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峰李 达苗泽惠
(1:吉林建筑大学党委保卫部,长春 130118;2:吉林日报社,长春 130033;3:吉林建筑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长春 130118)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1].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污染现象,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三个主要类型,也是现今污染状况最为严重的污染现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崛起,环境问题也愈发严峻,大气、水体和土壤都遭受到了破坏性的污染,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而吉林作为传统的重工业强省,其核心产业的高污染现象难以杜绝,使我省同样面临着较大的环境问题并亟待解决.
多年来,石化和汽车行业一直作为我省工业绝对主角,其产业的高排放、高污染也在较长的时间内严重地影响着我省的环境质量,同时作为农业大省,农药厂、化肥厂和中药制药厂的发展也使其逐渐成为了水资源、土壤及大气污染的另一源头,使我省环境状况不断的恶化.除此之外,大量的汽车尾气和冬季采暖锅炉烟尘的排放,也在很大程度上污染着以大气环境为主的生态环境.
众所周知,吉林省河流众多,是东北三省主要河流的河源省份.据2009年的监测数据显示,在全省192条、总长度达15429.1km的河流中,竟有89条河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仅有103条河流水质达标,达标河流长度占总长度的61.8%.其超标项目主要是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等化工废物,最大超标倍数分别达到了 79.3,3.7,0.7 倍,属于严重超标.
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重工企业排污和农田化肥、农药施用[2].近年来,随着我省粮食产量的逐年上升,化肥、农药、生长激素的使用量也在递增,施放在农作物上的大量药物中,仅有约1% 可以被其吸收,剩下99%的药物全部都进入到了土壤中,使全省约一半的土地十几年都不用施肥,导致地力的损耗渐趋严重,土壤污染更是逐年加重.
在大气污染方面,由于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煤炭燃烧向大气排放的废气占全省废气排放总量的70%左右,因此是典型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省份,其大气的主要污染物是煤烟型污染物,如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这是由于我省较发达的重工业需要大量的燃煤以供应能量,同时较老旧的设备舍得对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很差,加之我省较长的采暖期也会产生大量污染,使我省的多年来空气质量一直不容乐观,尤其是总悬浮颗粒浓度常年居高不下.
面对着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政府及相关各部门群策群力,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多年来,随着《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污染防治法规的相继提出,我省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制管理体系,对经常出现的环境污染现象的防治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3].
随着省委省政府对环境治理工作决心的加大和执法部门自身环保意识的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已大大好转,收受贿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基本杜绝.各级管理、执法部门均坚决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内环保法律法规,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完善审批程序、强化验收监管、提高公众参与等措施手段加强甚至完善对相关法规的执行.与此同时,各污染较大的企业和社会民众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大都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并自觉的进行防污减排工作,改进生产设施,增添环保设备,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尽一份力.我省的污染防治法规建设工作已经初见成效.
虽然其整体的执行情况是良好的,但现行的环保法规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由于现有法规对污染防治的规定条款多是原则性的、口号化的,一般都还停留在法规章程乃至通知等通知性文件上,对于环境违法现象缺乏相应的法律性责任条款,导致了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无法切实地做到对污染的防治和规范;还有个别法规对执行主体、权利义务、相应责任条款和职能划分比较模糊,使有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唯利是图,投机现行法规的空白缺失之处,逃避处罚肆意污染,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故对环保法规的完善工作还要不断进行.
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但由于污染程度越来越大,污染种类越来越多,而复杂的程序使得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速度较慢,导致现行法规仍有许多空白和缺失之处.
对于现在较严重的3种污染形式,大气污染及水资源均已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唯独对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仍有缺失.因此,应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与颁布,包括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城市垃圾堆放管理、农药化肥施放量规范和农业地膜处理规定等.土壤资源作为人类生存极其重要的资源之一,往往受到社会较少的关注,而这些相关法规的颁布不仅可以引起社会的重视,还能切实地对土壤污染做到防范,以保障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
由于我省河源众多,而河源水质的好坏将影响着整个河流流域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日常饮水问题.因此,必须增加河源、水源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将水库、水厂的保护工作列入其中.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汽车拥有量的增加,我省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已经越来越受到噪声污染的困扰,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则使民众饱受煎熬[4].这不仅能干扰人们的日常情绪及休息质量,造成城市混乱,也会影响城市中植物这一环境净化利器的生长.因此,噪声污染治理的法规必须尽快提上议程并付诸实施,如工厂设备降噪处理规范,施工工地夜间施工禁令,室外扩音设备的限制使用等法律法规均会对城市降噪有所帮助.
而对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类废弃品往往只需较少量,就会对较大范围内的水体、土壤和大气产生很大污染,且这类污染一般都极难治理,更可怕的是这些污染物通常都需要几年乃至几十年才能完全消散,并且在这段时间内持续地进行着污染,如当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和近年松花江苯泄漏事件均产生了极大的危害[5].所以,诸如高污染化学品及放射物日常管理条例,高污染物泄漏应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也应尽快予以补充,以防这些高污染品的扩散和污染.
还有一些如机动车排放管理,私有小锅炉管理等法律法规也有所缺失,这些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也绝对不可小觑.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我省的环境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尽量精简不必要的程序,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现象制定防治措施.而在对这些缺失的法规进行补充的同时,还应对已有法规进行完善,补充某一部分的法律空白,弥补出现的漏洞,同时将条款中的空话、套话换成实际规范工作的条例,以增强其条款的实质性和可执行性,从而形成一套完备合理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以保证我省污染防治工作的切实开展.
总体来说,我省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建设情况良好,法律法规体系也较完善,但随着我省环境的日益恶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其的重视程度也应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加强和完善势在必行,以全面推进我省的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然而法规建设固然重要,但其终究只是起到规范辅助作用,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提高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改变社会“唯利是图”的价值观,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之处改善环境恶化的局面,从而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还地球一个美好的生态环境.
[1]伦纳德奥托兰诺.环境管理与影响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30-32.
[2]夏立江,王宏康.土壤污染及其防治[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8-12.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18.
[4]李相然.城市化环境效应与环境保护[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20-23.
[5]王志刚,陈新庚.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与规划[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