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计灵
(凯里学院 教务处,贵州 凯里 556011)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具有一些重要特征。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宏观性。行政法规则的内容具体明确,它往往只适用于调整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行为,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对象具有广泛性,它是规范某一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标准,行政法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庞杂,只有具备一定的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才能更加有序和系统,避免不同法律规则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总是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新型问题,法律往往难以进行及时的调整和规范。而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具体的规则不能朝令夕改,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原则就起到了规范和调整的作用。由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法律精神,因此,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可以适当地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处理,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再次,行政法原则具有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原则的重要特征,西方的法律实践证明,合理的法律原则可以存在几百年,不论时代如何发展变化,法律原则依然能够发挥其独特的指导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修改行政法具体规则的参考依据,任何法律条文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法律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该条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1]由此可见,尽管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法体系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但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基础性的准则却没有发生改变,始终规范和指导着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整个行政法体系是在基本原则的框架内存在和发展的。
行政法基本原则并不是某一部门法中的具体原则,例如,处罚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体系中最为基本的、第一层次的原则,它是规范和指导行政法立法、司法、执法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性准则,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旨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约束权力的运行,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着不同的阐释,在我国,主流的学术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除了遵循一般的法治精神外,还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第一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均是以该原则为基础和出发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他基本原则看作是合法性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在行政法体系中,合法性原则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同时还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重要区分点,在民商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具有非常广泛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即是合法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只有法律明确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主体不能依据现实需要和自身的意愿随意创设行政权力。二是合法性原则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在处理法律适用关系的时候,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行政法方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律的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地方性法规。[2](P14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一法律适用顺序,同时,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也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具有理性,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思维方式和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合理性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主要适用于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权力,该原则中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具体包括公平正义和符合比例。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在行政法中只有体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规范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法治型政府的顺利转型。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据行政法原则和相关法治精神,做出合理的行政决策,行政主体应当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不得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共利益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冲突,需要牺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时,必须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得两者之间的利益维持在一个平衡点。符合比例原则最初由德国的司法判例所创设,旨在引导行政主体在处理不同利益冲突时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3](P67)如今,符合比例原则已经被各国的行政法所采用,这一原则也成为约束行政权力的有力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法律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方面,而程序正义就是对法律程序施加道德层面的要求和标准,只有符合这种要求和标准的行政行为,才是符合程序正义的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硬件设施的支持,更加需要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使得正义不仅能够实现,而且可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这种公信力和权威性既来自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来自于程序正义。与此同时,程序正当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实践证明,对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最大损害的就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者不规范行使。权力会产生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将产生绝对的腐败。近代法治的发展极大地完善了行政法体系,使其成为约束权力正常运行的有力手段,由此可见,当代行政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权力的阳光化运行,并以此促进行政主体各种行政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行政法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和时代性。科学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应该将公权力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使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今天,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通过行政法规范并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成为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的新课题。当传统的立法手段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时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逐渐体现出来,通过发挥基本原则的价值导向作用,可以很好地解决行政法领域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行政法基本原则中以公平、正义、平等为主要内容的价值导向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空白,使得行政法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可行性。同时,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今后制定和修改新条文规定也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1]王青斌,陶杨.解决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根本路径[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