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谦 孙顺华
提及“传播”,人们自然会想到“大众传播”、“新闻传播”、“文化传播”、“网络传播”等词汇。的确,“传播”是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尤其是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传播”一词使用频率很高。然而,若论及“古代传播”或“古代政治传播”,也许会引起疑虑。在很多人的观念里,“传播”只属于今天,只属于现代,古代是不存在“传播”的,更不要说新闻传播、政治传播。其实,只要有人、有社会,就必定有“传播”,古人也同样需要“传播”,古代同样存在传播活动,只是多数时候没有冠以“传播”之名罢了,更何况现代的信息传播活动并非都冠以“传播”之名。
正如本论题所显示的那样——信息传播是中国古代监察活动的重要特征,很显然,不弄清“传播”这一概念,论证分析将无法展开,而且容易造成误解。
古代有无传播活动,其实并不难回答。笔者以为,大致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看看古代文献中有无“传播”一词,二是考察古代是否存在传播活动与现象。
首先看前一个方面。在古代文献中确实出现过“传播”一词。据新闻传播史学者方汉奇查证,“传播”一词最早见于唐代李延寿撰《北史·突厥传》中,文曰:“宜传播天下,咸使知闻。”其后相当长的时期,“传播”在各类文献中难见踪迹,但宋元以后, “传播”一词见诸文献者转多。如《宋史·贺铸传》云:“所谓词章,往往传播在人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中有几处在记载朝廷的除授、政令等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使用了“传播”一词。如:“士大夫间好事者,乐于传播,撰造无根之言”; “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中外”;“机密谋画,不可漏泄,今乃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1〕;等等。宋元其他文献中也出现“传播”一词,如《宋季三朝政要》卷二云:“边事许尽言,不许传播。”《独醒杂志》卷九曰:“张天觉商英为相,蔡元长放任,忽有伪诏传播天下。”〔2〕宋代文献中另有 “喧播”、 “播告”、“流布”等与“传播”意义相当的词语。
古汉语的词以单音节为主,距离现代越近,双音节词越多,而“传播”一词几乎是同义词连用的结构,但两字稍有区别。“传”今有两读,上古无此区别,今大体按一词论,其字从人专声。《说文》说:“专,六寸簿也。一曰:专,纺砖”,像手持纺砖转动之形,“专”的本义即指纺砖。引申为转,又作“转”的本字。 “传”之“专”声兼表其语源义转动。《释名·释宫室》说:“传,转也,人所止息而去,后人复来,展转相传无常主也。”《释名·释书契》:“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 《释名》二解皆取此语源。按上解,指传舍,按下解指传符。最能体现转动义的是传车,早期用例多指传车,故当以传车为其本义。从学者的研究看,“传”中与传递信息有关的涵义是其主要方面。再看看“播”字何解。“播”本是播种之义,《说文·手部》说:“播,种也。”《诗·周颂·载芟》云:“播厥百谷。”郑玄笺:“播犹种也。”考虑到早期农业播种主要是散播,即撒种,施于大田,播种面广,故引申为信息“播散”之“播”。〔3〕这样,将“传”与“播”连用的基本意义大致就是指信息的辗转传递、广泛散布。上面曾引述的古代文献中出现的“传播”一词皆为此义。
在现代汉语中,“传播”一词的基本意义没有明显变化。《现代汉语词典》对“传播”的解释是“广泛散布”,另一词条“传布”又被解释为“传播”。可见“传播”与“传布”意义相当,大体所指为“广泛散布”。
我们再来考察传播学中“传播”概念的内涵,从而判别古代的“传播”词语与现代传播学中的“传播”的异同。学界的一般看法是,传播学是20世纪70~80年代由西方和港台地区引入中国大陆。引入后被译为“传播 (communication)”和“大众传播 (mass communication)”。可是当我们接受这门学科时,不免要产生困惑,即:将“communication”译为“传播”似乎并不准确,因为“communication”较之中文“传播”的涵义要宽泛得多。被称为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美国学者施拉姆 (Wilbur Schramm)在《传播学概论》一书中指出:“本书主要是论述人类社交的基本过程。传播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工具。传播一词 (communication)与社区 (community)一词有共同的词根,这决非偶然。没有传播,就不会有社区;同样,没有社区,也不会有传播。使人类有别于其它动物社会的主要区别是人类传播的特定特性。”〔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施氏所言“传播”,泛指人类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关于传播学的研究内容,施拉姆进一步指出:“我们研究传播时,我们也研究人——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与他们所属的集团、组织和社会的关系;研究他们怎样相互影响;受影响;告知他人和被他人告知;教别人和受别人教;娱乐别人和受到娱乐。要了解人类传播,我们必须了解人是怎样相互建立起联系的。”〔5〕因而总的来说,“communication”的涵义比较广泛,几乎可以囊括人类各种有意无意、单向双向的信息传递与接受活动。有鉴于此,张国良给“传播”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即传播是“人类 (自身及相互之间)传受(传送和接受)信息的行为或过程”〔6〕。
通过前文对古代文献的考察,我们得知在古代文献和现代汉语中,“传播”大体可解释为信息的“广泛散布”。虽则传播学中的“communication”也含有此义,但“communication”更含有运输、通信、沟通及信息双向交流之意,从古代汉语到现代汉语的“传播”基本没有这些意义。可以说,“沟通”、“交流”“交往”等信息交互传递行为也是“communication”的应有之意,可见传播学之“传播”与中文一般意义上的“传播”在内涵上有所区别。这个问题,施拉姆《传播学概论》中文版的译者也意识到了,他们解释将“communication”译为“传播”或“传播学”的理由是:“传播学是在近四十年来报刊、广播、电视等事业大发展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所研究的重要问题是与大众传播媒介有关的问题,是信息的点到面的传播中的问题,故译为传播、传播学。用于个人间或两方面交换意见时,则译为交流。”〔7〕如果传播学研究的重点是大众媒介,那么译为“传播”尚可,但若研究人类一般的信息传递与交流,译为“传播”则有些牵强,而且极易使人据中文的理解习惯而“望文生义”。这样容易导致对传播学之“传播”认识的偏狭,进而对传播学的研究对象及所涉问题界定狭窄。当然,目前“传播学”已约定俗成,不便辄改,即便改为诸如“交流学”、“沟通学”等也未必合适,因为这样命名同样缺乏概括性,只能根据情境或行文说话方便、准确而选用“交流”、“沟通”、 “传递”、 “传布”、 “扩散”、“宣传”等。我们这里不妨将信息的“广泛散布”称为狭义“传播”,而将所有涉及信息传递与接受的内涵称为广义“传播”,而广义“传播”更符合传播学中“communication”的本意,笔者的论题正是在广义上使用“传播”这一概念的。
目前我国的传播研究重点在于新闻传播或大众传播。新闻传播或大众传播研究所关注的重点是大众媒体信息的广泛散布,“传播”的这一涵义与中文习惯上的理解基本一致,属于前述的狭义“传播”,我国传播研究成果也多属于这一方面。其次,文化传播研究也大多是在“广泛散布”及历时性“传承”意义上认识“传播”的。但总体上看,对传播学的“传播”如果仅作狭义理解,容易导致视野的狭窄,不利于学术研究的多元化与创新。
既然传播学的“传播”所指如此广泛,我们自然有理由相信,人类的传播现象与行为无处不在。人类传播的特性被传播学者概括为:形态多样性、时空遍布性、行为伴随性及极端重要性等几个方面。〔8〕它提示我们:传播贯穿于人类的一切行为之中。现今有人说“管理是传播”,“市场营销是传播”,甚至“什么都是传播”!自然,笔者以为政治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可以化约为传播活动,或者可以说—— “政治就是传播”①政治学领域的学者更倾向于将“政治传播”译为“政治沟通”。。
以上主要是从概念上解释传播学中的“传播”,另一方面——从传播活动与现象角度说,有人类社会就有传播活动,而且从以上对概念的解释看,这一问题似乎不证自明。但为了使问题更加清晰,便于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有进一步论述的必要。
1977年,施拉姆在访问香港中文大学时,就提倡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传播的文化遗产,他指出:“我们在西方文化背景中学习科学研究方法与理论的人,看见中国长春的文化,和她悠久的传②“传”即“传播”。的艺术传统,总免不了会肃然起敬。我们常想,中国人那种深邃的智慧与洞达,要是有一天能用来帮助西方人了解自己的工艺智识,增深我们在实验方面的体会,该是多么好的事。许多人已注意到现代中国人在传的学问上认识的深刻与精到,不但反映了悠长的历史传统,且常能推陈出新。”〔9〕因而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中国人有着丰富的传播实践及传播智慧——从文字的改进与演变,到印刷术的发明;从人际关系中的传播技巧到群体组织的信息控制与沟通;从政治领域的谏议技巧的运用、监察的措置到教化传播的独到实践;从图书文献的编辑整理到文化的内外交流,无不体现出中国古人的传播实践及实践中总结出的独特智慧。
一些中国传播史的分支问题一直是学界的兴趣所在,新闻史研究就是其中之一。可以说,一部新闻史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古人的传播实践。另外,教育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传播史研究;邮传史同样是一部丰富的信息传播 (机构)史;等等。1983年,郭志坤出版了一部专著—— 《先秦诸子宣传思想论稿》,这一成果同样可以视为对先贤传播实践与传播观念的探讨。然而,这一研究开始似乎不被认同,“有的说,当时 (指先秦)没有报纸,何来宣传;有的说,宣传是现代的政治概念,说诸子是宣传家,有点将古人现代化、政治化了”。然而,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的李学勤对郭志坤的研究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先秦诸子的宣传活动是客观存在的。古籍上的‘上说下教’、‘弛说’、‘行说’等都是宣传活动的写照。……第一,宣传不限于报纸,今天的宣传概念也不限于报纸,例如演说、广播、电视都可以作为宣传方式或工具,这是大家都能理解的。第二,宣传一词是现代的,但宣传所指的内容古代可以有,正好像逻辑一词是现代的,而且是外来语,但古代可以有逻辑思想,这种情形是很普遍的,不难举出一连串例子。”〔10〕李学勤虽非新闻传播学者,但他的认识甚至超过不少新闻学者的认识水平,的确难能可贵。
近些年来,学界 (尤其是新闻传播界)的传播研究视野已经大为拓展,研究中国古代的传播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宣传、新闻问题,还扩展到其他领域,如思想文化的传播等。但应看到,学界传播研究的视野依然不够开阔,这恐怕与对“传播”概念认识的偏狭有关。前已述及,传播学之“传播”的内涵不仅仅限于信息“广泛散布”,而是指信息的存在方式,进而言之,也包括信息的流动、输出、输入、反馈、加工、保存等,可以说人类实践活动中的信息散布、宣传、沟通、交流、传递、传承、加工、保存等均属传播活动。表现在中国古代王朝政治统治领域,传播既是信息的广泛散布——诏告、宣示、教化,还是信息的保存纪录——图书史籍的编纂、校勘、收藏,更是信息沟通——朝议、谏议、监察等,因此,不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政治活动中,传播的问题一直存在,只是形式与技术条件有所差别罢了。①由于传播媒介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传播问题凸显,很多人有意无意将传播学的研究重点放在传播媒介上,以至出现“传媒学”的称谓。但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前现代技术条件的传播活动,如面对面的对话、书面文字的信息传递与交流等。
如此看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活动也可以纳入传播学考察的视野,甚至可以说信息传播就是它的主要特征。
有学者指出,监察制度是历代帝王加强专制皇权、加强中央集权、调节国家机器的运转、维护统治秩序的一种手段。监察制度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作为皇权控制下的国家机器的调节器,在古代王朝的国家机构中,居于制衡地位。〔11〕而这种“行政系统之外”的监察制度与活动②当然,“监察活动”在此是笼统说法,除了包括一般人们所说的“监察”外,也包括诸如对官吏的考绩、财政的上计、审计、民俗民风的考察等活动。,事实上也以信息传播为重要特征。我们可以用传播学的视角来考察古代的监察,即认为它是一种政治控制手段,是利用信息进行的监督控制 (简称“信息监控”)活动。
不过,笔者如果就此断言古代监察活动是以信息传播为重要特征的政治活动,依然可能会引起误解,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论断稍做解释。
关于“监”,甲骨文意喻以水照面,唐兰认为, “监字本象一人立于盆侧,有自监其容之意”。〔12〕从信息传播角度,可以看作是人的外貌影像信息的自我观照与反馈。《尚书·酒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13〕中的“监”即由此而来。当然,其中还没有自上而下观察、调查、督责的意义。而《说文》释“监”则言: “监,临下也”,有“居上临下以观察”之意。古汉语辞书《辞源》释“监”为“自上临下,监视”。《辞源》将“察”释为“观察、考核、调查”。 “监察”合词释为“监督、监视”。古籍中常有“监察”、 “监视”、 “监观”等近义词。如《诗经·大雅·皇矣》:“监观四方,求民之谟”; 《后汉书·韦贤传》:“四方群后,我监我视,威仪车服,唯肃是履”;《后汉书·陈忠传》疏:“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等等。因此,所谓“监察”就是自上而下地通过“眼睛”来观察,进而言之,监察就是收集、掌握信息的活动。台湾传播学者关绍箕为研究中国古代传播思想之便,构造了中国古代传播思想的五个范畴,其中之一就是“人际观察思想”,分为“一般观察”、“察言与察声”、“察色与观行”思想。〔14〕当然,关氏所研究的是一般传播思想,注重于“察”。古代政治领域的监察同样是以调查、观察、询访 (官吏、事件、现象)为主的察言、察色、察声与观行的活动。在通常的观念中,口说无疑是传播,而眼观、耳听是否属传播似乎不好确定。这里应该明确地指出,眼观、耳听也是收集、接受信息的行为,更何况监察者还要将所收集的信息传递 (汇报)给君主,这自然是信息传播行为。笼统地说,无论信息的传播还是信息的接受都属传播行为。③虽然在具体概念上有传播者与受传者 (或接受者)之别,但从传播关系的总体上说都是传播参与者。“传播”只是对信息流动、存在方式的总体概括。只有明确传播理论的这一共识,我们才可以说监察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传播活动,在概念的包容性上应无疑问。
在古代政治活动中,监察主要指监察官员通过收集行政官员、臣民、社会风俗信息,并将其反映、报告给最高统治者——君主,君主通过对官员、臣民的惩治、规约,对社会政策的调整,从而实现对政治、社会的控制管理。当然,监察官员所使用的信息收集“装置”本指眼睛,但真正从事信息收集调查活动还离不开耳朵,收集、调查所得信息还要通过口头和书面——文字形式作为媒介进行传递。前面提到,传播是信息传递与接受的行为和过程。因此我们说,无论监察活动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何多样化 (比如巡视、上计、弹劾、纠举、上封事、荐举、刷卷等),信息传播都是它的重要特征。白钢指出:“自从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以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构就代替了部落联盟的组织,部落联盟的首领演变成为国王。国王成为各部落的共主,于是就出现了国王对臣下的监察行为。……夏王朝在讨伐有扈氏时就声称执行天罚。商王也常以天子身份到诸侯方国巡视。西周时天子到诸侯国巡视、检查政绩称为巡狩”。〔15〕然而,随着统治疆域的扩大,政治制度的复杂化与功能分化,完全依靠最高统治者亲自对臣下实施巡视、督责已不可能。于是,最高统治者开始指派近侍之臣代行其职,历代称为“代天子巡狩”。当然,所谓“代天子巡狩”,并非代替天子行使行政权,而是行使视察、监视的权力,或者说是在充当最高统治者的“耳目”,这也是历代往往将监察称为君主“耳目之寄”的原因。从起源与发展看,监察已具有了信息传播的意味。
就控制而言,我们可以将中国古代政治组织设想为一个系统。如果将现代系统论、控制论运用于组织管理,我们就可以看到,古代监察活动与制度设计是君主为了完成政治系统的控制而设置并发挥作用的。系统控制的关键在于利用信息反馈来调整组织,强化目标。正如组织传播学者所言:“控制论模型的关键在于,当系统目标和系统行为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反馈来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转。”〔16〕
这里,我们可以汉武帝设置十三州刺史来说明君主是通过监察官员的信息反馈对政治系统实施控制的。西汉前期,由于地方监察体制不健全,加之地方豪强势力的不断增长,地方吏治发展到“豪猾,二千石莫能制”(《史记·酷吏列传》)〔17〕的程度,威胁着政局的稳定。元封五年,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汉书·武帝纪》)〔18〕,“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汉书·百官公卿表七上》)〔19〕。这十三州部刺史,秩仅六百石,主要负责监察二千石地方长吏。“刺史,言刺举不法;史者,言其为天子所使也”。(《职官分纪·总州牧》)〔20〕刺史是朝廷派遣到地方的常驻官员,每年必须回京汇报。实际上主要的任务是调查、监视 (收集信息)并汇报、检举、弹劾 (反馈信息)地方二千石郡太守的不法行为,起到通过传递信息来控制地方官吏的作用,因而刺史已经呈现出独立于行政官员系统的趋向。为了限制刺史权力的膨胀,使其专事监察,汉制规定,他们在监察的范围上,“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汉书·百官公卿表七上》)〔21〕。如果刺史过问“六条”以外的事,则被视为“逾越故事,信意举劾,妄为苛刻” (《汉书·薛宣传》)〔22〕,要受到惩处。从“六条问事”的内容①“六条问事”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尊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怙恃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汉书·百官公卿表七》)可以看出,刺史主要是用来监视“二千石” (郡太守级别的行政官员)。很显然,“二千石”是政务执行者,刺史则是政务执行者的信息监督反馈者。
当然,有人会认为,古代政治中的行政活动与制度也具有反馈的功能,比如古代的吏部负责铨选、考核官吏,各级行政官吏可以将政策执行、官吏贪廉、民风民俗等信息汇报给最高统治者,从而行使反馈职能。此话当然不错,而且行政活动理应承担信息反馈功能。但从古代政治体制功能分化的角度看,战国秦汉以来的官僚政治体制出现了明显的职能分工与功能分化,行政主要承担政令、政策的执行,形成了政治大系统中行政子系统,在这个行政子系统中,对政令和政策执行良否、官员贪廉,也承担监督、汇报 (信息反馈)的职责。②有学者认为,秦汉以后存在着行政系统内的监察和行政系统外的监察两种监察体系,汉代的丞相府司直的监察、唐代的尚书省吏部的考课等即属行政系统内监察。(参见关文发、于波主编《中国监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而从功能分化、社会政治的客观情势和政治体制设计者的主观认识上看,这种自我监督、自我反馈的做法极不可靠。于是,历代君主往往从身旁的近侍中选择人员来专门行使信息反馈的职责,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利益不相干的比较直接的信息反馈渠道,只有这样,才能够比较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臣民的动态信息,同时对官僚行政系统形成约束。况且,从传播渠道传递信息是否迅捷、通畅的角度说,影响因素主要有组织的层次与环节。行政机构信息反馈的弱点在于层次和环节过多,易减缓信息传递速度,且信息易变形、失真,影响信息监控的效率。也就是说,信息传递环节的多寡事关信息渠道的畅通与信息传递效率。监察职守之设,至少在理论上可以保证信息传递的直接、快捷和准确。
既然说信息传播是古代监察的主要特征,那么它就应当具有传播的诸种要素。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拉斯韦尔 (Harold D.Lasswell)早在20世纪40年代的一篇论文中,对社会传播的要素做出了说明。他认为,说明传播行为有一个简便方法,就是回答下列问题:
谁?
说什么?
通过什么渠道?
向谁?
有什么效果?〔23〕
以上五要素或环节用英文表达就是:Who-Says what-In which channel-To whom-With what effect,故简称为“5 W模式”。我们也可以将它们分别表述为: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媒介和渠道、接受者 (受传者)、效果。古代监察活动的信息传播特征表现为五要素具备,并且监察活动的主要职责就蕴涵于其中。
为了说明监察活动的信息传播特征,以下试用“5W”模式简要分析之。
1.传播者
监察活动中的传播者就是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撇开历代王朝监察机构和官员的种种复杂设置及演变不谈,监察的主要职责就是接受君主的指派,通过各种信息源及信息操作方式,调查、收集吏治、风俗、民情等信息,然后将信息汇报给君主,或提出明确意见,供君主裁夺。当然,有时监察官员也不待汇报径自决断,纠正官员的不法行为,处置不法官员,但这在历代多有限制。
古代监察官员还有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代表君威,通过宣示这种威严来震慑不法、督责政令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宣示同样是传播,是王权威慑力信息的传播,也是监察应有之意,其中监察官员同样是宣示性传播的传播者。
2.传播内容
在传播内容方面,古代王朝的监察官员所传递的信息主要有:向君主弹劾不法官员,反映民间疾苦,报告政令执行良否,建言献策,举荐贤良等。总体上看,可以将其概括为司法监察、财政监察、行政监察和人事监察等几个方面。
3.传播渠道 (媒介)
古代监察所使用的信息传递渠道 (或媒介)多为“亲身媒介”——眼、耳、口,通过眼观、耳闻、口传进行察访并反馈信息,同时也离不开间接的媒介,即书面文字 (如上封事、奏疏等)。
4.受传者
在中国古代王朝,监察官员及监察机制多被视为人君“耳目”,实则是君主身边重要的情报员,多数情况下仅对君主负责,故君主是信息传播的终极对象,或者可以说,一切监察信息的传递都以君主为中心。
5.传播效果
从整体上说,古代监察目的十分明确,即“彰善瘅恶”, “激浊扬清”,稳定政治。换言之,就是通过信息反馈来实现政治控制,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官吏。因此可以说,这一以信息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活动对效果有着十分强烈的追求。具体到每朝每代,监察制度及活动的效果有异,它取决于君主专制的程度、君主重视程度及当时的监察环境与条件等,这些则另当别论。
其实,以信息传播为视角考察古代监察并非笔者独创,新闻传播学者多将其纳入传播史的考察范围,台湾新闻传播学者朱传誉、关绍箕,大陆新闻传播学者吴予敏、孙旭培等,已在其成果中对古代监察活动中的信息传播问题进行过初步研究。①参见吴予敏《无形的网络——从传播学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朱传誉《宋代新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关绍箕《中国传播思想史》(台湾正中书局,2000年),孙旭培主编《华夏传播论》(人民出版社,1997年)。比如孙旭培主编的《华夏传播论》就在《政治传播》一章中涉及监察问题,说明他已将信息传播视为古代监察制度与活动的主要特征。
在史学界,将古代监察活动纳入信息传播视角考察亦非仅见。比如孟祥才在白钢主编的十卷本《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之第三卷 (秦汉卷)中,专辟一个章节《决策依据与信息传递渠道》,分五个问题展开论述:一、上计制度;二、各级官吏的章奏疏报;三、监察系统所搜集情报;四、朝廷所遣大臣出巡所获情报;五、纳谏及广开言路所获信息。〔24〕可以说,作者明显认识到监察及相关活动是重要的信息传播 (递)活动。又如虞云国在研究宋代台谏制度时,敏锐地抓住了监察活动的信息传播特性,认为:“台谏监察言事的全过程,实际上可以视为一个完整的信息处理过程。只有及时准确地了解臣僚、官署等监察对象的情况,台谏系统才能适时有效地行使其职责,而监察信息的输入无疑是决定其能否发挥监察功能的关键一步。”〔25〕邓小南近年来的成果更能说明问题,由她主编的《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一书,很多部分都论述了“政绩考察、监察与信息传播”问题。比如她指出:“事实上,古往今来,一切腐败行为的发生,都与信息的不透明有关。制约腐败发生的可能,有赖于信息渠道的畅通与信息的公开;惩处已经发生的腐败,更离不开足够的准确信息。”〔26〕这一认识即在强调监察制度与信息渠道畅通的关系。又如她认为:“唐代的中央使臣、监察官员在考察地方官政绩时,一般比较注意当地舆论。搜集民庶反应,成为当时条件下可能的信息反馈渠道之一。”〔27〕
需要说明:虽然人们在一般观念上认为监察是一种执法活动,但应该看到,构成监察、监督关系的首要原因在于监察者要掌握所监督对象的信息,将信息反馈给最高统治者,形成一种权威震慑,并通过权威震慑对政治运行进行纠偏。这才是监察作为一种政治监控手段的要义。
通过对传播学的“传播”概念的分析,笔者使用了广义的“传播”概念,只有这样,才能将古代监察纳入传播学视角进行考察。通过分析论述,笔者以为,“监察”概念的字面意义可以说明其信息传播内涵;从起源上看,监察是最高统治者亲自观察、巡视的替代;从功能角度说,监察官员与制度是为实现政治控制功能而设;而且古代监察的信息传播特征还可以用拉斯韦尔“5W”模式进行说明。因此笔者认为,以传播学视角来看,历代监察活动是以信息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政治监控活动。
在此基础上,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活动作为研究中国古代王朝政治传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才具有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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