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8-15 00:43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河南省信用资金

王 丽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市情社情研究室,河南郑州450042)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现状

2007年底,河南已设立各类担保机构190家,比2006年新增56家,其中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92家,占担保机构总数的48.42%;注册资本51.07亿元,比2006年新增15.59亿元,其中政府出资15.65亿元,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0.64%;商业性担保机构97家,注册资本35.29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9.10%;会员制互助性担保机构1家,注册资本1326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26%,共接纳105家企业入会,入会基金2000万元。注册资本相对较大、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的121家担保机构累计为11573家中小企业提供了16274笔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额138.4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形成了以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省、市和部分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是,与满足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每年近两千亿元的融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从2008年下半年以来,河南省担保业发展迅猛,呈现“井喷”状态。据统计,河南省内已有1383家担保机构,占全国担保公司数量的1/4,注册资金总额为572亿元。河南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累计达750亿元。然而,河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调研结果显示,河南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有1500亿元的缺口,河南省民营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仅占其发展资金的15%。

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正处于供需两旺的状况。从需求的角度看,一方面,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银行收紧银根,中小企业融资非常艰难,很多中小企业融不到资,境况岌岌可危;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大多财务管理差、抗风险能力弱、可供抵押资产少,依靠自身能力贷款较为困难。而担保公司具有融资快、门槛低、灵活的优势,能够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融资服务。从供给的角度看,股市下跌、楼市受政策性调控转冷,民间资金出现了新动向,大量炒股炒楼的热钱开始从股市、楼市上撤离,形成了庞大的游离资本,这些游离资金转向借贷市场需要一个合法化的资本运作平台,而担保行业正具备使其规范化和市场化的功能;同时,担保业可以创造巨大的商业利润,巨大的商业空间成为推动担保业发展的根本因素。

二、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

1.担保资金供给不足。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入股、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由于河南省担保机构主要以省政府财政资金为主,但这些资金大多已由政府编入预算,动用起来并不顺畅;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而私募公司在国内上市比较困难,私募很难通过上市回笼资金,所以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的出资也只是杯水车薪。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总体上资金规模较小,一般为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至多不超过几亿元。国家规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定位为非营利性组织,要求其收取的担保费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这样的规定使担保机构的收入受到限制,担保机构自身积累有限。政府虽然对于开办担保机构热情很高,但由于财力等的限制也难以保证经营中的担保机构获得稳定的资金补充。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般都将提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的来源,即使提高了担保费,由于受到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的限制,担保机构每年增加的担保费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税费负担等相关费用后,能够用来充实担保资金的部分也是非常有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资金补充,担保机构承保能力减弱,一旦发生代偿就面临财务亏损或破产的危险,只能谨慎经营,缓慢发展。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进而使得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进一步加剧。

2.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困难,风险分担不均。目前银行在选择担保机构时,主要是看其资金实力及出资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需达到亿元以上,若是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对其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适当降低。由于河南省信用担保机构资本规模普遍较小,信用状况较差,河南的担保公司获得银行认可的尚不足20%。同时,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不均,银行一般要求担保机构全额担保,承担几乎全部的风险责任,而协作银行则只需承担很小的风险。目前,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及与其合作的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摊的方式是9∶1或8∶2,而全国其他省份最多的已达到6∶4。担保机构为转移风险,不得不提高担保费率,提升反担保条件。这样,反过来又抑制了中小企业对担保贷款的需求,进而抑制了担保业的发展。

3.缺乏有效的配套法律制度。第一,尚未建立科学的风险内部控制法律体系。目前担保机构很难与人民银行共享征信系统,担保机构反担保登记落实难,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其有效识别和风险控制。第二,缺乏与协作银行共担风险的法律体系。目前,河南省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比例分摊问题还没有突破性进展,合作双方的不平等性仍然存在。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比例过高的保证金,严重制约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第三,缺乏有效的补偿与扶持制度。虽然我国建立了初步的信用担保机构补偿制度,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是在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时给予其一次性的资金支持,之后便缺乏后续资金的注入,这对只依靠收取少量担保费的担保机构来说,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4.部分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部分担保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担保主业不突出、不提担保风险准备金或提取不足、单户担保贷款接近或超过规定水平、大股东长期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等问题,加大了担保风险。有的担保公司为了从政府手中拿到“担保资格的牌照”,从他处拆借资金,完成注册硬性要求后便抽离实际注册资金。洛阳市盛归来担保公司破产就是因为私自更改了资金用途。洛阳盛归来担保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高息揽储来的资金,而是被私自挪用到盛归来旗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受房地产公司的影响,无法回收资金并支付客户本息,从而宣告破产。还有的担保公司当手中有好的项目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就会抬高利息支付,以获得资金支持。久而久之,担保机构“胆子”大了起来,最后演变成了“高利贷”。担保机构的不规范运营,给整个担保体系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三、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1.建立有效的担保资金供给机制。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首先要解决的是稳定而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组织资金时,应充分考虑河南省的现实情况,多层次、多渠道地筹集担保资金。第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通过扩大对社会保障基金、邮政储蓄、保险基金等的融资力度获取资金,有条件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甚至可以采用直接上市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第二,政府可以考虑定期将财政收入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担保资金,或者将征自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第三,担保机构可从每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同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的方式来实现担保资金的外部补偿。第四,政府可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间接给予担保体系资金供给支持。第五,鼓励中小企业的互助担保基金和商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政府要有重点地为民间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2.完善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第一,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相对降低了银行经营成本,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银行显然因为担保机构的担保而直接受益,因此,协作银行应该承担部分贷款风险。比例担保应该成为我国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从而避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绝对集中于担保机构。第二,合理运用金融衍生品分散风险。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引入金融衍生品等方式来分散风险。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资本短期溢价潜力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引入灵活的衍生工具如担保转换期权模式等,将中小企业自身所具有的高增长潜力的无形资产价值充分挖掘出来,使担保机构从单纯的承担贷款风险转为承担潜在的资本增值风险,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真正实现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3.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配套法律制度。第一,建立科学的风险内部控制法律体系。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竞争优势、发展前景、财务结构与盈利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第二,建立与协作银行共担风险的法律机制。为了避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全额担保,需要出台有关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风险的法律制度,对业绩突出、制度健全、信用较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作银行要分担一定比例的担保企业信贷风险;对优质担保项目,银行利率不得上浮,并应缩短审贷周期;对担保贷款项目,协作银行要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第三,建立更加完善、持续有效的补偿机制。一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低收费、再担保业务、监督管理系统和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财政支持,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营业税免征的制度化。三是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涉及反担保抵(质)押登记问题,登记机关要提供便利化措施。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第一,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信用是一个企业做大、做强的

关键。就河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有省政府牵头,银行、工商、信保机构等部门协作,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础上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征信制度,有效筛选出“守信”和“失信”企业,提高中小企业的“赖账成本”,促使其确立“信用是最重要的社会成本”的内在观念,为强化企业诚实守信建立外在的硬约束。第二,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一是河南省政府应积极主动地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运作,确保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二是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担保机构的透明度。四是努力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在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规定各级的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认真进行担保申请时的信用调查与担保审查,继而把事后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良好运营,切实发挥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作用,不断推动信用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发展,促进中原经济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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