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芳
王远芳/皖南医学院人文与管理系讲师,硕士(安徽芜湖241000)。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它对法学教育提出较高的要求。长期以来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理论的探讨,忽视对学生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能力的培养。然而,现行的法学实践教学在开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有关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多有微词。
传统的法学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注重法学理论的灌输,此教学法能帮助学生准确掌握法的含义、规则、立法宗旨等,也能培养学生一定的思维能力。但这种方法往往使法学学生走入“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不能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容易形成生硬机械的思维模式,同时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得不到有效的锻炼。从而,实际培养出的只是一批可纸上谈兵而不能解决问题的“空谈家”。
课堂教学实际上存在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一方面是教师去引导、教育学生;另一方面学生在听讲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主要是教师单向的灌输理论知识,他们几乎占据全部课堂时间将备课内容进行演绎,这的确有利于教师对教学进程的控制,讲课看似更有系统性、逻辑性。但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很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长期下来,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
随着法学实践性课程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地位日益强化,我国各法学院、系纷纷开展实践性课程,但大部分都以集中形式安排几次实践性课程教学来完成任务,有些条件稍好的学校再开展一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律诊所等这样的实践活动。然而,各院校都没有将这些作为课程加以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单一、古板,教学中存在一种“脚踏西瓜皮,滑到哪儿算哪儿”的现象。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关联、内容衔接、合理布局的实践性课程内容体系,并将其纳入到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到实践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直接目的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因此,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作为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标准。目前,我国关于法学教育课程考评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文件中:一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了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的考评标准;二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评估方案(试行)》,在“人才培养”指标中对实践教学、实习等作了规定。这两个文件均是从法学理论教学出发的。前者没有涉及法学实践性课程。后者虽有所涉及,但内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1]我们也看到,有些院校对实践性课程从学分、学时等方面做定量要求,但这仍然不能从教学的质量上进行考评,由此可看出,法学课程考评标准中缺乏对实践性法学课程考评的明确标准。
如何让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这是我们每一位法学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有效地克服了以往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注重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采用多种形式、鲜活案例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有利于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形式很多,如,法律诊所、社会调查、实习训练、庭审观摩等。“模拟法庭”正是当前各法学院校开展较为广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此,笔者就“模拟法庭”实训课程教学谈谈体会与建议。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创立较早的法学教学方法,最早产生于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当时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由此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2]
模拟法庭是以法律基础理论课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由法律专业学生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使填鸭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模式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3]
在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学生分别扮演庭审中各种不同角色,如法官、检察官、被告、原告、证人等。通过对案件的模拟审理,能够增强学生对司法角色的认知,熟悉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实践操作的能力,培养忠于事实与法律的品质。
模拟法庭有别于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的理论化,克服了诊所式教学的条件限制。模拟法庭具有逼真性、直观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在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在应用过程中,有几项注意要点:
1.在各法学院系,模拟法庭为避免不可预期的因素影响教学顺利进行,而选用相对简单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案件审判的学生一般只有十几个,甚至几个,学生参与广泛性不足,积极性不高。
2.模拟法庭在案例选择方面往往不够适当,有些观点认为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程序法,因此,案例选择应明确、简单。也有观点认为,实践中就应培养学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敢于质疑,敢于创新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选择的案例应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辩性。选择适当的案例往往对教学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3.学校由于学生知识储备限制等原因,在使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时大多采用个案阐释法规、法则,会使学生掌握的知识缺乏系统性、关联性,难以系统地掌握原理、规则、精神实质。然而,我国属于成文法的国家,作为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应系统地、全面地了解掌握法律规范、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这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以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规则为先、为主,恰当处理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关系。
4.一场模拟法庭从筹划、准备到开庭审判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任课教师受课时限制往往不敢运用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这也就需要师生之间的配合,教师需要制定精简、紧凑、合理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在课余时间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早熟悉法庭审理各个环节与环境。
5.由于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学生分工不同、角色不同,表现自然不同。学生的表现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活动,这很难用量化的方式确定其成绩的好坏或差异。另外,没有直接参与的学生也涉及到对他们的成绩评定问题。在评估标准上,怎样对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这是采用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教学绝不是“东一榔头西一棒”,任何好的教学方法都需要系统、规范的教学安排,需要实施前充分的准备、实施过程精心的演绎、实施后效果的评估与总结。
1.规范教学安排,完善管理制度。对于希望采用“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性教学重要途径的学校,模拟法庭教学法需要建立长效的管理制度化。首先,经由专家组研究、拟定教学大纲,规范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实践性课程,以此衔接好理论教学,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其次,制度化建设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点:①加强硬件建设。这包括规范的模拟审判场所,尽可能配备合适的桌椅,电脑、音响设备、仿真度较高的袍服、法褪和国徽等,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一个模拟法庭实验室。②加强软件建设。在参考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模拟法庭的开庭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如模拟法庭开庭规则、模拟法庭教学讲评、评分细则等等。[4]③确定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在模拟法庭实训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制度健全了,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才能长久有效的开展。
2.优化师资队伍,培养育人魅力。具备合格的师资是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效果真正发挥重要的条件。一名模拟法庭课程教师应该是“双师型”(即研究型和教学型)教师,不仅要求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因此,学校应着力提高模拟法庭课程教师的综合素质,有计划地安排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专业实践与学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量邀请法律实务人士参与指导。除此之外,还应具有组织能力,明确的指导的原则和策略,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驾驭教学中的各种意外。
3.重视庭前准备 完善具体操作。在高校中开展模拟法庭,有限的课时就决定教师、学生在活动前,要共同完成庭前准备工作。首先教师根据整体教学计划选择恰当的案例,然后根据案例进行相应分组及角色的分配,如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角色分配完成,学生根据个人的角色需要准备材料,如收集整理资料,分析案情,撰写诉状等工作。其中,教师在学生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和相关的技能训练应给予侧重指导。在庭审中,教师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为目的,把握庭审进程、程序完整性和学生技巧运用并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庭审结束,学生进行自评与他评,教师就出现的问题进行答疑与纠正,就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评价、总结。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这种教学方式的确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一种有效教学手段。在法学教育者的共同关注与改进后,“模拟法庭”教学法将对我国法学实践教育发挥更突出的作用。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仍应以传授法的规则、理论为前提与基础。只有理论扎实、稳固,才能让各种先进的实践教学方法得到最好的价值体现。
[1]胡晓涛.法学实践性课程体系探索期[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8)
[2]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2)
[3]崔静,王明文.模拟法庭—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5)
[4]梅献忠.模拟法庭教学法利弊谈[J].教学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