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白若鸽 章放
我国拥有数目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为我国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并成为中国的文化名片,助推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且长期在生产生活中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施加影响。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各地也纷纷出台各种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来加强对非遗的保护。例如,以文化遗产日或者重大节庆为契机,以巡展和现场表演等形式,广泛深入基层社区以及学校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帮助社会各界更加充分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保护意识,促进达成社会共识。尽管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生存和发展仍然面临相当严峻的形势。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许多青年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兴趣不足,很少愿意学习继承。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面临后继无人的危险。
如何最大程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文化、教育等多元功能,甚至使其演变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文化产业,并进一步促成文化的全面繁荣发展,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有人认为,非遗的传承,关键在于产业化。然而,并非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适合走产业化的道路,因为产业化的实现需要受到市场需求和资金投入的极大限制,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投入是无法实现产业化的。其实,非遗的传承关键依靠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因此传承人的利益和社会地位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并能够使这种尊重起到一种宏观的导向作用,以便形成一个稳定的传承群体。如何充分尊重传承人的利益和社会地位可以有多种方式,而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不失为一个新的且合理的选择。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知识产权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事实上,就保护机制而言,非遗与知识产权存在很大程度的兼容性,知识产权完全可以用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一般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自然承袭的知识或者经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然而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古代形成了君王至上的思想,由普通劳动人民作出的发明创造很少能够进入历史的视野,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的创始人已经无法确定,淹没在历史长河中,当今更是无法考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哪个特定的发明人存在联系。这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强烈的公权特色,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截然相反。然而,也应该注意到,知识产权的作用已不仅限于保护个体的创新和私人的权益,还同样能够服务于产业的发展、文化的保护以及文化多样性等全体民众的共同利益。非遗的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兼容的合理性是完全存在的。知识产权中主要的三个方面,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完全都可以应用于非遗的保护。
对于一些演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越剧、京剧、昆曲等传统艺术,若在进行现场表演的同时,形成文字、录像等作品保存下来,则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而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出的新理论和新技法整理注释现有技艺而形成的作品,都可以就其劳动成果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可复制性弥补了非遗口头传承的疏漏。况且,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大环境下,非遗必须借助各种方式来保存和发展。政府和各种组织在其中应当肩负起培育和引导的职责,开展针对传承人的培训,使其开拓眼界,转变思路,注重非遗作品的保护与创作,利用先进的传播手段,广泛培育受众并在群众中扩大影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品牌来经营,而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当善于利用商标权来保护品牌。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屡遭同名引起的纠纷,其中包括“同仁堂”等老字号[1]。商标被抢注,给非遗进入市场不断制造麻烦,还增加了被控侵权的风险,使原本正常合法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变成了不正当的行为,对传承人的心理造成打击伤害。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遗的商标权的保护,提升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非遗的保护融入更多的法律措施和市场机制,使其尽可能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可和价值体现。如今,各地纷纷出台激励政策,支持为传统品牌认定商标尤其是地理标志商标。其中农产品在申报地理标志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而与农产品相比,拥有地理标志商标的非遗项目却少之又少。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也存在明显的地域特色,例如温州的乐清细纹刻纸以及泰顺编梁木拱桥建造技艺这两个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急需保护的非遗项目,都大大提升了当地的知名度[2]。若能够给予类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例如景泰蓝工艺、雕漆工艺等,则有利于开发其商业价值,并能使其在带动经济和旅游等方面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推动作用。
工艺制造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都以工艺成品来体现其价值,假若能对工艺品给予一定的专利权保护,则其必然也能够对工艺品承载的非物质文化连带进行保护。朗科公司于2011年发布的景泰蓝系列闪存盘就是一个将非遗成功产业化并申请专利的实例。朗科推出的景泰蓝系列闪存盘使用了景泰蓝这项著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纯手工制作,严格按照景泰蓝的制作流程历经百道工序,由名家对制作流程全程监督,确保产品绝对符合景泰蓝的标准,并达到收藏品的级别[3]。“国粹”系列产品将现代工业产品的实用性与古代手工业艺术品的观赏性和高品质相结合,本身既是电脑辅助设备,而同时也成为高档工艺品,宣传了非物质文化,兼具丰富的人文内涵,在竞争激烈的闪存盘低端市场中开拓出一条新路,达到了商业上的成功。各级政府和组织以及非遗的传承人应具备产业发展的视角,以“保护、发展、提高”为路线,将弘扬传统文化作为目标,将创新展示作为手段,利用专利制度作保障,对非遗重新深入挖掘,最终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价值增值。
知识产权存在独占性,多方共有相同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对权利行使造成混乱。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申报、保护、管理、传承等各项工作中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无序性。鉴于非遗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应组建权利代管机构专门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以便对相关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等实现集中管理,便于控制协调,并尽可能减少产权上的冲突与纠纷。
集约化管理,便于明确保护责任。保护职责的落实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毫无争议,对于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组织、传承人,各方分别享有什么权益,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划分。集约化管理模式,可以减少权利争议,并方便调解权利纠纷。此外,集约化管理更便于集中力量来统筹协调对非遗的收集和整理,将可查到的涉及非遗的资料尽可能多地收集挖掘出来,以防止流失,并将普查成果以著作等形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关键在于传承人。只有充分保障传承人的权益,尤其是保证传承人的经济来源,才可能使非遗具备足够的生命力。应当以传承人为核心,关注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对传承人利益加强保护,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传承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以使其具备足够的精力来专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和创作。各个地区都对代表性的传承人给予一定额度的传习补贴。但即使如此,这些补贴与传承人的辛勤劳动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况且,假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已经不具备增值能力,纯粹仅靠有限的政府财政来维持,其保护代价无疑是一个“无底洞”。
相比之下,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市场手段来进行保护,收益会大大增加,成本就小多了,保护力度却大多了。因为知识产权能够使传承人从市场中获得收益,大大增加收入,进而有效地提高传承人投入表演和创作的积极性,扩大非遗的影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传承人的权益。凡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家,都必须得到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传承人的许可,并向传承人偿付使用费。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广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这既为传统文化的发展开拓了市场和空间,但也更容易使传统文化面临被同化甚至丧失本民族特性的危险。因此非遗的保护工作应放在首位,尽最大努力维持好“原初形态”。在维持与创新的比例中,维持应占九成。非遗的创新,应坚持“不走样、不破坏”。朗科公司创作的将景泰蓝工艺应用于闪存盘外观的设计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范例,原汁原味的景泰蓝被保留。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应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不过要坚持保护下的创新,从而实现传统文化的保存,并达到可持续发展。
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大量文化艺术的创作素材。相关部门和组织应鼓励传承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素材进行文学、戏剧、歌舞以及影视作品的创作。这样不仅可以使传承人通过著作权或表演权等获得收益,还可以彰显传承人的技艺水平和劳动成果,并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和弘扬。
各地的政府和相关组织还应重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鼓励对相关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特别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商标能够有效防止商标被外地或外国抢先注册,足以确保当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拥有足够的权利。当非遗或者传承人面临侵权危险时,能够诉诸于法律保护。而且商标更有助于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名片功能,使其更好地成为解读当地传统文化的便捷路径,更成为传播灿烂文化的生动窗口。
此外,应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科技价值和经济价值,重视对非遗的专利保护,利用各种方式将非遗项目推向市场,为非遗的产业化之路提供保障。对于条件成熟的非遗项目,应积极尝试进行生产性保护。如温州的乐清三科民间艺术产业有限公司集中招募当地的手工艺能人组成产品设计团队,将原来分散的家庭作坊集中为产业化制造,生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乐清黄杨木雕、乐清细纹刻纸等。现今,乐清黄杨木雕和乐清细纹刻纸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品生产已经初具规模,并且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在全国工艺美术品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各企业和传承人都应开拓思路,尝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计转用于工业产品的制造上来,一方面推进产品的多元化并扩展销路,另一方面也为非遗的生存和发展拓展新的空间。
知识产权以人的创造性作为主要保护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独创性和显著的经济价值,完全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将非遗纳入知识产权的视角中进行规划、思考、保护和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开拓创新,将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起来,塑造文化的全面繁荣和协调发展。
[1] 王国浩.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R].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5-18(8).
[2] 刘海燕.浅谈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群文天地,2013(02).
[3] 冯华.剑指高端 朗科发布“国粹”系列闪存盘[J].微电脑世界,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