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契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探析——兼论高职院校董事会的组建

2013-08-15 00:51李建国
职教论坛 2013年26期
关键词:董事会办学利益

□李建国

2010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我国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1]。这为高职院校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和相关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而校企合作要往更深层次发展,就需要扩大各合作方的利益交集,即利益契合。高职校企合作的关键环节不可缺少的就是谋求高职院校与企业等相关合作方利益契合程度的加深,这也是解决校企合作中矛盾的着力点。

一、高职校企合作引入利益契合的必要性

(一)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

以教育部 [2006]1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合作开展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行动计划为契机,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内涵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示范性(骨干)院校建设([2010]教高8号)文件,进一步引导和深化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组建院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办学理念,这必然推动我国高职教育办学向纵深层面发展。但是在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建立更加稳固的校企合作关系,始终是困扰高职院校办学的瓶颈。尽管有些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仍有不少合作的象征性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因此要进行实质性、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就有必要建立利益紧密相关的合作架构,寻求各参与方之间最大的利益契合。

(二)现实中高职院校与企业利益目标的错位

学校追求的是社会公益性,如果学校能够通过校企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和就业质量的提升,那么也就解决了其生存发展的关键问题。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这是其自身发展的第一目标。虽然学校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劳动力通道,但是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永远是满足其直接的利益需求。换言之,企业愿意接纳高职学生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能替企业创造利益,二是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不符合两者之一,企业就会断然拒之。针对这两个苛刻的条件,学校也在试图寻找办法,比如校企合作的 “订单式培养”、“顶岗实习”等。但是,学校的人才培养周期与企业的生产周期是不同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周期需要2~3年,而企业在产品换代和技术升级等方面的变化非常迅速,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也就会发生快速变化,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周期滞后于企业产品生产周期和企业人才需求变化的现象十分明显[2]。再加上很多企业都有短期利益的观念,往往不愿意投入人力、财力参与校企合作。

(三)政府、行业组织等支持者引导能力的“缺位”

现实社会存在着以下矛盾现象:如一边出现了技工荒,一边是新生代技工就业难;一边是高职院校的高就业率,一边是招生难……上述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及相关组织引导能力的“缺位”造成的。近些年,政府陆续出台了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规政策,但是仔细来看,政治化和功利化色彩浓重,针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引导性条文以及针对企业责任和义务的几乎没有。高职院校与企业生存方式和运转机制是完全不同的,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未能以纽带的形式加以引导和沟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对学校一方的不冷不热。另外,行业协会没有从区域性角度和地区的利益出发来协调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导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趋同化现象严重,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培养和就业。对此,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寻求参与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契合,构建一种更紧密的运作方式,造就一个新型的合作办学局面,进而把各方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转换为系于其切身利益的主动行为和自主行为。

二、高职校企合作各方利益契合的内容领域和机制运行的保障

(一)各合作方利益契合的内容领域

1.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训。不管是高职院校、行业企业抑或是政府单位,都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来增强自身的组织机能,因此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训是校企合作各方重要的契合领域。高职院校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行业企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将学校人才培养的专业群与企业的岗位群进行对接,积极为合作企业提供相关员工培训服务,实现校企共同开发人力资源。同时高职院校可利用与企业合作的契机,鼓励教师主动下企业锻炼,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教师的实践能力提升提供平台,另一方面能够给行业企业带来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实现校企双方共享人才资源。

2.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共享。在高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过程中,实训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这是由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的。但是实训基地的建设成本大难度高,必须要多方的合作。政府的劳动力转移、企业的员工培训及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通过实训基地来完成,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也是校企合作各方利益契合的一个方面。在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政府、行业企业及高职院校可以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出资建设,共建共享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校外顶岗实习基地,这样既节约整体资源又可以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效率。高职院校在实训基地进行学生的实验实训,企业可以用其进行员工培训,特别是新员工的培训,政府可以利用实训基地培养和转移劳动力,如下岗职工培训上岗、退伍士兵的技能提升等。

3.科技的研究与成果转化。在政府的配套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高职院校可以与相关行业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共同打造协同创新基地和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共同进行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的培育。高职院校可以也应该与相关企业一道积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努力参加具有重要应用背景的科技研发活动,携手成为科技成果的重要孵化器和辐射源。当科技成果不断地转化为生产力,这样必然会对地方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高职校企合作机制运行的保障

1.各方利益的获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互惠是维系校企合作良性运转的动力和纽带,如果符合政府、学校及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各方就会深度介入。现实中,各合作方都会从自身的利益视角考量合作的效益:政府关注其财政支出是否会有预期的效益,能否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高职院校关心人才培养模式是否会有改善,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是否能得到提升;企业关心合作能否给其带来人才和科技支持,增加经济收益。对此,各方要树立整体和系统的观念,政府应为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财政和税收支持;高职院校要紧扣相关行业企业以及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在分享政府和企业的资源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企业要在实验实训基地、人员交流以及科技攻关等领域给学校提供支持。

2.法律体系的完善。校企合作需要多种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要实现其顺利运行,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多方治理。《职业教育法》中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仅设定了义务,没有权利性内容,对于各级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也没有明确涉及,这样就很难调动外围系统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完善和修订有利于校企合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职业院校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资金保障、政府职责、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的处理等方面内容。另外《税法》和《企业法》以及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也必须配合跟进,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政府要把高职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准入制度,努力促成一种各方愿意参与且能够参与的校企合作氛围。

3.评估体系的建立。要推进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并通过多种分析方法对合作条件、效益、结果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既能够监督和约束着高职院校和企业的行为,又能为校企合作步入正常运行轨道提供有效保障。基于我国的国情,政府支持和监督是能否成功的重要前提,因为政府的支配地位使之可以有效控制行业企业的政策参与,以使行业企业的利益诉求与高职院校、政府的政策目标趋于一致。基于此,我们认为政府应是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利益的协调者、过程的监督者、成果的评估者[3]。

三、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创新—组建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组织形式

董事会应由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学校、行业企业多方参与,形成充满活力、开放有序的紧密合作型办学体制机制。积极吸纳那些与学院办学领域或办学资源相关的主体,鼓励其用设施、场地、技术、师资等方式向学校注入一定的股份,使得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形成合作方利益共同体或联合体。

1.完善相关规制章程。高职院校董事会的组建需要首先理清各组织资源的相互关系,构建清晰明确的规章制度。通过董事会章程,明确各方在校企合作董事会中的权利与义务,校企合作运行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董事会运行过程中针对具体的合作事项还应该建立具体的办事规制及实施细则,使得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如《校企合作办学经费管理办法》、《校企共建共享生产实训基地实施办法》、《校企合作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办法》等。

2.设置秘书处和协调组织。高职院校应该设置专门的董事会秘书处与相关协调组织,负责执行和落实董事会的重大决定与合作事项,联络董事会成员,协调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行业企业等董事单位应成立办公室,专门管理董事会及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事宜,如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校企合作的人员安排以及校企合作的效果评估等。各企业行业可以通过组织化与市场化的有机结合,以联合或部分参股的形式,寻求有效的组织载体,实现校企深度合作。地方政府应成立董事会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董事会的发展规划,做好董事会的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等,同时,也负责对本地区的高职董事会运行进行督导、检查、评估以及各董事利益的协调等等。通过政策导向,在财政、税收、信贷、奖励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引导和激励各方,有效调动各董事方的积极性。

3.成立各具体委员会。董事会应下设各种委员会来处理各种具体事务,如财政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产学研合作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包括董事会成员,也包括非董事会成员(如教师和学生),董事会成员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委员会[4]。同时,董事会不应仅仅热衷于多样化的组织构建中,也要积极寻求拓展院校交易能力的途径,如通过项目管理的方式,针对重大合作项目,设置项目经理人,采取项目化运作模式等,促进校企在多领域展开合作。

(二)董事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

1.为各董事间的合作提供桥梁和纽带。董事会的组建可以使高职院校与社会外部系统相互了解,将学校的发展与地域的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以董事会作为载体,企业主动向学校投资,建立利益共享关系,真正实现“教学—科研—开发”的三位一体。高职院校在企业和政府的支持下,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通过社会资源的共享,将企业急需的高技能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及其素质要求融入到学校的教学计划修订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针对性。

2.为各董事单位的发展提供咨询和支持。董事会的建立不仅可以通过捐资、设立奖学金、合作科技研发、有偿分配毕业生、技术参股等多种方式筹集办学经费,还可以在学校教学改革、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办学层次等重大问题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通过董事会的平台,高职院校与企业进行资源共享,将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成为企业员工培训基地、地方下岗职工上岗培训基地和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基地。高职院校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在提供各种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地方政府也可以借助于董事会的运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3.为具体的合作运行提供监督和协调。高职院校董事会有权通过多种途径对合作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特别是合作资金的使用以及合作成果的鉴定等方面。如高职院校董事会议就是一个较好平台,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学校向董事们汇报合作办学的困难、阶段性成果以及进一步合作的规划与思路。董事们以会议为契机加强对学校合作事项的监督,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会诊把脉”,促进董事会的进一步规范运作。

四、结语

基于利益契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还处于不断探索之中,通过组建董事会来加深高职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契合还停留在理论设想和实验阶段,有待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同时,我们要以全新的思维、思想去创新高职校企合作董事会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法等,以求把高职院校董事会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不断引向深入。

[1]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 7143.htm,2010-07-29/2011-12-31.

[2]高怀世,刘旺生.职业教育产学合作缘何校“热”企“冷”[J].教育与职业,2007(06):17-18.

[3]杜世禄,黄宏伟.高职校企合作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与功能[J].教育发展研究,2006(06):77-78.

[4]刘宝存.美国公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评析[J].高教探索,2002(0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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