借贷,最后得以兑现的土地租金借条是在1932年,也就是说,改革在开始颁布改革法令的百年之后才完成[8]。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到19世纪末,德意志农业改革告一段落,基本完成分配公有土地和废除土地上附属的封建义务的目标。其中,普鲁士农业改革尤为引人注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后来的德意志历史和这个邦国有着密切联系。但认识农业改革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普鲁士农业改革,必须注意到其它邦国的农业改革。其它邦国和地区中一部分属于原生型改革,部分邦国和地区属于拿破仑战争催生的后发性农业改革,还有一些地区同时利用大革命成果和效仿普鲁士改革,但都逐渐实现了从残留封建农业关系向现代农业关系的过渡。农业改革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效率,也促进了农村工业发展和增加了工业劳动力供给量。这一切对于德意志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但是,农业改革受到社会历史因素影响,区域差异显著,之后的德意志经济发展深深地打上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烙印。
[1]Toni Pierenkemper and Richard Tilly.The German Economy during the 19th Century[M].Berghahn Books,New York and Oxford,2005:24-25.
[2]FriedrichLütge.GeschichtederdeutschenAgrarverfassung von frühen Mittelalter bis zum 19.Jahrhundert[M].Stuggart:Verlag Eugen Ulmer Stuggart,1961:17.
[3]Stefan Brakensiek,Agrarian Individualism in North-Western Germany 1770—1870[J].German History,19949(Vol.12,No.20):139.
[4]R.SEELEY,M.A.The life and times of Stein[M].Volume I.BOSTON:Ronerts Btothers 1879:111.
[5]姜德昌.施泰因—哈登贝格农业改革中两种道路的斗争[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5):74-75.
[6]Friedrich Lütge,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Agrarver fassung von frühen Mittelalter bis zum 19.Jahrhundert[M].Stuggart:Verlag Eugen Ulmer Stuggart,1961:188-189.
[7][德]维纳·洛赫.德国史[M].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近代现代史教研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6:204.
[8]Reviewed by Diedrich Saalfeld.Reinei Gross,Die bürgerliche Agrar-reform in Sachsen in der ersten H lfte des 19.Jahrhunderts[J].Vierteljahr schrift für Sozial -und Wirtschafts -geschichte,Bd.58(H.21971):259-261.
[9]吴芳芳.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的思考[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