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彬
伴随着国内企业的快速发展和运行,企业在内外部治理方面也逐渐凸显出很多问题。从企业内部治理看,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显得过于集中,企业产权不够明晰,并且权责不清状况非常严重。而从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看,目前绝大多数的公司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方式与结构都太过单一,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关系不大,缺乏长效的激励作用。所以,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讨和研究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司治理是为了实现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信息真实的目标,而对公司的组织制度、利益分配和控制方式实施的制度与法律性的安排。公司治理的目的是解决现代公司运营中所出现的代理问题,从而保护处在信息劣势的外部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不受企业内部控股股东或者管理人员的不法侵害,最终能够得到合理和最大的投资回报。通常情况下,有效的公司治理依靠合理的组织结构而实现系统的治理机制,其核心的内容就是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激励机制。所以,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在实现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目标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真正实现利益共享。从这种意义上讲,激励机制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成效,并且有效的激励可以极大地降低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进而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高效率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激励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因为公司治理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架构,现代企业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两种权利的分离产生新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即经营者)之间既相互合作又必然存在各种利益冲突[1]。所以就需要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尽可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机制,从而实现彼此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协调。
激励机制,也即企业在激励内在关系结构和运行方式以及发展演变规律的总和。通常激励机制是不是合理与有效,对于公司的治理效率以及目标的实现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公司治理是基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只要存在有委托代理的关系,就必然要求建立激励机制,这是因为,代理问题无法通过契约来得到解决,而激励机制属于解决该项问题的最基本方式与途径[2]。所以,现代公司治理中一项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充分体现出所有者针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并通过它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避免经营者对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实,企业所有者的最终利益是否能实现,归根到底都是最终取决于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并有力保证公司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公司治理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架构,如果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无法对代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驱动,那么,公司治理的高效率就很难保证。激励机制只有存在于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框架下,才能真正成为实现企业价值的主要手段,同时,公司治理也只有在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下,才真正能够形成高效的促进机制,并实现公司的良性运转。
目前,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是股东利益至上模式和共同治理模式。股东利益至上模式的公司治理,通常遵循“资本雇佣劳动”的理论,主张物质资本的提供者股东一定完全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的所有权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一般是因为契约制定不完善而发生,这就必然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中的权利博弈处在极为有利的地位,股东也责无旁贷地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在该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的工作重心就是调整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与之对应的,激励机制的主体和客体,甚至目标都和公司治理的保持高度的一致。
而共同治理模式的公司治理,则遵循剩余索取权应当归由利益的相关者原理,主张公司属于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所组成的契约网,各个利益主体有的投入物质资本,而有的投入人力资本,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单个产权主体所无法得到的合作利益,因此,剩余索取权应当让利益相关者能够共同来分享。同时,企业所有者必须意识到人力资本属于专用性资本,并且随着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地增强,这就促使公司治理的重点应当从调整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逐渐转变成为调整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重心也集中到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的确立和完善上,并且将其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而进行考虑与设计。
目前,选择股东利益至上模式还是共同治理模式,在全球的公司治理模式并不都是泾渭分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该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之间会出现相互影响与转化[3]。但是不管是共同治理模式,还是股东利益至上模式,其董事会系统也表现出更多的相似性特征。因为共同治理模式的依据条件相对比较丰富,所以理论思路也顺应了经济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所以当前公司治理的理念已经更多地向着共同治理的模式靠近,所以普遍强调企业治理的目标,应当是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服务,而不再单单是只向股东负责。所以说,公司治理已经存在着国际趋同的整体发展趋势和方向。
共同治理模式和股东利益至上模式实质上也是治理主体(即企业所有者)的转变,从原来的一元主体而转变成为多元化主体。因此,共同治理带给激励机制的影响也应当把主体的多元性属性作为研究的主要切入点。
共同治理模式应当考虑到的企业利益的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和供应商、员工,甚至包括政府与社区等和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利益集团,并且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多元化,其涵盖的内容往往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这就会使公司的权益主体太过宽泛,并且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过于繁杂,从而在实践中根本难以操作[4]。假如全部的利益相关者均是激励主体,根本没有操作性,那么就必须在利益相关者中发现关键主体,只有关键利益相关者,才具有依据各方力量的谈判能力。该谈判力量的基础是该类资源的稀缺程度,谁所拥有的资源对于企业更为稀缺,谁也就拥有了更强的谈判力。所以,激励主体应当交由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其他利益的相关者多方进行博弈而加以解决。
实践证明,现代企业要想获得长久可持续发展,就应当积极推行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从根本上进行设计和创新[5]。首先应当创新企业的产权激励制度,必须建立一种奖罚得当、责权分明和产权明晰的制度,从而解决管理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利益主体要各司其职,并使董事会与经理能够真正地发挥积极性,同时要创新企业的代理人制度。积极把代理人制度纳入到市场机制轨道,让代理人参与竞争并实现市场聘任,以循环体制来合理地优化与配置各类资源,从而实现企业激励机制下的双赢目标。
[1] 郑晓峰.公司治理约束激励机制探析——基于委托代理理论[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16).
[2] 姚佳,陈国进.公司治理、产品市场竞争和企业绩效的交互关系——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09,14(08).
[3] 潘颖.股权激励、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J].经济问题,2009,17(08).
[4] 桑红莉,唐立峰.浅析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J].经济师,2012,18(12).
[5] 葛兆强.公司治理、激励机制与国企高管薪酬制度重构[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