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苗族自由恋爱习俗 “摇马郎”研究

2013-08-15 00:50:10李良品陈钟琪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男女苗族男子

李良品 ,陈钟琪

(1.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2.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贵州苗族自由恋爱习俗是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苗族文化中最集中的反映。这里基于贵州地方文献的分析及田野调查的认识,试图从历史文献学和民族文化学的角度对贵州苗族自由恋爱习俗的相关问题做一些肤浅的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清代及民国时期贵州地方文献对苗族“摇马郎”的记载

苗族青年男女,达到十五、六岁且行完成年礼后,就可以同异性交往,并通过一定的社交活动来寻找意中人,这是一种较为开放的自由恋爱活动。 “松林树下影横拖,男女双双在唱歌。木叶吹来随意和,马裙飘去任风搓。心怀旧爱增娇媚,面证新婚自揣摩。此是苗疆风俗志,客童咸颂马郎坡。”这是民国时期梁瓯第 《摇马郎》论文的引题诗。 “摇马郎”是苗族青年业余休闲中最活跃的恋爱活动,也是苗族社会中促成男女婚姻所必经的恋爱过程[1]。其名称又有 “打马郎”、“摇阿妹”等。

清代及民国时期,苗族自由恋爱习俗不仅盛行,而且在贵州多种方志、乡土教材和调查报告、《贵州苗夷丛考》等地方文献中对 “摇马郎”也多有记载。贵州方志中对 “摇马郎”习俗记载最早的是清代康熙年间的田雯,他在 《黔书》中写道:八寨苗在 “各寨野外均造一房,名曰马郎房,为男女欢会之所”[2]153。据民国 《贵州通志》载,清代的《黎平府志》、《镇远府志》、《兴义府志》及 《安顺府志》均有一定记述[2]150-154。此后,史载不绝。

翻检贵州各地方志及其它地方文献,我们就会发现,大凡从贵州全省的角度来撰写,多从苗族不同的支系来记载 “摇马郎”习俗,并取材于各地方志;大凡各地的地方文献,或从婚俗或从娱乐角度来记述 “摇马郎”习俗。

(一)《贵州通志》的记载

乾隆 《贵州通志》和民国 《贵州通志》在记载“摇马郎”习俗时是有区别的。前者仅限于黑苗,后者除黑苗外,还有花苗等支系。

据乾隆 《贵州通志》载:八寨黑苗之妇女,“结婚亦有媒妁,遇节跳月笙歌,又邻寨共建空房,名曰马郎房。未婚嫁者遇晚聚歌,情稔,即以牛只行聘,归三日即回母家,或半年而一返。……丹江俗与八寨同,但无马郎房”;“九股苗……其衣服、饮食、婚姻、丧祭概与八寨、丹江等同”[3]。

民国 《贵州通志》在集中各地方志的基础上,无论苗族支系还是涉及范围均有较大增加。作者记载黑苗时地域更为广阔。如引述 《黎平府志》云:“黑苗在都匀之八寨、丹江、镇远之清江,黎平之古州……衣服皆尚黑,故曰黑苗。遇节跳月笙歌,又邻寨共建空房,名曰马郎。未婚嫁者遇晚聚歌,情稔,即以牛只行聘,归三日即回母家,或半年而一返。但无马郎房”[2]。记载黄平时:“黄平州属黑苗,跳月时吹笙,间以山歌木叶,两相勾引于深沟密箐,促膝私语,谓之摇阿妹,又谓摇马郎。父母不知禁,亲戚不为羞,相欢即成夫妇”[2]152。作者转引 《兴义府志》的内容写道:“孟春合男女以择偶,名曰跳月,即马郎房。麻栏杆栏而合成一会,有谓此苗俗大礼也。自正月初三日至十三日皆跳月期,两男对跳,四、五女联臂为之满场,凡数百围。男跳易乏须互换也。笙声沸天。两相偕则目成心许矣。十三日跳毕,男吹笙于前,女牵带从之,绕场三匝,相携入丛箐间,先为野合,名拉阳,然必有娠而后得嫁。”[2]162该书特别引 《安顺府志》对花苗有一定交代:“花苗跳月时,男吹芦笙,女振响铃,谓之打马郎,余与贵阳同”[2]150。

(二)贵州各地文献的记载

“摇马郎”作为苗族青年男女的一种社交活动方式,自清代开始,各地均有一定的记载。乾隆《镇远府志》载:“八寨结婚,亦有媒妁,遇节跳月笙歌。又邻寨共建空房,名曰马郎房;未婚嫁者,遇晚聚歌。”[4]62道光 《永宁州志》的 “苗俗”中同样有类似的记载:“男子与苗女辈偶坐私语,名曰打马郎,父母兄弟皆不之禁。”[5]光绪 《安顺府志》又载:花苗 “男吹芦笙,女振响铃,择地跳月,名打马郎”[6]。清末及民国时期,贵州苗族的 “摇马郎”习俗极盛。在 《黄平县志》中有贺绪蕃的 《芦笙曲》一诗,云:“呜呜木叶吹黄昏,连村阿妹群出门。长者烟鬟雏椎髻,山坳四集如鸦屯。……相悦夹生来马郎,鸡翘飐首发油光。”前面小序特别提到:“贵东苗俗,于农隙之夜,男女辄相期会于山曲田塍间,夹坐歌谣,以自求偶。其男子曰马郎,手芦笙而吹;女子曰阿妹,曼声和之,并幽咽往复,如不胜情。然两意虽极狎洽,而不轻及于乱,是亦无礼之中之礼也。”[7]“摇马郎”活动之盛由此可见。当时的一些方志对此也有一定记载。《剑河县志》在记述风俗之中的 “婚礼”时记载云:“苗族男女,本人同意即自行结合,或集合男女多人,各自为配,相约于山中唱歌,歌酣互相慕悦,则为桑中之会,曰摇马郎。”[8]546《清镇县志稿》在介绍花苗时也载:“男吹芦笙,女振响铃,择地跳月,名打马郎。生子而后坐家”[9]。同时,一些其它文献也有记载。 《台拱县文献纪要》在 “风俗”之 “苗蛮”中载:“遇良辰佳节,童年男女聚于野,吹笙唱歌,名曰摇马郎”[10]。 “打马郎”又叫 “换表”,民国时期黄元操在 《贵州苗夷丛考》中说,青年男女 “口吹木叶或吹哨笛,即足挑引情人,不论白昼夜间,切切私语林木深处,人迹稀时即其佳境矣”[11]158。

民国时期记载苗族 “摇马郎”最为详细的方志莫过于 《镇宁县志》,该书在 “民风”之 “苗族礼俗”之 “自由恋爱”条载:“先是甲寨男子于月明风清之际,三五相邀,行至乙寨门外,用木叶一吹,由远而近;乙寨女子闻木叶鸣声,即开门而出,视男子几人,女子即出几个,如寨门已闭,或翻屋,或逾墙,遥相问询,及至情投意洽,彼此相近,各叙思慕之忱。双方同意,女子即就乱草边中或引回家内私宿,父母不之禁也。翌日,男子归家,白其父母,随即请人说订婚事,即汉族所谓问名礼也”[12]。这段文字交代了苗族青年 “摇马郎”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相关规定及最终结果。

二、“摇马郎”自由恋爱习俗的规则

“摇马郎”习俗的形成有深远的历史渊源,这与苗族的迁徙有关。清水江流域的苗族都坚信他们的祖先由长江流域而来,由江西入黔后,沿清水江依山而居,散处四方,聚族生息。因为同姓不婚,男子不得不远行,以求婚娶。女子不得不漫行山坡,以求邂遇。山旁水边,男女相逢,相口歌唱,口情喜悦,便成婚姻。这种风习,初为事实需要,辗转相承,遂成为一种定型的风俗习惯——有固定的社交地点,有不成文的社交礼俗。从某种角度讲,“摇马郎”是贵州苗族地区古代一种重要的婚姻习惯法制度。因此,世代流传的规约是青年男女必须遵守的义务[1]。

(一)“摇马郎”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1.时间。“摇马郎”的活动时间受着相当的限制:农闲及春节 (即阴历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二月)每日下午至昏黑。在这个活动时间,热情的男女风雨无阻。若在非农闲时节参加摇马郎活动,男性青年就要受社会鄙弃。这种规定与贵州苗族地区以农耕生产方式为主密切相关。

2.地点。一般有固定的场所,并要求离道路不能太近,又能被人看见,被公认为适合 “游方”的地方。女子不能主动去外寨的马郎坡。但是在走亲戚时,可与表姊妹一起参加 “摇马郎”活动;男青年须选择外寨 “马郎坡”参加 “摇马郎”活动。马郎坡是每个苗寨周围的草地斜坡,多在苗寨的左右后三方,依寨的形势而定。设置马郎坡的必备条件有三:其一是在寨的邻近,以便女郎进出;其二是要有斜坡,以便男子眺望及呼号;其三是要有草皮和树林,以便青年们可以有幽雅的环境,并稍作掩蔽。参加摇马郎的青年苗女各依其住屋的方向择定其所属马郎坡。平时马郎坡可作晒谷、曝衣之用,在摇马郎时节却是本寨男子的禁地。

3.人员。按摇马郎规定,凡苗族青年男女年届十三、四岁,均可参加摇马郎活动。十六、七岁至二十岁左右是摇马郎活动的活跃时期。当他们在各种公开社交活动中,一旦情窦初开,本能地自然会产生对恋人的爱慕之情。

(二)“摇马郎”的过程

中午过后,在马郎坡上穿着整齐的苗族男子三三两两漫步而来,他们眺望着寨景,用吹口哨、吹木叶、拍树叶、唱马郎、打招呼等方式招致穿着华贵的苗族女郎。若女郎先到马郎坡,男子可趋前招呼,免除上述方式。否则,女郎于寨中听到各种暗号,即三五成群,穿着盛装而来。女郎出来之后,男子群集女郎面前,男称女为 “姐”,女称男为“哥”,彬彬有礼,然后男子请求女郎同坐,女郎请男子先坐,坐定之后相互攀谈。小伙子十分礼貌地和姑娘打招呼,称赞姑娘的美貌,然后通过对唱山歌互相介绍。对唱山歌的内容为 “相见歌”、“青春歌”、 “赞美歌”、 “相思歌”、 “求爱歌”、 “成双歌”、“逃婚歌”、“苦情歌”、“离婚歌”以及 “分别歌”等。夜幕降临后,男子吹起芦笙,姑娘在芦笙的伴奏下翩翩起舞。舞步随着舞曲变换,进退回旋,整齐而优美,多样而和谐,时而强健有力,时而轻盈舒缓,体现了苗族青年男女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品德。

(三)“摇马郎”的行为

在 “摇马郎”过程中,男子对女子须有礼貌,不许谩骂,以免产生争端;“摇马郎”的男子只许在坡上活动,不能闯入寨中挑引女郎,女郎如未出寨棚,男子只可望而不可及;男女在马郎坡上只能席地而坐,不能擅取女子家中板凳以资坐用;男女私谈不能离坡太远,且不能有不礼貌的行为;男子不能携酒肉来马郎坡饮食。

(四)“摇马郎”的互助

“摇马郎”的男子如远道而来,可径投寨中任何人家住宿,寨中人家不得拒绝,并有招待饮食之义务;数九寒冬之时参加 “摇马郎”活动,男子须在坡上集木生火,以体现负责任的精神;在阴历正月间,男子可偷偷进寨内取柴至坡上焚烧,如不幸被擒,只须退出柴料,不受遣责;在 “摇马郎”过程中,兄弟姊妹对其所欢有互助之义务。

(五)“摇马郎”的回避

同一祖先的兄妹姐弟不能在同一个马郎坡一起参加 “摇马郎”活动;两亲兄弟也不在一个场地一起活动,若一个先在,另一个必须回避;舅甥不在一个场中活动;在 “摇马郎”过程中,女郎的父母、兄弟及寨中长老不能进入马郎坡干涉男女间的行为,在路上看到 “摇马郎”的青年男女,男的要主动离女方远一些或隐藏起来不让人看见。若不经意地看到,“摇马郎”青年男女须假装未看见,否则就是不敬。青年情侣在窃窃私语或唱歌时,陌生的第三人不能闯入或偷听,否则被认为是侮谩。对于这些回避制度,若有人故意违反,就要受到相应谴责,甚至会引起纠纷与冲突。

(六)“摇马郎”的结果

“摇马郎”习俗给苗族青年带来了欢乐,“马郎歌”以美丽的词句和抑扬的音调表达了对意中人的真情热爱,帮助无数情侣实现了婚姻的愿望。《定番县乡土教材调查报告》在叙述 “苗人婚礼”时载:定番苗人的婚事,颇重自由。男女经过 “摇马郎”而后结婚,即先相爱悦而后经媒人说合者[13]。男女因摇马郎定情后,女郎可将佩饰赠与男子,男子可酌赠女郎以手帕和脂粉等。男女青年在“摇马郎”活动中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开始缔结婚约。缔结婚约一般由双方密友一人为证人或介绍人,将信物交给对方收藏,信物交换就算婚约已经缔结[14]131。

三、“摇马郎”自由恋爱习俗的当代诠释

“马郎凭木叶,凤侣藉芦笙”的诗句,是清代及民国时期贵州苗族青年男女自由恋爱习俗的佐证。有 《苗竹枝词》这样唱道:“苗女如云耍岁新,路旁山旁戏风情。公然调笑公然笑,不计生人与熟人。歌声遥起乱山中,男女樵苏唱和同。只是鸯凤求匹配,自由婚姻最开通。”[15]435贵州苗族的自由恋爱之风不仅在古代和近代盛行不衰,在当代国家婚姻法的保护下,一些隆重节日,如在 “姊妹节”、“爬坡节”、“四月八”、“芦笙节”等节日活动中,人们仍可看到苗族青年男女成双结队唱情歌、谈情说爱的情景,这无疑是 “摇马郎”的遗风。

(一)相对自由的婚恋

“摇马郎”习俗只是一种貌似婚恋自由的活动。其实,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16]。

1.婚姻制度的限制。苗族的婚姻,一般实行本民族的家族外联姻制度,通婚原则主要有同苗姓不婚 (即同苗姓男女,一律禁止通婚;而不同村寨不同宗祖而相同姓氏者,有互相通婚现象)、同宗不婚 (即同一宗祖的同族之人不得互通婚姻,违者被斥为禽兽)、姨表不婚、禁止 “舅霸姑婚”(即舅舅的儿子有娶姑母女儿做媳妇的优先权)、苗汉不婚等几种情况[17]617-620。这种婚姻制度的限制,直接导致青年男女选择恋人的量小面窄。

2.双方家族的干预。在热恋中的青年男女,要想成为夫妻,男方首先要请媒人到女方家去说亲。而说亲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女方父母是否同意和家族是否应允。因为苗族人认为,青年男女结亲是男女两家、两个家族之间的利益。如果一对青年男女的结合对双方家庭、家族都有利,那么这桩婚事可望成功,反之则多半会以失败而告终。苗家女儿不轻易许人,也是因为家族的干预,女方父母要将女儿许人,也要得到家族的赞同才有效力。如果父母叔伯兄弟干预青年男女的婚恋,那么,苗族青年男女婚事成功的可能性就十分渺茫。

3.经济能力的困扰。苗家青年男女之间的婚姻,虽不特别注重彩礼,但也要 “以牛只行聘”,女方 “父母向婿家索头钱,不与,或另嫁”[3]122。在兴仁县黑苗中,“婚姻用媒妁,聘金由双方父兄面议”[18]122; 也有 “女之母舅要辄 ‘姜钱’”[8]546者。八寨县黑苗 “还娘头聘资,自四两至十六两,分四等,视家之有无以为多寡”[19]215。同时,有的地方行聘礼时规定:“聘以牛,牛必双;聘以羊,羊必偶。”[2]162也就是成婚之时,女婿必须给岳父岳母一笔 “娘钱”。如果男方拿不出这些钱财,这桩婚姻就会受阻,甚至被富厚之家 “抢亲”。这种无情无义的富家 “抢亲”,就自然不是婚姻自由了。

(二)祈盼自由的婚恋

在苗族婚恋自由的背后,存在着各种限制,存在着不自由的成分和因素。正是这种自由与不自由的矛盾、对立和统一,构成了贵州苗族多姿多彩的婚恋图[16]。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苗族青年男女渴望通过 “摇马郎”活动,实现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梦想。

1.正常的社交[1]。首先,“摇马郎”是合法的。苗族青年男女参加 “摇马郎”活动,被苗族社会普遍认同。从习惯法的角度讲,它具有合法地位。依照苗族的传说,男子不摇马郎,死后走不过阴山,穿不过地狱。在这种强有力的宗教理论指导下,“摇马郎”成为青年男女天经地义的事情。农闲时间,青年男子漫游乡郊,父母视为当然,鼓励不遗余力。少女艳装登马郎坡,从不为长者兄弟所讪笑。其次,“摇马郎”是文明的。 “摇马郎”活动在一般外人眼中,认为是一种淫风败习之秽事。其实,摇马郎男女间的行为至为高贵,因为它是集体的,有固定活动的地点,寓有互相监视的意味。又因为他们寄情于歌唱,态度热诚矜持,行动合于正轨。加之那些传统的约束,都使苗族青年们不容违反。因此,“摇马郎”活动具有高度的文化价值。最后,“摇马郎”活动是节俭的。 “摇马郎”社交活动除女郎用盛装以资炫耀外,并无其它任何消费,青年男子从事此种恋爱活动,也不用金钱耗费。他们仅在一定时间内聚集郊外,载歌载舞,纯属精神娱乐,不附带任何物质要素。因此,通过“摇马郎”活动而产生的爱情,不仅真诚,而且互信又可靠。

2.情感的宣泄。在苗族 “摇马郎”活动期间,主要以歌唱来表达,尤其在初期,歌唱更为重要。直到双方歌兴已尽,才转为对白、谈话。唱歌时此唱彼和,歌调天真艳丽。无论是欢迎来客的 “飞歌”、互相问答的 “恰嘎老”、相互爱慕的 “恰梆窝”、还是憧憬美满婚姻的 “恰慎些”、婚后幸福的“恰荣秧”、表达相互留恋的 “恰东榜”、互相尽情欢乐的“恰良窝”和抒发悲愤的 “恰倒先”。这些悦耳的曲调和美丽的歌词,在青年男女中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因为唱着这些歌可以倾吐衷怀,毫无含羞带涩之感。通过歌词可以真实地吐露出来,不能冒昧出口的话也可以通过歌词说得一清二楚[20]112-115。如有一首女子对情郎诉说苦情的山歌:“一棵栀子一棵梅,昨晚挨打因为你,每回挨打都为你,哥哥啊!永远不敢想起你”。可见,苗族青年通过对歌,能达到衷怀倾吐和情感渲泄的目的。

3.包办婚姻的反叛。 “摇马郎”活动是对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婚姻的强烈反叛。苗族居家禁忌颇多,不准男女嬉笑胡闹。但男女青年离开家门之外,则绝无任何束缚,虽与异姓追逐谈情,父母明知也不加干涉,反以其儿女能博得异性欢心为荣。所以,“摇马郎”活动,必须行之于家门之外。如果一对陌生男女,道途相遇,男子若钟情于女,便唱山歌挑逗。女子或迎或拒,也必以歌唱答复。若男女情投意合,便可相约同行同坐一处,结成一对互相爱悦的情侣。下面这首男女所唱的 “马郎歌”充分表达了对包办婚姻的反叛之情。男子唱:“包谷杆子甜如糖,远客来到妹地方;家栽竹子在园里,先是一根在一旁。等到竹子长成林,枝枝丫丫相打撞;人到青年心意乱,想来找伴 ‘摇马郎’;若妹有心就来坐,莫等白头空悲伤。”女子唱:“包谷杆子甜如糖,远方客人来得稀;家栽竹子在园里,一高一矮总不齐。等到竹子长成林,枝枝叶叶来相依。趁着年轻力气壮,出来游逛想安逸。再过几年就老了,莫要错过这良机。”[20]125当然,青年男女在社交场合中,每次 “摇马郎”的对象不一定限定于某一个人,所以,一个美丽的姑娘,可能有许多追逐者。有歌词唱道:“老远看妹白茫茫,手上戒指十二双。手上戒指十二对,一个戒指一个郎。”又道:“隔河看见一个妹,手上戒指亮堂堂。不是爹娘买送你,一个戒指一个郎。”[21]94这些歌词就是对封建社会那种典型的包办婚姻的反抗。在苗族婚姻史上,有少数青年男女在 “摇马郎”过程中培养了真正的爱情且不顾一切地自订了婚约。后经父母兄长的坚决阻挠,无法达到目的时,也不乏血泪交织的殉情者[20]122。

四、余论

随着时间的推移,“摇马郎”名称在新中国成立后发生了变迁,即 “摇马郎”逐渐被 “游方”所取代。贵州地方文献对 “游方”活动记载颇多。《施秉县志》在介绍苗族婚姻时,对苗族自由婚姻的整个过程 (包括游方、订婚、成亲)有一定介绍:游方一般在农闲时节,分为白日游方和夜间游方。白日选择女方村后为游方场所,夜间选择院旁空地为游方场所。届时,男青年到场用吹木叶、拍手掌、唱飞歌等方式邀出女青年,经过对歌相互有了一定了解,再另寻僻静处进一步倾吐情意;如不满意即借故离开,互不埋怨。游方场内,规矩文明,禁止粗鲁的言行举止;凡遇长辈或兄长路过,必须回避或立即低头调脸,切不可以目正视。通过游方,男女双方若情投意合,就以手镯、戒指、围腰或其它银饰物件作为信物相互交换,过后各自征求父母同意,再另请媒人说亲,认定婚约[22]173。《剑河县志》强调游方是县境苗族青年男女缔结姻缘的主要渠道。 “游方”本意为 “走村窜寨”,引伸意为 “谈情说爱”。在县境内,除 “温泉服式”各村寨有固定游方场外,其他服式的村寨均无固定的游方场所。夜间多在姑娘家门口,白天多在山坡、路口、田边进行这一活动。外村青年进寨后,以打口哨、唱歌、吹木叶为邀约信号。姑娘们听到信号后,才邀约同伴去游方……从游方到成亲一般要经过初相会阶段、互相了解阶段和交换信物阶段[23]232。

总之,“摇马郎”是一种经常性的在夜晚进行的以一男一女为主的社交活动方式;而 “游方”则是一种有一定日期的以白天为主的集体性较强的社交活动方式[24]。为什么贵州地方文献将 “摇马郎”改为 “游方”?据我们分析,这主要出于两个原因。第一,苗语中称妹妹为 “马”,“摇马郎”、“打马郎”、“玩马郎”、“摇阿妹”等名称略带有侮辱苗族青年女子的意味。因此,后来改用 “游方”,这或许属于道义上的原因。第二,因为 “游方”二字的声音接近台江方言 “友方”,意义也近似,故用“游方”一词,这无疑是语义方面的原因。

[1]梁瓯第.摇马郎[N].贵阳晨报,1939-1-9(社会旬刊).

[2]刘世显,任可澄.(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土民志(点校本)[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

[3][清]鄂尔泰等.(乾隆)贵州通志(卷之七)地理·苗蛮[Z].乾隆六年(1741)刻本.

[4][清]蔡宗建.(乾隆)镇远府志(卷九)风俗[Z].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5][清]杨德明.(光绪)永宁州志[Z].道光十七年(1837)刻本.

[6][清]常 恩.(道光)安顺府志[Z].光绪十七年(1891)刻本.

[7]陈绍令,李承栋.(民国)黄平县志·艺文志[Z].民国十年(1921)刻本.

[8]阮 略.(民国)剑河县志(卷七)民政志[A].贵州府县志辑(卷 22)[Z].成都:巴蜀书社,2006.

[9]方 中等.(民国)清镇县志稿[Z].民国三十七年(1948)刻本.

[10]丁尚固等.(民国)台拱县文献纪要[Z].民国十八年(1929)刻本.

[11]黄元操.贵州苗夷丛考[A].西南民俗文献(第十五卷)[C].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

[12]胡 翯,饶燮乾.(民国)镇宁县志[Z].民国三十六年(1947)刻本.

[13]吴泽霖.(民国)定番县乡土教材调查报告[Z].民国二十八年(1939)刻本.

[1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志[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15]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16]姚金泉.试论湘西苗族婚恋自由的相对性[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1(4).

[17]吴荣臻等.苗族通史(卷五)[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18]冉 晸,张俊颖.(民国)兴仁县志(卷九)风物志·风俗[A].贵州府县志辑[Z].成都:巴蜀书社,2006.

[19]郭辅相,王世鑫.(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一)风俗[A].贵州府县志辑(卷 19)[Z].成都:巴蜀书社,2006.

[20]吴泽霖.清水江流域部分地区苗族的婚姻[A].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C].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

[21]罗荣宗.苗族歌谣初探(未刊稿)[Z].西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1984.

[22]贵州省施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施秉县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

[23]贵州省剑河县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剑河县志[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24]杨 鹓.“摇马郎”和“游方”[J].辞书研究,1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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