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共同体中的自我实现

2013-08-15 00:50:14蔡青竹
大连干部学刊 2013年11期
关键词:中国梦共同体马克思

蔡青竹

(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北京 100091)

当人们提到中国梦,并与著名的美国梦作比较时,总会得出这样的判断:中国梦和美国梦的不同在于美国梦是专注于个人的成功,而我们主要强调民族的复兴。那么,强调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如何将集体梦与个人梦有机结合?集体和个人如何良性互动?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从理论上回答 “中国梦”为何是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并为之努力奋斗的梦。

一、概念厘清

(一)共同体与社会

共同体究竟指什么?共同体与社会的概念的差别是什么?按照学界已有的研究,可概括成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共同体”是 “最初的社会形式”,表现为 “人的依赖关系”;而 “自由人联合体”是建立在 “自由个性”基础上的 “共同体”的更高层次的复归[1]。二是 “共同体”本身有诸多的发展阶段和类型,包括血缘共同体及其各种演化形式、虚幻共同体形式及未来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真正共同体”等一系列的发展形态。马克思认为,个人的自由只能依靠共同体来完成,即使共同体不总是个人自身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三是 “共同体”特指 “真正的共同体”。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用 “共同存在物”来标志古代共同体,用 “市民社会”或异化的 “社会”来标志资本主义这一 “虚假的共同体”,而用 “共同体”来标志未来共产主义。 “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有机的联合或统一[2]。真正的共同体也是建构出来的。至于社会概念,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本质上是人类实践生成的共同体,社会与共同体是两个关系十分密切的概念。和共同体一样,社会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高低层次的。但从理论上说,它应当体现人的本质、并且有利于人以全面的方式展开自己的全部生活世界[3]。在谈到个体与社会关系时,马克思曾指出, “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4]。

在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理解中, “社会”与“共同体”的规定相去甚远,甚至完全相反。滕尼斯认为, “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共同体是自然的,社会是建构的。共同体的任何关系在结构上或者按其本质的核心是一种更高的和更普遍的自我,犹如各个单一的自我。对个人完全的奴役同个人完全的自由一样,并不符合一个共同体的本质。共同体是结合的本质意志的主体,社会是结合的选择意志的主体。社会理论中的个人,他们像在共同体中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基本上分离的。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共同体的本质是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社会是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具体而言,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一种本质意志,是自我的、占有的、土地的,适用于家庭法;而社会则是一种选择意志,是个人的、财富的、货币的,适用于债务法[5]。

而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也认为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而社会是理性建构的。他把 “共同体”称为 “礼俗社会”,这种社会的发生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形成;而把 “社会”称为 “法理社会”,这是一种为了完成某种任务而人为结合的社会①。

(二)整体、集体与个人、个体

整体是一个与个体相对的概念,整体有很多层次和种类。比如国家是一个整体,地区是一个整体,社区是一个整体,班级是一个整体,家庭也是一个整体等等。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超越了单个人的组织整体性。集体与整体一样,也是一个相对概念,但在我国, “集体”主要是指高于家庭但又小于国家的中间层次,例如一个单位。

“个人”,在日常用语中用来指人、个人,在法学的意义上指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个体”,首先用来指单个个体,就起源来说这一含义与 “原子”相一致,在经院哲学中它的含义被限制在人格。从16世纪开始,这一概念被赋予了特殊个人的含义,尔后在大多数情况下,该概念被用来指处在关系中的与共同体相对立的单个人。马克思用“个体”来指称现实的人特别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人,用 “共同体”来指称共产主义社会,并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个体与个人的差异表现在前者更加突出个人的主体性。

二、中西方文化价值观比较

(一)我国的集体文化价值观

儒家的人生哲学是中国传统人生哲学的核心。儒家思想认为个人的存在是融于社会中的, “倾巢之下,安有完卵”形象体现了集体对于个人存亡兴衰的重要性。中国的集体文化价值观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意识服从集体意识。一直到现在, “我们”的意识在中国文化中都极为盛行,个人身份是以社会体系为基础的;个人在情感上是依赖于组织机构的;个人也相信组织的决定。

其实,不光是中国,整个亚洲地区都有类似的价值观。在亚洲社会,人们持有的是一种社会为中心、相互依赖的自我概念:个人的兴趣和欲求必须服从于社会规范、职责与权威以及集体需要。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曾倡导亚洲价值观,他认为民主和个体的权利与自由是西方强加于亚洲的,并不符合亚洲本土的价值观。亚洲人优先考虑的是集体而不是个人,考虑的是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倾向于以权威和服从为基础,将家庭和社会利益置于核心位置。

(二)西方的个人文化价值观

就过去的事实而言,一般来说,欧洲早期的社会学也强调社会本位、整体高于个体、社会性质决定个体行为的社会唯实论。这种观点以迪尔凯姆为代表,他将社会学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结构层面上,认为个人的主观意识、行为、态度和价值观念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但与此同时,韦伯集中探讨了行动者赋予互动行为的主观意义,他把个体的社会行动者视为社会学研究的起点。韦伯思想中的社会唯名论的倾向开启了微观社会学研究的先河[6]。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主张只有通过分析个体的行动才能解释社会现象,认为只有个体才是真实的存在,集体概念只不过是理论家的建构[7]。

如果说在学界还存在对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争,在道德上、意识形态和心理学层面上,西方社会的个体主义文化倾向则是毋庸置疑的。个体主义价值观强调个人价值的主体性,认为个人价值至高无上,反对任何其他外在因素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挠个人发展,主张个人个性的公开表达,往往以个人成就作为评价一个人的重要标准。鲁克斯说:“个体主义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识形态意义的象征词,表达了自然权利哲学,自由事业的信念,以及美国梦所包括的一切涵义。”美国正是在个体价值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也是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在美国不能成功的原因:美国文化的典型因素“泛国家主义和个体主义”否定了社会主义的魅力,而且使之成为一种不可取的政治选项[8]。

(三)中西方文化价值观比较

中西方文化价值观最大的一致性体现在双方都肯定共同利益,都想达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西方社会学走过了一条从整体观走向个人观又回到社群观的路,这种历史变化表明,在个人和群体之间需要一种相互补充和制约的关系,以避免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集体主义的弊端,这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要求[9]。实际上,个人自主、权利和集体归属感等诉求依赖于对人类普遍需求的共同看法以及对在不同文化中体验到的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个体主义不是不要集体,集体主义也不是抛弃了个人。讲究个人至上的西方哲学,一直试图整合 “个体”存在与 “共同体”价值。从古希腊哲学开始一直到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 “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成为诸多学者关注的重大课题。马克思哲学也讲究社会与个人的和解。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正是现实社会中的个人。社会性是人们进行交往的前提,人们组成社会进行交往的发展趋势也是要将人的社会性实现出来,从而实现人的解放。这样看来,中西方文化价值观在终极目标上并不矛盾②。

但在实际的运作中,二者确实存在极大的差异。首先,中西方思考问题的方向相反。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是两套不同的文化征候群,整合了与特定社会相关的规范、角色、类别、态度、信念、价值、认同和动机的核心议题。集体主义坚持认为,一个人所归属的特定群体决定了这个人的身份,“没有集体,何谈个人”,个体利益总是从属于群体利益。与此相反,个人主义的观点则是, “没有个人,何来集体”,个人独立于任何群体,一个人的个体利益总是比群体利益重要。其次,以谁为主,即当利益冲突时把谁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与社会相比时谁的权利优先?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说,在现实社会中都不可能是 “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问题就在于主导的方面不同。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以集体为中心的个人和集体关系平衡以及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集体关系平衡。在第一种类型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的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应当服从集体。 “我们”代替了 “我”。比较好的状况是,“我”觉得对于 “我”个人而言很难忍受的事情,在体会到 “我”是 “我们”之一时,就变得可以忍受了[10]。但如果 “我”并没有改变认知和感受,那么这个 “我们”对于 “我”就是一种压迫。在第二种类型中,首要的价值是个人的价值,集体的存在以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个人发展为目的。

三、共同体中的自我实现

价值观是最深层的文化,它支配并决定着人们的信念、态度、看法乃至行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持久性。前文分析了中西方在个人与集体关系上迥异的价值观,而个人与社会结合的方式是差异的焦点。西方社会认为个人可以按其意愿随时进出于集体;而中方则认为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在整体利益面前,个体要 “顾全大局”。诚然,在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时期,集体主义有着很大的组织优势,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资源攻坚克难。但在日常生活中,单纯的集体指向型思维容易导致集体侵占个人领域,出现 “虚假集体”③。“虚假集体”有两种典型表现,一是缺乏个体主体性的 “虚假集体”,另一种是只代表少数人的 “虚假集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集体”就是一种容易泯灭 “个体主体性”的 “集体”。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无论是现实利益还是价值观,集体主体对个体主体表现为全面的掌控。个体要获得社会的承认,就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集体。在强化的集体观念支配下,个体观念相对弱化,由此可能产生不同后果。如果集体中的个人能保持相对独立性,在集体整合个体力量时发挥出个体的主体性,就会形成较好的整体效应。但如果个体已经完全依附于集体,失去了自身的独立自主和创造性,这种整合便是牺牲性的、负面的。而第二种 “虚假集体”就完全是在借集体之名,谋个人之利。 “公共利益”按其本义反映的是某范围内的人共同对某事物的需要的满足关系。但是,在现实中,这个 “容器”经常只能代表某部分人的利益,使它徒有虚名[11]。

从西方社会来看,西方的思维范式给西方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存在问题。当今西方社会,人们的情感和行为方式正朝着更为个人主义的或以自我为中心的方向发展,由其所导致的民众公共生活的退化趋势以及其他一些负面的社会后果,引起了人们的日渐关注。就中国社会而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时期,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整体性跃迁明显,社会结构转换、机制转轨不仅引起了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化,而且使社会心理、价值观念及行为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现代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个体主体性的觉醒和增强。我们看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开始流行,但同时,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及马克思主义的深刻影响,集体主义仍是深刻内蕴在中华民族血脉之中的。因此,追求 “中国梦”,必须将二者巧妙融合,既不走上极端个人主义的错误道路,也不让虚假集体压制个人自由。

(一)确定以个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现代社会得以形成的人学前提,就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人的生成。标志着现代社会的本质属性的 “现代性”,在集体和个体的关系上,意味着对自我的理解由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重大转变。“现代性不是把社会或共同体看成首要的东西……而是把社会理解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自愿地结合到一起的独立的个人的聚合体。”[12]纵然中西方价值观和思维范式差异巨大,但 “现代性”的基本内容都是对个体生命、个体权利和个体创造力的尊重和提倡[13]。

“个人”也是马克思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主体起点。马克思认为,个人和集体的发展是两个尺度,不是 “必然……就”的因果关系。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的种种不发展不自由,因此厌恶这种以多数人的不发展为代价的所谓的总体上的进步。人类的总体能力的全面性与个体能力的全面性有时甚至在朝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马克思反复强调,共产主义社会是 “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在共产主义社会中,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反复强调 “个人”、“每个人”、 “每一个成员”,把实现每个人的 “自由个性”作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理想。

(二)确定个体与集体权利和义务的边界

如何平衡个体与集体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方都不能只讲权利而无义务。而在不同的场合和情境下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单以物质财富的增加和分配为例。促进物质财富总的增长是集体的权利与个体的义务;追求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则是个体的权利与集体的义务。物质财富实现总的增长,有利于集中资源建设社会所需,有利于各项政策更好地制定及发挥作用,有利于保障个体需要。但物质财富的增长和集体的强大都只是手段,个体才是受益者,才是目的。不能为了促进物质财富增加而损害个体的切身利益,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个体与集体仍不可能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个体实际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个体利益容易被蚕食、被侵占[14]。且不谈个体的权益,而单从经济这一角度来说, “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都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坚持”[15]。因此,经济发展要让劳动者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这样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还要注意不能让抱着 “搭便车”心理的个人获益而损害其他个体和集体的利益,要充分调动不同位置不同需求的个人的积极性,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发挥个体的主体性,使集体功能最优化。

(三)重建集体信仰

面对现代社会中公共生活的瓦解带来的困境,黑格尔以理念方式来重新确立现代生活的规范基础,用政治国家这一伦理实体来弥合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裂。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重新组织社会的方式在现实个人的现实生活基础上使共同体生活成长起来。马克思说, “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4]在个体和共同体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一致性,两者都只有在一种结构性的依存和功能性的依存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实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6]这是马克思对于真实集体的设想和描述。对于真实集体,我们还是应该怀有一种信仰。按照本体论的维度来说,只有个人单个的信念的确立,才存在作为各个个体信念汇聚而成的集体信念。超个人的集体信念能起到全面联结个体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之间的纽带作用,维系个体与最高社会抽象主体之间的依附与指导关系。 “中国梦”正具有这样一种超功利性的远景激励。梦想的背后,蕴藏着绵延已久的 “家国天下”情怀,折射着内心深处的 “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凝聚着 “振兴中华”的探索与奋斗。金冲及在 《二十世纪中国史纲》中评述道,“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整个二十世纪一直是中国无数志士仁人顽强追求的目标,一直是时代潮流中的突出主题。中国的革命也好,建设也好,改革也好,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这可以说是贯穿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基本线索。”中国梦是一个现代化发展的梦,内蕴集体合作意识和民族凝聚力。这种 “社会—个体互构”的价值观致力于把个人发展置于社会整体发展之中,并最终收敛于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注释:

①还有一种理解维度是,共同体更带有情感的性质,而“社会”的概念主要含义是指由法律关系规定的、基于共同利益的(大多数情况下是私法意义上的)单个人的统一。

②还有学者提出,要超越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对立,就应该彻底抛弃本体化、实体化的思维方式,从关系的角度去重新审视个体、社会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建立关系本位,从而消解矛盾。

③本文中所提到的“虚假集体”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虚幻共同体”并不等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私有制社会中,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这个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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