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杉 王 梅 (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 山东 淄博 255091)
早在1921年,我国著名图书馆学家刘国钧先生就在《近代图书馆之性质及功用》一文中说道:“至1872年全美图书馆联合会成立后,新式图书馆之发展乃一日千里。其影响不仅及于全美,且波及世界各处,而为研究教育或社会学者所不可忽视之制度矣。”[1]2-3先生还说:“图书馆既为社会所不可缺之制度,则其能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固不容疑虑者也。”[1]11可见,刘国钧先生那时就已认为“新式图书馆”是“一种制度”。稍后的1933年,美国著名图书馆学家巴特勒教授在《图书馆学导论》一书中,把图书馆视为“一种社会制度”加以研究。而马丁的《美国公共图书馆之为社会制度》则更是把美国公共图书馆直接称作“社会制度”加以论述[2]。到目前为止,中外图书馆学者们由“一种制度”到“一种社会制度”,延续了近1个世纪的“图书馆制度”研究历程。在实践层面,“图书馆制度”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在绝大多数国家得到确立。即便如此,“图书馆制度”的研究领域尤其是其作为“社会制度”的角度与意义的研究领域,仍有许多问题能够引起我们的关注。例如,当我们重温马克思在论述哲学研究目的时的一句经典名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3]时,会有所思考。这对“图书馆制度”研究的价值走向和哲学意义有一定的启发,那就是“图书馆制度”研究也存在着理论意义上的“解释”和实践意义上的“改变”这两个研究视角。
本文的制度定义取自蒋永福老师的《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研究》一书:“制度就是规范人或组织的行为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4]1因此,本文在这里论及的“图书馆制度”既包括宏观层面上图书馆作为一种制度,也包括微观层面上图书馆作为一种“自身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从历史意义上说,“图书馆制度”是一种长期自然自发演化而形成一定规则的必然产物;从整个社会的组成结构上看,“图书馆制度”是社会的制度之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上理解,“图书馆制度”是自由民主体制的组成部分;而从社会安定和谐的共生系统来认识,“图书馆制度”无疑还是促进文化和文明发展的力量所在。当然,根据每个图书馆所面临的时代、地区、人员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图书馆制度”也是图书馆能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外部与内部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则等各种规章制度的结合体。
对于“图书馆制度”的重要性,图书馆学术界早有论及。韩继章老师在谈到“图书馆制度”时是这样总结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制度是人制定的,好的制度是人制定的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制度,而这样的制度应是总结人类文明发展经验而提炼出来的,因而制度和人文是统一的,制度是人文发展的一种保障和环境。就图书馆而言,一些好的人文理念(如服务的开放、平等、免费理念)光靠人文宣传尚不够,还需要一种强制的制约,即靠制度来推行一些好的理念,这样才能使一些合于人文关怀的理念得以在更大的空间和更长的时间中付诸实践。”[5]进而他认为:“人文精神的倡导是由技术的发展引起的,这一对问题的讨论人们很容易将其联结起来,研究它们内在的一些联系。世纪初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十分有成绩。但在图书馆界,在2005年前后,适时地引入了权利和制度这两个重要概念,因而,在人们的视野中,技术、制度、人文自然成为人们要理清的文化概念。我觉得,这是图书馆领域与其它领域不太相同之处,这个不同是,图书馆领域的实践深深涉及了技术、人文和制度。”[5]由此可见,图书馆的制度与技术、人文,一并构成了图书馆实践领域和图书馆学理论领域不可或缺的要素。而蒋永福老师提及的“图书馆制度”的重要性则更为直接和明确:“为了突显图书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图书馆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我为专门研究图书馆制度的理论范式起了一个特殊的名称——制度图书馆学,以有别于技术图书馆学、人文图书馆学等理论范式。”[4]23笔者在这里较多地引用两位著名图书馆学者的话,也是为了说明及重申“图书馆制度”及其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与引领的重要性。
既然“图书馆制度”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在理论上对其详尽阐释。有关“图书馆制度”的意识与知识——“图书馆制度”首先是作为一种意识和知识的形态而存在的,对它们进行理论上的、学术上的相关表述,就是这样一种包括对“图书馆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看法、观点、主张、理念等的阐释。因此,对“图书馆制度”的解释是一种理论状态。而事实上,图书馆学术界对“图书馆制度”意识与知识的所有探讨,正是在“解释”图书馆,即“解释”“图书馆制度”。2005年以来,图书馆学术界对“图书馆制度”的意识与知识 “解释”了许多许多,仅《图书馆建设》一家刊物,此时间段内有关“图书馆制度”研究的发文量就很大,除蒋永福老师的系列“图书馆制度”重头文章外,其他学者和研究人员发文也不少,如黄宗忠老师的《创新公共图书馆制度》[6]一文、栾雪梅的《从制度学视角论图书馆知识自由的实现》[7]一文、韩淑举的《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制度视角——制度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起点与实践指向》[8],等等。当然,其他刊物“图书馆制度”相关研究的发文量也不小。
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和学术上对“图书馆制度”探讨得较多,也积累了不少的理论资源,但与我国图书馆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与国外先进的“图书馆制度”相比,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从长远和全局的角度上来说,对于“图书馆制度”这一与图书馆实践密切相关的理论问题,很多观点仍有待于我们深入“解释”。于是,在图书馆学理论界,对于包括“图书馆制度”在内的任何一个理论或者观点,“解释”是首要的,更是必要的。“解释”得越全面、越本质、越深刻、越持续,“改变”就越透彻。也就是说,“解释”既然是一项理论性的工作,那么就可以具有厚积性和长远性乃至超前性。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
实际上,我们在学术层面对“图书馆制度”的许多问题“解释”良多,但近几年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处于沉寂状态,“图书馆制度”远不如“图书馆人文”活跃,更不如“图书馆技术”活跃,图书馆理论界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似乎已销声匿迹,图书馆实践界对“图书馆制度”及“图书馆制度安排”的反响也不那么强烈,“图书馆制度”仿佛被学界遗忘。笔者认为,尽管表面看来理论上对“图书馆制度”学术问题的探讨很多,相应阐述也很全面,但这并不代表所剩问题不多,或者相关研究没有价值。我们在学术上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还不够多,所形成的资源还不够厚,有些先前遗留的问题还没有来得及深入探讨,相关研究更多是原地踏步、多初级重复,缺乏理论的前瞻性。“解释”层次不深使得“图书馆制度”的学术研究呈现集中、一哄而上的特点,缺乏个性之作,缺乏深入细致的具体之作;就理论而理论,缺乏与实践的结合,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和指向性;缺乏持久性、细流性,尤其是制度图书馆学及其研究范式还停留在价值观的层次,无法成为系统的学术资源;与人文图书馆学、技术图书馆学相比,其积累的厚重性还远远不足。
我们图书馆界内部对“图书馆制度”的认识与理解也还不全面,不但对“图书馆制度”和“制度图书馆学”的认同者不多,甚至图书馆员普遍把“图书馆制度”看作是图书馆内部的“规章制度”,仅局限于微观角度上的认识与理解,而不能在宏观意义上把握“图书馆主要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理念。因此,这部分图书馆人往往从一馆“制度”之利弊得失,而非从能较好体现读者权益的“制度”的角度和层次来看待和支持“图书馆制度”。正如蒋永福老师所说:“然而自刘国钧等第一代图书馆学家之后,我国的图书馆学研究长期集驻于微观的实务层面上的‘工作研究’,而宏观层面上的制度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得到重视。即使是提及‘图书馆制度’的论著,也只是在‘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意义上加以论述,而非‘社会制度’意义上的研究。”[4]2这个现象到现在仍然没有改观,这反映出人们对“图书馆制度”的认识与理解的片面和狭窄。
“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就是对“图书馆制度”理论的一种现实安排和保障。“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属于物质形态领域,是图书馆实践层次中的一种落实状态。如果我们把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及其成果看作是“图书馆制度”的理论的话,那么它们也仅是一种理论,只有将其落实到图书馆的实践中,在社会和图书馆力量的推动下,才能转化为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正如蒋永福老师所说:“图书馆不仅是一种机构,而且还是一种制度。图书馆制度是民主社会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图书馆制度所能保障的公民的知识权利主要有知识自由的权利、知识平等的权利、知识共享的权利和知识休闲的权利。机构范式和制度范式是图书馆学的两大研究范式。以制度范式为核心的图书馆学研究就是制度图书馆学研究。”[9]所以,“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和“制度安排”是一种实践状态,即在“图书馆制度”的理论“解释”下,“落实”到图书馆实践工作中去,成为事实上的“图书馆制度”理论,而不是学术意义上的“图书馆制度”理论。图书馆“制度安排”的力量向实践的倾斜和落实,促使理论上的“图书馆制度”知识体系向实践上的图书馆“制度安排”状态靠拢与对接,达到对“图书馆制度”一种实际性的“安排”和“落实”状态,并最终发挥其对图书馆现实改变的作用。在“图书馆制度”的理论与图书馆实践的靠拢与对接过程中,“图书馆制度”所发生的改观和变化,就是一种图书馆现实意义的“制度安排”,亦即“图书馆制度”的理论最终转化为图书馆的“制度安排”。
一般来说,在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没有到位或者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影响和作用之时,其“图书馆制度”的实践往往处于一种自在自为的原生状态,即便有相关的理论也仅限于书本,缺少来自图书馆实践的有力指导、佐证及配合。而“图书馆制度”正因其处于原生状态,缺少图书馆实践上的“改变”和“安排”,才需要“理论”的学习和具体的指导,才需要把“理论”主张和倡导转化为“实践”的行动和成果,在图书馆的职业实践中获得一种精神转化和实现的力量,以达到改善图书馆现状并使图书馆的工作质量有所提高的目的,最终达成“制度安排”的效果与结局。因此,“制度安排”是“图书馆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笔者在2008年发表的文章《论图书馆的“制度安排”》中分析道:“对于图书馆‘制度意识’的许多问题,图书馆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在‘制度意识’之后,图书馆更需要的是‘制度安排’。我国图书馆的‘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不够完整、不够合理、缺乏预见性、有失偏颇。在研究和建设‘制度安排’方面,要作通盘考虑;要进行制度创新;要整合出一整套合理而有效的图书馆制度。”[10]就“图书馆制度”“改变”之后其“制度安排”的必然性和现实性来讲,图书馆的实践更具针对性和落实性,这突显的是其解决图书馆现实中存在问题的态度、目的和积极作为的力量,这样才能以“制度安排”的形式作为圆满的结局。与“图书馆制度”的“制度解释”相比,“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就冷清多了,许多好的制度设计(即“解释”)最后都不了了之,令人感到遗憾。可这并不是我们“图书馆制度”研究的目的与归宿,在对“图书馆制度”的理论研究之后,图书馆的“制度安排”应被落实,且应有助于实践。所以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文章《论图书馆的“制度意识”与“制度安排”》中,对“图书馆制度”理论的“解释”与“改变”的图书馆“制度安排”的关系作出了具体分析,以凸显图书馆“制度安排”的重要性。该篇文章“论述了图书馆‘制度意识’与‘制度安排’的关系,即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是一般性的知识、认识的观念性体系,而‘制度安排’是特殊性的理念、价值的操作性系统;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是思想建构,而‘制度安排’是规范监督;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是一种软性的行为导向,而‘制度安排’则是一种硬性的行为导向;图书馆的‘制度意识’比较坚挺,而‘制度安排’却比较疲软。因此强调要加强‘制度意识’研究,完善‘制度安排’体系”[11]。
但现在的问题是,与我们对“图书馆制度”“解释”得不够深刻相比,“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即图书馆的“制度安排”还要更差一些:一是图书馆作为一种制度,其网络、布局、数量与质量以及社会效益与影响力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根本性的图书馆“社会制度”还远未实现,许多读者尤其是社会读者还没有方便的图书馆可去;二是对于作为个体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来讲,许多有利于读者的制度还没被落实,仅停留在口号一样的对外宣传阶段,即处于知识与理论的状态,还远未触及图书馆的管理之痛,远未触及图书馆员的灵魂之切。因此即便我们的“图书馆制度”有了许多可喜的“改变”,有了许多可喜的“制度安排”,但与图书馆事业的现实需要和读者的切身利益相比,还需要更多的“改变”、更多的“制度安排”,原地踏步显然是不足取的。
对“图书馆制度”的“解释”是一种理论的状态,让人们接受和认识到位会有一定的阻力;“改变”,即“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实践中的落实状态,在图书馆实践界落实的过程中遭遇的阻力会更大。但即便如此,理论仍是为实践服务的,理论没有单独存在的理由和必要,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与原则。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也是一样,尽管我们对“图书馆制度”的“解释”要求和期望值很大,但我们的价值中心和重心应该落在“改变”上,即最终落实在“制度安排”上。只有最终落实到实践中,才是一种实现了的理论,“图书馆制度”的理论才能最终成为事实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对“图书馆制度”的研究与关注,重在图书馆学理论上的“解释”,但贵在图书馆实践落实的“制度安排”。
改革开放后,无论从图书馆作为整体“社会制度”的总体布局上,还是从图书馆作为个体“规章制度”的具体建设上来看,我国“图书馆制度”体系与内容的建设及成就都是值得肯定的。与过去相比,我们在图书馆布局、管理与服务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改进了许多、提高了许多,如一些行之有效的“图书馆制度”,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制度”相继作了“制度安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广大图书馆员的职业精神状态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为读者全心全意服务的人文理念深入人心,得到了读者越来越多的肯定,并且在“图书馆制度”的理论上,学术界作了许多的“解释”,尤其是在图书馆的“改变”即“制度安排”上的“解释”,这使得图书馆实践领域的运作也发生了许多的“改变”。
我们在理论及学术上对一些“图书馆制度”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制度”的探讨已经很明确,如对“图书馆立法”的呼吁,对“信息与知识自由”理念、“免费与公平原则”等人文服务理念的倡导,对“有偿服务”与“区别服务”制度弊端的清醒认识等。但我们的图书馆实践界还一直存在着“制度安排”的薄弱环节,“制度安排”仍遭遇一定的阻力,如一些好的“图书馆制度”的理论,最终因为传统观念的制约和现行制度的限制,无法完善地落实到图书馆的“制度安排”上。对于这种现象,专家们有着清醒的认识:“公共图书馆对此反应缓慢,尚未表现出应有的关注和热情。”[12]于是湖南《图书馆》杂志倡议开展新时期的“公共图书馆运动”,将图书馆免费、平等、自由阅读的精神传播给读者与社会。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具体运行过程中看,在“制度安排”的落实问题上我们是相当滞后的,与“图书馆制度”理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局部的范围内,社会弱势群体的“知识与信息公平服务”仍有欠缺;在网络技术欠发达的情况下,图书馆信息与知识的公平利用尚存阻力,等等。种种“制度安排”的疲软,使“图书馆制度”的“改变”与“解释”互不协调。
撇开图书馆人“解释”“图书馆制度”的学术问题不谈,回到读者与社会层面看,其实,读者对图书馆有更多的期待,社会对图书馆也有更大的渴求,那就是希望我们的图书馆能真正、彻底地开放,希望图书馆为全体公众服务的“公共性”能发挥得更充分一些。这便是图书馆弘扬“图书馆精神”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原因和目的所在。范并思老师早在2004年就曾指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经历了平民化、社会教育和民主社会的保障3个阶段。公共图书馆精神实质是保障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从信息知识角度维护社会公正。‘收费对免费’的讨论是对这一精神的挑战。信息时代仍需要公共图书馆机构/制度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公共图书馆精神在中国并没有真正形成,但理论界对之却很淡漠。今天,公共图书馆精神已成为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动力。”[13]从“信息时代仍需要公共图书馆机构/制度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这个视角上看,这不单单是一种“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呼吁与倡导,更是对“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落实的一种期待。与其说是这样的一种“公共图书馆精神”催生了“图书馆制度”的“解释”与“改变”,不如说是图书馆人的“制度研究”和“制度安排”诱发并弘扬了这样一种惠及读者与社会的“公共图书馆精神”。
“图书馆制度”由“解释”到“改变”,由“制度知识与理论”到“制度安排”,它的归宿也恰恰在于实现真正而彻底的“制度创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替换过程,也决不是单纯的移位,更不是什么天真的愿望,而是受图书馆理论与图书馆实践的发展规律所制约,需要全体图书馆人自主认识,需要许多理论与实践工作的具体开展才能得以实现的。我们重视“图书馆制度”、开展“图书馆制度”研究、建立“制度图书馆学”价值观和问题域的意义与目的正在于此。对“图书馆制度”知识与理论的探讨,可以被看作是比较充分的“解释”,即知识与理论上的充分的“阐释”。“图书馆制度”的“解释”本身固然重要,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图书馆实践界对于“图书馆制度”的“改变”和“制度安排”的落实,且图书馆实践界已经具备了被“改变”和被“制度安排”的环境和条件,关键就看我们的观念和具体的落实能否到位,即能否“制度创新”。
对此,蒋永福老师的一段话发人深省:“毋庸置疑,制度图书馆学研究目的就在于为图书馆制度创新探寻理论依据。以往的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面对管理和服务的落后局面,尤其是面对日益拮据的经费困境,人们都习惯于自责(冠冕堂皇地、自欺欺人地美其名曰‘眼睛向内’),并忙碌于内部管理上的修修补补,而不习惯于向政策问责、向政府问责、向制度问责。殊不知,我国图书馆的落后,其根本症结在于制度落后(立法落后、人治泛滥是其典型表现)。也就是说,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根本出路或当务之急在于制度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用人制度创新,财政拨款制度创新,治理模式创新,专业教育制度创新,服务模式与体系创新等。”[4]316这是我们“制度研究”和“制度安排”最终的和归属的意义,因为真正能改变“图书馆制度”研究理论和实践的始终是“制度安排”本身的意识和力量,如果“图书馆制度”的理论不是为了“图书馆制度”的“制度安排”实践,不是“制度创新”,就无法找到适合图书馆最好存在与发展的一种“新制度”,进而一味地去“解释”——详尽地“解释”,解释得苍白无力,解释得毫无价值。为此,我们学习“图书馆制度”的有关知识与理论,加深对“图书馆制度”来龙去脉的认识与理解,做到身边看得到图书馆一馆之“微观小制度”、心中装有图书馆“社会机构”之“宏观大制度”,这样,图书馆的“制度创新”就能使图书馆人人人有份。如果在思想意识中拥有这份“图书馆制度”的理论,图书馆人就会更为积极、主动地用行动去完成图书馆的各种“制度创新”,把“图书馆制度”的理论从“属物”状态,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转化于人,最终进入“属人”的世界。而这,便是笔者本文论及的“图书馆制度”“解释”与“改变”之关系与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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