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鸣,张惠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3)
“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的首次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5年美国学者奥多尔·莱维特的《市场的全球化》一书。“全球化”这个词在提出之始,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这里的“全球化”至少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全球化是一种经济的全球化,也可称为经济一体化;其次,全球化是一种政治全球化,意味着国家政治在全球体系的形成。最后,全球化是一种文化全球化,主要体现为国家间文化层面的日益趋同。全球化这一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中国后逐渐进入中国学者的研究视野。跨入21世纪后,“全球化”已然成为当今世界使用最为频繁的词汇之一,它代表了世界发展的客观趋势。当今世界的全球化早已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应当是全方位、深层次和多维度的,它同时对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格局产生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法律全球化既是经济全球化大趋势的必然要求,同时法律全球化本身又构成了全球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法律全球化作为一种理论,起源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特鲁伯克研究小组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以下八种现象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全球化已经开始,这八个方面是:新的专门化分工的形成和“世界工厂”的出现;全球金融市场的紧密连接,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跨国公司的重要地位日渐凸显;国际贸易份额的提高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市场结构改革和私有化;经济新自由主义;民主化、人权保护和法治复兴;推动民主、人权的超国家和泛国家人物的出现。法律全球化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可否认,经济全球化是法律全球化最主要的动因和最强大的驱动力。此外,国际政治领域中包含主权国家在内的多元化主体及复合性政治框架的形成,文化领域中各国文化的交流和借鉴,全球性问题的提出与解决等等也为这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对于法律全球化的看法,西方学者早已是各执己见。激进主义派的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的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司法标准等的趋同是不可避免的。截然相反的是,有部分欧美学者和亚非拉学者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批判,他们认为上述激进主义的观点无疑是资本主义争夺世界霸权的体现。这些学者多从国家主权至上理论和法律全球化在法学原理分析上的障碍等方面来批判它的不切实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先前“世界法”的翻版。他们主张国家主权理论具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合理性,主权国家制定的法律乃该主权国家具有地域性的智慧结晶,法律是不可能脱离其根植的特定地域、特定民族、特定文化的,可谓是因地不同,情形各异,所谓的世界法是根本不存在的。此外,还有部分国外学者对法律全球化持中立态度,模棱两可。一方面,他们坚决反对霸权主义,承认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各国法律的趋同,另一方面也不排斥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主张法律全球化有过程性并对其前景充满希望。
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全球化的争论,主要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主要以朱景文、公丕祥和周永坤等学者为代表。他们的观点是,全球化被认为是一种最终将达到全球共同制度与共同法律的有机进程,亦即应当尽力去实现全球的同一性。周永坤教授曾撰文指出,由于全球化进程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不可避免地引致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不但是整个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自身也推进着全球化向更深的深度和更广的维度发展,其本质是将全球范围内各个区别而分散的法律体系衔接组合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法律体系的过程。全球化有一个漫长过程,它深刻地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可以断言,离开了法律保障的经济全球化是不可想象的。时下正在推进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框架。持“否定说”的学者中,主要以罗豪才教授和沈宗灵教授为代表。罗豪才教授强调,不同国家和民族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在此之上形成的政治制度和民族宗教习俗也各具特色,由此产生了迥然有异的法律文化背景,直接导致了法律体系间的差异这一客观事实长期存在。因而理想中的“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或“没有国家区别的”全球化的法律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沈宗灵教授主张,固然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所不可阻挡的洪流,但“法律全球化”却可以说是某些法学家一厢情愿的空想。
然而笔者对法律全球化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这是因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分工与协作日益精细化,国与国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交往日趋频繁,彼此间联系可谓越来越紧密。伴随国际金融的蓬勃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新商人习惯法、国际商事活动惯例、国际仲裁法庭等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应运而生,新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在客观上要求一种与之配套的崭新的世界通用法律规则的存在。各国国内法不再是一个个封闭的系统,相反通过彼此间交流、移植、本土化等方式不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各国法律之间的共性越来越趋同。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普遍面临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日益尖锐,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客观上要求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这必将促进大量国际条约和统一规则应运而生。种种迹象都足以表明,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这一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中的必然反映,这不仅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也是国际合作与各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综上所述,法律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与其选择视而不见或者顽固抗拒,不如坦然承认,去研究它、适应它,从而努力利用这一客观现实造福于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对法律全球化的涵义,学界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这种观点又被称为“去国家化”或“民间化”,该说提出的时代背景为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之现实,并从其本质和特点出发来界定法律全球化的涵义。该说认为,因为经济全球化是使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在无国界限制的全球性市场自由流动的进程,所以“法律全球化”应该指法律的非国家化的进程,其应当服务于构建全球统一市场的需要。法律全球化就是指在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由各种国际组织和私法主体创制统一的“非国家的”的法律体系的过程。
该观点将法律的全球化与法律的国际化所等同,认为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研究国内法是怎样被纳入到国际法之中。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由各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许多诸如汇率和货币政策、全球贸易战略、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都将要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个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范来履行国际法上虽规定的义务,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协议、条约和国际习惯将构成规制国际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范,并且会对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应当协调好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并使本国法与别国法之间实现合理衔接。
主张法律全球化就其实质而言,主要指的是各国法律的趋同化。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各国间的法律也在很多方面出现了趋同的倾向,这主要表现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构建、司法标准、法学教育等日益趋同。持“趋同化”的论者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法律趋同化的深刻背景和内在动力,法律全球化的实现途径就是通过多边条约使国际社会的规范进入国内法的范畴,进而使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与制度趋向一致,这不仅包括国内法之间,还包括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趋同。
法律全球化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主要是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国家之间的深入交流而被各国所普遍认可并接受的现象和过程。比如,在公法领域,美国宪政制度的成功经验和优越性使其成为许多国家的效仿对象;在私法领域,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商法和契约法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吸收。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应当指在全球化背景下各民族国家的法律文明联系日益密切,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协调,共同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强的“求同存异”的历史现象和发展趋势。
当前,法律全球化主要有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两种形成方式。
这种被称作“地方化的全球主义”的国际法的国内化,是指各国的国内法将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制度、协议等予以逐步接受并吸收,进而转化为各国国内的法律规则。现代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不同的国家都需要通过国家组织这个平台来解决与自己国家利益有关的国际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组织中,使得该组织的规则被众多的国家所接受,从而转变为国内法,这些规则就将逐渐成为全球性的统一的法律规则,比如说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的规则。对于单个主权国家而言,当其加入某一国际组织时,便依法享有了该组织所赋予的权利,但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该义务就是要求其对自己国内原先制定的法律按照国际组织的要求加以适当修改和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国际间的行为准则,从而在国际组织中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在全球范围内,就出现了一种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的趋同化现象。
这种被称作“全球化的地方主义”的国内法的国际化,是指在某一国国内或者某一地区范围内所施行的法律制度因为种种原因而使得其能够在更广泛的领域流行开来。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与该法律制度输出国或地区在世界经济或政治中的主导或霸权地位紧密相关。就接受其法律制度的国家而言,原因可能是因为在经济或政治上处于被动的依附地位,也可能是出于输出国强大的文化影响力而接受吸收这些强势国家、地区的制度和规则。例如,近代欧洲兴起而后扩张到全世界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再如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发达国家相比于发展中国家,所提供的保护可谓是范围更广、程度更高、法律制度也更为成熟。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促进本国自身的发展和与发达国家的经济交流,必然会学习吸收甚至移植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这都将会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
相比较以上两种形式的法律全球化,国际法的国内化是一种较强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而国内法的国际化是一种较弱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因为前者要求单个国家的国内法要根据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制度、协议等行为标准加以调整,使国际法的地位置于主权国家的法律之上,后者表现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两种形式紧密联系、相互转化。
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法律全球化对经济也具有反作用。首先,法律全球化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着有有利的一面。越来越多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和为各国所认同的统一市场规则的形成,有利于打破各种“壁垒”和“封锁”,消除部门和区域的界限,建立一个国内与国际融为一体的、统一的大市场,促进良性的全球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从而为经济全球化提供制度保障。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将推动我国经济加快融入世界经济之中,使我国能合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商品流通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当中国经济从法律全球化中受益时,又要不可避免地承受其不利影响。中国加入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更多的贸易协定,这些先进、高水平的国际规则给仍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伴随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导致大量的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涌入中国市场,其相对于国内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必将加剧各行业的竞争。
法律全球化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第一,法律全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法律全球化主张在保持我国传统法律意识精华的基础上,吸收西方先进优秀的法律思想,有助于我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对法律观念有一个科学客观的把握,更加注重法律的现实性与权威性,强化法律的公民性与普遍性,促进全社会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第二,法律全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律规则的现代化。法律全球化为世界各国法律文明成果相互交流与学习的提供了平台和机会,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律更具开放性,在立足于本国实际的情况下借鉴、吸收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加速现代法治的构建。第三,法律全球化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规则现代化。法律运行的现代化包括制定、执行、运用、遵守、监督等方面,法律全球化要求我国法律规范与国际规范接轨,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技术,提高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效率性和权威性,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一方面看,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都已成为当今地球村中不可分割的一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从另一个方面看,国家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同时,一个主权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问题不再只对该国自身产生影响而往往或多或少地带有国际影响。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可能会由国家内部决议上升到国际社会共同协商,这就难免会对国家主权的完全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我国在行使国家主权解决具体问题时可能会受到相关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等国际规则的限制,或被侵蚀、削弱、让渡。虽然说,法律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主权的某种挑战,但也正因为如此,我国不能被动地承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消极地接受它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应该要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地融入这一世界趋势,理性应对之,以实现国家各项利益最优,同时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为此,我国应该重点做到以下三方面:第一,要树立崭新的主权观念,积极参与全球法律重构运动;第二,要主动参加国际人权对话,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通过人权的保障来维护主权权威;第三,要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法律全球化为借口,来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霸权主义。只要能够把握住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当然有信心在法律全球化的浪潮中坚决维护我国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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