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萍
1973年10月,第四次中东战争不但在战争过程中,使参战双方都付出了惨重的人员、装备代价,而且还导致阿拉伯产油国方面因不满报复美国支援以色列,在战后决定降低每月的石油产量,并且在沙特阿拉伯的带领下,相继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大部分支持以色列的国家实施石油彻底禁运,由此造成了石油危机。面对这样的情况,被牵扯其中的国家为防止自己国家的经济因能源供应不足而衰退,也为了稳定自己国家的民心,纷纷将节能工作摆在了政府决策的首要位置,接二连三地颁布各种有利于提高本国能源使用率的财税政策。由于各国的政治、文化、生产环境、生产技术以及能源储备状况不尽相同,各国所采取的相应的财税政策也有所不一。接下来就从美国、澳大利亚、欧盟、泰国和波兰这几个国家(地区)着手,分析他们用以节能的财税政策。
早在2001年的时候,美国政府拨出三千五百万美元用于支持“能源之星”计划,其中用于节能家电的补贴大约是八百万美金。同时我们还看到,布什执政期间,2001年财政预算大力减免对新建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的税收,其力度可以说是空前的。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部门还对所有美国联邦机构做出了“必须购买具有‘能源之星’标志的高效能产品”的硬性规定,并且还针对白宫制定了专门的节能计划,由此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相较于其他国家政府,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于节能工程的投入是比较大的。澳大利亚除了部分消费税之外的税收在环境保护成本中所占份额很小。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提供大量经费支持,开始对企业实施能源审计,希望可以帮助相关企业检测本企业的能源消耗,适时采取相应措施来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和能效。与此同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还委托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对几百家能源审计合格的企业进行在案注册,方便日后对其管理。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还为企业如何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咨询,尤其是工商企业,从中获得不少帮助。在经费支持和财税政策协助下,澳大利亚在节能方面的显著成效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
欧盟成员国在2002年集体签订了 《京都协定书》,旨在就限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采取一定的措施,其中包括开始征收能源税、投资信贷、建立投行贷款等一系列财税政策。尽管都是以提高能源利用率为目的,欧盟各成员国采取的具体措施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比如,英国开始对除住宅以外的部门征收气候变化税,对普通住户使用一些节能设备或者采取一些节能措施而增加的费用进行补贴,并将除此以外的税额投入到再生能源的利用中去;挪威对每度电加征0.00036欧元的能源税用以补贴电力的传输、分配,还将部分税收收入投入到信息技术的研发中去……还有一些欧盟国家采取的也是类似于英国、挪威的方法,大同小异。由此可见,欧盟各国采取的财税政策虽然略有不同,但都是同时为补贴节能费用和研发节能新技术服务,以最终达到节能的目的。
1992年,泰国政府在国际节能组织的帮助下,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开始对石油产品征税,并由此创立了能源节约基金,年资金注入量约为6000~8000万美元,毫无悬念地成为当时全世界最大的能源节约基金。之后,泰国电力局在其政府的支持下,开始推广高效产品,伴随着推出一些鼓励政策,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产品,并就其购买高效产品而多投入的费用采取补贴或者无息贷款的财税政策。与此同时,泰国政府及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对能效标识的宣传和推广,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节能机制,以促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随着《建筑热现代化投资法令》的颁布,波兰政府开始对燃料以及其他能源产品征税,针对排放的每吨二氧化碳征收0.035欧元的排放税,并对建筑节能以及剩余热能的回收再利用进行补贴。除此之外,还对硫化物、氮化物等征收费率不等的排放税。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些违反相关节能法令发条的企业,罚款是从企业所得利润中抽取并支付的,这项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将罚款作为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上述各国虽然在市场上严格约束与规范节能工作,但是其所利用的财税政策却往往没有那么呆板,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灵活的: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硬性节能方法或者措施等,而是以一些计划或者项目的名义,引导国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自发进行节能。并且政府在实施这些计划或者项目的时候,还不忘将财税政策的协调性与持久性考虑在内,同时配合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加强国民的节能意识。因此,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财税政策,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节能为目的的财税政策的时候,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只有充分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才能制定出合适的财税政策,以达到最终的节能目的。首先让我们对比中美两国的节能观念,概括来说,中国国民大多将节能当作一种弥补不足的手段,认为节能的原因是我国能源的稀缺;反观美国国民,在他们看来,节能在上世纪70年代是一种应对能源危机的方法,如今却是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方式之一。由此可见,两国国民的观念明显存在差异。因此,中国政府在制定相关财税政策的时候,就不能一味地套用美国政府出台的财税政策,中国式财税政策与美国式财税政策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从而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也是不一样的。虽然两种政策的长远目标都是节能,但是如何实现这个目标,为此设立的阶段性目标都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政府制定相关财税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国民的普遍观念,这样的政策实施后才能有显著的成效。
在这个方面,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相关税收体系还是很具可取之处的。比如捷克对汽车燃料等能源产品征收每吨23.3欧元的二氧化氮环境税;丹麦则对煤、燃油等征收碳税,一般以每吨二氧化碳征收相应数额的碳税为计量单位;挪威对矿物油、重质油等燃料征收二氧化硫环境税等等,除了以上列出的国家之外,还有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家都不同程度,不同比例地征收相应的环境税。除了环境税,奥地利、比利时、罗马尼亚等国还对电能、热能等能源征收能源税,税收所得被政府用于新能源的开发和使用,形成了良好的循环。在美国,还有专门的能源税法,为节能这项重大的工程提供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随时准备对能源耗费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对比中国现有的与能源有直接关系的税收,无外乎是一些类似增值税、消费税的资源税收,采取的往往是收费这一形式,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力度不够,操作也不规范,这显然不利于对国民节能意识的普及和强化。
是否具备合理的能效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财税政策在节能工作中的实施有否成效,合理的能效标准也为财税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其对市场调控的范围和力度提供了参考依据。我国现有的能效标准还不是很合理、很完善,由此造成一些财税政策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或者实施后得不到理想的结果,这些都是不利于节能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下去的。在确立合理能效标准这方面,日本是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的:他们采取“领先产品”这一概念来确立能效标准,所有涉及到生产某产品的企业都要以“领先产品”的标准为标准来进行生产工作,否则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措施,如:公开不合格企业名单、加征不合格企业税款等。为了避免支付一些不必要的税款以及维护自己企业的形象,生产企业不得不按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来生产,这样对提高企业能效也是有极大益处的。
在支持节能工作的财税政策中,部分财税政策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节能意识,或者是为了促进节能活动的开展;部分财税政策则是政府直接调控市场的工具。结合这些不同财税政策,一起投入到节能工作中去,才能收获最大成效。现在,我国已经改革政府采购制度,即上述政府直接调控市场中节能活动的工具之一。我们应该趁热打铁,借机在政府采购中,不断强化和提高企业、个人的节能意识、确立合理的能效标准,这对完善我国为节能工作服务的财税政策体系有着重大意义。
从一些相对而言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税收政策体系来为节能工作服务的国家来看,其政府配套措施与机构也是比较发达的。现在国际上运用范围较广、采纳国家较多的一项政府配套措施是自愿协议,这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节能手段,内容一般是指企业单位或者工业部门自愿做出承诺: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达到某一节能方面的目标,如若达成,政府将给予该企业单位或者工业部门一定的优惠政策或经济补偿等,以示鼓励。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都采用了这一措施,来激励企业单位自觉节能。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措施,这也是我国现有的为节能服务的财税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的原因之一,采取这样的措施对财税政策实施效应的发挥是很有必要的。
在我国成立相关的节能公益基金,是借鉴美国为在全国大力推动节能工作而建立节能公益基金而产生的想法。在节能公益基金诸如减税免税、现金补贴等措施的支持下,美国许多中介机构对于购买和使用节能设备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由此也促进了美国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倘若我国也能建立类似于上述节能公益基金的组织,对于建立我国大力推动节能工作的相应市场机制、提高节能设备在市场上的购买率等都有帮助。而且,我们还能采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法,比如说轻微上调电价,将上调电价得到的资金用来建立基金,继而为全社会一起努力节能提供支持。
[1]邵捷.世界各国的节能政策[N].浙江日报,2004-5-26.
[2]刘海燕,等.世界瞩目节能[N].中国环境报,200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