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以《财政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暂行规定》规范检查

2013-08-15 00:43嵇胜国
财政监督 2013年8期
关键词:差旅费检查人员财政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要求,维护财政机关的形象,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一是在检查工作期间,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宴请。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职工食堂的,要按照职工食堂标准,在食堂就餐;没有职工食堂的,出外就餐要节俭,尽量用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检查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二是检查组到外地检查,本着节俭的原则,一律统一入住政府采购定点宾馆、酒店;当地无定点宾馆、酒店的,要选择符合差旅费开支标准的宾馆、酒店入住。

三是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期间发生的餐费、住宿费等,要据实结算,回本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不准向被监督检查单位转嫁负担,不准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四是检查组人员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给予的礼品、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或风景旅游区参观。

五是从财政部门抽调人员不准利用监督检查权力和财政部门影响力从被监督检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不准在监督检查工作期间招揽会计师审计业务。

六是检查人员不准利用被监督检查单位通讯工具、办公条件办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利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者介绍业务;不准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任何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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