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茂涛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系,福建 龙岩 36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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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相对于原生金融工具(资产)而言,指的是在原生金融工具基础上,经过分解、组合等技术创造出的,价格依赖于原生金融工具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衍生工具则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一是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是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经济业务往来日益密切,加之利率、汇率的变动更加频繁,企业套期保值需求更加旺盛,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需求量和持有量不断提升。金融资产不同于固定资产等常规资产,其价值随时随地都发生着变化,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更加复杂。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制定了专门的准则[2]。相对来说,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规范则姗姗来迟,直到2006年财会部门才出台了针对金融衍生工具处理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3]相关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主要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三十条规定[4]:“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非历史成本,很好契合金融资产价格瞬息万变的特点,同时也能做到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第二,衍生金融工具初始计量。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按照持有意图和持有期限不同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衍生金融资产则被纳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范畴。在具体的会计操作中,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有效套期保值工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按照金融工具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初始金额,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还对“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做了专门的规定[5]。对于嵌入衍生工具,企业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可以从混合工具中将嵌入衍生工具分拆出来进行单独处理。
金融衍生工具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到衍生工具的损益确认、转移和终止确认以及减值确认。金融衍生工具的后续计量也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形成利得或损失,要按照收入或损失金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要将公允价值的累积变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企业在处置金融衍生工具时,处置收入与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6]。确认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将减值金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只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适用,其他类型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一律不允许转回。
第三,金融衍生工具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做了详尽的规定。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主要放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附录中。根据这一规定,企业需要对衍生资产的账面价值、损益金额、减值计提与转回、转移和终止确认、套期保值有效性和损益等众多项目进行披露。
准则在关注衍生工具这些基础披露项目而外,将关注点投射到衍生工具的风险披露上,要求企业“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企业还需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相联系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担保风险等详细信息。同时,还要求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进行敏感性测试,并将测试方法和结果对外公布。
现行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处理虽然较为完备,但有些规定还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出入,会计实务也暴露了现行准则的一些不足。
首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忽视了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状况。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计价,需要以公开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而对于那些没有公开交易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金融资产的计量则捉襟见肘。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一些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要么尚未建立,要么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交易并不活跃。
其次,企业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水平不高。我国企业普遍接触金融衍生工具时间不长,对其风险的认识也不够深刻,风险管理水平也极欠缺。这不仅对企业自身的平稳运营,而且对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都是一个巨大挑战。
再次,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有待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其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披露,但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对企业披露信息不完备甚至造假的情况很少处罚或者处罚力度不大。除此之外,衍生金融工具本身价值变动迅速、买卖的流动性极大,因而,它为一些企业进行利润操作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上述问题应该着手解决。首先,财税部门要继续完善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在计量属性的选择上,不应该盲目追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而应该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不高的现状,采取可行的过渡措施;其次,企业要树立起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正确认识,不仅仅要看到衍生金融工具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收益,还应该看到衍生工具本身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并且企业要聘请专业人士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管理,切不可掉以轻心;最后,财务主管部门要狠抓企业的衍生工具信息披露,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披露范式以供其他企业仿效,并且加大对企业衍生工具信息披露造假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1]胡胜,熊斌,朱德奇.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计量新探[J].金融与经济,2010(10).
[2]胡晓玲.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中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探讨[J].商业时代,2012(9).
[3]陈鸿祥.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0(6).
[4]裴勇.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在会计处理中形成的风险分析和防范[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5).
[5]黄双蓉.探讨对金融衍生工具相关准则的具体遵循[J].经济研究参考,2011(35).
[6]王晓斌.针对我国会计确认金融衍生工具若干问题的探讨[J].时代经贸,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