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 屠钰婷
众所周知,人们参与金融活动最重要的目的是能够获得大幅度的经济利益回报,这个回报会随着时间逐渐增值。但是从当前经济市场发展现状上看,金融市场制造出了大量的障碍,甚至出现权益损失问题,这需要救济机制进行填补。因此,设计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时,要符合金融商品固有的特性要求,要在经济学理论基础上进行设计,而且这个设计和安排应该是合理的。当前我国现有的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最重要的缺陷是司法救济表现得不太明显,例如出现针对性弱、替代性不强等特点,这些机制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整个补偿制度以及内容都漏洞百出。
建立起的金融反欺制度,主要是为当前金融服务,为了降低救济损害,最终的目的在救济过程中显而易见,能够基于我国当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的问题。当前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常见,第一是受理条件问题。在进行诉讼时,需要上交的证据主要有自然人或者相应的法人,需要上交一份身份证明类似文件,这个文件不能是原件,是经过证明的复印件。还需要上交一些能够证明损失的材料。从简单的立法标准上看,这个要求主要是解决了当前投资人举证困难的问题,将一些虚假证明通过公权将其解决,从而保障权利平衡。但是,这个提供证据的过程,它不应该成为一个不可扭转的必要条件之一。主要根据诉讼法第108条,如果上交了一些虚假的材料,那么就会相应地受到民事仲裁,这是必然执行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开展工作时,证据是最有利的,也是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不能够准确的定位,是很难保障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因为缺乏一定的规章制度来限制,所以很难保障工作的执行力度和水平,更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这些证据对于消费权益的保障起到关键作用。从这个过程中也可看出,投资人不能够借助机关或者是行政来做出处罚,这种简单地根据法院刑事仲裁就可以卸载自己相应的责任,从而放弃了法律的程序环节,因此不会背负更重的包袱。这是当前最常见的一种机制之一,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之回避问题也比较常见,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金融消费者一方弱势比较明显,在出现金融纠纷时,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当前发展最常见的事实之一。为了避免这些事件出现,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改进,这样才能逐渐提升维护水平。
自从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开始逐渐提升金融安全意识,基于利率管制水平,对金融市场设置相关的门槛,对一些非正规的金融进行严格规定,做好管制工作。在同一时间内,政府为了化解当前的金融危机,开始总结经验,不断强化金融机构发展中出现的自我约束问题。发起商业化、企业化以及股份化为主要金融特征的管理形式,对我国出现的金融问题进行改革,使得国有金融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得到解决,逐渐朝经济最大化以及利益最大化方向发展。在该发展背景下,我国四大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整改,这些商业银行最普遍的表现是大量地撤离了一些在农村的经济投入,也取消了相关扶持发展政策。随着消费市场的逐渐开阔,政策性质的功能也无法再发挥出实际作用,政策性自身的缺陷以及自己的体制问题明显,面临的不良信贷问题以及信贷比例过高问题也逐渐加深,信贷资产逐渐下降,这严重影响后续信贷工作的开展,使得经济投入水平逐渐下降,相关的资金能力得不到发挥,问题开始变得严重。
内部处理是在有纠纷出现时,使用最原始的方式进行解决问题,该方法在西方国家备受欢迎。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就规定,金融消费的争议处理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程序;第二阶段是金融督察服务公司(FDB)程序,即消费者首先应该向金融机构投诉,若在8个星期内未完成或消费者对解决方案不满意,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寻求金融监管机构帮助。美国的金融消费者要投诉某金融机构,也需要首先与该金融机构负责人接触,争取直接解决问题,如果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投诉,才可要求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出面处理。
内部处理程序之所以这样备受欢迎,主要是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能够将机制的优势发挥出来,这也是当下最热门谈论的问题之一。机制本身具备的优势是:它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尤其是社会资源,逐渐将突出的纠纷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发展水平,不会因为纠纷而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它可以提升金融机构主动优化服务作用,通过规范化管理提升金融竞争力,能够准确地定位消费者盲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扫盲,将一些有必要进行披露的信息完全展现出来,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当今,人们对隐私的保护意识非常强,信息隐私得到保护之后,才可以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相对于我国社会发展而言,尤其是在金融行业对隐私信息的保护更加注重,这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最关键的部分,这个部分理应得到释放。因此,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对这部分信息进行移植工作,将一些需要设置的程序进行设置,将消费者权益放置第一位,做好第一道战线工作。
当前金融行业发展缺乏金融人才,金融仲裁规模要得到展现和发展,就要充分做好金融审判工作,逐渐提升审判能力。金融仲裁在我国金融行业已经有过实际实践,但是这个规模还没有完全打开,如果完全打开可以帮助我国金融行业更加稳健和快速地发展。金融仲裁具备的平等性、保密性以及快捷性,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它的权威性会比较高,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以及诉讼风险,应有的价值会逐渐加强,而且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使得应用价值更能发挥出来。同时,将其当成分流司法案件,它的压力会比较大,而且也可以发挥出巨大作用。因此,从实践需求上看,它具备完善性以及推广作用,如果执行该工作的仲裁人才缺乏历史使命感,没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在这个行业中,将很难发挥出实际作用。这是一个明显的制约因素,因为这个因素的存在制约了社会发展的规模,也制约、缩小了人才发展平台。而且,众所周知,金融行业是个专业性很强,而且是无所能及、无人能替的专业,它对专业人才的要求非常高,因此,在进行专业打造时,需要从专业入手,做好打造工作。
在金融审判中,这些问题也常出现,需要具备一组高素质、专业化水平高的队伍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出现的棘手问题,才能将消费纠纷审判落到实处。在我国,只有上海的法院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金融审判体系,这个和上海定位大都市发展有必然联系。在我国的其他地区,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因为缺乏上海这样的环境,金融审判的建立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也不具备推广使用。因此,该地区的金融审判是根据现有的制度开展的,当人们具备了一定的解决方案之后,落实方案中涉及的金融陪审环节,这个环节是否顺利落实,它需要专业的人才来指引,需要专业人才执行金融管理工作。所以,从这个发展上看,打造出真正的金融专业人才,这是开展金融审判以及金融仲裁之关键,也是工作开展之基础。消费者想要保护好自身利益,这项工作的开展显得至关重要,这是一个可行性较强、可以落实的、专业化选择的方案。
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发展上看,当前出现的金融纠纷案件没有出现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是这不能证明我国就不能进行执行。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都不一样,一种先进的金融制度,也许在一个国家适合使用,但是在另一个国家却无法执行,这就是国情所导致的。举证责任如何落实,还有后期如何进行分配,这首先要保障诉讼人的责任倒置问题,而这个倒置问题理应包含举证能力强弱,包含弱者、强者以及盖然性标准和准证妨碍等,这些措施对于一个国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是金融监管过程中,一直保持平衡没有出现倒置问题的关键,但是这对于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的转型还没有完全成功,很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因此,监管中心在我国短期内,需要通过消费者进行改变,使得金融服务者在一个平衡的位置上,这显然不符合发展需求。可以将其看成是一种比较苛刻的做法,也不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行动执行需要具备理念做后盾,而理念的培养以及成长,这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也是一个非常艰巨的工程,在短期时间内,这个工程无法展开,也无法扭转。从这些发展历程上看,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一项可行性较强的工作,它的开展存在必要性。
金融消费者纠纷的特点比较明显,集团救济类型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在一些欧盟国家,这些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开展机会也比较丰富。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已经总结出经验,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效仿。如法国的投资者共同代表诉讼规定,在众多被确认的投资者由于类似的损害欲起诉同一经营者时,任何获得公共机构批准的投资者组织在接到两个以上投资者的起诉授权通知后,可以代表所有相关投资者提起诉讼。芬兰的消费纠纷损害赔偿团体诉讼,则赋予消费者保护公评人在团体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集体救济制度的确立以及运行,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成效,关键在于它能够为消费者分担,能够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三大领域内,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之所以可以得到持续发展,主要是因为它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能够维护消费者自身利益。在这个职责范围内,它贯穿每个环节,在每个环节中很多人都可以加入参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好工作,这是当前消费者机构最能执行和最想落实的工作任务之一。当前,这个有效的集体救济机制的成立和运营,都应该和法律赋予消费者职责相关,当消费者认真考察和落实到当前运行机制时,他们的诉讼权利才能得到维护,这样才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将一些不必要的金融纠纷处理掉。尤其期间具备的职权问题,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发挥出更大的实际作用,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平等对话,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国际金融危机已经让很多消费者看到现实问题,而且这样的危机也已经让国际开始达成共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他们拥有了共同的出发点以及工作执行的基础理念。在后期开展工作中,会将此当成基础理念,将其定位为法律体系,然后再进行重构。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出现,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市场,可以保障市场发展前景,并且将危机控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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