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及其完善

2013-08-15 00:49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教育权宪法少数民族

张 臻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9)

如何给受教育权下定义,学者们各有各的见地,可以说是见仁见智。其中有代表性的如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55个少数民族从人口比例上看不到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得到了各方面的保护,少数民族人民文化素质大幅提高,但我们应该看到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不断完善。

一、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现状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1.0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1%;全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9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4个,以及民族乡1356个,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无论从人口比例还是地域面积上看,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在对民族文化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

但是我国少数民族,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状况不容乐观。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已成为历史,但是民族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民族教育落后的问题尤其显著。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再加上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远山区等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各方面原因,我国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其受教育状况还很不理想。

(一)少数民族地区学生辍学率高

据不完全统计,少数民族地区辍学率累计高达38%,远远高于全国贫困儿童失学率,甚至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未接受任何教育的青壮年超过当地青壮年总数的一半。调查结果显示,少数民族地区入学率低,辍学率高,民族教育质量水平还很低,不能够享受正常教育的学生仍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较大比例。因此,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仍然是民族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

教育质量的低下造成一支庞大的文盲、半文盲队伍,而且这个队伍还在以每年数万甚至数十万的惊人速度递增。长此下去,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群众的文化素质得不到提高,少数民族的发展从何谈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障碍重重。

(二)办学条件艰难

在某些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地方财政困难,各地又忙于搞经济建设,对教育事业尤其是少数民族教育往往重视不够,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公用经费严重短缺,基础设施严重落后,教学设备极为简陋,学生的教室、宿舍破败不堪。

同时由于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环境差,教师待遇低,还会存在拖欠工资现象,这样的情形难以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即便是本民族地区生源的学生毕业后也不愿回来工作,甚至在岗教师还要流失。长此以往,结果只会导致民族学校的教师学历低,素质不高,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呈下降趋势。这与全国大部分地区整体师资力量迅速提升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使得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无法充分实现。

(三)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意识不强

首先,相对于民商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长足发展,我国的民族立法屈指可数。综合性民族立法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具有专门性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立法更是难见踪影。可见,国家的法制机关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态度不够坚决。其次,少数民族受教育者深受读书无用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致使他们不愿学习先进技术,不愿接受教育,甚至不愿进学校读书。没有我要读书的意识,没有认识到受教育权不但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更是宪法设定的义务。再次,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协助被监护人受教育的义务,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法定义务。

(四)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阻碍重重

在当前,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的平均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民族教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所以当发生侵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事件时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高考移民”等现象越来越严重,这种现象使少数民族学生在考大学的过程中受到排挤,其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无法实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优待达不到应有效果,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及不足

(一)现有法律制度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许多部门规章,对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对其进一步具体化,可以说形成了一个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现行的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收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1.在宪法的层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但还是在19条、46条等相关法条原则性地界定了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进行保护的内容。受教育是全体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人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并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得非法剥夺且必须履行。让人们有理由相信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

2.在法律的层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从不同角度和切入点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作了初步的规定。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3.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由国务院颁布的涉及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法规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从法律上对少数民族教育师资、经费、教学设施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帮助各地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

4.在地方性立法的层面,根据是否民族自治地方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实现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非民族自治地方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规章的方式予以实现。如《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民族学校的领导,制定优惠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民族自治地方则主要是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来实现的。

(二)现行法律制度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不足

1.在宪法的层面,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属于宪法权利,但毕竟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没有像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那样被宪法明确表述,所以其力度和效果就会减弱。另外,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个从宪法权利具体化为法律权利,从而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济的难题。

2.在法律的层面,无论哪部相关法律都只是规定少数民族的平等受教育权、地方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援助义务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虽然地方性法规可以做具体规定,但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讲,全国性的的法律应该有必要进行细化和扩充。另外,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的法律制度往往效力层级低,没有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的全国性法律的保障。最后,现有法律条文缺乏现实可行性,脱离实际,难以贯彻。

3.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所涉及的相关法规,内容基本趋同,且宽泛、空洞,可操作性差,没有很好地与相关法律衔接,并没有起到对法律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效果。

4.在地方性立法的层面,分两种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利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法律形式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进行集中、细致的规制,然而相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难产使这种优势不复存在,难以实现切实的保护作用。而散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一种基本法律显得更加不利。各地客观现状的不同导致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程度不平,这必将对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均衡发展设置障碍。

三、我国现有法律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完善

法律手段无疑是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主要方式,适时制定、修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其受教育权的根本所在。

(一)增强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意识

首先,国家的法制机关应当端正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态度,并从立法、司法两方面提高自己的相关法律意识。其次,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意识。第三,用人单位要努力克服对少数民族人员的歧视,平等对待所有员工,使少数民族员工健康、良性地发展。最后,少数民族受教育者切实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的同时,国家和社会要努力提供尽可能适宜的教育环境,促成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实现从消极到认同再到积极响应的转变。

(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1.在宪法的层面,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能实行直接保障模式无疑是最有利和有效的,但即使面对我国现有实际情况,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建立有效的直接保障制度,至少应当在现有间接保障模式的基础上,切实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要切实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予以对待。

2.在法律的层面,在对旧法的完善和新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尽量使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周延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为下级立法的补充和细化提供依据。同时,针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不利的现状,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制定《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将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层次。此外,还应该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民族高等教育法》《民族义务教育法》,从而构建起我国民族教育制度的完整架构。

3.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应该加强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务院既是行政法规制定的主体,又是行政政策制定的主体,由于行政政策的灵活性、时效性、便捷性,国务院往往偏向于通过行政政策的方式出台相关规定。这样就无法使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所以要积极选择行政法规作为意志表达途径,从而契合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法制化的趋势。

4.在地方性立法的层面,地方性立法最接近群众,所以地方性立法是否到位决定着整套法律是否可行有效。对相关地方性立法的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在民族自治地方,要协调州际、县际立法差异,着实保障自治条例的有效施行;就散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地方性立法而言,关键在于法律层级的制度的缺失,所以对其完善有很大的空白和空间,但地方性立法的完善还应结合国家立法的完善才能最终实现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效果。

[1]哈经雄.民族地区教育均衡发展问题[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

[2]邓祥俊.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几点思考[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75.

[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10.

[4]韩刚.教育公平与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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