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思想及其现实意义①

2013-08-15 00:51李军刚孔垂海张丽华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少数民族

李军刚,孔垂海,张丽华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黑龙江 哈尔滨150040)

一、毛泽东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思想的形成过程

1.初步提出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思想

1936 年,毛泽东在与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中,富有远见地指出,革命的目标是“必须建立民主共和国”和“统一的人民民主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的在于“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1](P563)

1945 年,毛泽东指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2](P1056)我们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更不能采取旧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而是要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8年1 月,毛泽东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中央、省市、县乡、区要依据革命的发展情况和当地人民大众的要求,实时地、逐步地召集各地区人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各级政府,并明确了在将来革命胜利后,中央和地方各政府都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目标,强调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它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还应该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2.制定《共同纲领》,形成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思想

1948年4月30 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发出“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毛泽东致信李济深和沈钧儒,提出“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加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合作,并拟订民主联合政府的施政纲领,业已成为必要,时机亦已成熟……欲实现这一步骤,必须先邀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开一个会议。在这个会议上,讨论并决定上述问题。”[3](P301)

1949年6 月,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阐明了国家性质、国内各阶级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对外政策及国家的前途等基本问题。毛泽东指出,在现阶段,人民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对于人民内部要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为起草《共同纲领》奠定了思想基础。《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第一稿明确规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级政权的构成,采取人民民主的民主集中制而不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三权鼎立制。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中,周恩来指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应实行长期合作,各民主党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有职有权”。

1949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了新中国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指出了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形式,会议还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格局,奠定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人民民主制度思想

1953 年初,《人民日报》向全国提出“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4]的任务,并且产生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进行宪法资料的收集、整理、设计和草写工作。毛泽东指出,“我国实行自下而上的代表大会制,人民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国务院作为国家管理机关,同时选出自己的执行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机关。国务院不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5](P323)

1954 年,毛泽东对宪法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6](P29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坚持了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相统一的原则,突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党和群众相结合以及国内外相结合等原则。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

1954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5](P309)

二、毛泽东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

1.坚持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

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7](P1479)而中国工人阶级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代表——中国共产党实现的。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则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在人民民主制度中占据领导地位的位置。“因为半殖民地的中国的社会各阶层和各种政治集团中,只有无产阶级和共产党,才最没有狭隘性和自私自利性,最有远大的政治眼光和最有组织性,而且也是最能虚心地接受世界上先进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经验而用之于自己的事业 。”[8](P185)

毛泽东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也是领导党。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有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大政方针、推荐国家干部和思想宣传等途径。毛泽东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7](P147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既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又要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积极性。此外,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求各少数民族人民必须遵守党的政策,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多做有利于本民族发展、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情,严禁从事违法违规、分裂国家之行为。

2.坚持普选、平等、协商原则,切实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马克思认为:“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并非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运用这一政治方式。毛泽东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并且把党内民主带到了人民民主中,制定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制度。毛泽东指出,“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9]根据毛泽东提议,《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采取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实现彻底的民主。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应是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1](P743),而不是靠武力、势力推行自己的主张。

毛泽东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2](P809)中国共产党在抗日革命根据地严格地实行了“三三制”民主政权组织原则,在政权建设中吸收了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并且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监督。在处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上,毛泽东强调,“允许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和“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在汉族、少数民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的设置和管理应该吸收和允许少数民族的存在,让其“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强推同化教育,积极帮助少数民族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和发展自身的文化教育事业。

3.坚持议行合一,保证国家机构高效运转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征是“议行合一”。中共六大决议指出:我们的苏维埃政权,兼有议会主义及直接民主二者之长,人民选举代表同时有立法及行政之权。陕甘宁边区的政制是“立法司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因为,“只有这个制度,才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P1057)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制度下的“政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议)是最利于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选择,是‘议行合一'的,是立法机关和工作(行政)机关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议行合一”的原则,一方面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三、毛泽东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思想的现实启示

1.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权利,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能否切实保障各级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能否密切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联系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和人民民主制度的巩固。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质询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要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是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完善,部分人大代表责任意识不强、参政议政能力不高、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同选民的联系也不密切。要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增加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实现由多数人选代表、在多数人中选代表,把具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选民评价人大代表制度等等,丰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途径和形式,促进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密切联系。

2.提高政府权力运行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与专制政治和无序政治相比较,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程序政治,国家权力不是游离于责任与法律之外的传统强权,而是受到法律程序严格约束、规范的一种控权,控权体系下的政府追求的是权力运行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非常注重政府权力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政府权力的运行机制体制还部分地存在着侵权越权、错位空位、权责不一、职责不明和制约监督空缺等问题。针对我国政府权力运行存在的问题,必须借鉴毛泽东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观,完善政府权力的运行体制;要按照权责分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政府权力进行科学合理分工,充分调动政府权力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行政审批、授权、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组织法、程序法等建设,健全政府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保证政府权力运行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增强政府权力客体,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能力,使政府权力主体能够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社会发展权利

无论是从国家发展战略还是从民族团结上,都要求我们支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改革。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依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政策,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繁荣,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建设,要在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指导下,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制定旨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促进其社会建设,设立了“财政定额补贴”、“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多项专用资金,加大了中央、地方两级对其的财政支持力度;要实行优惠的借贷、税收政策,创建良好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如,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工商税等,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一刀切,继续坚持和完善“对口援建模式”加大连片扶贫开发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整合,实现少数民族地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创造条件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畜牧业、文化业的产业化发展(特色产业体系),形成“一村一色”、“一乡一业”、“一县一体系”、“一区一格局”的产业发展格局。

4.推动城市流动人口政治参与的制度创新

毛泽东特别重视农民的政治参与工作,因为农民政治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他主张要积极回应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诉求,切实把握好农民政治参与的动机,积极创造农民政治参与的条件,加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鼓励农民群体积极参与到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实现农民政治参与由自发政治参与到自觉政治参与的转变,努力将农民政治参与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作为农民群体和城市流动人口有机组成部分的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参与问题,凸现出来。现有的体制,使得他们成为了城市的“边缘人”和“无政治群体”。如何更好地维护农民、农民工的权益,是新时期必须面对的一个崭新课题。切实维护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搞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城市、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方面。现阶段,搞好城市流动人口政治参与的服务管理工作,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推动城市社会福利向城市流动人口的倾斜,健全城市就业、居住、教育、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流动人口身份向城市市民的转变;改革户籍地为政治参与地的选举模式和选民资格制度,制定完备的城市流动人口政治参与服务机制,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让其更多地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加大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创设各种类型的流动人口利益组织和管理机构,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选举权和议事权,让其积极参与到城市政策的制定和监督中来。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63.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56.

[3]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01.

[4]迎接1953年的伟大任务[N].人民日报,1953-01-01.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7]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选载(三)[J].党的文献,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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