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江,黄 超
(1.兰州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兰州730000;2.兰州大学民族学研究所730000)
当前开展少数民族道德的研究需要从多学科、多视角出发,尤其应加强实证研究。在研究道德时,既要考虑各种普遍性的社会因素对民族道德的影响,又要考虑各民族特有的生产方式、社会方式对不同民族的道德结构、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采用实证的方法对不同民族的道德作出完整、准确的描述性研究。
对我国道德状况的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成为一种潮流①龚长宇等:《走向实证的道德研究:30年的回顾与思考》,载《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5期。。其研究内容广泛,几乎涉及到道德现象的各个方面,涵盖了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网络道德、性道德等诸多社会领域,研究对象涉及到各不同的职业群体;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定量分析、心理学的实验等方法。
围绕少数民族的道德研究,可分为宏观的理论研究和微观的实证研究两个方面①王泽应:《我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7期。。宏观研究主要涉及到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的涵盖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的基本特征及其功能,少数民族伦理文化的流变及其控制等问题;微观具体的实证研究,多数是从文献的角度,对中国某个少数民族的道德思想进行历史的梳理,或是探讨各民族传统道德对现阶段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基本上是以研究者的个案观察、访谈和民族志方法为主,其描述的过程和内容表现出了较强的主观选择性和道德的歌颂性。
应当指出的是,以往对少数民族道德的研究在方法上是有偏差的,这不仅表现为基于价值导向的选择性偏差,而且还表现在对于“少数民族道德”等一系列核心概念缺少客观、完整、有说服力的定义,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自然也就不能确定这些核心概念和所要研究对象的维度(层次和维面),也不能发展出体现这些维度的可以观察到的具体指标了。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感觉对所观察到的现象进行判断和选择,自然也就无法对于复杂的民族道德作出客观、完整的描述了。
从方法论的层面上来说,以往的研究很难摆脱整体化思维所带来的局限。一方面研究者大多是从伦理学角度、采用哲学的方法理解和认识道德,面对少数民族道德这样具体而又现实的问题,他们很难做到摆脱理性的和价值的判断从事实角度重新审视道德,总是从“应然”的角度进行判断和选择;另一方面,研究者们虽然也接受了“实证研究”的概念,但是由于缺少实证研究的基础训练,往往会以为到现实中亲眼观察、亲身访谈、亲笔记录了就是实证研究了,殊不知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是有着自身特殊的研究规范的,观察、访谈、问卷和民族志等方法只有在契合了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研究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许多号称“实证”的研究充其量只是一种“实地研究”,而不具有实证研究的价值。
道德实证研究存在局限性,还有另外两种表现:一是大量的研究仅停留在对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价值观和态度的测量,缺乏对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和现实道德实践的研究。就像有的研究者指出的那样,通过对人们道德态度的调查固然可以反映出人们的道德认识程度和水平,揭示出社会道德状况的一个层面,然而道德更是一种实践。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往往会出现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相脱离的状况,因此要揭示某个群体的道德状况必须在道德实践层面下功夫,通过对外显的、客观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实践的调查来说明问题;二是对民族道德的研究,学者们往往“习惯”于以汉民族的伦理思想来代称“中国伦理思想”,用汉民族的伦理价值和道德判断替代或解读其他民族的道德价值取向,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忽视或抹杀中国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的客观存在②熊坤新等:《新中国六十年民族伦理学研究纵论》,载《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至少会在道德认知上导致“价值趋同”的偏差,进而会影响到人们对于不同民族价值认同上的正确认识。
推进少数民族道德的实证研究不仅可以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国各少数民族丰富的道德生活和道德文化开辟现实的路径,而且也将为伦理道德的实证研究提供可以参照的有效方法。对民族道德的实证研究不仅会在民族道德领域产生积极的成果,而且也将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格局找到现实的依托和有力的证据。对多民族道德生活的实证研究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民族道德等一系列核心概念,从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的视角,开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为构建民族道德的实证研究方法体系做出有益的尝试。
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研究议题中涉及三个核心概念,一是民族道德,二是道德生活,三是民族道德生活。这其中,民族道德是一个相对清晰的概念,意指以民族为主体的道德,由于少数民族是在中国特定的语境指称的除汉族以外的各个少数民族群体,因此,少数民族道德则是指除汉族以外的不同少数民族的道德,不存在作为整体结构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道德。同理,民族道德生活是指以民族作为主体的各民族道德生活,它不仅包括中国各个少数民族群体,也包括作为民族存在的汉族。三个概念中最具有挑战性的当属“道德生活”,这个概念看似简单,但真正界定起来还要花一番功夫。
目前,对道德生活的界定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认为道德生活是不言自明的,指的是社会整体道德状况①②陈泽环:《经济体制与道德生活》,载《江西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二是从个体角度定义道德生活,认为道德生活是人类合于德性的有目的性的活动,追求自由意志、追求人格的完善和德性③④⑤唐君毅:《道德自我之建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三是从整体角度定义道德生活,认为道德生活是人类合于道德规范的有目的性的活动⑥⑦⑧房登科:《诚信与道德生活》,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也有的学者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道德生活是社会整体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维度⑨陈泽环:《道德生活中的传统话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四是综合说,主张不仅从个体角度来定义道德生活,同时还需从整体角度界定道德生活,认为道德生活就是一切合乎道德的有目的性活动,即指人类合于德性的有目的性活动又指人类合于道德规范的有目的性活动⑩高恒天:《试论“道德生活”的特点与类型》,载《学术论坛》2006年第5期。。
也有的学者从实践的角度对道德生活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道德生活就是人的所有具有道德内容、道德意义和道德价值的生命活动(道德活动)及其创造物的总和,是以价值、意义所反映出来的人的生命活动的实践方式。它内在地包含着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人的道德活动、人的道德活动的产物——道德环境(它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而主要以道德关系的形式存在)三个要素,其中,道德活动是道德生活的实质和核心⑪⑪鲁芳:《生活秩序与道德生活的构建》,载《哲学动态》2012年第1期。⑫龚长宇等:《道德行为事实: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期。。
上述关于道德生活的概念界定从整体上看并没有脱离哲学伦理学的定义原则,始终围绕“道德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观念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规范,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所进行的具有善恶意义的“活动”。应当承认的是,道德行为主体的现实道德行为活动构成了道德生活的主要内容,人们的道德行为活动是在由内在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构成的内在行为动机和道德观念的驱动下实现的;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为个人的道德行为和社会的道德活动提供了评价标准,为现实的“道德关系”建立提供了价值依据。但是,以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价值体系为核心的道德行为及其评价并不能等同于社会的道德生活,社会道德生活是远比它们更加丰富、生动的社会系统,它更加全面、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道德现实。借用涂尔干的语言来说,道德生活是一种道德事实,是客观的、实存的道德行为事实⑫⑪鲁芳:《生活秩序与道德生活的构建》,载《哲学动态》2012年第1期。⑫龚长宇等:《道德行为事实: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期。。在这里,我们将“道德生活”定义为:道德生活是道德的现实生活形态,是具有道德意蕴、可以进行善恶评价的生活过程,是一种依照理想和生活的预期而建立的制度结构、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形态。它是个体道德生活与群体道德活动的统一。
从社会学视域看,道德生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形态。它是社会共同体在一定的社会空间结构中发生的、融和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制度、规范、思想和活动,是社会生活中以道德为主题的社会制度(显性的和隐性的)、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结构和社会道德结构)、社会行为(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及其互动关系的总和。其中,(1)道德的社会制度是指被法律条文等固定下来的如家庭、婚姻制度、生育制度、庆典和仪式等正式制度,以及以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为表现形态的非正式(隐性)制度,如道德禁忌、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和行为特征等等;(2)社会结构中的人际关系结构包括血缘关系、社会地位(等级、代际、尊卑)关系、性别关系、群体关系、阶层关系及其结构特征;社会道德结构是指建立在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不同主体形式的道德体系;(3)社会行为中的个人道德行为是指个人的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社会道德行为是指为实现道德社会化而表现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道德训练、道德控制、道德评价等活动形式;(4)道德的社会互动是指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和相互之间影响,等等。上述四个层面构成了社会道德生活的主要维度,围绕上述四个维度的内容去寻找和建立用以测量社会道德生活的指标体系,就使得我们把社会道德生活当作“社会事实”和“物”来看成为了现实的可能。
上述对道德生活的概念界定,抓住了社会道德的核心要素。它不仅把握住了传统道德研究中关于道德结构和道德行为活动的要素,更重要地是将道德的结构化要素置身于更加广阔的社会结构之中,引导着我们在把握社会整体结构及其运行的过程中把握道德本身。与此同时,它也并不是孤立地看待和认识社会道德现象,而是把道德活动本身也当作社会生活过程,当作一个完整的社会现象,从而实现了认识道德在方法论上的变革。例如,道德结构指的是道德的内部构造,多数学者认为道德结构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活动构成,其中道德活动是核心,正是通过道德活动,使人们实现道德选择,是道德主体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集中体现,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关系才得以巩固和发展。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说,我们只要测量的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就抓住了道德状况的核心。但是,人们的道德行为从来就发生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结构当中,它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体系,并反作用于这种制度和结构,成为构筑和重塑社会道德体系的“活化”的因素,社会道德也正是在这种互动中不断发展进步的。
道德生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具备了涂尔干所说客观性、普遍性、强制性特征,道德生活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生活实践过程,是人类社会道德行为活动的综合体现,其内容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完整性决定了对其认识和研究的方法也必须是多学科、多视角和全方位的。这其中,既应包含着从整体上宏观认识和把握道德生活本质的哲学方法,也应包括以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为代表的实证科学方法。哲学方法为道德生活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知识论的支撑和方法论的指导,实证研究的方法为道德生活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研究路径和具体的研究手段。
具体到对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现实研究,我们可以找到两类不同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的特殊意义和作用。首先,哲学伦理学作为一门相对成熟的学科,对于道德的研究有成熟的概念系统和知识体系,它不仅为民族道德生活研究提供了知识论的支撑,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对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对于认识道德与社会结构中其他各种要素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方法论指导,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在抽象的意义上为道德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作出严格的定义,是道德研究的必经之路。为此,从哲学伦理学的视角对概念加以定义可以准确把握道德的本质特点,为正确理解道德现象建立理论基础。但是,如果仅仅从哲学伦理学角度研究民族道德,就会使研究的取向偏重于抽象概念和理论分析,使丰富多彩的民族道德生活变成晦涩的逻辑推演过程进而失真、趋同,因而达不到研究的目的。因此,采用实证的方法,用观察、资料搜集、数据分析和实验的方法记录道德生活,用解释和预测的方法研究道德现象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影响因素和可能趋势,就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
少数民族道德生活作为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生活形态,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特征明显的外延,对于研究者而言,它就是发生在每一个民族现实生活实践中的“道德社会事实”,无论是社会道德的制度还是影响道德发展的社会关系结构,无论是各种主体的道德行为活动还是内化于人们思想观念中的道德观念,都是外在于人的、“物化”的客观存在,都具备“客观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从而也就为用实证的方法观察、测量、研究它们提供了可能。
实证研究中的描述性方法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抓住“社会事实的外部特征”并加以测量,这些外部特征是研究者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这种“看”和“摸”既包括人们使用自己的感官去观察、感受和认知(如搜集和研究文献资料),也包括使用各种测量工具(如调查问卷)和各种研究方法(如访谈)对不同民族道德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以观察、测量和记录,从而为完整地描述和再现这些特征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这其中,建立对于核心概念的操作化是描述性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包含建立核心概念的操作定义和发展测量的指标体系两个阶段的工作。应当指出的是,对核心概念的操作化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既依赖于研究者基于一定的哲学修养演绎核心概念的逻辑思维能力,又依赖于研究者基于对道德知识体系和民族社会生活的深入认识和了解发展测量维度和指标的能力。如果不具备必要的哲学思维能力、不具备系统的道德知识,就不能保证操作定义的周延性和互斥性;如果不具备民族社会生活的实际经验,就不能保证测量指标真正抓住了可以真实反映民族道德生活、真正具备反映核心概念本质、鲜活的“外部特征”。
以对不同民族道德生活的描述为基础,实证研究要在对事实资料和测量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民族的道德生活状态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并不是对描述资料简单的重述或是望文生义的解读,而是基于对这些事实之间的内在相关性和逻辑必然性的解释。“以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的解释方法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常常出现的“望文生义”和“主观臆断”的弊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研究的客观性和解释的合理性,保证了对特定的民族道德生活发生、发展过程描述的真实性。而要达到这一点,不仅包含对于研究者的研究立场和科学态度的要求,而且还包括对于研究者实际研究能力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学术界有一种倾向,简单地认为量化研究方法不适合中国国情,不适合研究中国这种传统社会特征较为突出的社会和文化现象。这种倾向是一种学术领域中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的保守现象,其实质是主张者不了解量化方法的解释方式,当然也就无法理解量化研究方法的解释能力了。量化方法要求研究者熟练掌握统计分析的原理,在建立测量工具(如问卷)时就要考虑指标之间的相关性,通过搜集数据、编码、数据清理、统计分析等环节得出研究结论。当然,量化研究方法只是为研究各民族道德生活提供了一种可以客观深入研究的有效方法,实际研究中并不要求所有研究民族道德生活的研究者都必须熟练掌握这种方法,人们可以通过不同学科分工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各自在研究方法上的局限。但是,如果要对各个不同的民族道德生活进行可以比较、整体性和规范化的研究,建立统一的研究标准,全面搜集包括各种量化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料,对于多民族道德生活研究则是必须的,也是性价比最高的。
在对民族道德生活进行全面描述和深入解释的前提下,研究者可以对民族道德的可能前景和未来发展作出合理预测。对于现实的社会管理者而言,研究预测也是实证研究中最具吸引力的部分,它成为制定合理的社会政策、引导民族道德健康发展最有力的支撑。
在概念操作化过程中,我们可以将道德生活操作化为道德行为主体、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关系、道德行为五个维度,并采用相应的指标对之进行测量。道德行为主体可以区分为道德个体、道德群体(社会群体可以分为职业集团、民族、民族国家、甚至可以是整个人类);道德观念可以界定为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和状况,往往可以通过能否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以及采取何种道德态度来测量;道德规范可以分为显规范和隐规范,显规范指的是以文字、图像、音像等为载体的明文规定,隐规范指的是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社会中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起作用的各种规范,如各种习俗、习惯、神话等;道德关系是现存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关系状况,这种关系状况,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形成了具体的道德关系范畴,如家庭道德行为关系、职业道德关系、公共道德关系等;道德行为是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践履情况,特别指的是在不同的道德场景中道德主体所采取的行动。道德生活的五个维度,构成了道德生活研究的不同层面,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道德主体通过道德社会化将外显的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主体的道德观念,使道德主体在不同的道德关系范畴中,采取不同的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起着形塑道德规则、道德关系的作用,形成道德主体道德生活的社会场景。
道德生活的不同纬度具有不同的特征,需要采用不同的资料收集方法开展实证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客观地观察行动者的行为和思想状态,同时依靠研究者的主观直觉和理解对这些行为和思想的意义做出判断”。①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观念是一种“主观意义丛”,是由内在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观念等构成的内在动机,针对这种研究内容,我们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法,对道德生活的这一维度进行定量分析,在调查问卷中设计态度量表是测量道德主体道德观念的有效方法;道德规范作为道德生活外在的层次,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收集资料,同时辅以问卷调查法收集隐规范。对收集到的资料可以采用内容分析法或主观评价法进行资料分析;不同社会领域的道德关系状况,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法、观察法收集资料;对道德活动的调查除了采用问卷调查法之外,还应该采用观察法、实验法收集资料。问卷法可以通过设计问卷对被访者以往的道德行为进行回忆和评价;观察法则主要通过观察的方式,观察道德主体在不同的道德关系领域中正在发生的实际行动;实验法则是研究者通过设计一些与道德选择有关场景,来实际观察道德行为主体的行动。可以说,上述的资料收集方法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研究者还应该根据不同的研究对象,采取不同的资料收集方法。另外,对某一维度的道德生活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方法收集资料,以进行相互验证,提高测量的信度和效度,从而收集到更加真实的资料。
道德的抽象性特征,需要我们寻求道德生活概念作为中介来研究少数民族的道德生活,这一概念是实证研究的体现,抓住了民族道德结构的核心,少数民族生活的五个维度,需要采用问卷调查、观察、实验的方法收集资料,从而获得有关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整体性研究资料。