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清燕
(湖南吉首大学 师范学院,湖南 吉首416000)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是指防止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各种措施的集合。它的内涵既包括对犯罪产生原因的预防,也包括对犯罪条件的控制,其外延既包括对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的防范,也包括犯罪过程中对犯罪的阻遏和犯罪后的治理环节[1]。近年来,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和作案方式的多样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以汉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方案作为参考,远还未构建出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完整的犯罪预控体系,从而导致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适用及其效能方面的局限性。对此,如何加强相关理论范式的整合,有效提升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预控效果已成为犯罪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研究领域的新课题。已有的研究多从传统、静态的视角进行研究,而应用实证法的研究较少。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以实证调查的方法了解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研究符合少数民族特点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方法。
本课题组采取了问卷和访谈两种调查方法,于2012年7月至9月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团州委、吉首团市委、吉首市监狱、吉首市镇溪社区展开了调查研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湖南省西北部,下辖8县市,世居土家、苗、回、瑶、侗、白等30个民族。该地区与湖北、四川、贵州接壤,周边地区多为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具有较强的少数民族代表性。问卷共设计了81个问题,分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现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影响因素、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预控措施及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结果4个项目。调查合计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60份,问卷有效率为90%。调查以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职能部门、社区及少数民族青少年为对象,根据族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等标准筛选样本后,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发放问卷。样本分布情况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数构成的实际状况基本相符,所选取的调查对象在族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覆盖了各种类型和层次,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整体意向。在问卷的基础上本课题组进行了访谈调查,共访谈了60个人。通过与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职能部门、社区工作人员、少数民族青少年、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进行面对面交谈,对问卷设计的4个项目进行了开放式的深入追问。
实证与诠释是两种研究取向,实证是诠释的基础与前提,诠释是实证的延伸与升华。实证强调研究者应用价值中立的态度作出客观的价值判断,诠释是在实证基础上的抽象、分析、解释。本研究以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现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影响因素、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预控措施及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预控结果之实证调查数据为面板,以期揭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整体情况,诠释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普遍性及特殊性,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提供基本依据。
我们将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现状分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意识现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现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动态三个方面,并设置了20个问题进行考察。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意识现状层面问卷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及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分为犯罪,分为预控意识强弱及犯罪预控所持态度两方面,第一题是“你有较强的预防和控制自己犯罪的意识吗”,选择有较强的犯罪预防和控制意识的占17%,选择较弱的高达83%。第二题是“您是主动犯罪还是被动犯罪的”,73%选择的是主动犯罪。第三题涉及的是主动犯罪的原因,选择“好玩、泄愤、哥儿们义气”的比例最高占82%。第四题是“您对预防和控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关注吗”,选择不关注的占86%,选择关注的占14%。第五题“您对社会秩序关注吗”,91%的人认为与自己无关。这些数据表明少数民族青少年自我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意识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特别是大多数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大多因家庭贫困的代际继承使之缺乏必要的教育,自身文化素质偏低,辨别能力低下,人生观模糊,加之过早流入社会,流动、无业、闲杂的身份使其对社会秩序及预防和控制犯罪漠不关心,自我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不强。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现状是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当前状况的总结。在统计400名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的犯罪类型中,抢劫罪和抢夺罪占52%,盗窃罪占36%,故意杀人占5%,其它占7%。数据显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表现方式具有财产性、暴力性、团伙性。当问及他们的作案动机时,69%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认为是“找钱过好日子”、“报复”、“友谊”。有61%的少数民族青少年作案是团伙作案,52%团伙作案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认为哥儿们团结是他们应该做的,以暴制暴是那些人活该。调查还显示,65%的少数民族青少年只是初犯,35%的是累犯。在问题“你作案时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31%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表示自己是知道的,69%的表示自己不知道或认为自己行为有点不对但情有可原。这些数据表明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从犯罪类型上说,财产型犯罪、团伙型犯罪突出,团伙向黑社会发展的趋势明显;从犯罪手段上说,犯罪手段虽然多样化,但带有民族特征的暴力性特征冲动冒险性、自我情绪性明显;从犯罪动机上说,物质欲犯罪成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诱因,此外还表现出犯罪目的荒诞性;从犯罪的累积次数上说,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表现出的连续性犯罪特征的比例较高,犯罪恶性化趋向明显。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动态即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当前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从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心理状态及预控需求两方面揭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动态。在问题“请对你目前的心态与社会适应程度做合适的选择”,16%的人选择乐观有信心,35%的人选择心情极度沮丧,49%的人选择自卑感严重,不敢面对他人。在问题“你在犯罪前、犯罪处理过程中或犯罪处理之后需要帮助吗”,93%的人认为需要帮助。在问题“你知道哪些机构可以给你提供帮助吗”,95%的人选择知道,15%的人选择知道一点。在我们进行的访谈中对问题“你在犯罪预控方面获得过哪些帮助”,从帮助来源看,57%来自家庭,,13%来自朋友,9%来自学校,5%来自律师,3%来自社区,2%来自团组织,12%来自其它社会机构;从帮助内容看,主要是劝阻、安慰、鼓励、物质帮助和法律援助。在问题“你觉得这些帮助能解决你的问题吗,”22%的人选择能,61%的人选择解决一点问题,17%的人认为没什么作用。在开放式问题“你对犯罪预防和控制方面有何建议,”44%的人认为应当设立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的专门服务机构,48%的人认为应当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多提供帮助,8%的人认为应当宣传法律知识。这些数据表明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当前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表明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机构不明,责任不清,不能较好地把握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心理状态及预控需求,预控效能低下。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未来趋势必将在预控专门机构、预控服务、预控辅导、预控效能上不断完善。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形式以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家庭预控、学校预控、社会预控三种方式,其内容包括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参与主体、预控事务、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和主体的角色定位四个方面内容。在问题“你认为家庭预控、学校预控、社会预控哪种方式对你影响最大,”30%的人认为是家庭预控,28%的人认为是社会预控,25%的人认为是学校预控。访谈调查显示,三种预控形式之间缺乏相互沟通和合作,预控缺乏整体的安排,预控组织涣散无力,预控措施欠缺超前性、针对性和效能性。
家庭预控层面,41%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表示父母为他们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了情感支撑;34%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表示父母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了行为指引,但仍有25%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表示父母对他们预防和控制犯罪没起过什么作用。究其原因,28%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认为父母通常采用的训斥和打骂,自己很难接受他们的教育;42%的人认为他们的家庭结构是属于放纵型的,父母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孩子;还有38%认为他们的家庭结构是残缺的,缺乏父爱和母爱。家庭亲情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家庭因素影响着少数民族青少年性格、心理、人格、行为习惯。调查反映出家庭教育方式、传统家庭的流动、父母辈的疏离感、家庭的解体导致家庭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影响力下降。
学校预控层面,问题“你对于目前湘西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了解吗”、“对于目前湘西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相关法律知识你是否了解”的回答中,选择了解预控措施的占21%,选择了解预控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占16%。仅10%的人选择犯罪预控的知识来自课堂,被调查对象所在学校2%开展过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法制讲座或法律宣传,83%的人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预控的课程、法制讲座或法律宣传乏味而没有吸引力。94%的人认为其所在学校看重学习,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不过是摆设。在我们与被访者开放式访谈中,87%的人反映由于成绩差受到老师和同学排斥,86%的人时常逃学去网吧等娱乐场所,结交了不良的伙伴而犯罪。学校是通过正规的、系统的方式对少数民族青少年进行社会教化的组织。个人在学校习得了知识、技能,也被培养和树立了道德观、价值观、法律观。学校育人方式的偏差、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化,道德法制教育的无力,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有着直接影响。
社会预控层面,“你认为湘西地区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采取的措施如何”,选择“没什么措施”的占52%,选择“有一定措施,但成效不明显”的占48%,在问题“是否有社会机构譬如说村委、社区等对你预防和控制起过重要的影响”时,92%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认为没有。67%的人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执法机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宣讲让他们反感。56%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认为利用网络、电视进行预防和控制犯罪受其欢迎。当被问及“你认为在犯罪预控过程中对你影响最大的活动是什么”中,41%的少数民族青少年选择了网络、电视等现代传媒的影响,29%的少数民族青少年选择朋友交往的影响,另有23%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认为自身犯罪受当地传统习俗的影响或当地宗教的影响。数据显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社会支持系统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主体不明,控制力不强,管理松散,缺乏预控专属权力和责任,缺乏符合地方地点及青少年特点的有效的措施、辅导与服务。
通过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原因的探索,产生了相应的犯罪预控措施,运用于实践后,必然会出现相对应的预控结果。我们在对湘西州团委、吉首市团委、镇溪社区的工作人员访谈中,62%的人认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笼统、线条过粗,以致在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86%的人认为政府将预控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织办公室设立在相应的共青团组织内,该组织权力、人力、财力有限,在开展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中局限性太大。84%的人认为共青团组织很难组织州、市、县、村相关部门协同进行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90%的人认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效果不佳,往往是只有口号、想法而缺乏长期有效的行动。甚至45%的人认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行为是作秀,很难产生真正效果。在吉首监狱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调查中,对于问题“你在犯罪预防和控制中获得过政府部门的帮助吗”,98%选择没有帮助,2%认为有一点,选择很多的人数为0。对于问题“你对现有犯罪预防和控制措施有何感受,96%选择没有感觉,4%认为有一点,选择满意的人数为0。由此可见,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专门预控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预控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专门预控机构缺乏权力,领导和开展预控工作的力度不足;系统的、长期的、细致的预控工作不踏实;预防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性法律不明确。
在对家庭预控和学校预控调查中,43%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认为自己犯罪对家长伤害过大,表示要虔诚悔改,重新做人,而16%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认为自己犯罪后家人对自己不太亲近。在对部分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家长的访谈中,90%的家长表示不会放弃,10%的则表示管不了了,不管了。84%的家长反映自己管了,但效果不好。86%的家长认为自己不知怎么管理孩子。对于学校预控,有62%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表示学校的管理体制及所开设的课程对他们的犯罪预控是有一定的帮助,但是,仍然有37%的青少年表示即使有机会,他们也不愿意回到学校。在对部分学校校长和老师的访谈中,87%的人认为学校关涉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教育效果不太理想,很难深入人心,但还是应该常抓不懈。家庭预控和学校预控是减少和治理犯罪的重要途径,数据显示家庭预控和学校预控的缺陷集中体现在预控措施人本主义方向的背离,不能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兴趣等特殊性,单纯地局限于简单犯罪预控,很难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早期危害倾向和犯罪后的改造矫正进行适当有力的干预。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是青少年犯罪预控纵深的一个层面,本文通过访问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对湘西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基本现状实证调查,基于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对象的民族性、预控主体的特殊性、预控策略的复杂性及预控空间的地域性提出如下对策:
伊林的法律意识学说认为法律意识“源于追求精神的意志的追求法的意志”[2]。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意识主要指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作为少数民族青少年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集合,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法治模式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法律思想与期望。实证调查反映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法律意识低下,而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宣传与教育,旨在培养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法律意识。首先,相关各部门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专门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介绍当前青少年犯罪不容乐观的现状及其危害性,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使少数民族青少年充分认识到预控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意识地提高犯罪预控的法律意识层次。其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地域特点、民族特点、认知能力和知识结构编写出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法制课教材、社区宣传资料,并在学校、社区中普遍推行,提高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在少数民族青少年思想上的影响力。再次,创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模式,学校可设置法制副校长,专门监督和管理校园法制建设,同时加强在校教师的法制意识培训和考核,条件允许的学校可配备专职的法律教师,在教育内容上可将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思想融入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民族观等教育之中,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及法律意识形态。最后,组织少数民族青少年参加犯罪预控社会实践,并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来激发、引导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兴趣,让少数民族青少年易于接受、乐于接受犯罪预控知识,逐渐提高犯罪预控的法律意识,提高少数民族青少年参加犯罪预控的适应力和抵抗力。
本文将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控制力分为社会预控力与自我预控力。所谓社会预控力是指社会主体借助国家法、道德、习惯等手段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所谓自我控制力是指自我主体有意识、有目的地调整冲动行为,自觉抵制诱惑,自主延迟满足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处于弱预控状态,低预控力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整合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社会预控力与自我预控力,使之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首先,整合预控资源,优化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社会预控力与自我预控力。预控资源分为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形态,既要重视国家法、国家机关的预控力,也要倡导道德预控、非政府组织的预控功能。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犯罪“既是一个民族身份的分类问题,也是一个犯罪地理区位分析的问题”[3],关注民族政策、民族因素主导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主体、类型和方式等方面创新。其次,整合预控方式,建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社会预控与自我预控的多元化体系。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不是某种单一的社会预控方式单向作用的结果,整合现有的预控方式,构建道德控制、法律控制、宗教预控、习惯法预控的统一的多元的规范体系和不同性质的预控机制之间的互动体系。最后,整合预控犯罪的少数民族预控积极因素,提高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社会预控力与自我预控力的效能。少数民族青少年是在民族文化积淀下形成的价值观及行为习惯,融合少数民族文化中预控的积极因素,针对其文化特殊性基础上设定事前预防和再预防的进路,克服社会预控力与自我预控力的抵触性、散发性、不稳定性和低强度性。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长期以来过于推崇刑法预控功能,认为刑罚越重,刑期越长,越有利于犯罪预控,这就导致了重刑主义。犯罪预控重刑主义的弊端表现过于严酷的刑法会阻碍法律的正常实施,削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使少数民族青少年形成偏离正义和人道的价值观,不利于少数民族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预控主体必须担负起尊重、保护少数民族青少年发展义务,少数民族青少年预控之人权法律保护势在必行,一方面,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利用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特殊性、年龄特殊性进行的社区矫正[4],完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司法预控方面,完善从实体到程序的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实现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司法预控的人道化及人性化;家庭预控方面,明确家长预控责任,改进家庭教育方法,建立监护人辅导学校,加强监护人履行预控职责的力度;学校预控方面,确立学校长期法制教育制度,改革中小学德育教育,注重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实践教育,科学地开展学校预控;社区预控方面,加强社区亚文化环境的治理,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帮助、指导、控制与矫正。另一方面,健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人权法律的保护机制。从综合治理的角度通过司法预控、家庭预控、学校预控、社区预控之间进行的紧密合作,在各个特定领域如学校、社会服务、警察、协会、社区、娱乐区和文化区取得点、线、面齐动的最佳预控效果。主要包括社会整合机制形成的思想上核心道德价值的凝聚力,环境上尽最大的可能的社会服务、健康服务和教育保障的预控氛围,人权发展上少数民族青少年回归主流社会的参与态势。总之,围绕人权法律保障的核心内容保障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犯罪过程中生命与健康、自由与尊严、发展与幸福。
[1] 彭清燕.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论纲[J].政法学刊,2011(6):56.
[2] 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M].徐晓晴,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5.
[3] 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论纲[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3):5.
[4] 刘希.论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J].昆明大学学报,2007(3):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