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的合同形式对其效力的影响——尤以电子合同为例

2013-08-15 00:43傅丽芳
电子测试 2013年10期
关键词:书面形式商事委托

傅丽芳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0 引言

继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跌宕起伏后,除了以前的证券类的股票与国债两种纠纷外,现在比较常见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类合同纠纷,这些均是委托理财合同类纠纷。而合同效力是纠纷争议焦点之一,而在信息化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新出现的合同形式对合同的效力影响巨大。在论述新型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影响之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委托理财合同的概念等基本信息。

1 委托理财合同的概念及评析

所谓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资产交付给受托人并由后者将该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的商事性理财合同。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界定,即将证券、期货、国债类委托理财纠纷和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均纳入进来。将理财对象限定为资产,符合实践中一般意义上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这里的资产采用的是会计学上的概念,是主体拥有或控制下的可转换成货币的经济资源,诸如各种收入、债权和其他等。而将合同落脚于商事性理财合同,是因为:首先承认部分民事合同的商事化趋势,其次认可委托理财合同的理财性质,而正是基于此种理财性质使得该种合同更具商事化,这其实吸收了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的部分精髓。承认委托理财合同为商事合同,则更加强调契约自由精神,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以及相关的经济行为来讲具有深远的意义。

2 电子信息化背景下的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2.1 合同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55 条中明确了,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要想合法有效须以三个条件为准,分别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可靠的,行为人的行为是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要件应该具有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明确合法、具有法定形式等四项。在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合同形式问题,主要是看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2 以电子合同为主的新型合同形式情况介绍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也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民法通则第56 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当法律规定需要有特定形式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来。从我国合同法第10 条的规定来看,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三类。合同书作为最典型也是最重要的书面形式,一般是载有合同条款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的文书等。而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主要表明双方就合同书中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合同书不被法律认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书一般具有八项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等;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期限等;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合同法中的信件与一般的书信有差别,它是载有合同条款的文书并且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信交往而积累下来的文件组,最重要的是这类文件组能用来证明合同关系和内容的存在。数据电文则是随着互联网发展与推广后的产物,这一产物在今天已经非常普遍。以至于出现大量的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明确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的电子信息形式订立的合同,可叫做电子合同,还可做广义、狭义的划分。前者指通过电子、光学或其他类似手段撰写的,含有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等,也就是那些以数据电文表达的合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类似规定。后者则专指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表达的无纸化合同。其他形式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符合法律的发展性要求的,如推定、行为、经过公证、登记、批准等形式的。比如委托理财中若一方代理操作另一方的股票账户上的交易等也可推定为是一种委托理财行为,往来交易记录、资金汇款等可视作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这样的形式既可认定为其他形式,有时也表现为书面形式中的数据电文。但问题是这样的形式存在很大的风险与漏洞。典型的如交易记录可能因为灰尘、震动、潮湿、静电而带来数据传输或存储谬误,或因软、硬件自身设计的缺陷而使得数据错误,我们很难预见和预防这类错误。更难的是人为恶意利用技术来篡改或清除交易记录。一旦如此,后果难以想象,甚至颠倒黑白。预防的手段是电子签名。在这里,我们要感谢科技的进步。

3 委托理财的合同形式对其效力的影响

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基于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便带来了效力认定的困难,基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纠纷的复杂化,加之社会逐渐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趋势,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形式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依据委托理财的分类等形成标准化或具有普世价值的合同,这样有利于委托理财的发展与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参照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合同为蓝本进行适当修订,或者将委托理财合同、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证交所股票交易账户上的交易记录等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电子形式的委托理财合同,当然,这些合同需要有签名或者录音录像等可证实身份的资料。然后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互通有无,在同一系统内可以查询,这样有利于保障主体权益,也有利于政府监管。

4 有效委托理财的合同形式设计及理由

4.1 有效委托理财的合同形式设计

委托理财合同需要何种特殊法律形式?我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应采用合同书、特殊信件、特定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极少量的口头形式、极少量的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中合同书比较简单,当事人均签字或盖章即可。特殊信件特殊在加了公章或签有事前的确认书。特定电子合同包括,一类是具有电子签名等加密处理的,一类是普通电子合同但在事后通过请求法院给予证据保全的,第三类即所谓的变通做法: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数据在网络上达成意向,一方打印出纸质版的,然后签名或盖章后通过邮寄、快递、传真等发给对方,对方收到后签名或盖章成立合同。而设计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时,还允许极少量的口头形式、极少量的其他形式,诸如允许手机短信和语音、网页信息、录音录像、QQ 聊天记录与语音、微信、YY 语音等成为合同内容。极少量的其他形式如法律推定。法律推定穷尽大众能想象到的可能性,基于事物的发展规律、合理的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得出为大众认可和接受的替代方案。但这些极少量是有一定的构成条件:一是金额比较小,美国合同法规定高于 500 美元的货物买卖要采书面形式,则低于5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可采其他形式。而货物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同样为商事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也可做类似规定。二是时间比较短,美国合同法规定一年以后履行的合同要采书面形式,则不足一年的可采其他形式。三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亲朋好友,基于中国熟人社会的特色文化。对委托理财合同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三个限定,也是为了更好的规制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顾该种合同特殊性的考量。

4.2 有效委托理财的合同形式设计理由

采用合同书、特殊信件、特定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因为:首先,书面形式是说合同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订立的。采用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凭据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合同主体依据该文字凭据作出履行,在发生矛盾冲突时也便于查询,准确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样会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合理公正。其次,合同的书面形式分为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的。不管是原经济合同法还是现在的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些合同有一个特点就是标的额较大而且不能即时结清,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标的额也是比较大的,不管双方约定的资产管理时间是短期、中期还是长期的,也都是不能即时结清的。再次,也是为尽可能避免口头表示不清晰造成被诈骗,或防止发生纠纷时对方提供伪证等使得矛盾更复杂,故而委托理财合同采用的是特殊信件、特定电子合同。最后,委托理财合同采用这些特殊形式,会使得委托理财发展的更好,法律规制方面也更到位,也能更好的保障主体权益,当然也会便于政府的监管,从而防控市场风险等。

5 小结

总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身就已非常复杂,而除却内容的复杂,在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趋势下,合同形式的复杂程度也是与日俱增,由此,我们更要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以备更好的解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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