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工作者应当如何处理视觉伦理

2013-08-15 00:49文丨唐建洪
中国传媒科技 2013年4期
关键词:新闻节目电视新闻伦理

文丨唐建洪

(广东省揭阳市广播电视台,广东揭阳 522031)

随着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发展,视觉文化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文化形态之一。电视新闻的传播竞争力主要是视觉传播,视觉符号充盈着电视新闻,但无节制低夸张的新闻图像会在无形中侵蚀人们的道德性,改变大家的价值观。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电视媒体为了吸引观众,往往不惜违反视觉伦理要求,用刺激性的画面来激发人们的关注。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莱斯特·瑟罗对当下的电视功能发表了新的论述,他认为电视不再是反应现实,电视就是显示。如果饥饿的索马里儿童上了电视,全世界都想为此做些什么,如果没上电视,他们就不存在,可以说电视新闻工作者对内容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世界。电视新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拟态环境,影响着人们的思考力,造成手中主体理性和责任意识的淡泊,一味地追求视觉的刺激,将会阻碍社会的正常运行。因此,在电视新闻传播过程中,电视新闻工作者需要在视觉伦理的规制下,做出符合媒介伦理的新闻节目。

1 直播新闻节目中的视觉伦理处理

电视新闻直播权利是伴随着社会责任的,电视直播可以在同一时间将新闻快速便捷地传递到四面八方,在直播节目中,主持人和记者必须要对时刻充满着变数的事件作出迅速反应,在瞬息万变的新闻现场做到最快速的信息抓取和信息传递。在新闻真实性、时效性的要求下,保持一定的理性和人道主义对电视新闻工作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在电视直播节目中,电视新闻工作者需要保持客观的态度,对事件本身进行实事求是的客观描述,而不能感情用事。2010年,震惊世界的香港游客在菲律宾北劫持的事件中,电视直播是造成9名中国公民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原本平静的劫匪由于看到自己的弟弟被警方带走突然情绪失控,进而开枪射击游客。当时,警方要求电视媒体不要播放警方与劫匪谈判和采取行动的敏感场面,但媒体为了追求收视率和新闻爆点,依然坚持直播。对于敏感的恐怖事件,许多国家曾经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媒体的报道进行明确规定,媒体未经授权不能对现场进行直播,防止罪犯利用信息采取下一步手段。

对灾难新闻进行直播时,电视新闻工作者要在追求时效性的前提下顾及到视觉伦理的表达。许多情况下,追求最大时效性的理想与遵守视觉伦理常常发生冲突,这个时候需要衡量对于受众媒体来说,哪一方的价值更重要。有关灾难的直播,可以让人们看到世界的真相,但更多的时候,我们看到的只是媒体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寻找最能吸引眼球的画面,而忽视了惨不忍睹的伤者和一旁哭成累人的家属的感受。长期以往,电视新闻工作者往往就像寻找食物的秃鹰,一旦看到灾难,便立刻将镜头对准了受害者。无形中,灾难成为了媒体的商品。对于电视新闻工作者来说,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媒体报道最基本的要求。那么,是否所有的真实情况都有必要报道呢。利用视觉的冲击性来影响受众进而改变世界这个观念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作为新闻工作者,职业要求我们不仅仅是冷静地直面灾难,更应该想到画面和图片带来的效果。缺乏人道主义关怀的新闻工作,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度伤害。电视新闻工作者此时应当尊重灾难中受害者的个人权利,没有征得当事人不将其作为新闻节目的拍摄对象。

2 录播新闻节目中的视觉伦理处理

约翰.杜威说过,伦理学是处理人类行为的一门学科。别的类似的科学,比如人类学和心理学也是研究人类的行动,不过那些学科重在“描述”,而伦理学重在“判断”。在录播节目中,电视新闻对画面是否应该被呈现在观众眼前的判断则显得尤为重要。录播节目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把关人”身份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科技给新闻节目的制作带来了多角度、多元化的变革。人们完全有能力制作出形态逼真、色彩风度、视觉元素丰满、视觉冲击性非常强烈的图片和影像。新闻的真实是靠细节的真实出现的,对于一些为了达到更好的视觉效果而处理素材的做法,一时间备受争议。一方面,为了达到更好的视觉传播效果,在动机和目的都是善意的伦理原则下,新闻素材技术层面的改动是可以被理解的,另一方面,宏观的真实来自于细节的真实,当新闻素材的细节被改动时,新闻内容是否还遵循宏观真实的可能。5.12汶川大地震时,各大电视媒体制作了专题,将一张张断壁残垣的照片组合在一起,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充斥着冰冷和死亡气息的儿童尸体的照片组合,照片里,在地震中死亡的孩子们有的透过废墟中伸出一只断臂,有的从缝隙里透露出求生的眼睛,有的以极度扭曲的姿势被石板压致身亡。为了追求视觉冲击力,这些充斥着血腥的消极图片的表达,在一定程度上激起了受众对灾区人民的同情,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很长时间里,人们脑中都挥之不去那些惨痛的回忆。对人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幸存者看到这样的报道,更是触动了他们不愿碰触的回忆,加剧了灾区人民的痛苦。

对于电视新闻工作者来说,是新闻报道的新闻价值更高还是人性至上,这需要人们做出符合道德良知的选择。柏拉图说,善的城邦“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电视新闻的视觉伦理对传统新闻价值观念是一种冲突。在传播效果上,也许没有传统新闻价值观的强度,但是彰显了人性的光辉。不管在什么时候,电视新闻工作者必须首先是个大写的人,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然后才是新闻的忠实记录者。

3 电视新闻视觉伦理:任重而道远

塑造健康的媒体视觉伦理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急迫的现实问题,视觉伦理不仅是新闻伦理的体现,也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与法律法规不同,视觉伦理不是社会化的约束机制和有形的条文规定,电视新闻视觉伦理的构建建立在每一位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心理,电视新闻工作者始终怀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明确新闻传播过程中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才能创作符合当下道德价值观念的新闻节目。视觉伦理和新闻价值应当是有机结合,整合成新的媒介生态环境,共同服务当下民主社会的建设。但是,这个过程需要广大电视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断实践,需要新闻传播学者的不断研究和总结,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4 总 结

视觉伦理是传播职业伦理的一种,电视工作者在从事新闻传播的工作中,选择报道什么和选择不报道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媒体以及工作处于自律形成了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范,这个规范没有强迫性,没有严格的处罚条款,但是媒介伦理却积极要求从业人员以高度的道德感和责任心完成电视新闻的画面选取工作。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任何传播行为的决策与实施都要受到伦理道德、价值标准等多重社会因素的制约,传播伦理是人们传播活动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电视新闻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行为要符合传媒选择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同时要在符合新闻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对所报道的对象进行报道。

[1]陈汝东.传播伦理学 [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2]陈序.电视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思考[J].视听纵横.2004

[3]魏明革.电视新闻现场直播中的伦理抉择——以孟买袭击事件现场直播为例[J].新闻爱好者.2009(7)

[4]张魁.陈欣.有违伦理的新闻摄影规避[J].新闻战线.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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