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丽,白雁鹏
(1.山西省音乐舞蹈曲艺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1;2.山西戏剧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2)
普法教育的核心功能莫过于防微杜渐,组织接受对象通过系列的普法宣传活动,而使法律知识作用于接受普法教育的民众。普法教育的关键是在于扩大被教育群体的范围,加深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而普法教育最大的难题就在于如何借助民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载体和宣传方式将普法内容渗透到民众的意识中去。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时代,普法教育已然表现为网络普法、电视法制节目传播、普法知识竞赛、普法考试、展板宣传等多种形式,形式虽多但实际的宣传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笔者针对这一现象,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试图探讨中国传统戏曲艺术在当代普法宣传中的特殊地位和价值,希望能对我国当前普法宣传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法律条文在我国的建立,早在《礼记》的“月令”中就写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图周,具栓桔”的记录。有了法律,就有了需要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通过立法,相应的法律条文成为一种必须遵守的制度,但制定法律离人们知道法律使用法律尚存有一定的距离。那么,这些系统、条理、严谨的条文将如何使广大民众顺利接受?如何能使民众能够快速便利地知法进而守法呢?首先是讲授,在适当的场合给予广大民众讲授,使他们懂得社会主义的法律的基本内容,懂得适时运用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其次是教育民众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使其有遏制自己故意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发生的能力;最后就是教育民众要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培养他们的正义感。以上三点综合讲就是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知法懂法守法的素质。
社会要发展,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稳定的环境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展的首要条件,稳定的环境离不开民众整体素质的提高,民众整体素质的提高除了生活的环境和受教育程度外,更离不开法制观念的深入学习,健康健全的法律是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如何将法律条文植根于民众之心,将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
普法教育具有教化受众群体的功能与价值;通过普法教育的多种方式,使得法律由书面的条文转向向受众体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通过此过程,使得法律条文不再是文字而是一种基本知识存储于受众的意识当中,当这种意识开始作用的时候,普法行为就起到了自己的作用。普法行为对受众将法律的知识进行传播,使得接受者通过媒体或传授者的讲授、分析或展板等固定的宣传等行为,结合自己的理解、判断而形成对民众的教育行动,使得民众对法律有了基本认知,意识到法律对自身的保护功能和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正确观念,起到提高法律素质的作用。
普法教育具有纠正受众体行为的功能与价值;通过普法教育全过程的进行,可以纠正受众体的行为。人的行为是由意识决定的,普法教育就是要将普法行为后法律知识对受众体意识的影响,进而端正他们的行为。普法教育知识点的或传播与讲授,可以使人们对法律有了基本的认识,对一些有一定代表性个案的分析,使得受众体对相关法律有了更为深切的记忆,通过这些案例使他们能观照自身行为。什么是违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疑问时刻由受众群个体进行自省,从而使得接受者因为知法而守法,起到了因为知法而不犯法的目的。当他们在日常的生活环境中规范自身的行为的时候,社会就进入到相对安定健康发展的时期,他们还可以从从普法教育的一些反例中吸取教训,进而达到纠正自身行为的目的。
普法教育具有强化受众体记忆的功能与价值;普法教育是一种常态化长效性的行为,随着法律的不断更新,普法教育行为应是长期的一种行为,通过不断的反复,使得法制观念深入人心,通过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使民众认识再认识,领悟再领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受众体遇到非常态行为时能在第一时间熟练运用法律知识,依法行权。相同的案例当受众体开始第二次接受的时候,潜意识里会拒绝,因为他已经清楚过程更知道结果,这时就有待于为受众开辟新的普法传播方式。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立足点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念,在施行法律的过程中,游街示众式的执法行为所达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应成为普法教育的主要手段,体现在传统戏曲中,这种普法过程变得更加完整,从犯案过程演绎,其中还包括犯案者的心理活动表白,到审案过程的铺垫,其中夹杂着戏曲程式化和虚拟性的表演,一直到案件的正式结束,获皆大欢喜或运用艺术创作的浪漫手法安排,因为其内容的展示借助于一种艺术形式而给扩大了其接受范围,有不少经典剧目,几乎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受众群接受教育主动性增强,在主动性的驱使下,使普法类别的戏曲艺术完成了其特殊的使命,受众群在接受艺术的同时接受了法律,普法效果显著。
信息发达的今天,进行普法教育可以运用多种形式,可以利用互联网,可以观看普法的电视节目,可以组织普法知识竞赛,还可以在广场或人流量大的地方做展板宣传等等活动,但扪心自问,这些活动影响力究竟有多大?究竟有多少人是真正认真对待这些活动?其中一些活动是不是对受众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产生着正面的影响?笔者针对这一现象,从传统戏曲的受众群入手,总结出传统戏曲普法教育的特殊功能,其功能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为形式独特,吸引力强;其二为通俗易懂,受众面广;其三为寓教于乐,普法力度大。
1.形式独特,吸引力强
普法教育在我国正在逐步引起普通民众的重视,如自身利益的系列维权行为,普通民众依靠法律来解决争端问题等,虽然与西方法制社会的民众维权意识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老百姓已经在逐步关注法律,一定程度也在使用法律。那么,研究如何将法律知识迅速、便捷、形象地使普通民众掌握,就有了一定的意义。与目前所常见的几种普法形式相比,传统戏曲的普法教育功能除了具备基本的功能和价值外,还有着形式独特、吸引力强的特点。
戏曲艺术,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明清时期成为了一种普遍的艺术门类,它作为一种传统的综合艺术,有着久远的发展过程,从远古的祭祀仪式到汉代的百戏,再到唐代的参军戏和歌舞小戏,乃至宋代的杂剧,戏曲艺术已具雏形。后分别发展的金院本与南戏共同促成了元剧,涌现出了如关汉卿、王实甫、马致远等至今如雷贯耳的名家,出现了如《窦娥冤》、《西厢记》、《拜月亭》等佳作。传统戏曲的高度综合更是吸引了广大民众的眼球,其程式化、类型化和装饰化的表演、化妆、服饰等更是写满了传统艺术的符号。由此作为普法教育的载体,应该能由其独特的形式,为普法行为赢得更多的受众,从而使得对普法行为的吸引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戏曲艺术的唱念做打表演,可以为普法教育融入更多的内容,法律条文的念白、犯罪心理的大篇幅唱词、违法行为的再现式表演等等,可以为法律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可以讲普法内容植入更多的受众脑海。这样的普法行为较生硬的、干巴巴的说教而言,对老百姓更具有吸引力。其中主要唱段的模仿表演更是可以使得普法内容进行不断重复,起到强化普法内容的目的。
2.通俗易懂,受众面广
传统戏曲的表演形式,因其程式化表演的主要特征,使得其传授内容的时间进一步放缓,或道白、或唱段、或程式化虚拟性的表演,一句句、一段段、一招一式使得普通百姓从容接受,也正因为其通俗易懂的表演而给普法教育行为赢得了更多的受众。人们可以从一桩桩一件件借助传统戏曲艺术的剧目里、事件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这里没有晦涩难懂的语言,没有深奥难懂的分析案情过程,有的只是欣赏传统艺术的快感。
借助传统戏曲表演艺术进行普法教育传播的剧目,一般为特殊案例的艺术表演,从案例的发生、到案件的发展,再到运用法律对案件的分析侦破,最后到对触犯法律犯罪分子的应有惩罚,也就是说,法律的相关知识点贯穿于整个剧目的表演过程,使得受众群通过具体的事件将法律知识点和基本程序铭记于心。
3.寓教于乐,普法力度大
对于艺术,众所周知,它具有审美教育功能。艺术的审美教育功能,是指人们通过艺术欣赏活动,受到真、善、美的熏陶和感染,引起情感共鸣和思索,甚至是心灵的震撼,并从中获得某种启示和教益的功能。[1]传统的戏曲艺术也不例外,它是艺术大家族中的重要成员,它同样具有审美的教育功能特点,这种审美教育功能的体现,来源于艺术它不仅是社会现象的再现,而是包含了创作者的个人思想,而且这种教育不同于普通的说教,而是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也即寓教于乐,在享受艺术的同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它的教育力度较被动说教式的教育要大得多也深入得多,也可以这样理解,借助于传统戏曲形式的普法教育,其教育功能的体现是通过娱乐这样的方式完成的,将教育的知识点渗透到所接受的戏曲艺术作品中去,戏曲普法教育作品的传播过程完成,标志着寓教于乐审美功能的完整体现。
传统戏曲的普法教育,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从其传统剧目来看,不管是元杂剧《窦娥冤》、《救风尘》、《汉宫秋》,还是《赵氏孤儿》、《西厢记》等作品,其中都存有对当时的法律认知,或宫闱案件、或民间情仇、或家法治理,无论是哪个方面,都有着个案分析般的情节表演。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传统的戏曲艺术曾经是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当时的人们通过戏曲的生旦净末丑角色表演而学法、懂法。处于时代发展的今天,人们在借助先进传媒载体的时刻,几乎没有多少时间和耐心来听板起面孔的说教式普法传播,他们更需要一种寓教于乐的传播方式。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一些学者对普法教育与传统戏曲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性的研究,相关论文和书籍有如孙书磊2011年4月27日发表于《中国文化报》的《谈西方文艺思维与当代戏曲实践的误区》,还有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还有徐忠明译著《包公的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等有关传统艺术与法律的文章或著作,它们均从多角度多层次对传统戏曲与法律之结合进行了阐述。与本文所关注的论点不同认识的有魏英杰发表于《东方早报》的《戏曲普法,接不上现代法律精神》,该文章针对2008年陕西省石泉县的法官在当地仿古街的古代县衙中,以今案古审的判案方式进行的普法宣传活动进行论述,该文从“送法下乡”的角度承认其为有益的尝试,但同时也提出了在古代的司法情景中能否将当代的法律精神得到有效表达的疑问等等,这些有关传统戏曲与法律的文字资料均从多角度多层次对二者进行了阐述,本文就研习各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普法教育的角度对二者进行系统剖析。
我国的普法教育现状可以借用张明新在《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中的一句话来说明,“当代中国普法活动规模之巨,形式之繁多,内容之广泛,持续时间之长久,在中国法制史上都堪称创举”[2]。就目前而言,人们把普法的目光更多投向了农村,尤其是以《宪法》为中心的基本法律常识已经在较大范围内得到传播,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都有效增强,普法行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众对于普法教育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对普法进行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传播活动。在当前,主要有网络传播、电视栏目传播,演讲、法律知识竞赛传播、宣讲团讲授、展板介绍等等,从多方面多层次进行了普法教育。形式的多样性为普法宣传提供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宣传阵营,多种宣传渠道也为普法教育赢得了更多的受众。针对这些相应的普法方式,我们详细分析看看效果如何?普法教育过程中所投入的大量的人、物和经济并不一定能产生相对应的普法效果,普法教育工作依然存在内容刻板方式落后等现象,更缺少相应的普法效果考核体系的建立等问题。普法教育受众的多元接受措施为我们提供多元接受方式的同时也使得受教育群体具有个体化、单次性、无选择等弊端,这些弊端通过传统戏曲普法教育的形式可以有效解决。
目前传统普法教育的主要常见的措施有互联网法律索引、电视法制栏目、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展板介绍等措施。
利用互联网进行普法教育,它有着超大容量的特点,因为它可以囊括更多的法制内容,有刑事案例、有条文解读、还有各种犯罪心理剖析,可谓是样样俱全面面俱到,想找什么就有什么,并存有大量视频材料和图片信息,还可以随意下载进行再传播,大大方便了想要接受法律知识的民众。我们在看到其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接受网络法制类栏目的人员庞杂,其中不乏青少年人员,面对不经过处理的各类案件,还不具备成熟辨别能力的人群会有刻意模仿之嫌,尤其是模仿一些常见的犯罪过程,这样就对年轻的受众群体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在少年犯罪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是对视频中暴力事件的模仿,利用网络进行法制宣传,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过滤宣传的内容,这将是利用网络进行普法宣传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电视类法制节目的开播,较网络传播有了一定的规范性,在一些节目中还配备有节目主持人对法律知识点的解读,这样对于接受者产生了一定的正面传播作用,随着电视艺术的普及也为普法节目赢得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大量受众群体。与网络传播一样,电视传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法制节目时间点的安排,具有一定的固定性,使得接受者局限于固定的栏目时间,更多的电视频道与更丰富的电视节目,也分散了相当部分的受众,法制频道在某一时间段虽然可以锁定一部分受众,但他们也是不愿意重复接受相同的节目,起不到不断强化法律知识的效果。
法律知识讲座可以再一个规定的时间内使法律知识在参与人群体中得到传播,但说教的意味让接受者更多感受到的是被动接受,这样被动接受使得随着讲座的结束而归为普法任务完成,既没有网络普法的广泛和丰富多样,有没有电视普法的直观性和舒服感,更缺少传统戏曲普法的可重复特点。
法律知识竞赛较法制讲座形式灵活了许多,也可在参与人身上留下较为深刻的记忆,因为通过正反双方的争论而达到了宣传的效果,但其同样面临着受众面窄及不可重复传播的困境。
我们目前更多接触的法律传播方式为展板宣传,有文字介绍也有图片说明,这样的传播方式需要借助于相对固定的场所,针对人员流动性大的场所尚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但与动态发展的社会现状来看,此措施也仅仅可以作为一种短期阶段性的措施,时间已久难免有成为一种固定摆设之嫌,可谓熟视无睹,将起不到宣传的效能。
以上即为目前传统普法教育的几种主要措施,在这些措施中我们看到了几种措施各有所长也各存在弊端,同时也看到了利用传统戏曲进行普法教育进行普法的实效性。
以传统的戏剧表演作为普法的传播工具具有可多次重复接受的特点,它的重复性来源于戏曲艺术的程式化表演特点,一句句念白,一曲曲唱段和一招一式的表演,将法律知识元素无痕纳入传统艺术中,接受者或仔细揣摩韵味或痴迷演员的精湛技艺,在主动接受传统艺术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学习到了法律知识。不管是网络或电视普法传播还是普法知识竞答讲授、展板介绍,它们的重复性永远无法与传统戏曲相比,一出出经典传统剧目,如《西厢记》、《赵氏孤儿》、《狸猫换太子》等剧目演出了多少年,代代相传至今,戏迷们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就是这样还是要重复听,重复看,我们的普法宣传内容如果成功植入传统戏剧剧目,将能起到可多场次重复的宣传效果。
传统戏曲剧目从剧本构思到创作,到编排最后立于舞台,往往要经过专家学者多方论证,其内容应该是经过严格筛选审查后的结果,编排得当,将适应各个年龄段的受众群,不会出现如网络或电视屏幕中的暴力景象,有的是程式化的唱念做打艺术表演,可以说是年轻受众群安全进行普法接受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也是扩大传统艺术受众群的一种手段。
传统戏曲艺术的编演,可以塑造更多的理想式人物或时间,如《窦娥冤》中的第六场窦娥的三个誓愿的应验和第七场与窦天章的梦会,因为它的理想式手段运用,为戏曲艺术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创作空间。还可以用一些经典唱段倾诉人物心声,往往这种手段更容易表达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如《明公断》中第一场“坐宫”中陈世美安排韩琪追杀秦香莲的心理活动。利用传统戏曲艺术的虚拟性特点,将会使普法教育形式更丰富更精彩。
对于传统戏曲普法的教育功能而言,如何能合理高效地开展具体工作,将是实现传统戏曲特殊功能的关键。
普法宣传的有效实施可以使社会更加稳定,对社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广大民众都知法懂法,才有可能使“人治”社会真正转化为“法制”社会。以传统戏曲作为普法教育的一种主要手段,对于相当一部分人而言还比较陌生,他们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疑问,甚至怀疑这种方式的可行性。那么,以什么就可以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传统戏曲的普法教育重要作用呢?那就是优秀的普法作品,就是经过精心排演的同时也是包含法律内容的优秀普法剧目,只要此剧目在普法行为中得到了广大受众的认可,进入到老百姓心中,那么,它在普法的多种方式中就有了重要的地位,传统戏曲的普法教育作用才能真正引起大家的重视。
与网络和电视媒体相比,传统戏曲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但这并不代表其不能发挥独特的积极作用,这项工作有待我们做深层次的挖掘整理和实施,也可以这样理解,编演新的普法剧目或许可以为传统戏曲艺术开辟又一条发展之路,从而达到自身发展和有效进行普法宣传而获得共赢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
目前的戏曲曲目更多展演的是传统的经典作品,尚无普法类经典剧目出现,普法的剧目还只是局限在一个很小范围、或一个地方性小区域的一些民间班社组织的阶段,这样的现状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化观念,不能将普法剧只停留在小打小闹的短片式制作中,要制作较大型的、艺术性较强的普法连本剧。
以传统戏曲为载体进行普法宣传的民间组织,他们为什么搞这样的活动?他们是心血来潮么?仅仅是自娱自乐么?他们之所以有这样行为是因为他们扎根民间,知道老百姓真正乐于接受什么样的艺术,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拴住老百姓的心。回观一些正式演艺团体,他们在传承着优秀的传统艺术,在没有相关要求下一般是不会展演当代普法剧目的,他们或许觉得普法剧和他们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其实,普法剧目的展演并不在表演者的身上,而是在普法剧目的领导组织者那里。传统戏曲表演团体也需要精彩的剧目、不管是普法剧目还是其他,这些院团也期望普法剧为前提而进行剧本的编写与排演,进而研究如何将艺术团体的生存和发展与普法行为的相互结合,应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如果以一定区域成立专门的戏曲普法院团,应该会形成一个相当大的市场。
对于普法戏曲曲目的建设,离不开一定经济的投入,懂得了传统戏曲进行普法行为的重要性,可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原想。开辟区别于传统普法宣传的固有手段,所需资金如果能顺利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就可以解决普法戏曲剧目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平阴县东阿镇的实施传统戏曲的普法活动中,就已经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系列措施的实施,得益于领导组织者的大力支持,不管是领导体系和普法队伍的建立还是奖惩考核机制的制定,如活动组织、人员培训、请老师指导,包括服装道具交通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均需一定的资金投入。这部分资金如果光依靠民间班社或演绎团体自己掏腰包,恐怕将难以进行,毕竟他们还需要维持其组织的常态化运转,这些组织需要的是另外注入的资金,尤其是普法剧目初步启动期。
当获得经费支持的普法剧目编排成功后,就涉及到一个如何推广的问题,普法剧目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传统艺术表演,它需要一个更大范围、场次相对均等的传播机制,因为它不单单是一种艺术的表演,它的身上承载着一种特殊的任务,一种要进行法律宣传的任务。或许这项活动可以与文化系统正在进行的文化惠民活动与普法宣传共同结合起来而促成此事,应该算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普法戏曲曲目的推广普及机制,将编、演统一部署,严把质量关,把优秀的、能贴近百姓生活的法律知识传播开来。
利用传统戏曲进行普法宣传,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并不是说它可以完全取代其他的普法措施,传统戏曲普法应是属于普法措施中的较为有特色的普法策略,它的特殊性可以快速拉近与老百姓的距离。虽然借助传统戏曲这一载体进行普法教育,或许有一些人会产生一些质疑,他们或许认为传统封建强权下的普法措施不能适应今天的普法教育,或许认为传统的封建统治与现代法律所讲求的人人平等格格不入,或许认为理想化的戏曲舞台难以承载宣扬法律的重任,产生这样和那样的疑问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文所论述的并非要抹杀二者间的异同,而是在论及二者特点及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为当代法律宣传普及扩大其有效途径,以期用激发出受众的主观能动性,达到主动接受的目的,使得当代普法工作赢得更多的受众,最终达到扩大普法效能的目的。
[1]彭文明,等.艺术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50。
[2]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J].法学,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