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一条教师流动的“生态路”

2013-08-15 00:51
中国西部 2013年21期
关键词:津贴人事管理南京市

根据南京市教育部门最新的决定,从今年9月起,各区将开展教师和校长的区域流动工作,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以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必须在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进行交流。无独有偶,浙江省教育厅最新出台的《浙江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每年要有15%的优秀教师要从好学校流动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今年下半年选择试点、制订细则,明年在区域内全面实施。

南京市和浙江省之所以这样做,是希望让教师流动在整个“教育大盘”中成为均衡发展“新的增长点”,可谓用心良苦。但是,在满怀期待的同时,笔者还得先做个“恶人”,挑挑刺,看看教师流动的“生态系统”究竟如何。

房市有句俗语:“买房先看配套。”说的是购房者买房前必须考察配套设施,好的配套是一个“生态系统”,它有时比房子本身更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流动跟买房是一个道理,也需要完善配套。

从最新公布的信息来看,南京市教师流动的形式将包括办学共同体成员间的“帮扶交流”、学校集团内部的“集团交流”和“城乡交流”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教师流动在人事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目前的教师编制、教师管理并不统一,还有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这决定了教师只能在区县内进行小范围的微流动,过程容易流于形式,效果也值得打问号。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在二战后不久就开始实施“教师流动”,其法律将公立学校教师编制纳入地方公务员系统,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属公务员“人事流动”的范畴。“教师公务员制度”让定期流动成为教师职业生涯的一部分,因此,日本的“教师流动”一直秩序井然且充满活力。这种管理制度无疑对南京市、浙江省甚至更大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的完善充满启示。

要真正避免“教师流动”流于形式,既需要完善教师人事管理,又需要让“流动”贯穿教师的职业生涯始终,而不能像一次性用品那样“用完就扔”。南京市教师流动制度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的经历作为申报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以及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前提。同样,《浙江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指导意见》不仅如此,还规定普通的职称评审也将逐步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经历作为必备条件。这些规定对促进教师流动无疑有积极意义,但问题在于,如果仅仅将教师流动经历当作评职称和各种称号的条件,教师流动本身岂不成了“一锤子买卖”?职称到手、绩效考核占优的教师还愿意流动吗,学校会允许他们的优质资源任意流动吗?而这部分优质资源,恰好是薄弱学校非常需要的。那些不评职称、不打算升迁的教师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流动了呢?所以,全面改革教师管理体制,让每一位教师都成为“流动”的参与者,让他们认同教师流动,并形成“流动是一种职业常态”的教师职业观念,而不是让“流动”的经历仅仅成为短期内攫取利益的工具。

当然,要高效地促进“教师流动”,除了完善教师人事管理、让“流动”成为教师职业常态外,薄弱学校硬件设施的建设,流动教师的福利待遇都是必须重视的问题。日本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好。早在1954年的《偏僻地教育振兴法》(1974年第四次修订)中,日本就规定,市、町、村“为协助在偏僻地区学校工作的教员及职员的住宅建造及其他生活福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该法还规定,教师流动期间的原有待遇不变,都、道、府、县对在条例指定的偏僻地区学校或与其相当的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发给“偏僻地区津贴”,月津贴额在工资及扶养津贴月额总数的25%左右。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教师流动的后顾之忧,增加了他们的积极性。这些充满人性化的措施无疑有利于提升流动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

教师流动是一个你情我愿的行为,教师应当为教育均衡做贡献,但教师的权益也应该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他们因“流动”所付出的代价应该得到足够的补偿。目前,南京市、浙江省已经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学校硬件设施上保障了教师流动的顺利实施。但是,关于流动教师的待遇,无论是教师的原有待遇是否保留,专项津贴如何,相关材料都语焉不详,看来尚未得到真正落实。这个教育部门不愿提及的部分,或许正是阻挡教师健康、高效流动的最大障碍。

“要想富,先修路。”要让教师流动成为教育均衡发展“新的增长点”,完善制度是必须的。对于“生态系统”的设计者们而言,教师流动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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